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相关政策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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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相关政策和流程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申报受理
和相关政策解读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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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申报相关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二、损失划分
三、申报管理
四、以前年度损失处理
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六、损失申报分类说明
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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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扣除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
《通知》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公告施行日期:2011年1月1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
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1〕101号)
《操作规程》施行日期: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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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划分
(一)资产种类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
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
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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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划分
(二)损失类型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
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
认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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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划分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
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
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
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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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五类情形
清单申报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申报形式
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申报形式的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
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
未在当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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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清单申报范围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
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
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
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
品等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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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跨地区总分机构申报要求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
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
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
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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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沪国税所[2011]101号文规定:
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资产损失专
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
报。总机构在外埠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
本市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
埠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
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
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以此类推。
总机构对外埠各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
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注: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盖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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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企业申报时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
受理流程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
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
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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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企业应在提交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的左上方“纳税人名称”处盖章,在左下框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处签章;将已填写报送相关资料名称的
《××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目录》打印,在
该目录左上方“纳税人名称”处盖章
企业应在提交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
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
报汇总表》的左上方“纳税人名称”处盖章,在左下框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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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受理期限
对专项申报,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
理手续
对清单申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一个工作日内办完受
理手续
回复方式
在企业上报的《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等专项申报申报表或清单申报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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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对于专项申报,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
料时,发现报送的资料不符合报损条件,可直接将资料退还
给企业
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现企业资料报送
的资料不符合报损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则向企业出具《上海
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资料退还
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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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管理
对于清单申报,受理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在一个工
作日内将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返还给企业
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时,发现报送
的资料不全,可直接将资料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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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前年度损失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
报扣除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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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前年度损失处理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
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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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相关
(二)提供各类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且记账日
期与税前扣除年度符合税法要求
(三)申报资料中有关信息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金
额、年度、结论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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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相关
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整提交资料
1. 部分资产损失确认需要提供的证据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
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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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相关
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整提交资料
2. 企业分事项提供不同类型的专项报告
例如:坏账损失
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
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不应仅有文字说明,还应提供印证文字说明的证据,如:
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
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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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相关
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整提交资料
2. 企业分事项提供不同类型的专项报告
例如:存货(报废、毁损 )
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
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损失金额100万元以
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项报告等
专项报告应体现: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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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二)提供各类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且记账日
期与税前扣除年度符合税法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包括: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
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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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二)提供各类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且记账日
期与税前扣除年度符合税法要求
1. 固定资产损失
提供核销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
Dr:营业外支出(损益类帐户)
Cr:固定资产清理
不能仅提供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
关注处置变价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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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二)提供各类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且记账日
期与税前扣除年度符合税法要求
2. 坏账损失
若企业采取备抵法的,企业在计提坏账的年度做纳税
调增,而非申报损失。在进行核销坏账账务处理的年度进
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后税前扣除,在该年度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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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2010年计提坏账的账务处理
Dr:管理费用(损益类帐户)
Cr:坏账准备
2013年核销坏账的账务处理
Dr:坏账准备
Cr: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若采取直接转销,账务处理为
Dr:管理费用(损益类帐户)
Cr: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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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3.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损失计入“投资收益”
同时核销账面长期股权投资
4. 存货损失
根据损失内容
损失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同时贷记“库存商品”等资产类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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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三)申报资料中有关信息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金
额、年度、结论意思表示一致
1. 董事会决议
企业提供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
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做出时间是否在其申
请税前扣除的年度或以前年度,决议内容与申请事项有关
且意思表示一致。
如:企业资产损失内部核批时间为2013年度,2012年度
仅计提坏帐准备 ,2013年核销坏帐准备,则其提出2012年
度税前扣除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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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申报注意事项
(三)申报资料中有关信息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金
额、年度、结论意思表示一致
2. 外部证据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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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失申报分类说明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
股权投资损失年度的确认
2.
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同意股权投资损失的决议时间、股权投资损失计
入损失的时间
股权投资税收成本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根据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
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以及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的相应投资
凭证和明细账户复印件,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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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失申报分类说明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3.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重点关注股权投
资计税基础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转让一般以被投资企业转让基准日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通过
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判断买入、卖出价格是否公允
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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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失申报分类说明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4.
资产清偿证明
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不应以税款清理报告代替
不应以情况说明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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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失申报分类说明
(二)固定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
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
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
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
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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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失申报分类说明
(三)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注:删除了原国税发[2009]88号文 “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
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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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失申报分类说明
(四)关联公司交易资产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
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
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债权性投资交易双方没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
提供没有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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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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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网 http://www.tax.sh.gov.cn
“下载中心”- “软件下载”栏目
“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客户端(2013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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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户端
对于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申报当年度资产损失时,应先到主
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清算登记
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
进行申报
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年度为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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