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与热点问题点评(秦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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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与热点问题点评(秦九凤).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与热点问题点评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5月
当前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
3月16日颁布,截止
2010年5月,总局颁布
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
共246条,目前企业所得
税有效政策共415条
往年汇算清缴时存在四类问题

问题一:收入界定不清
1、收入范围不清
2、收入确认时间不明确
问题二:税前扣除不清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2、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
3、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5、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
问题三:财产损失未按规定进行审批
问题四:税收优惠未能按规定进行备案

集中体现:附表三



内容纲要:



第一部分:收入类政策解读与热点问题点评
第二部分:支出类政策解读与热点问题点评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扣除与亏损弥补
第一部分:收入类政策解读与热点问题点评
 收入确认基本原则
 收入确认特殊规定
 收入类热点问题点评
收入确认基本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



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基本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调整的主
要项目)
申报表主表的区别
税法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

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8、19、20条)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
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

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
(条例第23条第一款)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
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4条)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1条)
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
收入确认时间
销售结算方式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规定
会计处理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
天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
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
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的当天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
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分期收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
天 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需要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
期的一次性收入,并全额
结转成本
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
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采取预收款方式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
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
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
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
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
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
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
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
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
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入确认时间(国税函[2010]79号)
收入形式
概念
收入确认时间
与会计的差异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
方取得的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
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要求按投资比例、依据被投资企
业的经营成果确认收益。
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
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
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
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
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债务重组收入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
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
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可在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国税函2010]79号)
会计上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
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
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接法更
系统合理的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
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
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主要在确认的时间上,与租金收
入类似
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
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
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
几种特殊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方式
概念
售后回购
是指企业在销售资
产的同时又以合同
的形式约定日后按
一定价格重新购回
该资产
所得税处理规定
与会计的差异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
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
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
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
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一般不作为销售
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
入确认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
则处理一致,但增值税要视同纳税义
务产生,缴纳增值税。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
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无差异
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
方式组合销售本企
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
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与增值税规定一致)
自产的,无差异;外购的,按购入成
本作销售费用或成本处理,不作收入。
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付款而向债务人提
供的债务扣除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无差异
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
售而在商品价格上
给予的价格扣除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
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
质量不合格等原因
而在售价上给的减
让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商业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
量、品种不符合要
求等原因而发生的
退货 。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旧换新
(国税函【1997】472号作废)
不再强调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
上。
无差异
问题1、税收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有何差异?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
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
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
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
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
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企业;(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甲企业2010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
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10年12月10日发生
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
款。
 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
 借:发出商品 800

贷:库存商品 800
 税收处理: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作纳税调增;确认销售成本800
万元,作纳税调减。
 假如:1、2011年企业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
 2011年纳税申报表作相反调整处理。
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
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
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
债务的
注意25号公告有新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
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
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
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
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
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问题2、折扣额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吗?




不同税种对折扣规定有区别
1、营业税:
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
缴纳营业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一律不得扣除折扣额。
营业税细则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875号: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可以在发生的当期
直接扣除。
取消了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限制,国税函发【1997】472号
废止。
思考:甲企业销售房屋价格5500元,由于乙企业购买数量达到要求,
按5300元销售。但开具发票按5500元。
营业税计税依据=5500
企业所得税=5300
问题3、销售折扣如何在申报表中反映?

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

国税发【2008】875号,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
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
关键:跨年度折让可退回该如何处理?

如2011年2月收到一批2010年12月销售的退回货物,售价200万元
(不含税),成本100万元,则企业该做如何处理?
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
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
整。

1、企业应冲减的收入,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贷 : 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234

2、冲减的成本
借: 库存商品
1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
3、 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25
25
4、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问题4、买一赠一与会计差异?
会计:对于将外购的商品用于赠送,会计
按购入成本作为销售费用或成本处理,不
作收入。
 税收:税收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
收入。


思考 甲房地产企业承诺,购买一套100平米的住房,
可以赠送两部空调。
问:赠送的空调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1.增值税?
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
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结: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
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细则规定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
值税。
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捐赠,应当将取得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和
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成本价80,售价120),赠送B产
品空调(成本价10,售价20)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发产品120*120/(120+20)
=103
——空调120*20/ (120+2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开发产品80
——空调10
贷:库存商品——开发产品80
——空调10
问题5、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
应税收入。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25条)




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计税价格:
自制的——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外购的——购入时的价格
与国税发[2006]31号文区别: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三大点
1、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
不完全适用于流转税
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
销售处理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并不完全适用于流转税。
 2、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
 3、所得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也要具体分
析


增值税规定:

要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
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增值税细则第4条)

与增值税的区别:

(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
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还包括了不转移所有权
的视同销售,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
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
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
(3)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以换出固定资产净值为
销售额,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确认收入。

营业税规定: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
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
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营业税细则第5条)

土地增值税规定: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细则第2条)




要分析理解税法施条例第25条规定需注意三个要
领:
A.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
产。
B.有的和会计处理相一致,有的和会计处理不一
致。
C.在填报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把
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第13“(二)视同销售收入”,把
其对应的成本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12“(二)视同销售成本”。
实施条例25条中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



分配股利
应付职工薪酬
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
币交易
债务重组





广告
样品
捐赠
赞助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
货币交易
会计上也确认收入
会计按成本转帐不作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销售业务
分析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
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
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
有权属的用途。
会计上也确认收入 会计按成本转帐不
作收入






申报表将视同销售收入分为: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1:(无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成本价2.5万元的A产品换
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万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
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
的公允价值均为6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假设
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
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试析甲企业的会计和税收处
理的差异。

会计处理:

换入的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
=?


借:固定资产—B产品 3.52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

对否?

税收处理:(申报表填写)
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6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5万元。
应当视同销售,仍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
问题6、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
入?


政府奖励企业的贡献奖奖金或实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
入?(端州)
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
作为不征税收入?(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号)


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
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这条政策针对的主体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这是目前针对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的特殊政
策。
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



财税[2008]151号___强调纳入预算管理
财税[2009]87号
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
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
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
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税函【2008】159号
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
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
现。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怎么填表?
申报表
注意事项
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
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
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
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注意:不征税收入相应成本在申报表的
调整
如某企业2010年获得得财政拨款收入300
万元(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2010年3
月用该笔款项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相关费
用150万元,当年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3万元。
 思考:申报表该如何填写?(注意附表9的
调整)

问题7、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如何
处理?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
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
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
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
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
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纳税。
问题8、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2%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
所得税?
(1)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
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
(2)奖发给办税人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支出类政策解读与热点问题点评
 税前扣除原则
 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及热点问题点评
税前扣除原则



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
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
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
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
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
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税前扣除一般规定





1、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
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
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工资薪金



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
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前款所说工资薪金,是指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
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
括,,,,,



旧规定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
照计税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第6条 )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
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
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
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
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
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财税〔2006〕126号 )
问题1:已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可扣除吗?




2010年12月提取工资,2011年1月发放,2010年12月已经提取但是未
发放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整?2010年度的奖金在2011年5月底前发放,
可否承认是2010年度的实际发放工资?
意见有二:
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属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额,可以作为
上一年度的发放数税前扣除。
二是:是按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
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支付。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
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
发放年度申报扣除。
问题2、如何确定发生?
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
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理
解:
1、首先要理解“权责发生制”,但是权责发生制首先要提供证
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
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
3、注意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条例第34条:企业“发
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发生为实际支付。
问题3、什么叫合理?
(2)合理: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
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
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
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
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义务。(国税函[2009] 259号)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题4、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
个人所得税为前提?

国税函[2009]3号文,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
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
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
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5、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




工资薪金(条例34条):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
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
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附表三


职工薪酬(会计规定):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
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相关的支出。
问题6、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
税前扣除吗?能否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呢?
条例第34条:任职和雇佣
 任职关系:法人代表
 雇佣关系: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应当报劳动局备案。
3、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新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16条
注:1、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员的报酬应当作为劳务费凭地税局
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2、劳务公司应当按取得的收入全额扣除转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
2、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1: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扣除
限额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是不是“应付职工薪酬”全部贷方发生额?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不是。仅包括第(1)项: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
问题2、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有何不同?
国税函〔2009〕259号





职工疗养费用,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
定
独生子女费,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
其他支出,税法未明确规定,税法采取了列举法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
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
问题3、旅游费能否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
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
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
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
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
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
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
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哪些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1204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





3、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要有拨付款项的收据)
问题:工会经费扣除凭证是什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
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
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
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
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678号)同时废止。(2010年七月前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
据》)

1、条例第41条:
2、变化:
(1)2008年起税法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2)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3、工会经费强调的是拨缴工会,注意是拨缴,不是计提,准予扣除的
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2010年7月前使用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工会法第41条
4、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
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时间限制: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日止(财税[2009]63号)

新旧税法衔接: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
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
问题:学历教育能否列入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详见财建【2006】317号,有用文件
列举11类
其中:注意:职工参见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发生的学费支
出,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计入教育经费。(老总的
EMBA学费)
如果企业为职工必须上述学费,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还应当将报销的费用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
5、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



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
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
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不得扣除。
问题:企业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
除?


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
[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
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6、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公益性捐赠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能扣除捐赠吗?






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
额。 。
1、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不能扣除捐赠,特殊全额扣除除外
2、汶川、青海玉树、甘肃单曲、世博会捐赠全额扣除,作为亏损向后结转。
3、扣除凭证:
(1)捐赠的对象必须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企业的捐赠要税前扣除,必须取得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票据
上需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公章。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
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
7、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条例第43条)
双重标准:
一是发生额的60%,
二是销售收入的5‰,分别计算两数后以孰低额作为扣除限额。
7、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业务招待费




例:销售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10万元,则可扣
除的是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6万元,可扣除的是多少?
销售收入的5‰=5万元,当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时,其60%为6
万元,两者取最小,可扣除5万元,应调增5万元。
当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时,其60%为3.6万元,两者取最小,可
扣除3.6万元,应调增2.4万元。
(附表三)
问题: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国税函
[2009]202号):销售(营业)收入额应
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
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 一般企业:附表一(1)第1行“销售
(营业)收入合计”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条例44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1:酒类产品充许提广告费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09-07-31,自2008年1
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2:筹建期间广告费如何扣除?

我公司在筹建初期,投资5万元用于广告宣传,同时还有1万元的业
务招待费,但却没有取得任何营业收入。请问,筹建期间所产生的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在筹建期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公司筹
建有关,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得在税前扣除。筹建期
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待公司取得对外营业收
入后,按照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问题3、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如何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8号2009-02-27
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
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
除。
附表八

9.住房公积金
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超标准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问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否扣除?
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2009-06-02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
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0、管理费
1、条例第49条:
(1)法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一律不得扣除。
变化:
取消了内资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总收入2%可
以扣除的规定。
(2)法人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不得扣除。
1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如何备案?
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
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
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第三部分: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与亏损弥补
资产损失申报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88号)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经税务机关审批。已废止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三、四条: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概念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 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
发生的合理损失
计算确认的损失
准予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资产
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的年度申报扣除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
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
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制
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
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
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资产损失申报制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
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
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
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
资料。
资产损失申报制
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
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
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
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
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作废)
第五条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
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
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
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
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
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
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
失;
资产损失申报制
2011年第25号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
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
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
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
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作废)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
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
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
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
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
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
产损失。
资产损失申报制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
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号、
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
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应
如何处理?

答: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
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
答: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
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
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
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
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
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
定处理。”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如何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
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
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能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
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一次性扣除。
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
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
一次性扣除。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