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税控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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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税控培训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三年五月
1
第一部分 增值税抵扣凭证概述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第三部分 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理
第四部分 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管
理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采用税款抵扣机制,
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或应税服
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凭购进
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所取得
的发票或凭证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
税额后的差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业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
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境内增值税业
务
1.增值税专用发
票、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
3.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
涉及业务
接受交通运
输业服务
增值税扣税
凭证
4.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
接受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 5.税收通用
提供的应税
缴款书
服务
抵扣额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增值税额
备注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
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
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
费等其他杂费;
2、增值税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
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
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
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
或者发票,资料不全不得抵
扣。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一)管理模式的背景和转换
------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 (国税发〔1993〕150号),从1994年1月1日
起起正式实施。
------ 从200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
式实施 。
(二)专用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
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10位阿拉伯数字,发票号码为
8位阿拉伯数字,号码与代码组合,确保了该份发票在全
国的唯一性。
前面1-4位是指地区代码;
第5-6位是指发票制版年度;
第7位是指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是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
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发票的联次,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是指发票的金额版本号(手写发票分别用1、
2、3、4代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
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下面票样代码6500131140:其中一至四位“6500”表示
新疆局,五至六两位“13”表示2013年版,第七位的“1”表
示第一批,第八位“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
联,第十位“0”表示电脑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
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
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
税人自行确定。
(四)专用发票开具的信息化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
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
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
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
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
备。营改增后新增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金税盘、报税
盘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使用的税控
盘和报税盘。
(五)票种核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对其
已使用发票的票种、数量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持税务登
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
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
务厅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
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
式。
(六)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所谓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
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
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
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
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
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
责。
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
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七)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
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
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
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名称;2、登记代码;3、限额;4、限量;5、
人员姓名、密码;6、开票机数量;7、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4、5、6、7项信息
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
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八)领购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金税盘或税
控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
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务资料的。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
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
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
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十)专用发票的保管规定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情形:
------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
本联次。
(十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
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
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
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
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开具规范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
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
收。
(十三)销货清单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
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
票专用章。
(十四)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
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
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
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
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
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
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
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
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
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
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十五)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系统
设备处理
第一 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主管国税机关书
面报告;
第二 丢失专用发票的,刊登《中国税务报》;
第三 县级国税机关对丢失、被盗情况进行核
实,将丢失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录入防伪税
控发票发售子系统的快速反应系统;
第四 根据核实的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 在系统及《发票领购簿》中核销。
(十四)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
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
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
单》。 12月1日之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
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
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
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
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
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
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
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
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
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
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
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
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
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
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七)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1.《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
发票信息。
4.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
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
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6.属于“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7.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8.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十八)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对应蓝字发票属于下面两种情况的
应由销售方提出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和“因开票
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十九)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
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
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
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
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
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
票数据。
(二十)认证抵扣
(一)一般规定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
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
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
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
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
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
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
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
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
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
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
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
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
译。
(三)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
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二)逾期抵扣规定
1.政策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
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
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
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
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
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
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
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
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
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
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
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
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送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
明或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
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
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
与原票大小一致) 。
(6)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
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
明相关情况。
(二十一)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
抵扣联,可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
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
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
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
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
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
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
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
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三)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四)部分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
2、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
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代开。
3、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
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4、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
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
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
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
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
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2.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
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
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
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三)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防伪税控管理是利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
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
增值税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涵盖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报税、认证等环节,
并为稽核管理提供纳税人进、销项发票的数
据。
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原理
1.防伪原理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
具发票,利用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
几项要素经过加密形成一串防伪电子密文并自
动打印在发票上。这样,由于任何两张发票票
面数据不可能完全相同,即发票的票面数据具
有唯一性,因此,任何发票数据加密所形成的
密文,不可能用在其他发票上。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实现了汉字防伪
功能,即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
前提下,实现了对汉字信息的加密,形成二维
码形式的密文并自动打印在发票上。
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原理
2.识伪原理
税务机关利用高速扫描仪将专用发票
抵扣联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自动传入计算机,
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据,或由企
业自行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通过介质
或网络传送至税务机关,然后由认证软件对密
文进行解密还原,并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若
一致并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否则为涉嫌违规发票,暂不得用于抵扣进
项税额。利用识伪功能可以发现假发票和“阴
阳”票,加强了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原理
3.票源控制
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
发票前,须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税务部门使用发票发
售子系统将所购发票的电子信息写入企业的报税盘或税
控IC卡中,所有发票的代码加号码都是唯一的。企业在
开票子系统中将新购发票读入开票金税盘或金税卡后,
就可以开具发票。开票子系统在开具发票时,自动从首
张号码开始顺序使用发票,直至用完,若无新购发票,
系统将自动关闭,不能继续开票。通过对发票代码、发
票起始号和数量的控制,使纳税人难以使用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行开票,进一步增强系统的安全性。同时,
由于税务部门使用的发票发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对企
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都有详细记录,从而达到了控
制票源的目的。
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原理
4.税源控制
防伪税控系统采用微控制器和大容量半导
体存储器构成“黑匣子”,控制发票的打印和税
源。在开票子系统中每次打印发票时,发票票面主
要要素以及发票的使用情况均记入金税盘或金税卡
的税控“黑匣子”中,且“黑匣子”中的数据一旦
写入,只能查看不能修改。每月申报期企业必须使
用报税盘或税控IC卡进行抄税,并按时到税务机关
进行报税,否则开票系统会自动锁死,不能进行开
票等业务操作。因此,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
其开票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准确掌握,从而有效地控
制了税源。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防伪税控系统的组成
软件组成。防伪税控系统分为税务端和企业端
两部分。目前共包括一个管理模块和七个子系统。
其中: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发票发
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认证子系统、红字发票通
知单管理系统和系统管理模块为税务机关使用;开
票子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1.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各级税
务机关及用户进行管理和权限分配的管理模块。
2.税务发行子系统
税务发行子系统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
务机关的各子系统所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发行的计
算机管理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1.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及用户进行管理和权限分配的管理模块。
2.税务发行子系统
税务发行子系统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
的各子系统所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发行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企业发行子系统
企业发行子系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防伪税控开票
子系统所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和维护的计算
机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运用企业发行子系统对企业开票子系统
所用的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发行时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记录
在发行数据库中,同时写入被发行纳税人的专用设备中。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4.发票发售子系统
发票发售子系统是税务机关通过电子方式向
防伪税控企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
统。
税务机关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售发票时将纳税人所购纸质
发票的电子信息通过该子系统写入纳税人专用设备
中。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失控发票,通过发票发售子
系统采集。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5.报税子系统
报税子系统是审核、接收防伪税控企业报
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领购、开具、结存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运用报税子系
统审核并接收防伪税控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存根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结存数
据。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运用报税子
系统查询未报税的纳税人,督促其限期报税。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对纳税人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盘(卡)
等原因无法报税或报税不完整的,纳税人应提供已
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全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
复印件,由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税务机关需核
实纳税人领购、开具以及结存的发票数据,确保不
漏采。对纳税人抄税、报税不成功的,可以要求纳
税人重新抄税和报税。
纳税人报税和纳税申报后,经“一窗式”
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报税子系统才能对报税盘或
税控IC卡解锁。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6.认证子系统
认证子系统是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行解密识伪认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它利用扫描仪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密文和明文图
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通
过金税卡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与发票的明文进行
核对,达到判别发票真伪的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存根联补录也通过认证子系统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
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7.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
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是对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进行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购方纳税人申请开具《通知单》的,纳税
人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时,会判断该纳税人是否应
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进行相应“一窗式”比对。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报税时对发票和
《通知单》信息进行核销。
对《通知单》管理中发现的异常信息,由
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处理。
防伪税控系统介绍
8.开票子系统
开票子系统是运用数据密码技术和电子信息存贮技
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税源监控,用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
理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
纳税人每月1日必须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抄税
操作,否则开票子系统无法继续开票,纳税人也无法继续购
票;已抄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进行报
税,否则开票子系统会被锁死而无法开票,也不能购票。
代开发票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辖区的小规模
纳税人及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代开发票岗位在确认税款征收后,按照《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一对应原则,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部分业务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新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得
超过一万元 .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
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
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
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纳税人应依据已
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
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
结存发票数量
2、专用设备和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1
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
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
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
减。
发票违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处罚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
处罚两种。国家对不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分
别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造成偷税、骗税、少缴
税款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补税罚款外,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进行经济制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情节
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管理
66
营改增涉及发票税控的基本规定
一、营改增涉及发票的思路及设计
本轮营改增先行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
产性服务业,税率设计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税率基础
上,新增11%和6% 两档税率,分别对应以上两个行业;
在计税方式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
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原则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征收率为3%。
67
根据以上政策设计,发票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
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
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
发票。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
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
68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新增专用发票。其管理
思路基本沿用了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模式。
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
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致。
69
因此,两种专用发票的防伪印制、安全管理、开具使
用、报税管理、认证管理、稽核比对、申报一窗式比对、
审核检查、罚则方面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70
二、纸质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印制(这里主要是讲解货物运输业专用发
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由中国造币总公司所属造币厂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71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
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
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
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72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
(1)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2)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3)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73
(4)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
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
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
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
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
(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
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74
(5)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
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
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
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75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如下:
76
3、防伪措施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
专用发票相同。
4、发售价格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
77
(二)发票有关使用和开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对
发票有关使用和开具规定进行了明确,其具体规定是:
78
1、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
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
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79
2、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
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80
(2)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
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
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
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
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
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
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
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
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
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
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
81
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3)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
“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
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
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
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
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
收完税凭证号码。
82
(4)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
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
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
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
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
83
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84
85
三、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
(一)营改增税控系统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2号)对税控系统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86
(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
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
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
发票、抄报税。
87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
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88
(二)税控系统前后变化
营改增后,新增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航天信息开发的防伪税控金税盘和报税盘。新增的交通运
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总参三部开发的货运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传输盘等税控设备。
需要说明的是: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
货运专用发票,原有的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
国税部门重新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不必更换。
89
系统名称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货运税
控系统
设备名称
价 格
金税卡
1188
IC卡
79
读卡器
149
金税盘
490
报税盘
试点前
使用范围
试点后
使用范围
现有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
仍限于原增值税征税
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
新增的部分现代服务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使用汉字防伪
企业(稀土行
业)
使用汉字防伪企业
(稀土行业)
机动车销售一
般纳税人
货物运输行业、机动
车销售一般纳税人
230
报税盘Ⅱ型
——
税控盘
490
传输盘
230
90
(三)新增税控设备价格及服务费标准
设备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
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
文件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
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
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
91
服务费标准。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
务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
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
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
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
92
(五)专用设备和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1
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
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
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
减。
93
五、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由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提出申请,
各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流程审批。
94
1、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行政许可范围。
(2)最高开票限额确定: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确定
的试点纳税人名单核定开票限额。
95
2、发票数量核批
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确定的试点纳税人名单,按照现
行规定核定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
96
3、货运税控系统试点纳税人税控管理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后,需重新发行其在用的税控盘(含传输盘)并升
级开票软件;其他货物运输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后,需购置并发行税控盘(含传输盘),安装开票软件。
97
六、丢失发票处理
试点纳税人遗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联、抵扣联的,可参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98
七、代开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
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
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
行。
(2)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
业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七章第四十九条和
第五十条之规定)
99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什么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是“海关完税凭证”
。
海关完税凭证是指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
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时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包括的内容主要有:缴
款书号码、开具的时间、海关名称及海关代码、开
票金额及税率和税额等。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

目前,由于现行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尚未完善,不法企业投机
取巧,铤而走险,使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的现象时有发
生,严重挠乱国家经济秩序。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检查时发现,不
法的进口代理公司,提供虚假的海关缴款书给纳税人,导致
纳税人获取该部分的海关缴款书无法抵扣,对纳税人利益造
成损失。
由于企业采集错误的存在,产生大量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既
加大了税务机关核查的工作量,也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增添了
不必要麻烦。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流程解读


(一)纳税人通过通用采集软件采集信息
(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申报抵扣流程
纳税人申报抵扣流程
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报送申请期
限内,根据海关完税凭证票面内容,在通用
数据采集软件中逐票录入,在进行增值税纳
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
机关。未单独报送电子数据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
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
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
果为“相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
结果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不得申报抵扣
。
海关缴款书采集规则及常见错误
口岸名称
;
备注
填发日期
海关缴款书
号码
税额
海关专用缴款书编码规则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
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 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 至8 位为
年份;第9 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 ”为进口标志,“ 0
”为出口标志;第10 至18 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 位为征税
标志,其中“一”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 #
”为退税标志,“ D ”为删除标志,“ @ ”为违规补滞纳金
标志;第20 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 ” 为关税标志,“ L ”
为增值税标志,“ Y ”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
第21 位至22 位为海关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61074517594L02 ”为例,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
母“L ”在内的22 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
,一律为大写。H2000 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11) ”不属于缴
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国税发[2005] 6号)
海关口岸代码

纳税人在填制缴款书抵扣清单和税务机关填制缴
款书第五联清单信息时,一律在清单“进口口岸
”栏填“征税口岸代码”。 H2000通关系统开具
的缴款书号码前4位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如:
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L02”,
“0207” 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 。 (国税发
[2005] 6号)
填发日期


纳税人在填制抵扣清单和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
时,应填写缴款书上打印的“填发日期”所列内
容,不应填写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 (国税
发[2005] 6号)
例如:2009年1月21日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企业
在2009年3月1日采集信息时录入“填发日期”为
2009-03-01,就会日期比对不符。
代理进口业务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

负责进口货物或委托进口货物申报业务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在进口报关单上准确填写实际抵扣方纳
税人识别号(15位),不得遗漏或错填。缴款书
备注栏中“国标代码”即为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
别号(15位)。 (国税发[2005] 6号)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规则





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机关版
)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第一联和第五联采集时,须遵
循如下采集规则:
(一)在进行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时,号码中的数字、字母
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
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
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
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
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税函[2004]1424号
企业采集常见错误





海关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 位,因位数不对
造成比对缺联;
海关缴款书号码不是半角字符;
海关缴款书号码中的英文字母为大写半角的“L”,代表增值
税。其他标志:“A”为关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
为特别关税标志,此类海关完税凭证均不允许抵扣。
进口口岸代码为缴款书号码前4位。
填发日期应为票面的“填发日期” ,不应是实际申报日期
。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流程解读


(一)纳税人采集信息
(二)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为第5栏
“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
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
的进口货物。
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还
应注意以下问题:

1、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
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
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
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
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
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
1996〕32号)

2、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
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
,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
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
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
函〔2004〕128号)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
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商
贸企业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
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方可予以抵扣。(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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