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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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及热
点问题解答
湛江市赤坎区地方税务局 彭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一)纳税人
•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
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
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
• (二)扣缴义务人
• 向个人支付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
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
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
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
券。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税的
征税对象划分为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
•
•
•
•
•
•
•
•
•
•
•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
它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4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
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
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
数
3
0
10
105
20
555
25
1005
30
2755
35
5505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
•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费用(从2011年9
月1日起减除费用为3500元)以及按照国家规
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中国境内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人员,减除
4800元费用,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总额-不属于征税所得-
免税项目所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
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法定扣除费用
• 备注: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
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
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
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
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中(2)的
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
的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税率(%)
速算扣
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
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
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
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
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
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
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
-每月3500元×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
3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
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0
0
30
2000
40
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每次应纳税
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
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 1、应纳税所得额
•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
•
•
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
额=每次收入额×(1-20%)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
•
20000元的,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
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 稿酬所得计算
• 1、应纳税所得额
•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
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
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3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
• 1、应纳税所得额
•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
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
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
•
•
•
•
•
财产租赁所得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
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
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应
20%的税率,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让所得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
合理税费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
所得计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
何费用,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四、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
税两种征收方式。
• (二)纳税地点
•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
得当地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的,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以上取得所
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
• (三)纳税期限
• 广东省税务局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五、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
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
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
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
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
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
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个税热点问题解答
1、企业因业务需要临时聘请人员从
事某项经营活动,该企业是否可按劳
务报酬所得项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
所得有何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
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
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
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
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
者存在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该企业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为其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
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
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第三条规
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
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
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
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
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
缴。
3、单位在夏季发的降温费是否
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
征收问题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
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
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
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
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
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
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另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
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
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
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
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
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
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因此,企业
以现金或实物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等补贴
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
4、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
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
计征个人所得税?
•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
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
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
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
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
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
•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
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
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
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5、加班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
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
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
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应当的加
班工资和当月基本工资予以合并作为发
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
所得税。
6、企业总经理收到政府奖励,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吗?
•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
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
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
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7.公司在发放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
时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
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
保险性质的津贴及补贴,免征个人所得
税。”
• 8、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
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
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
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
(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
9、董事费应当如何判定纳税义务?
•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由于
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
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
•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
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
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
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
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既领取董
事费又领取工资的董事,应当将董
事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不
在公司任职,只领取董事费的董事
,其取得的董事费仍然按照劳务报
酬所得征税。
• 10、企业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个
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3号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
•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
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
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
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
纳个人所得税。
•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
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
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
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
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
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
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
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
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
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5、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
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
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
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
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
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
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
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
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
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
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
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
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
,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
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
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
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
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 11、住房公积金如何扣除
• 财 税 〔2006〕10 号 文 件 规 定 : 根 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
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
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
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
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
行。
•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6〕10号文件对住
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实行的是“双向控
制”,而不是“总量控制”,即只要缴存基
数和缴存比例有一项超标,就必须进行纳税
调整。
• 例如,某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
该地区职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
限 额 为 720 元 (1000×3×12%×2) 。 张 某
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
缴存比例分别为6%,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
额为600元(5000×6%×2)。陈某2006年月平
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
别为15%,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
元(1500×15%×2)。
• 从表面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
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应 为 360 元
(1000×3×6%×2) , 多 缴 存 的 240 元
(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
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
元 (1500×12%×2) , 多 缴 存 的 90 元
(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12、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
界定征免界限?
•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
•
•
•
•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的
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
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⑴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
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⑵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
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
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⑶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
费积分反馈礼品。。
•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
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⑵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
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⑶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
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13、个人所得税捐赠问题
•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
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
中扣除。具体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
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
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
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财法[2009]60号)规定,基金会、公益性
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
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
章;对捐赠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
具。
• 14、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
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如何计算个
人所得税?
•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
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
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
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
一次性奖金。
•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
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
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
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
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
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
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
• (二)计算公式
•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
•
•
•
•
•
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
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
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
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 例如:某公司一员工,2011年度公司每月支付
•
•
•
本人工资约800元,年终因本人业绩超产,公司
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金,请问该如何上缴个人
收入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30000-(3500-800)]÷12=2275-(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则您在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0-(3500-800)]×10%105=2625元。
• 15、某人是在7月1日进入现在的
企业工作,年终取得一次性奖金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除以6个月
后的商数来确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
税,还是除以12个月后来计算个人
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
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点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
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
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数”。因此,在年中间进入现企业工作,
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收入,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无论工作期限是否达到全年,
均可以将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16、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取得的一
次性经济补偿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
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规定: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假设为A元),在当
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内,可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任职年限为B年(超过
12年的按12年计算),其计算方法如下:
• 应纳税额={[(A-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
工资×3-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B-
35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
• 17、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
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的规定: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
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
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
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
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
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8、企事业人员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如
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号)的规定:
•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
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
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
•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
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
算个人所得税。
•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
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
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 19 、退休后单位聘用,支付工资是否与
退休金合并计算缴纳个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
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
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
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
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
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
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
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
单位负责组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二、关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
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
条件。
如果退休后被企业聘用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任职
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再任职取得收入按照
“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按照国家统
一规定取得的退休金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和再任
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 20、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
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
•
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
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
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21. 2011年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
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
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
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
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
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
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例:我国公民王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
年8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2011年9月
10日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其8月和9月各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四金):
• 王先生8月取得工资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
费用标准和税率表,8月应纳税额=(50002000)×15%-125=325元;
• 王先生9月取得工资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
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 。
• 22、如何判定个人是否属于华侨身份,
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
•
•
•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
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
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
定如下:
⑴“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
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
少于18个月。
• ⑵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
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
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
于30个月,视为华侨。
• ⑶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
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
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
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
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
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 23、公司计提了应支付给公司自然人股
东的股利,但由于股东一直没有来收取,
因此公司仅仅挂帐,并没有支付,请问
该公司要代扣代缴股东的股利所得个人
所得税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
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
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 24、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
取得所得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
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的方
法。那么,所谓无正当理由指的是哪些
情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
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
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
列举的方法核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
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 ⑴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
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 ⑵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的;
• ⑶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
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 ⑷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
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 ⑸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25、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
部分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
利时,一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
分得的债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
•
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
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
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
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
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
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他所
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按“利息、股息、红利”
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
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
券,还是股权、债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26、某自然人因其投资的企业亏损严重,
决定终止其投资并收回投资款项,该款
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
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
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
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
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
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
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
款项的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
关税费。
• 27、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
是否征收个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
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
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28、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如
何缴纳个税?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
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
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
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
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 29、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要
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6]865号 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
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
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
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应
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 30、购得单位低价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
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财税[2007]13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
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
门,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注:不包括
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个人按房改成本购房),并
比照全年一次奖金的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