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所得税汇算个人所得税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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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个
人
所
得
税
探
析
主要内容
一、2013年新文件解读
1、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问题
2、企业年金递延纳税
3、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减半征税
主要内容
二、案例点评
1、退休人员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2、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再缴个税
3、个人借款跨年度未归还的个税处理
4、法院判决双倍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主要内容
二、案例点评
5、自然人与公司合伙如何纳税?
6、多处房屋整体一次性拍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7、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8、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
主要内容
二、案例点评
9、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10、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征税问题
11、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征税问题
12、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管征问题
主要内容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1、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2、工薪比对工作
3、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2013年第23号)
【相关知识点】企业以盈余积累(资本
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
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增股东股本,是否需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分析】企业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
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增股东股本,实
际上已经进行了分红,并由股东将全部
分红投入公司,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
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特例】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
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非上市企业用资本溢价形
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
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花10元买1股,1元票面价值,是实收资本,9元溢价就是资本
公积,都是自个的钱,所以不是所得。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2013年第23号)
【问题】自然人股东收购企业100%股权
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
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举例】甲企业为李某独资所有,原出资成本
为1000万, 2013年底企业帐面盈余公积500万,
未分配利润300万。2014年1月,王某以2000万元
收购甲企业100%股权后,将帐面盈余积累550万元
(盈余公积250万,未分配利润300万)转增个人
股本。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分析】1、若李某在转让股权前,先将帐面
盈余积累进行分配,则应缴“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个人所得税:550×20%=110万,“财产
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550-1000)
×20%=90万;合计110+90=200万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分析】2、假如李某不进行利润分配,直接
转让股权,则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2000-1000)×20%=200万;
王某收购股权后,用帐面盈余积累550万元转
增个人股本,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550×20%=110万,存在重复征
税。
2013年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出台背景】考虑到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
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
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
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
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
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
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
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
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解读】
2013年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总结】
1、股权收购价格高于企业净资产价格的,不
征税。
2、股权收购价格低于企业净资产价格的,
低于部分要征税。
3、新股东转让股权时的计税财产原值为实
际股权收购价加相关税费。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引申一】直接分配盈余积累仍应按20%征收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3号文件仅仅是针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
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
问题作出了规定,并未对“直接分配”问题重新规定,
据此推理不征税是没有税法依据的。而税务机关按分红
征税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说,税务人员不征税是存在
执法风险的。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引申二】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无论是否征
税,均不能增加计税基础。
因为“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
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举例】乙个人从甲个人手里收购A公司100%股权,A公司收
购前,净资产中股本100万,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200万。如
果乙个人以280万元价格收购A公司,随后,A公司将盈余积累
200万元转增股本,乙个人股本增加200万元。如果乙转增股本
后将该项股权按300万元卖出,则乙股权转让成本仍为原股权收
购价格280万元(不考虑税费),而不是300万(原股本100万+
转增股本200万),其转让所得20万元仍要纳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
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2013年第23号)
【思考】未收购企业100%股权如何处理?
假设被收购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A个人
占40%,出资额为400万元,原股东B有限公司占60%,
出资额600万元,被收购前账面资本公积200万元、盈
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净资产2100万
元。A将4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甲,B未转让。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相关知识】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
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
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
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
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原来的涉税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
2011年第9号公告
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
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关键词】递延纳税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
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
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
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
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
模式。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在
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
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出台背景】链接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
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
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主要内容一】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
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
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主要内容二】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
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
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主要内容三】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每
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
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
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
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当期计入
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
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
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
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
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
执行周期。
2013年7.1-2014.6.30扣除标准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若一次性领
取年金,又该如何计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
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
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
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政策实施前个人已缴纳年金,退休领取时如
何计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
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
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
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2014.1.1)缴付
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1月1
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举例】某公司员工陈某2014年1月1日前累计已纳税年金账户金额为
4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50万。2014年该企业年金托管机构对外
投资,取得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至陈某账户1万元,个人暂不缴纳个
人所得税。2014年1月1日后,陈某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
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8万。该部分收入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
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时不允许作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从其领取的年
金中减除。陈某于2015年1月1日退休,并领取5000元/月的年金,则其应
纳税所得为5000-5000×(40÷50)=1000元,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纳税,其应缴纳10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
缴。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向税务机关报备应
提供什么资料?
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
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
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年金受托人、年金管理人要做些什么?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
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
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
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
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
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缴费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
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
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
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
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
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
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
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
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
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具体规定】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
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
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
填表说明填写。
2013年新文件解读
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
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闽财税[2013]5号)
【具体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
日止,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一、退休人员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问题】企业年末一次性发放给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
贴,能否按照年终奖金扣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点评】 1、住房补贴不属于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指行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
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
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
和绩效工资。
案例点评
一、退休人员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问题】企业年末一次性发放给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能否按照
年终奖金扣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点评】 2、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应按工薪所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
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
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再扣缴个税
【问题】甲是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2013年度汇算清缴后,税后所得为25万元,近期打算从中领取一笔款
项。请问,领取税后利润还要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
人所得税吗?
【点评】1、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征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
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
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再扣缴个税
【问题】甲是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
查账征收,2013年度汇算清缴后,税后所得为25万元,
近期打算从中领取一笔款项。请问,领取税后利润还要
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吗?
【点评】2、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
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
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案例点评
三、个人借款跨年度未归还的个税处理
【举例】某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2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万
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税务机关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黄某个人所得税500×20%=100
(万元)。
【点评】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
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
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
案例点评
三、个人借款跨年度未归还的个税处理
【问题】某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2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万
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税务机关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黄某个人所得税500×20%=100
(万元)。
【点评】2、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
为相关个人,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
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
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
案例点评
三、个人借款跨年度未归还的个税处理
【点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
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
案例点评
三、个人借款跨年度未归还的个税处理
【点评】要加强个人借款挂帐的审核
企业:年底应要求员工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
务必要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规避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或其他个人
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要求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凭据。
循环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关联调整
案例点评
四、法院判决双倍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问题】 一企业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如下:应
当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被
告已支付原告该期间的一倍工资,应再支付一倍工资差额61938.15
元。现企业咨询支付时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扣檄。可否视同
经济补偿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点评】因法院判决企业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还原至工资所
属月分,按月计算“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原已缴纳税款,就
差额部分补扣缴。
案例点评
四、法院判决双倍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
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案例点评
五、公司与自然人合伙如何纳税
【问题】我公司与一自然人各出资50%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3年,合伙企业利润总额100万
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150万元,2013年我公司会计利
润3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纳税?
【点评】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
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
案例点评
五、公司与自然人合伙如何纳税
【问题】我公司与一自然人各出资50%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合伙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3年,合伙企业利润总额100万元,
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150万元,2013年我公司会计利润300
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纳税?
【点评】2、“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比例分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纳
税。
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案例点评
五、公司与自然人合伙如何纳税
【问题】A公司与一自然人各出资50%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合伙协
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3年,合伙企业利润总额100万元,
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150万元,2013年A公司会计利润300万
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纳税?
【点评】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0×50%)× 25%=93.75万
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 × 50% ×35%-1.4750=24.775万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案例点评
六、多处房屋整体一次性拍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
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
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案例点评
六、多处房屋整体一次性拍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
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
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
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
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罗城区:1.5%
龙岩其他区域:1%
案例点评
六、多处房屋整体一次性拍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个人
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
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六、多处房屋整体一次性拍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应缴税费计算表
案例点评
六、多处房屋整体一次性拍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的规
定,市中院对被执行人饶××所有的31个店铺整体一次
性变卖,应视为被执行人饶××一次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取得的整体变卖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
额计算纳税
请示性公文处理情况一览表(公告板3月7日公告“省局关于2013年11-12
月基层请示性公文办理情况的通报”)
案例点评
七、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问题】2014年1月,A公司为总经理李某发放2013年度绩效奖金24
万元,按公司绩效考评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李某当
月工资2万元。问:李某绩效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为李某承担
的个人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
【点评】1、计算税额
国税函〔2005〕715号
⑴按照不含税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
算扣除数A
240000÷12=20000
适用税率25%
速算扣除数1005
⑵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240000-1005) ÷(1-25%)
=318660
案例点评
七、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问题】2014年1月,A公司为总经理李某发放2013年度绩效奖金24
万元,按公司绩效考评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李某当
月工资2万元。问:李某绩效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为李某承担
的个人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
【点评】
⑶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
率B和速算扣除数B
318660÷12=26555
适用税率25%
速算扣除数1005
⑷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
数B=318660×25%-1005=78660
案例点评
七、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点评】2、公司承担的税额78660元可否税前扣除?
不能扣除,理由:
⑴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
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
在所得税前扣除。
⑵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
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
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
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案例点评
七、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点评】2、公司承担的税额78660元可否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理由:
⑴企业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不仅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在非贸
易付汇的过程中,也会有替收款方(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行为。为
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专门针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遇
到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规定,
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
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
应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
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案例点评
七、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点评】2、公司承担的税额78660元可否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理由: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
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第四条
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
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案例点评
七、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点评】2、公司承担的税额78660元可否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理由:
⑶企业承担员工或收款方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
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合同约定清
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案例点评
七、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点评】2、公司承担的税额78660元可否税前扣除?
计提奖金
借:管理费用
3186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奖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318660
318660
2400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78660
78660
78660
案例点评
八、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
【问题】某公司受办公条件的限制,无法办职工食堂,为解决员工工
作餐问题,公司与附近的某快餐连锁店签订协议,为员工办理就餐卡,
公司每月往卡里存入600元误餐补贴,员工凭卡就餐,快餐店按月与公
司进行结算,问:员工每月取得的600元误餐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
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
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
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八、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
【点评】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
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案例点评
八、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
【点评】3、执行口径
本着 “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
服务社会化,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月
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该公司应按每月与快餐店实际结算的金额,对每位员工
消费超过400的部分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
得税。
案例点评
九、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问题】某公司规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讯费按实报销,其他员
工每月发放通讯补贴300元,问:该公司通讯费补贴应如何扣缴个人所
得税?
【点评】1、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当月工薪计税。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
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
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案例点评
九、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问题】某公司规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讯费按实报销,
其他员工每月发放通讯补贴300元,问:该公司通讯费补
贴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点评】2、我省公务费用扣除标准500元。
经请示省政府,我省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
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
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
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
所得税。
案例点评
九、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问题】某公司规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讯费按实报销,
其他员工每月发放通讯补贴300元,问:该公司通讯费补
贴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点评】
因此,该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月按实报销的通讯
费,超过500元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
得税;其他员工取得的现金补贴300元应全额并入当月工
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十、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征税问题
【问题】A公司为了留住技术人才,不仅为员工购买了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还为获得技术职称的员工购买
补充医疗保险。2014年1月,职工小王胃出血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
15000元,经保险公司理赔,取得理赔收入5000元。问:公司为职工
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及小王取得的理赔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
单位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员工生病按其医疗保险理赔条
款取得理赔款收入,这种购险支出和理赔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征税。国税发〔1999〕58号
案例点评
十一、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征税问题
【问题】某单位为提高职工素质,鼓励职工深造,规定通过自考
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取得更高文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专升本奖励
2000元,本升硕奖励5000元。2013年12月,小张顺利取得硕士文凭,
单位按规定给予5000元奖金,问:单位是否要扣缴小张个人所得税?
【点评】1、费用报销不征个人所得税。
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凭有关教育机构开
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取得的费用报销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现金补贴按工薪所得计征个税。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教育补贴,应当并入职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十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
租赁的起征点提至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3.执行时间,按期纳税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房
屋租赁及按次纳税的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4.适用对象,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
案例点评
十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
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
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
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
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案例点评
十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
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
号):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
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评
十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未纳入管理,到办税大厅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不超过800元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
案例点评
十三、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报送问题
问:省局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发了“延续批量
核定”模块,目的是为了减轻地税干部重新对核定征收
〔含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核定,下同〕
纳税人核定的工作量,但对未改变所得率的,是否还要
纳税人提交申请表和征收方式鉴定表?
案例点评
十三、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报送问题
纳税人仍需填报征收方式鉴定表。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程序包
括纳税人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复核认定、下达通知书以及公示定额、定率等环节。综
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延续批量核定”模块为管理员减
轻了系统操作上的工作量,但不能因此省略征收方式鉴
定的其他程序。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工作
意义:推行自行纳税申报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
得税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
措。
自2006年1月1日起,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项常规工作。
高度重视
申报提示
工作进度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工作
存在问题:
1、申报质量总体不高
2、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不强
3、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利用不够
4、税务机关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工作
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自觉性。认真制定周密计划,积极采取有
力措施,进一步挖掘申报潜力;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2、夯实基础,加强常态化管理。丰富和拓宽申报渠道,完善申
报数据的归集和查询。
链接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工作
工作要求:
3、突出重点,推动申报有效开展。抓好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
点人群。
重点项目: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以
及高收入者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重点人群: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较高的个体
私营业主、个人投资者、演艺明星、体育明星、专业名人、外籍个人、
有大额财产转让行为的个人等高收入者相对集中人群。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工作
工作要求:
4、优化服务,提升自行纳税申报满意度。
综合利用多种媒体、通讯平台,灵活多样地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增强宣传辅导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畅通沟通渠道,增强征纳
互动,提升纳税咨询服务。要不断优化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因地制宜地
拓展申报渠道,创新申报形式。要完善保密制度,加强纳税人申报信息
的保密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
题,要及时改进服务措施,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工作
前期准备阶段:要强化明细申报数据及外部数据利用,摸清本地区
高收入者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强纳税提醒和宣传
辅导,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准确申报。
申报受理阶段: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审核,充分运用风险提
示、税务约谈等手段,进一步促进纳税遵从。
申报期结束后:要及时开展自行纳税申报抽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
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
进行曝光并处不低于500元的罚款;要积极利用申报相关数据指标,认
真开展结构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工作做法。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工薪比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
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暂行实施办法》
《附表》
《起草说明》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变更信息来源:
1、税务变更登记:在个人股权所属企业办理设立、变更
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企业的《验资报告》、
《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等资料,了解、掌握企
业的股权构成、变更等信息,并将其记录在税收征管系统中,
便于股权转让时,查找、比对有关信息,对企业的股权变化
情况应进行跟踪管理。——《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
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岩地税函〔2011〕
136号)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变更信息来源:
2、工商信息共享: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进行信息交换。充分
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
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
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
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
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变更信息来源:
3、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权变更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对这类企业,一方面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督促财务人员在
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并报送《个人
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要加强日
常管理,结合下户检查、纳税辅导等,密切关注其股权变动
情况。防止其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
全市股份公司名单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计
税成本、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
成本-股权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
税所得额×20%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置换应当分解为转让股权和购买股权两种行为。
其中,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以转让时换入股权的公允
价格确认;如涉及以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支
付对价补差的,应以换入股权的公允价格与对价补差之和
确认转让收入。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
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
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
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转让收入:是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货
币、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股权转让对价为
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未能提供
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如由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定或
经公开拍卖确认的,可以法院相关文书、拍卖确认书所载金
额确认转让收入。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自然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
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
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违约金、补偿
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因股
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
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如企业未采用会
计准则处理账务,则按账面所有者权益与转让时资产评估增值额之和作为企业净
资产公允价值);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
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收入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
格的;
5、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27号公告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正当理由是指:
1、所投资企业(最近)三年以上(含三年)连续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
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
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
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
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
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
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常用方法——净值法
股权转让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且正常生产经营
的企业,依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加上转让时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
例确定股东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有者权益+转让时资产评估增
值额)×转让股权比例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要求提供股权所在企业最近三年(个人取得股权实际未达
三年的,以实际拥有时间为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
年度无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股权转让前一个月会
计报表。能够真实完整地体现企业资产、负债、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情况,符合查账征收条
件的。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转让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依次根
据以下方法确定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1)依据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之和的适当比例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
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入成本+[∑股权取得当期至股
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0%)+转让时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应
税所得率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转让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依次根据以下方法
确定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2)依据股权取得年度至股权转让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的平均增长率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
定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入成本×[1+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
长率]+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股权取得年度至股权转
让上一年度逐年的销售(营业)增长率之和/(股权持有年数-1)
股权取得年度至股权转让上一年度逐年的销售(营业)增长率之和=
∑[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上年度销售
(营业)收入×100%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办法参考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近年无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
介机构按市场价格对企业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
资产进行评估并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资产价值的确定:
1、固定资产:
(1)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运用地税部门存量房评估系统
进行评估或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合理评估报告。
(2)其他建筑物:一般以企业帐面余值为准,如升值较为
明显且地税部门存量房评估系统无对此类建筑物评估功能的,
要求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资产评估报告。
2、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要求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资产
评估报告。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
买该项股权时向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过
程中缴纳的相关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印花税、手续费、公
证费、中介费)
股权转让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收入可作为受让
方自然人下一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计税成本。
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
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
例。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自然人股东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
股权时未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的,在股权转让时其计税成本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应以股份加权
平均计算转让成本即:转让部分股权计税成本=全部股权计税
成本×转让比例。
国税发[2008]115号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
人,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
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
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
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
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
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
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
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
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主要审核资料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分企业建立《个人股东股权登记台账》,
详细记录股东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
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建立股权转让信息电
子台账。应密切关注企业股东变动情况,将股权转让的交易
价格、交易税费纳入监控,确保下次股权转让时股权计税成
本的延续性,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
真实性。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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