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知识培训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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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税收业务知识培训2012010

第105期
注:本教程仅供参考。
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及更多信息请关注地税网站及咨询热线。
Copyright Reserved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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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服务中心简介
二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 纳税申报
四 发票领购
五 税务登记变更
六 地税税种介绍
七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八 税务违法处罚标准
附: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2
一
纳税服务中心简介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于2004年11月18日成立,主要分
为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和各分、县(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一)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下设综合指导业务部、咨询受理业务部(12366服务热线)、综合
治税业务部,根据纳税服务工作需要,纳税服务场所内设置了办税服务
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为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咨
询服务、引导服务及自助查询、自助网上报税、发票兑奖、税控装置初
始化等服务内容。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12366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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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66服务热线
2004年 1月 1日,济南市地方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
开通。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要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
机关转变”的指导方针以及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是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宗旨在税务机关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建立“规范、
热情、周到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
济南地税“12366”服务热线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反应快
速、调度灵敏、运转高效的热线网络和服务系统,具备指挥调
度、热线受理、信息处理、应急反应、信息查询等功能,架起
地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传递信息、沟通感情、解决困难的桥
梁,构筑系统上下联络沟通的渠道。
4
济南地税“12366”服务热线的功能:
济南地税服务热线主要以“ 12366 ”特服电话号码为载体,
辅以网络、短信等现代信息平台,对外提供涉税咨询,以及受
理投诉、举报等服务。
(一)咨询服务:受理各类纳税人、社会公众有关地税业务的
咨询。
(二)税务投诉:受理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
行为,以及对纳税服务等的投诉或建议。
(三)发票举报:受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
济南地税热线系统在工作日实行全年8:30-22:00无休息日
工作制度,由人工受理各类涉税事宜和投诉,对现场举报的案
件提供即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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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地税热线“12366”开通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纳
税人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纳税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是
我们努力工作的动力,济南地税热线全体工作人员将不断加
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为满意、到位
的纳税服务。如果您在办税工作中遇到困难和要求,欢迎拨
打053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2、地税网站
济南地税网站(http://www.jnds.gov.cn)是济南市地
方税务系统唯一的对外网站,是地税机关借助网络空间,搭
建的连接和沟通纳税人的交流平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为
纳税人提供各项网上办税服务的功能,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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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真正享受到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把济南地税网站办成能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网上地税局。
济南地税网站始终坚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观念,将
“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
环境”作为网站建设目标,为纳税人打开了一扇了解政策、
监督执法的窗口,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
基础。
济南地税网站由网站主页及各主要功能板块构成。我们
设置了首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政务公开、办税指南、
纳税辅导、网上办税、纳税服务、专题栏目、下载中心,各
栏目具体包括:
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图片新闻和税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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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最新法规、政策解读、基本法规、税收法规库。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规定、局长信箱、廉政文化展室。
办税指南: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外出证明、
纳税担保、税收优惠、行政救济、办税地址。
纳税辅导:公民办税、企业办税、个体工商户办税、外国
人员办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12366咨询热点。
纳税服务:税务公告、我的提醒、服务定制、网上咨询、查
询服务、培训辅导、操作帮助。
网上办税:网上报税、重点税源、网上年检、下载帮助。
专题栏目:发票管理、税控装置、综合治税、货物运输业征
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下载中心:报表类、软件类、文书类、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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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地税网站开通以来,在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下不
断改进和完善,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本着一切为纳税人服
务的宗旨,创建一流的政府网站,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如果
您需要了解税收政策和信息、办理涉税事宜或者与济南地税联
系,欢迎您访问济南地税网站。
(二)各分、县(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我们将办税服务厅划分为一厅四区:即在办税服务厅内设
办税服务区、自助办税区、咨询辅导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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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休息区。自助办税区为纳税人提供自助网上报税、自助
电话报税、自助政策查询等服务项目;办税服务区提供多元
化的纳税申报服务,推广使用电子结算、银行代收等缴税方
式以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零星税款征收、涉税审批
受理等服务内容;咨询辅导区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引、咨询
服务,辅导纳税人做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表格填写等涉
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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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济南地税短信服务
一、服务对象
目前,短信服务系统可以向所有使用中国移动通信的用户免费
发送短信服务。联通用户和小灵通用户暂无法接收短信服务,
可先进行信息的采集,待实现短信发送“三网合并”后,短信
服务系统会自动向联通用户和小灵通用户免费发送短信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公共信息通知
包括税法宣传、税收政策及税务部门的重要事项告知(如稽查
通知、现场检查通知、纳税评估通知等)。
(二)各类涉税事项的办结通知
包括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减免税审批等涉税事项办理的结
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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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纳税提醒服务
一是申报、划款结果提醒通知;二是征期结束前的划款提醒通知,征期
结束前一天对仍未进行划款或划款未成功的纳税户进行提醒;三是征
期后催报催缴提醒通知,征期结束后,对纳税人当期未申报纳税进行
提醒;四是当月各税报缴截止日期(纳税期限)提醒通知;五是欠税
提醒通知,此项服务是对纳税人已申报未缴款事项进行提醒。
三、短信平台开通流程
(一)短信服务申请。纳税人申请开通短信服务业务,应填制《济南市
地方税务局短信服务申请表》,向各办税服务厅申请并订制短信服务
项目,此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办税服务厅各执一份。
(二)短信服务开通。各办税服务厅接受纳税人申请开通短信服务业务
申请后,根据纳税人填写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短信服务申请表》中
的内容,按照《短信采集操作说明》,将纳税人要求开通短信服务业
务的手机号码及订制的服务项目录入采集到短信平台系统,为纳税人
提供短信服务的业务即可开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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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信服务提供。市局征收局电子征收处,通过短信平
台获取已开通短信服务纳税人名单,并负责按纳税人订制
的短信服务项目,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短信服务变更或取消。纳税人申请变更或取消短信服
务业务,应填制《济南市地方税局短信服务变更表》,向
各办税服务厅申请变更或取消的短信服务项目或手机号码,
此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办税服务厅各执一份。办税服务
厅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根据《短信采集操作说明》,将
纳税人要求变更的信息录入采集到短信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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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2009年 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
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
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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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十四项权利有:
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
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
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
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
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
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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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十项义务有: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
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
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
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
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
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
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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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纳税?
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征管法的规
定,自领取税务登记的次月起到办税服务厅领
取纳税申报表办理申报纳税。(已领取税务登记尚未营业
的,须进行“零”申报;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开发业
务的,须进行免税申报)
(二)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纳税
期限是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机构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申
报纳税,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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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是:
(1)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
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
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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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
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
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
(2)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
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
五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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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是按月、按季或半
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
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
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起7日内。
5、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
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每月1-15日前须报送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税
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法定休假日的以
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在三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纳税申报有哪几种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报税等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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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直接申报纳税?
1、直接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
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申报纳税的方式。
2、直接申报纳税的基本程序
(1)纳税人将申报资料报送各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
(2)征收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3)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表,征收人员将信息录入
计算机,签定税银协议的直接划转税款,为纳税人打印《税收
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未签定税银协议的,为纳税人打印
《税收通用缴款书》,由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其开
户银行缴纳税款。并在申报表上加盖“纳税申报受理章”。
(4)经批准减免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及
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应将当期发生的实现税额如实填报申报表,
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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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期未发生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零税额申报。
(6)征收人员在受理申报表的同时,受理纳税人财务报表及
有关资料。
四 、发票领购
(一)纳税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地税发票,在领
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刻制发票专用章,然后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领
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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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提出领购申请的同时,应
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
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和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申请使用全国
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纳税人填写《发票票种登记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
办税服务厅打印核准通知书,然后为纳税人发放《发票领购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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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1、纳税人从第二次购领发票起,领购发票时均需对已使
用的发票进行查验。
2、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携带已使用发票存根、发票领购簿和
发票专用章,同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按规定报告发票
的使用情况,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
3、发票增加数量、种类的,需带发票领购簿原件及经办
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发票票种登记变更申请表》,办税服
务厅审核无误后,报局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纳税人持相
关文书到发票发售岗位购买发票。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持报税卡和作废发
票到办税服务厅读卡,进行发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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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开户?
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使用济南市地税局统一印
制的《纳税户购机开户资料审核表》,发票审核岗位对纳税人
领购发票票种信息及开票项目内容进行核定后据此发售发票。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纳税户购机开户资料审核
表》、新购买的发票,到税控公司购买税控装置,税控公司在
《纳税户购机开户资料审核表》中注明税控装置机器编号、税
控装置型号将此表报送到征收局票证管理处,由票证管理处对
机器进行税控装置初始化。
(四)代开发票的范围有哪些?
1、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规定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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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
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
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
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
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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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
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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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办理地税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经营范围以外的应税
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
及复印件,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
先办理申报纳税后,持《税收完税证》申请代开发票。
2、对未办理地税登记的临时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发票代开窗口应要求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有关经营活动
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先办理申报纳税后,持
《税收完税证》申请代开发票。
3、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非自开票纳税人,发票代开窗口
应要求经办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申报纳税后,持
《税收完税证》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对按规定不须办
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票代开窗口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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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申报纳税后,持《税收
完税证》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发票同城领购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我局在全市范围内施行了地税发票同
城领购。您可以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发票票种、数量、缴销期限等,
在我市范围内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事项。包
括税控数据的读写卡、发票日常缴销和领购发票等业务。但对办理发票的
票种登记、票种变更、超限量购票、违法违章处理、注销税务登记及发票
换版环节的发票缴销等业务,以及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企业专用发票(包括通用发票上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的)等业务,
暂不纳入发票同城领购范围,仍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如一次领购发
票数量较大的(卷票50卷以上,定额票100本以上,平票2000份以上),
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与拟去的办税服务厅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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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税务登记变更有关内容
(一)如何办理跨区变更经营地址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因经营地址或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变更的,应持变
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先到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接收纳税
人通知单》,凭此通知单再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迁
移通知书》、《发票缴销登记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收
到《接收纳税人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纳税人通
知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传递市局征收局登记大厅,由
征收局登记大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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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变更内容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
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
本),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户姓名及其
居民身份证;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
3、改变经济性质;
4、改变核算方式;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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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改变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
8、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改变其他有关税务登记表表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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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地税税种介绍
(一)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房产税
(五)车船使用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八)印花税
(九)企业所得税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一)教育费附加
(十二)地方教育附加
(十三)河道维护工程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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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为: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
一种税。
1、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 分别是: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
3%
运输、管 道运输、
装卸搬运。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
3%
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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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邮电通讯业: 邮政、电讯。
3%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
5%-20%
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游艺。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
5%
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
业及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
5%
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商誉 。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网球、乒乓球、滑(溜)冰、壁球、儿童游乐场、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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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动感电影等项目,自2001年5
月1日起,一律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如果您对经营
项目、适用什么税目及税率不明确时,请您拨打12366服务热
线或到办税服务厅或找税收管理员进行咨询。
2、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3、主要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
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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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
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止;纪念
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
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产品,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
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
纳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
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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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
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A.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
的所得;
B.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C.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D.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
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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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
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
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
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
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
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
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
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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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
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
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
3、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40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
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41
级
数
1
2
3
4
5
6
7
全月应纳税额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
数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42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的纳税人和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
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13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
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税率表如下:
4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
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4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
用、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
方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
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现规定每月可以
减除35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
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4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应税项目收入
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按次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如下:
46
劳务报酬税率表
级
数
1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00元的
税率(%)
速算扣除
数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
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47
(税率表中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后的余额)
稿酬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稿酬所得应纳税款按次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
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48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
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4、主要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 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
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
49
殊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退休工资;按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
金;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我国政府参加的国
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 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
50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以法律法规形式
规定准予扣除的部分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
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
得税;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其他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
51
6.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年终加薪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当月个人工资、薪金高于
(含等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商数对照工资薪
金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王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3600元。
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一
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000×10%-25=3495(元)同
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3600-3500)×3% -
0=3(元)。合计:3495+3=3498(元)。
52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当月个人工资薪金低于
费用扣除额的:
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
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上述对照工资薪金税率
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王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3400元。
[36000 -(3500 -3400)]÷12=2916.67(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105元。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6000 -(3500 -3400)]×10% -105=3485(元)。
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的单位年终取得年薪和绩效工资,参
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53
7、有关纳税申报最新规定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4
8、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扣
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个人
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
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
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
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5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
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专项
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
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区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56
(四)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包括房
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
人。
2、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房产原值一次
减除30%之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一种是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3、主要免税规定
57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
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
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可
以免税。
(五)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税率表见下页)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
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
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的车船。
58
计税单
备 注
年税额
位
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 目
乘用车
〔按发
动机汽
缸容量
(排气量)
分档〕
商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240
1.0升以上至1.6升
(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
(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
(含)的
每辆
900
2.5升以上至3.0升
(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
(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客车(核定载客人
数9人以上,包括
电车)
货车
挂 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
(含)以下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
720
人数20人(含)以上,
(大型)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
600
人数9人以上,20人
(中型)
以下,包括电车)
整备质
量每吨
72
整备质
量每吨
3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
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
车等
59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
量每吨
72
每辆
60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
200吨
净吨位
每吨
3
净吨位201吨至
2000吨
净吨位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
10000吨
净吨位
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
其以上
净吨位
每吨
6
艇身长度不超过10
米
艇身长
度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艇身长
度每米
900
游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艇 但不超过30米
艇身长
度每米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
度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
度每米
600
其他
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机
动
船
舶
船
舶
不包括拖拉机
72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
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
的50%计算
60
车船税换开税票开具流程
1、纳税人换开税票需提供“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开票人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交强险保单”原件与保险公司提供
的明细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当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保单号、纳税
额等相关信息核对一致后,提交打印税票。
3、“交强险保单”无税款的,不得开具税票。
4、开票人开具税票后,须在纳税人“交强险保单”原件上加盖
“税票已开具”字样印章,与税票第二联一并交还纳税人。同时
留存“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份。
5、“税票已开具”章戳由各单位自行刻制。内容:“税票已开
具”。规格大小:长条章,边长在3cm*1.5cm左右。字体:黑体字。
61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
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
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
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如下:一等土地16元,二等土地8
元,三等土地4元,四等土地2.4元。
3、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
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62
4、主要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
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
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七)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
其他个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实行四
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63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
数
计税依据
税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部分
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部分
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64
3、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
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
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依次计算各部分增
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
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Σ(增值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规定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
目金额20%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
回的房地产,可以免税。
65
(八)印花税
1、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
济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税目、税率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购销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五、财产租赁合同
六、货物运输合同
税 率(税 额)
0.3‰
0.5‰
0.5‰
0.3‰
1‰
0.5‰
66
七、仓储、保管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十二、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房
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
使用证)
十四、股票交易
1‰
0.05‰
1‰
0.3‰
0.5‰
0.5‰
每件5元
每件5元
1‰
67
3、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
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
计算缴纳。
(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 或者费用、收
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规定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得人将
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
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
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
险合同,可以免税。
68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经营娱乐业、广告业的纳税人实现
娱乐业、广告业收入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其征收率3%。
(十)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
行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带有规费性质的一种费。对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单位
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按照3%的附加征收率计算,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
缴纳。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
1、征收范围
地方教育附加 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69
2、计征依据及比例
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依2% 征收率计算缴纳。征收期限为次月
10 日内。
3、征免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额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70
(十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企业。
7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
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
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
应退税款。
72
(十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1年7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征收标准: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具体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关注地税网站。
73
七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优惠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有哪些税收
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
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
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企业职工总数×100%)×2。
74
2、新办商贸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有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
(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
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
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同上。
75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
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
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76
3、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范围有哪些?
财税[2005]186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
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
员 。
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
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77
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
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
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
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78
1、新办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
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
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79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
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
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
扣减限额为限。
80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
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
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
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
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
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
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81
4、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
策有哪些?
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
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何优惠政策?
1、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方面,有
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2
2、在鼓励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方面,有
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
业证件。
83
八
税务违法处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
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
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
84
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
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85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
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
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
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
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87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8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
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
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
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
向其发售发票。
8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90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91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
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
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
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
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
税务登记证的,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93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
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
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
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
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
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94
城区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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