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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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企业所得税培训串讲

2012企业所得税考试
湖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黄学迅
总局所得税考试成绩通报 2011.11.DOC
 考试时间:2012年11月3日
 政策截至时间,2012年6月30日
 房地产专题
 重组专题
 境外抵免专题
 清算及汇总纳税
 特别纳税调整和非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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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就是对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
国外又称为“公司税”、“公司
所得税”、“法人税”、“法人
所得税”
1909年英国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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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
2、税负公平
3、税基约束力强
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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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
行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
调节的是国家与区域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主要表现:
1、财政收入
2、宏观调控: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的税种,
有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
免、减计收入等众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贯彻国家产
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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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依据
税收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
务院令第362号)
 所得税法:
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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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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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月1日所得税原则及所得税暂行草案正式实施。
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初步确立所得税体系。
1958年定名为工商所得税。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
调节税征收办法》
198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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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
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
革。……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其中一个重
要内容,就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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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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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
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
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
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
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
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
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
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
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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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统一及主要内容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
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
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
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界定新企业所
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二是进一步明确
了企业所得税重大政策;三是进一步规范
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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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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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
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
是法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
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企业所得税的
征税对象企业所得。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企业
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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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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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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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2)在中国境内成立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
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
法规
(2)在中国境外成立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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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企业
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
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
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
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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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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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
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
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
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
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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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就来源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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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25%
 优惠通过减免税反映,其适用税率仍为
25%。
 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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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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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20%
2、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
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税率 15%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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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


5、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
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
7、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②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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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非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减按20%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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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8、过渡期优惠税率
 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
半征税(9%),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10%),2010年
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11%),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额实行减半征税(12%),2012年及以
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
半征税(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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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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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税法优先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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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 权责发生制原则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
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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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 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是应该存在的,
但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据税法。
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并据此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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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

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
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
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
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
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
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
法律形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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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投资所得
 =资产负债表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
投资+分配
 =应纳税收入-准予税前扣除支出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税前扣除-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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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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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
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指企
业以货币的形式和非货币的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所有收入,是企业在日
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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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的分类
货币性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现金及将以固
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包括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 非货币性收入: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
括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
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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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分类








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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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类
合法收入:指企业在各种法律法规等规定
范围内取得的经济利益。
 非法收入: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后
取得的经济利益。
 如何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相关部门
认定
 非法收入的处理:没有认定前如没有申报
则为偷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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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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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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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
原则)
1、销售商品:托收承付 、预收款 、需要安装和检验 、委托代销 、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折让、
2、完工进度法-大型设备、大型项目
3、安装费、宣传媒介的收费、.软件费、服务费、艺术表演、招待宴
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会员费、特许权费、劳务费。
4、转让财产收入 --合同约定
5、股息红利--企业作出分配
6、利息收入--合同约定,比如票据贴现
7、租金收入--合同约定,如一次性提前支付,可以分期
8、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
9、接受捐赠--实际收到资产之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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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
 2010年第19号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
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
〔2009〕98号 、财税〔2009〕59号相关条
款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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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



国税函[2009]118号 ---搬迁收入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
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
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
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
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
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
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
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
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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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


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
收入额。 --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
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
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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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同销售

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计税基础递
延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
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
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
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
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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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与会计准则一致)
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
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
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
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
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
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
税款。(财税[2008]15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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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
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
理的费用。
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法律规定)
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
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
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8]1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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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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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
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
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
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
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
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
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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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


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
号 、财税[2011]70号)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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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的合法收入,但在计算
所得的时候给予企业减除的优惠。属于营
利性的收入,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不征税收入:此类收入本身就不是企业的收
入,而是作为代政府收取或该纳税人不完
全满足纳税条件的收入。属于非营利性的
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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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国债利息
1、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债券 ;
2、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不包括二级市场买卖差价的收入。
4、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债买卖交易价格=净价+利息
国债交易损益=卖出净价-买入净价
免税利息=卖出利息-买入利息
2009-2011三年地方政府债卷利息
2011-2013年铁道部债卷利息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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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居民企业分红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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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






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
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
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控制在当地职工
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的幅度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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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




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
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
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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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90%
资源综合利用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
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
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
得的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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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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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原则
 1、真实性原则:除税法另有规
定外,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已
经真实发生的。一是没有实际发
生的不得扣除;二是实际发生的
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如:预计负
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
人员的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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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原则
 2、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
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
收入相关。如:取得的财政拨款
购买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私营企
业主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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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原则
 3、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
动的一般性常规,应当计入损益
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
的支出。对合理性的判断,主要
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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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原则
4、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发生时而不是
支付时扣除。
 5、合法原则。必须符合税法规定。
 6、配比原则。不得提前或退后扣除。
 7、确定性原则。不能预估或人为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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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
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
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制造成本的分配:简单法、分批法、
分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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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
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
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销售费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
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
 财务费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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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
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
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
金及其附加。 包括:消费税、营业税、
资源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
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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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
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
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发生的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
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
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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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
5、其他支出
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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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工资薪金





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
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
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
为目的;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并入工资薪金并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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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工资薪金
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
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
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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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




三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
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
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8%,软件企业等特殊行业可以直
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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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三费的衔接问题
1、工效挂钩企业,以前已经计入工资基数
尚未发放的,可直接发放。
2、职工福利费尚有余额的,首先冲减以前
年度余额,冲减完毕后,才能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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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





劳动保险与基金扣除
标准与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范围与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补缴以前年度的上述保险原则上也可以在当期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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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企业内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
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
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
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
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
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
费、探亲假路费等。
凡按新会计准则,非属于正常报酬所得、不能区分到个人的工资薪金类支
出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
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
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
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
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
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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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五险一金

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
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
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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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
 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特殊事件扣除:汶川地震、29届奥运

会 、2010年上海世博会 、玉树地震 、舟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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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事业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业;
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共和福利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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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团体: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
事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宿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认定部门:财政、税务、民政中央省两级机关
名单每年公布,不在名单之上不属于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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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汇兑损失
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
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
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
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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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业务招待费

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
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
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
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
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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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

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30%。(2015年12月31日)
筹建期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
衔接问题: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部分,可以扣除,粮食类
白酒企业以前年度广告费不得扣除,2008年度以后发生的
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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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
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
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
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
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
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
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
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
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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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
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
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
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
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
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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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佣金和手续费




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
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
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
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
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
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
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
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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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准备金
金融企业普通比例贷款损失准备金1%
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
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 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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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准备金




证卷类: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
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期货类: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保险类: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提取的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
备金(取消理赔准备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担保类: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未到期
责任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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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合同扣除
 非金融机构借款: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情况说明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
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
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金融
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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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服务费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
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
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 省级信用社不属于母公司属于纯管理机构,
由省局确认后,可分摊费用至基层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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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项目









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
10、退休人员工资。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
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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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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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基本概念(会计准则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资源。


税法要求: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
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
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
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
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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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分类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投资资产
存货
会计分类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无形资产(含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投资资产(含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
投资)
存货
油气资产湖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黄学迅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



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
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可以暂按合同金额确认,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
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
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
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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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后续计算





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电子设备,3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
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
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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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建



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
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长期
待摊费用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
租赁期限分期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
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
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重置使用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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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
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
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修理支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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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
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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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修理
电网企业输电铁塔和线路:按照该固定资
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
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
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 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
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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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资产--用于生产
计税基础:外购的生物性资产、交换的生
物性资产
1、直线法
2、最低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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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摊销年限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
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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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
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条例第13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
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
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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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
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
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的成本
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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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的存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计税基础。
2、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
3、通过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和应支
付的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存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5、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
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
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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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成本结转
税法第15条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73条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
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
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不再使用后进先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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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优惠-技术开发费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150%
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
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
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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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优惠-残疾人工资





支付给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
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
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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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优惠-加速折旧



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
资产,包括:
(一)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
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
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
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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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
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
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
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
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
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
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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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




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
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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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类优惠

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和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
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
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
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
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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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类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企业承包经
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
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三免三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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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类优惠



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净值)-相关
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
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
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
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居民企业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
可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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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抵免所得额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
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
创业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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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
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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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设备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
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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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
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
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 ,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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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优惠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
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
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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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办法
1、适用于居民企业。
2、六种情形可以采用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
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
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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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办法
3、定率的三种情形: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
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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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办法
4、定额的确定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
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
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
算或测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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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办法
5、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
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6、新的应税所得率表
7、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纳税额增减变化20%的,应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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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办法
8、核定征收鉴定的程序:
送达《征收鉴定表》----纳税人报送-----主
管税务机关核实------县税务机关认定
9、公示原则
10、定率的申报方式、定额的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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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管辖分配
 纳税期限
 预缴期限
 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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