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税务清结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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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2013税务清结系统培训

2013税务清结政策培训
二〇一三年二月
武汉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目 录
一、客户端、税务端操作及要求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如何下载《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清结电子申报系
统》

方法一:



内网:ftp://download:[email protected] 税政二处文件夹
内
方法二:
外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市州子网站——武汉市——公示公告
(http://www.hb-l-tax.gov.cn/whs/)(百度搜索不到武汉市地
税局网站,只能搜到湖北省地税局,需要按上述路径进入;GOOGLE
可以直接搜索到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注意事项:
下载时注意下载当年版本的软件,每年税务清结客户端都会进行更新,每年税务
清结时均需要下载新的客户端软件。继续使用以前年度版本将无法进行本年申报,
安装新版本时不用卸载老版本软件,以免历史数据丢失。
本年度税务清结软件的版本号为2013-V1.01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2013年版税务清结系统升级内容:
1、重新开发了客户端,解决了以前客户端依靠本机OFFICE系统运行时带来的故障
等问题;
2、客户端修改了营业税(娱乐业)、车船税、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房
屋出租综合征收率等发生变化的税率;
3、客户端(审核时)和税务端(导入时)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提示功能;
4、客户端增加单表和全部表格EXCEL导出功能,取消了打印功能;
5、客户端增加以前年度数据调阅功能(以后年度才能使用);
6、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部分公式(主要是主表中弥补亏损、境外所得
等数据必须从相应附表链接)。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常见问题:
1、截止目前,本年税务清结软件已多次改动,请专管员发放客户端时,注意更新。如发现
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无法填写应交税款;财务报表不能填写负数;安装时报错、
导出EXCEL时报错;社保检查表合计不准确;导出EXCEL时有垃圾数据;未填表格导出EXCEL时
年度和填表时间错误;附表三不征税收入不能填;资产负债表47、49行数据错误等问题,均
可通过重新下载并安装最新客户端的方式来纠正(直接安装,不用卸载老程序,以免已填数
据丢失)。如未遇到上述问题,可不升级。
2、如纳税人遇到数字不能录入的情况,请告知纳税人关闭输入法或将输入法改为半角输入。
3、由于不能匹配所有类型打印机,今年版本中打印功能已取消,取而代之的是EXCEL表格导
出功能,在“审核上报数据”菜单,通过审核的数据可批量导出EXCEL表格,纳税人可导出
后进行打印(导出表格被密码锁定,不可修改,也不可复制,复制后数据会发生变化)。
纳税服务QQ群:127336836(由于群容量有限,无问题的纳税人请不要申请加群,已完成税务
清结工作的纳税人请自觉退群)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客户端操作要求及
口径
一、基础信息
基本情况界面数
据,除经营地址外,
其他栏目均为必填
项。基本情况界面
所填数据均会影响
后面所填表格的类
型。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1、经营行业
经营行业的填
写与后续选择纳税
评估行业范围相关,
纳税人应按实际经
营的行业准确填写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2、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
该选项是企业所得税税源户判定
的主要标准,影响到税务清结申报是否
成功(纳税人选择结果和省局核心系统企
业所得税认定不一致的,将不能导入),
纳税人务必准确填写。
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局征管
地税——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
地税代征国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在国税部门征管的交通运输业由地税
部门代征
非企业所得税户——行政单位、个人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总机构在武汉市内
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单位选择。除上述类型之外的不得选
择该项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该选项直接影响到系统所展示的报表
类型,请纳税人按实际企业所得税征
收方式填写:
查账征收——法人机构填写,系统会给
出一主十一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A类)
核定征收——法人机构填写,系统会
给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
非法人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总机
构不在武汉市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填
写,系统不会给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注:上步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选择了
国税、地税代征国税企业所得税、非
企业所得税户的,本步操作均不会给
出所得税申报表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4、适用申报表类型
该项选择关系到系统给出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一
和附表二种类。请纳税人按自身
注册类型选择。
一般类——除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外的单位选
择
金融——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
单位选择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选
择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5、财务报表类型
该选项关系到系统给出财务报表
格式,纳税人应根据自身适用的
会计核算方式进行选择。
系统给出的财务报表类型包括:
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行政单
位财务报表、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银行财务报表
注:如系统给出的报表类型与纳
税人实际采用的会计报表类型不
一致,请选择最相近的财务报表
类型填列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6、是否为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
该选择关系到系统是否给出《房
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收入和计
税成本计算表》,请企业按自身
实际情况选择。
注:(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人单位
必须选择“是”;非房地产开发
的单位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非法
人分支机构选择“否”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人单位
无论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或地税
征管,均应选择“是”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7、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所属行业
上述三个选择直接关系到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判
断,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填写。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8、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
该数据直接关系到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
公积金、社会保险支出、补充养
老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评估,
请纳税人务必准确填写:
注:税前列支工资总额是指实际
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9、增值税户类型
该选项关系到系统给出的增值税
申报表类型,也关系到与增值税
相关的地方附税的纳税评估,请
纳税人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
非增值税户——不涉及增值税的纳
税人
一般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选择,系统将
给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年度申报
表
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选择,系
统将给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年
度申报表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二、报表填写
1、各税(费)清结表
本表是填报所属期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地方各税(费)的应缴、
已缴、减免和应补退数据。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日常已申报:是指在纳税人在年度税务清结申报之前,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的,
所属期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各税(费)税基数据;
自结调整: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税务清结自结时,对日常已申报数据进行增减调
整的金额;
已开票入库:是指纳税人在日常申报过程中已开具税票并入库的金额(含纸质
税票和电子税票)
已开票未入库:是指纳税人在日常申报过程中已开具税票,但在规定的期限内
未入库的金额(含纸质税票和电子税票)
已办理减免税: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税务清结前已办理过减免税手续 的金额
注:纳税人在填写各税(费)清结表时,应完整清结上年度内应在地税部门申
报缴纳的全部税(费)种的全部数据,不要遗漏,不要只填写有查补金额的税
(费)种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2、税收优惠明细表
本表只有查账征收汇算户(企业
所得税在地税征管,征收方式为
查账征收)才会显示,主要填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数据,
表中列举了所有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项目准确
填列,同时,该表中所有项目均
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审批
(备案)手续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注;(1)小型微利企业从今年开始由系统自动提示,请小型微利企业将税
收优惠金额准确填写在该表34行中,以免系统误判
(2)本表是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不要把其他税种减免税填到
本表中;
(3)本表是分项目填定,请注意按对应的项目准确填写,建议填写之前
先查看税法相关文件;
(4)填写本表时应注意区分税收优惠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符合不征税
收入的财政拨款等项目应填写在附表三第十四行第四列中。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收入
和计税成本计算表
该表为去年新增表格,目的是为
了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
成本和收入明细数据,是企业所
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基
础数据来源,报表显示范围为在
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中“是否为房
地产开发法人单位”中选择“是”
的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
注:非法人分公司或项目部等非
法人开发单位请注意不要选择
“是”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填报要求:
(1)凡当期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已开始实现销售(预售)收入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必须填列,无项目或未实现销售(预售)的可以不填;填报范
围不限于地税征管所得税的汇算户,国税征管户也必须填列(此数据将向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传递);
(2)本表的收入数据为2012年度数据;
(3)本表的成本费用数据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发生数据,同
时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成本费用数据包含预计费用;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4、其他报表
年度税务清结电子申报系统中,各税(费)清结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汇算户)、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和计税成本计算
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必填报表,如上述五类报表未填或为空的,需要
税务所所长审批后方能申报,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完整填报。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三、申报文件生成
纳税人填写完毕申报数据后,点击“审核上报数据”菜单中的“审核”按
钮,系统会对上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时行审核,如未通过审核,系统在页面
上会提示审核不通过原因,此时不能生成上报数据文件。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可以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同时会提示有哪些报表未填
写或为空,请纳税人注意核对,将按规定应该填的报表都填写完毕后再生
成上报数据文件。(注:空白表格只是提示,并不影响生成上报文件)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审核通过后,如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又未在附表五相
应栏次填写优惠数据的,系统将自动给予提示,建议纳税人申报相关优惠。
(注:此时是建议,不影响上报文件的生成)
税务端操作及要求
一、税务清结申报待办任务
每年1月1日,税务清结评审系统将采集上年度12月31日止纳税人状态为正常、除注
册类型为内资个人、内资个体、外资个人、外资个体以外的纳税人信息,生成税务
清结导入待办任务逐户发布到该纳税人对应的税源管理岗人员(税务端导入信息时,
如发现未在任务列表中的企业,则自动添加到任务列表中)。
菜单路径:武汉地税信息管税应用平台——税源管理岗——税务清结评审系统——
待办任务
税务端操作及要求
二、纳税人申报数据导入
税源管理岗人员接到纳税人上报数据文件后,按照以下路径导入:
武汉地税信息管税应用平台——税源管理岗——税务清结评审系统——税
务清结——申报管理——申报数据导入
税务端操作及要求
如未成功导入,系统在“未成功导入”菜单中会显示未成功导入原因
税务端操作及要求
注:(1)由于服务器压力原因,本年税务清结数据导入取消了批量导入功能,
只能作单户导入操作;
(2)导入不成功时如显示税种认定与纳税人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一不致
时,应着重核实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如属纳税人填报错误,则告知
纳税人重新正确选择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后重新生成文件上报;如属于省局核
心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错误的,则需由税管员在省局核心系统中将
企业所得税税中认定修改正确后在第二天方能导入;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交
通运输企业在申报时如出现税种认定与纳税人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一不
致时,应告知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中选择:地税代征国税企业所得税
对为了完成申报任务,将税种认定信息临时改为和纳税人上报信息一致,事
后再改变税种认定的行为,系统将产生税种认定和纳税申报不一致预警信息,
市局将对该类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税务端操作及要求
注(3)税源管理岗人员在导入纳税人上报文件时,系统将自动提示该纳税人上报
的文件中存在哪些未填数据或空白数据,税源管理岗人员应注意核对,如发现
应填未填的,应不予导入;如空白数据中存在各税(费)清结表、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表(汇算户)、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和计税成
本计算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五类报表中任何一个时,而确实因为该纳税人由
于特殊原因无法上报上述表格的,税源管理岗人员必须发起审核流程,填写原
因上报税务所涉税事项管理岗审核认可后才能完成导入。
(4)今年在税务端导入时,如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又未在附表五相应
栏次填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数据的,系统将给予提示,告知导入人员辅导纳税
人申报税收优惠,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该项税收优惠市局要求全面落实,并将
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税务端操作及要求
三、特殊户认定
在税务清结过程中,税源管理岗如发现以下情况,可向税务所涉税事项管理岗提出特殊户
审批申报,将特殊户从待办导入任务列表中减除。
特殊户范围:失踪纳税人、已转入非正常、已注销、基金户、个体、空号、汇总缴税户。
除上述范围外,其他纳税人不得转入特殊户
菜单路径:武汉地税信息管税应用平台——税源管理岗——税务清结评审系统——税务清
结——申报管理——特殊户申请
三、后续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管理
1、税收优惠预警
5月31日前,如纳税人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
存在数据,则表明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上报了需要审批(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项目,系统会自动逐户向该纳税人所在的税源管理岗人员发布预警。
预警显示路径:武汉地税信息管税应用平台——税源管理岗——税务清结评审系统——待办任
务
三、后续工作内容及要求
税收优惠预警的处理方法:
(1)符合减免税条件并且已办理过相关手续
收集减免税审批(备案)文书的扫描件,核实相关税收优惠数据是否准确
(2)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办理手续
辅导纳税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收集审批(备案)文书的扫描件,核实相关
税收优惠数据是否准确
(3)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填表错误
及时告知纳税人在5月31日前重新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此预警不需在系统内作任何操作)
注:应区分税收优惠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等项目
应告知纳税人填写在附表三第十四行第四列中后重新上报。
三、后续工作内容及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待办任务
凡5月31日仍处于预警状态的税收优惠项目,系统自动将预警变为待办任务按税
收优惠项目逐笔下发至纳税人对应的税源管理岗人员。
菜单路径:武汉地税信息管税应用平台——税源管理岗——税务清结评审系统—
—待办任务
三、后续工作内容及要求
待办任务处理要求:
1、有审批备案批复的必须将最终批复文书的扫描件上传,其他相关文书不作强
制要求;
2、由于纳税人填报错误或不符合优惠条件而无批复文书的,必须在审批文书备
注栏注明相关原因说明
3、审批文书备注栏应能充分说明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类型和相关信息,可将
审批(备案)时税务所出具的调查报告粘贴上去
注意:本系统未和减免税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在减免税管理系统中办
理了手续不能代替批复文书扫描件上传工作。
4、如出现调整所得额或调整所得税的情况,应将调增的原因填写至调整所得税
备注栏中。
注:该任务完成时限为11月15日前,且该任务完成情况已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
考核
三、后续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税收优惠查补税款入库风险推送
在税收优惠事后核实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税收
优惠金额不实的,税源管理岗人员应及时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进行所得额调整和纳税申报。从7月份开始,市地税局每月将应补缴
税款的税收优惠核实任务生成税收风险预警,通过市地税局税收风险防范系统
向纳税人所属税源管理岗人员推送,税源管理岗人员应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纸
质缴款书号或电子缴款书号填写至税收风险防范系统,方可消除预警,消除预
警的完成时限为预警发布当月内。
注:该任务完成时限为任务发布当月内,且该任务完成情况已纳入各单位年度
绩效考核
目 录
二、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规定
一、何为亏损
税法所指的亏损是指纳税
调整后所得的负值。
按直接法计算:纳税调整
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
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接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准确的会计利润+纳
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
少额
反映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报表中,为主表第23行
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规定
二、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
得额是哪个?
税法所指可用于弥补亏损
的所得额为纳税调整后所
得的正值。
反映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报表中,为主表第23行
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规定
三、企业筹办期间不能确定为亏损年度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
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
生筹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
件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规定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明确,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第4行利润总额+第5行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不征税收入”-第7行免税收入-第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故企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该项规定主要是防止预缴金额过大,造成年度汇算清缴时退税。
注:预缴时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与汇算清缴时的弥补亏损无关
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规定
五、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0号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
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
亏损。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弥补亏损的计算
亏损弥补期限:从下个年度开始五年内,过期不得再弥补
亏损弥补顺序:先进先出(先发生的亏损先弥补)
弥补亏损的计算
某2003年亏损5万元,2004年亏损5万元,2005至2007
年每年盈利2万元,2008年盈利3万元,2008年度应纳
企业所得税为( )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5
-5 -5
-3 -5
0
-1 -5
0
0
0 -4
0
0
0
0
-1
0
0
0
0
弥补亏损的申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
次
项目
年度
盈利额
或亏损
额
合并分
立企业
转入可
弥补亏
损额
当年可
弥补的
所得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2+3)
5
6
7
8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
际弥的以
前年度亏
损额
可结转以
后年度弥
补的亏损
额
9
10
11
1
第一年
2003
-5
0
-5
1
2
2
0
5
0
*
2
第二年
2004
-5
0
-5
*
1
0
0
1
3
1
3
第三年
2005
2
0
2
*
*
0
0
0
0
0
4
第四年
2006
2
0
2
*
*
*
0
0
0
0
5
第五年
2007
2
0
2
*
*
*
*
0
0
0
6
本年
2008
3
0
3
*
*
*
*
*
3
0
7
合计
*
*
*
*
*
*
*
*
*
*
1
所得税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1.11.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11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如何执行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文件进行了具体
规范。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
6万元),同时符合《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
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
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
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所得税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须符合五个条件






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
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1、行 业 类 型: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年度盈利水平:年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企业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4、企业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5、企 业 类 型: 居民企业
 注:“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
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所得税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

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
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
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
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
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
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
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
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所得税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
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
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 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
用税前扣除问 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
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 除规定与企业
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公告2012-15号文的适用时间
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的处理。(成文时间:2012.4.24)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 原文: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
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
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 资薪金总额的基
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


1、此条款实际上是对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
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费用的性质作
出了明确与界定
• 2、《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
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 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
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
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3、如果相关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 则准予计入企业
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
据。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
在税收实践中,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类支出与劳务费用如何区分,有两
种观点:
 一种认为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发生的支出才能作为
工资薪金支出,否则需要劳务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不能作
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实质上属于“任职受雇”,其发生的费用就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能作为判断劳务
费还是工资薪金的因素之一,而不能完全绝对化。
 15号公告显然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对常见的以上五种情形,按照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作为工资薪金类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引申:公积金税前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
 原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
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 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 资产成
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 财务费用,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

税法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
业为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
以上的 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
款的,在 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
款费用,应 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
融资费用的含义
 融资其实是一种借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的解释,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
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 借款而
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时称:对于融资费用“税法
没有具体规定。”但税法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对利
息(包括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及其扣除作了明 确,
因而从这个分析上讲,税法上的融资费用应 当是不
包括利息支出的其他借款费用
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三、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佣金的扣除
原文: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
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 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
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三、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佣金的扣除


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
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
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
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三、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佣金的扣除



• 但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
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
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
• 税总认为:对于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
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
因而,应当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
 1、实际发生原则
 2、相关性原则
 3、据实扣除原则(无比例限制原则)
所得税相关政策
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

原文: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
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 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
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不
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
适用对象范围:电信企业
 适用业务范围: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
 扣除比例:5%
 计算基数: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
所得税相关政策
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

总局的解读及其分析:
 经纪人、代办商代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不是
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 提供销售劳务,因
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 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
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
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 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
有不确定 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针对
这一情况,《公告》明确规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 展业务过
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 等),需要委托经纪人、
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 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
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五、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扣除
原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
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 额的60%计入
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 税前扣除;发生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
筹办费,并按有 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五、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扣除
1、以前普遍认为: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
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处理原则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
税前扣除。特别是招待费“一分”也不能扣
 2、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
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有了收入就不是筹办期,也就是说筹办期业务招待
费就一个婆婆了——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没
有收入的限制了;剩余的40%还是不能扣除;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就一个婆婆了——直接按实际发生
额,没有收入的限制了。

所得税相关政策
所得税相关政策
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不仅仅是餐费。
 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
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释
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 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同时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必须有大量足 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
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
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 业务关系等。因此,业务招待费是围绕客人的
全部合理花费, 餐费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 餐费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
 在企业实务中,也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一吃饭就计入业务招待费,有
的企业甚至设置了这样的费用三级账: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
员工聚餐。把员工聚餐也不分青红皂白地计入业务招待费,这账做得
就有问题。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经营活 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
用,与员工就餐无关。或者说, 吃饭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
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

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
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 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 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或申请退税。
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
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 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
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 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
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政策的具体把握:
 适用对象:实际发生的支出,并且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
 扣除方法:追补扣除,即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 追补扣除时限:不超过5年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

政策出台依据
 《征管法》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
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
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
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
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
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
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

追补确认期:《征管法》“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
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
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
限的限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
5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
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
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
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
多缴税款的处理: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 可以向以后年度递
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 亏损的弥补:追补确认后增大亏损或者出现亏损的,
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 的亏损额,然后再按
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 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款,并按前 款规定处理。
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原文: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
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
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
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
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
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对《关于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中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企业所得税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
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减除。
 A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
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2、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
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
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3、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
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
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
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4、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
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应单独
设相关科目进行核算。实务中,这个问题企业
往往容易出问题,特别是当企业有些成本费用
同时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不征税收入时,如何
将这些成本费用在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间进
行合理分摊,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5、执行期限
 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
 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
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
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
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
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
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可以说,财税
[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
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


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含义。企业应该明确,不同
于免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虽然可以从
收入中扣减,但企业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既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而且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将免税收入用
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购置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当期全部用于支出形成当期
费用,则这笔收入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还是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当期
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效果都是一样的。只有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以
后几个年度的支出后购置资产在以后年度摊销时,不征税收入实际给企
业提供的是一个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优惠体现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上。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
调问题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并实际在 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 过《企业
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 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
业实际 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计算其应纳税
所得额。

税总的解释:
 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
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 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
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 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
便于税 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 理时,将不
再进行调整。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
调问题

此条解释出台后,折旧调减(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
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下)肯定没戏了, 根据税法的本意也
是没戏(只规定折旧的最低年限,而非固定年限)。实务中
有人提出异议。个人认为是没有深刻理解税法精神。
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
性房地产没有计提折旧,此时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调减?
北京国税予以认可,上海税务一直反对。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实施条例》
第44条作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
予扣除”的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
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
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相关
扣除政策方得以明确。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
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目的而支
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
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
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所
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
的主要支出。扣除比例由15%增至30%,可直接
减轻3.75%的税负。
该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将化妆品制造、医药
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的规定,同时将化
妆品销售企业增补到其中。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然不得扣除
 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因此,
本次“财税48号通知”第三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关
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据此,烟草企
业有关烟草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至于非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可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
15%予以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对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 “财税4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
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
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
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
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
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执行该
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
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
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2.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
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

3.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
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
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
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
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
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该条是“财税48号通知”新设立的规定,也是重大亮点,对
有关联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
好,可以在盈利与亏损、税率高与低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的
进行税收筹划。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


新扣除规定的执行期间及相关调整事项
1.“财税48号通知”从2011年开始执行至2015年止。既与
“原72号通知”执行结束时间2010年相衔接,又符合对行
政相对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规定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有效期
为5年,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便于纳税人谋划生
产经营活动。
2.由于“财税48号通知”公布时,对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而“原72号通知”又于2011年1月1日
失效,纳税人在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3.应特别提示的是,化妆品销售企业是本次“财税48号通知”
新增加的可按30%扣除的企业,此类企业更应尽快熟悉新政
策,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将2011年度少扣除的广告宣传费
追补在2011年计算扣除。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
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
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
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
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因应扣除但未扣除广告宣传费,而多缴
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
税。
所得税相关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 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下年扣除
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规定的
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
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
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
其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均为不超过15%
 除以上由“财税48号通知”列举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
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仍应按不超过15%的标准进行
税前扣除。
二、所得税问题解答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一、收入类
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
如何所得税处理?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
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
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一、收入类


问: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
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
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
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
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一、收入类
问: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
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果合
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
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
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项,以
后期间实际支付的,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
除。
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一、收入类
问: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7号)规定,自 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
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
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 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度开始,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
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注:建筑业核定征收率从2013年1月1日起由原5%调整为8% 。所属期是2012年的税款,仍按5%,

2013年1月申报所属期为2012年12月的税款,包括汇算清缴申报2012年的税款都按5%,但自2013年1
月1日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均按8%。
引申:《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关于核定征收管理规定;印花税核定征收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 答: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属于
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如何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
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需要把握的重点是:一是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
合同或协议,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
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二是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的服务费用,
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协议及费用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
除。对于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
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文件下发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相关
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
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文
件同时废止。
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


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
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
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
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
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
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
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
问: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
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职工
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
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
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
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
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汇算问题解答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

问: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帐簿但核算混乱
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企
业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实行
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
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试点政策
营改增试点政策
相关政策依据









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7号)
5、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
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013号)
6、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2] 53号)
7、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2]13号)
8、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实施
方案
9、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续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1号)
营改增试点政策
2012.1.1上海;交
通运输业、部分现
代服务业
2012.10.1江苏、安
徽,交通运输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
2012.12.1天津、浙江
、湖北,交通运输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1-2015
十
二
五
(
)
内
消
灭
营
业
税
2012.9.1北京,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
2012.11.1福建、广
东,交通运输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
2013年选择部分行
业在全国范围推行
营改增试点政策
行业范围(1+6)
试点选择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部分行业,覆盖范围
为“1+6”,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
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
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
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
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政策
试点行业: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附: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 征税范围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
工
具将货物或
者旅客送达
目的地,使
其空间位置
得到转移的
业务活动)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
陆路运输服务 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
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
水路运输服务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
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活动
营改增试点政策
试点行业: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附: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 征税范围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
造业、文
化产业、
现代物流
产业等提
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
务的业务
活动)
研发和技
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
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
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
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
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
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
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
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
议的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
营改增试点政策
需特别关注的事项(所得税征管权)
 在我省“营改增”试点期间,已移交国税部
门征收管理的“营改增”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在国家未统一明确前,对“营改增”行业
2012年12月1日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012年度各税新文
 2012年上半年政策汇编
 2012年下半年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