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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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及所得税汇缴解析
主讲:严
康
主办:苏州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
2012年3月
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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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解析
2、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3、特殊事项税务风险解析
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解析—收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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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文件依据:财税[2011]70号、财税2008[151]号
不征税收入条件:
1、企业能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具有专门用途;
2、拨付资金部门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和办法;
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
的具有适 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3、企业对该资金能单独核算。
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不要求开设专用银行账户
举例:环境保护奖励、领军人才补贴、863计划
如此规定对企业税收上有无实质性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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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不完怎么办?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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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
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
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
计入“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使用时在借方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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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实例1——研发费用
案例: A公司本年立项研发项目,预算500万,本年发生250万,同时因
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项目立项规定享受园区财政补贴100万元,本年已实际
收到100万元,如何加计扣除及纳税申报?
1、财务处理:
费用发生: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拨款收到:借:银行存款
10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100
2、税务处理:
拨入<发生,本年加计扣除基数=250-100=150,加计扣除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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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实例2——研发费用
案例: A公司本年立项研发项目,预算500万,本年发生250万,同时因
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项目立项规定享受园区财政补贴300万元,本年已实际
收到300万元,如何加计扣除及纳税申报?
1、财务处理:
费用发生: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拨款收到:借:银行存款
25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250
递延收益
50
2、税务处理:
拨入>发生,本年加计扣除基数=250-300=-50,加计扣除0万元,剩余
50万元次年在研发加计基数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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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实例3——研发费用
案例: A公司本年立项研发项目,预算500万,本年发生250万,同
时因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项目立项规定享受园区财政补贴100万元,本年已
实际收到100万元,税务事务所审查时核定本年250万发生额中可加计扣
除基数为200万元,如何加计扣除及纳税申报?
1、财务处理:
费用发生: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拨款收到:借:银行存款
20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200
2、税务处理应如何选择?
加计扣除基数金额0元
200-100=100万元
200-[100-(250-200)]=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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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居民企业股息红利
1、委托其他单位购买股票的分红能否免税?
答:持股协议载明的持股方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委
托第三方代持股、但相关股权合同(协议)载明的股东方为受托方的,委托
方不得享受此项优惠
2、购买居民企业股票分红免税的政策里持有超过12个月的界限如何
执行:是从购买日到分红日,还是从购买日到出售日,如从购买日到分
红日没有一年,但企业尚未出售的股票分红是否免税?
答: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是指,
从购买日到出售日(理解为“到分红日”)必须超过12个月。企业购买居民
企
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未超过12个月取得的分红,应当按照规定
纳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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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居民企业股息红利
3、股东获得超分配股息是否可申请免税优惠
A投资B公司100万元,占10%股权,按成本法核算,B公司2010年末
可分配利润200万元,2011年B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2010年股利:A公司
100万元,A已收到100万元股利,计入投资收益100万元。B公司章程约
定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A公司2011年投资收益需向税务机关优惠备案
的免税收入是多少?
100万元?
2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为其他股东的让渡,视同对A的捐赠)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约定不按股权比例 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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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理赔收入
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其保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随后又取得了
对应的保险赔偿收入,是否全额作为应税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
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保险赔偿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其保险赔
偿收入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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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经签订购销合同,预收商品货款,且约定了交货时间,但
是未按规定时间交货,应在何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符合收入确认四原则的前提下,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四原则需同时满足: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的造成的
的损失。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
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应依据销售商品的实质进行相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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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经签订购销合同,预收商品货款,且约定了交货时间,但
是未按规定时间交货,应在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
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
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备注:订单不代表签订书面合同,收款日期描述不是确定日期的视同未约
定。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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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
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
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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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案例:
案例1: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撤出,原合作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中方
撤出时未带走任何资产,企业减少了注册资本,同时增加留存收益,如何进行税
务处理?
此减资又增加留存收益的行为应视同原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将撤销的投资资
产无偿捐赠给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中方撤资且放弃权益形成的投资
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外商独资企业接受捐赠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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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案例:
案例2:一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注册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汇率7.3,2010年减资600万元美元,汇率为6.5,汇给非居民投资方,由于汇率
变动使得减少实收资本产生的差额480万人民币,企业计入资本公积帐户,请问
该资本公积是否需要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减资时,如股东放弃留存收益及其他权益的部分,应作为企业接受的捐赠
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未分配利润、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
如不是减资而是转让股权?(股权平价转、溢价转)
何时缴纳税款?(股权变更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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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
国税发(2009)698号
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
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
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币种计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
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
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
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
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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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案例
所有者权益
外币(万美元)
汇率
人民币
注册资本
1000
7.2
7200
盈余公积
100
600
未分配利润
300
1800
合计
1600
6
100%
9600
(1)向非关联方转让股权50%,按净资产折算美元800万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800-500=300万美元(即受让方股权成本)
(2)先分配股利1800万后按净资产转股50%,折算美元65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650-500=150万美元(即受让方股权成本)
股息红利所得=300*50%=150万美元
(3) 如签订的是按注册资本美元金额平价转让是否可以?
应区分是否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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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解析—扣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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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资及福利费
A公司为劳务派遣接收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工资
及社保等划入劳务派遣方由其发放,劳务派遣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并将工资、社保、管理费分开金额开具发票给A公司,请问劳务派遣人
员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费是否可在14%限额
内按实列支:
江苏国税:不计入计税工资人数,不可计入工资总额
江苏地税:可计入工资总额,条件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参加工会
组织、工资单独计算限额
园区国税(暂定,等省局会议):可计入工资总额,条件是签订劳
务派遣合同、工资金额开入劳务派遣单位发票内、单独计算限额
该事项目前存在国地税政策口径差异及政策调整可能。
目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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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外籍人员社保
目前根据外籍人员管理规定,外籍人员除可参加国内社会保险,也可在国外
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该种性质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属与受雇和任职有关的支出,但
又具有福利费性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作为何种性质的费用列支?
答: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费不得税前扣除。
国内社保可扣除、国外社保不可扣,变通办法将其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后委托
单位代为缴纳。
个税处理:雇主负担外籍个人境外社保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负担境
内社保无需缴纳个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废止,原
规定“外籍个人境内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
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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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航空意外险
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
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
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
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
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未另有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得税
前扣除。
江苏省国税局2011年1季度解读
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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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雇主责任险
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
得扣除。
江苏省国税2010年汇缴政策解答
定义: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
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
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
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
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异议:应可以税前扣除,保险受益人为企业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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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非恶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增值税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票不得做为抵扣凭证,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失控票属于不合法票据,因此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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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
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
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
分,不予扣除。
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
本
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
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表述
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帐户管
理符合
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帐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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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固定资产
如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企业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对已税
前扣除的折旧额应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
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那么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是否从发
票取得之日起计提折旧,还是还原到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若还原到以
前年度的话,当时按规定纳税调增的税款是否应该退还或抵下一年所得
税?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所属的汇缴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尚未
取得发票的,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调增已计提的折旧额。以后年度取得
发票的,应追溯调整至投入使用的年度开始计提折旧,因纳税调整多缴
的税款可抵扣发票取得年度的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递
延抵扣。
与2010年季度解答有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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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
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存在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
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
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
是仅针对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
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
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
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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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费用
问:企业自建厂房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扩建,发生扩建费用是否并
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
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
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
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
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
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
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注意区分装饰工程与零星维修工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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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用-----预付卡费用:
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
发票当期准予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
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
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
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
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
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江苏国税2010年度汇缴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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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凭证---发票
1、纳税人非恶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2、增值税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票不得做为抵扣凭证,所得
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失控票属于不合法票据,因此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3、对于企业租用房屋而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于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
只能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对于此类费用租用企业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以房屋所有权人为抬头的发票不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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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
境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答:境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税务
机关有权并且应该进行合理调整。
例如:
无优惠企业转移利润至行业税收优惠企业(高新、过渡期优惠)
无优惠企业转移利润至区域税收优惠企业(西部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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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资金拆借
1、资金拆出方无贷款,自有资金拆出,不计息
参照前述原则处理
2、资金拆出方无贷款,自有资金拆出,计息
计息是否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是否超过债资比
3、资金拆出方有贷款,分不清是自有还是贷款资金拆出,不计息
拆出资金与贷款两者取小,以次为基数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4、资金拆出方有贷款,分不清是自有还是贷款资金拆出,计息
高息借入低息借出,对差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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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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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审批项目续:
1、审批权限
500万以下:分局审批
500万-2000万:苏州市局审批
2000万以上:江苏省局审批
2、损失权限金额计算
指一户企业同一类资产损失(指现金损失、存款损失等资产损失小类)申请
扣除金额
3、审批受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
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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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类别及扣除年度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
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
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如何理解?(实际强调处置、法定强调符合要件)
(税前扣除会计处理是必要条件)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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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产损失:
报废、盘亏、法院判决、破产清算
法定资产损失: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逾期1年以上单笔不超过5万
逾期1年以上单笔不超过年度收入万分之一
应由企业承担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
实务判断标准:
看其报损的资产是否已转让或处置,或者是否已解除相关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拥有追偿的权利。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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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一、能否扣除:
25号公告发布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不再需要审批。但
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
二、如何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
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后可适当延长。
法定资产损失:因未转让、处置,只要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的,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
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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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申报事项:
一、时间: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
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
可适当延期申报,(江苏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申报类型:
1、清单申报: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
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
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清单申报表格 专项申报表格 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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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申报条件: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
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
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
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此类损失按会计一级科目归类、汇总,同时为了便于税务机关了解
相关此类资产损失的完整信息,资产销售、转让、变卖,只要发生额为
损失的均应申报损失金额,而不是该科目汇缴年度汇总盈亏相抵后亏损
的金额
除上或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可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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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怎样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
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
应上报上一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
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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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
1、外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
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2、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
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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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货币资产损失----应收及预付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
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
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
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新增)
 注释:该条删除了原88号文件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
证明的相关材料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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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货币资产损失----逾期 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
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问题?
1、是否只要3年以上就可税前扣除?(关注25号公告第46条,追偿)
2、是否还需要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
营三年以上,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3、三年的计算起止时点?36个月的概念
建议:保留催收的相应证据。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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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货币资产损失----逾期 1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
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
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释:该条款对小额应收款项划分了定量的标准,且适用于所
有企业。原88号文件只是笼统地表述为: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
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但对单笔数额较小的界定没有统一的
标准。资产损失取消审批后,对小额应收款项明确了相关标准后方
便企业对照执行。
单笔的理解?
定量标准二选一?
是否需要追偿?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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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盘亏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
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指何?是否全部需要提供原始发票?
中介如何审查?税局如何看待?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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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包括外部、内部)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江苏省规定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
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问题:该类资产如何定义,10%的参照对象基数?
减少、增加10%的基数?(税法概念)
是否一定要处置?进项税金转出问题?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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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被盗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
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问题:是否需要结案?
该条款删除了原88号文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
明材料,使得该条款更具人性化,因为公安机关立案后可能大部分
都会出现久而未破、未结的现象,势必导致企业的被盗损失无法税
前扣除。25号公告对此类损失,仅要求有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即
可税前扣除,而不必一律强求破案、结案。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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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意:该条款的账面净值,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是指
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
准备金等后的余额。(计税成本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摊销后的余值)
税法与会计差异如何申报?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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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
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问题:
1、是否需要残值情况说明?是否一定需要处置?
2、部分报废如何处理? 内部有关部门指哪个?
3、内部审批流程已完成,帐务处理次年进行,如何申报?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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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注释:该条款不同于存货的被盗损失,仍然要求有破案和结案
的证明材料。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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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关联交易形成的资产损失
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
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
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释:该条款为新增内容。原税法下内资企业有关财产损失的13号
令,明确坏帐损失的认定如果是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原88号文件未涉及关联交易形成损失的相关规定
其本意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已
有专门的规定,应统一适用。但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往往不能理解,对此
类损失如何把握显得无所适从。25号公告对此重新予以明确,一是必须是
按独立交易原则为前提发生的损失,二是由企业专项说明并同时出具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注意:关联交易损失全部需要专项申报,不是清单申报 。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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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注释:本条款删除了原88号文件第42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即国家
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新税法后
企业向企业、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其发生的损失不
得税前扣除,显然自相矛盾,因此25号公告删除了相关内容,使前后政策
保持一致。
注意: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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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未涉及的,是否也可以申报扣除?企业
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
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
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
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
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
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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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
1、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已满,会计折旧年限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是否需
要进行财产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实务中处理:
(1)税法折旧年限短于会计折旧年限,如税局允许计提折旧差异调减
此时以税法折旧年限为标准判断是否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
(2)税法折旧年限短于会计折旧年限,如税局不允许计提折旧差异调减
此时以会计折旧年限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
2、会计折旧年限已满报废清理,但尚余折旧未提完,如何处理?
需进行清单申报,以前应计未计折旧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按征管法规定进
行税务处理。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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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
3、会计折旧年限适用错误小于税法规定,如何申请财产损失?
容易产生税企争议的在模具,电子设备类的折旧
实务中如何协调?(申请加速折旧,提前报废申请扣除)
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固定资产报废的税务处理
1、申请时一并计入损失金额报批,损失金额不一定等于营业外支出金额,
但需提供时间性差异台账及证明材料。
2、纳税调增:减值准备、折旧年限、残值率
3、区分时间性差异及永久性差异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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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实务问题的税务处理
1、生产流水线上的废品损失,是否需申报?
2、有保质期的存货到期清理是否正常损耗?
3、仓储过程中化学物品挥发损耗如何界定正常损耗?有无比例?
4、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是否正常损耗?
5、保险公司认定的存货原值、变价收入与公司账载不一致如何处理?
6、盘盈与盘亏能否互抵后申请税前扣除?
7、存货计价采用标准成本法如何申请税前扣除?
8、报废资产整体处置,是否需要分清处置明细后确认损失,实务如何处理
9、委托加工物资在受托方发生损失是否需要专项申报?
10、正常损失内部流程按照非正常流程审批了是否需要专项申报?
11、固定资产、存货、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必须要留残值?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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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延伸问题
1、进项税金问题:
手册未核销,免税料件补税问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进项税金转出问题?
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财产损失的非正常定义是否一致?
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 价外费用的处理:
例:财产损失法院判决中应收取客户违约金、罚息等如何处理?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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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务申报审核要点:
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
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控制度,是否
合理
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帐务处理
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差异是否调整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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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申报资料问题
1、资料准备要点:
清晰有条理的申请资料,有助于审批通过,建议如下:
封面、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情况说明、声明书、股东会或董事
会决议、内部核批文件、内部技术鉴定证明、外部证明文件、损失计算过程汇总
表、损失清单、资产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增值税进项转出资料,账务处理资料,
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2、及时与税局的沟通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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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申报资料问题
1、资料准备要点:
清晰有条理的申请资料,有助于审批通过,建议如下:
封面、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情况说明、声明书、股东会或董事
会决议、内部核批文件、内部技术鉴定证明、外部证明文件、损失计算过程汇总
表、损失清单、资产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增值税进项转出资料,账务处理资料,
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2、及时与税局的沟通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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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将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1、专项申报专业化评审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损失金额或损失类型分别纳入省局、市局、
县(区)级、分局评审,在每年汇缴后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组织专家
评审,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
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
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2、清单申报金额异常审核
对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汇缴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
合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数据重点审核当年的损失金额是否异常,尤其是税
负不同年度损失金额是否变化异常等。
苏州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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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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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申报后续管理
1、专业化审核分工权限
500万以下:分局审核
500万以上:苏州市局审批
金额较大、风险较大的项目:江苏省局审核,抽查
2、出具中介报告的要求
(1)500万以上的资产损失
(2)预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单笔逾期1年以上低于5万或收入的万分之1
(3)较大金额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4)关联交易资产损失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苏州兴瑞 值得您信赖的税务专家
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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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解析
2、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3、税务风险控制解析
税务风险控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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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良好的税务风险控制
1、 对税收风险控制要有全员意识和参与度,不能仅停留在公司的财税部门。
高新、研发加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出口退税
2、应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管理团队,不仅要制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的制
度、流程,定期监督反馈改进,而且要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对关联交易、合
并重组等重大税务问题要有专业敏感和判断,并主动与税务机关讨论和交流。
3、税收筹划产品应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单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
缴纳税款为目的的筹划,无论自行制定还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企业都将面临纳
税调整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苏州兴瑞 值得您信赖的税务专家
税务风险控制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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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归属应相匹配
对企业集团而言,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功能风险
在集团内成员间的分担各不相同,也因此带来利润归属的不同。我国税法明确
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
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否则会面临税务
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实例参考:境内X企业是某跨国集团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在管理中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虽然有多项研发、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待遇、销售状况良好,
但却没有反映出良好的利润水平。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产品内外销均有,主要
承担研发、生产制造和境内销售职能,但集团仍按简单功能的契约加工商给其
定位。税务机关将其列为转让定价重点嫌疑对象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
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
苏州兴瑞 值得您信赖的税务专家
税务风险控制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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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中国税收管辖权
大多数企业认为,跨国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对间
接股权转让未引起重视。2009年,我国根据国际惯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间
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建议跨国公司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
转让前要慎重考虑,并就具体情况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探讨是否为中国具有
管辖权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境内Y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为香港A公司,持有其49%
的股权。某投资公司拥有香港A公司100%股权。2010年初,该投资公司将持有
的香港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香港另一公司,获取巨额的股权转让收益。经调
查,香港A公司除持有Y公司49%的股权外,无雇员、无其它资产或负债、无其
它经营业务。根据国内法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认为该投资公司
转让香港A公司实际就是为了转让Y公司49%的股权,对该笔业务按其经济实质
重新定性,属于具有中国税收管辖权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最终该投资公司在
我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2亿元。
苏州兴瑞 值得您信赖的税务专家
税务风险控制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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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应关注公允价值
2008年以来,跨境股权重组交易活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我国国内法有关规定,如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
务处理条件,则应按公允价值转让,通过特定税收安排规避股权转让收益,将
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A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盈利状况极佳,由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的B公司100%控股。2008年B公司以1美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
权转让给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C。因股权转让价格远低于股权取得成本,转让
方B公司未向我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经查,该项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
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其股权转让价格1美元远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严重低估
了A公司的股权价值。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转让
定价调整,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综合运用股权估值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重
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1亿元。
苏州兴瑞 值得您信赖的税务专家
税务风险控制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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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抵消交易应还原处理
在企业间发生多项交易的情况下,有的企业会选择“收”、“支”相抵的
做法,
如在跨境交易中,境内企业以应向境外企业收取的收入(如销售产品、提供劳
务)来抵消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虽然表面上看境内
企业整体获利水平不变,但规避了境外企业应在我国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这种刻意抵消行为面临税务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X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外方为美国W公司。X公司为W提供
来料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同时接受W的技术许可生产Y产品并销售给国
内第三方企业Z。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W将其应收取的技术许可费来“抵消”
其
应付的加工费,在X公司整体获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W技术许可费的
收入,规避了特许权收入应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最终,税务机关对抵消
交易进行还原处理,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9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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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应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密切,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协定优惠。
根
据我国家税法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仅是在协定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
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倾
向于被判定为税收利益而设立的“壳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
能享
受税收协定优惠。
实例参考:甲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为香港A公司100%控股,2010年香港
A公司从甲公司分得09年度利润2亿元,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该利润享受内地
和香港税收安排待遇,减按5%优惠税率(法定税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调查,香港A公司由美国B公司设立,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1万
港币,除了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及零星存款外,该公司无其它资产、负
债、雇员,也没有经营活动,香港A公司对甲公司并无实质控制权,对甲公
司的决策均由美国总公司发出。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
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该香港公司是导管公司,不符合税收协定“受益
所有人”的身份,不得享受中港税收安排5%低税率优惠,其分得的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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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仍须按法定税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最终香港A公司缴纳非居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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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或集团)微利或亏损不是“护身符”
一些居民企业作为跨国集团下的合约制造商(或单一功能企业)处于微
利或亏损状态,企业往往以其母公司(或集团)获利状况也不容乐观(微利或
亏损)为由,认为其关联交易不存在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根据我国税法相关
规定,合约制造商(或单一功能企业)因功能风险有限,应该获得一个相对较
低但合理稳定的利润,而不是参考母公司盈利水平。为此,此类企业应从功能
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查其关联交易定价,降低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参考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某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近年来生产经营
持续进行,但连续多年亏损,同时其母公司(集团公司)也严重亏损,企业声
称其关联交易作价没有问题。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确
认,该公司仅是单一功能的合约制造商,参照当地可比企业情况,应当获得一
个相对较低但稳定的利润,该公司关联定价未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同时母公
司(集团)的亏损主要由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相关产品(或事业部)导致,不
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风险带来的损失。最终,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
调整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补税1.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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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劳务支付应以真实合法交易为基础
近年来,跨国集团内劳务贸易增多,一些集团公司利用境外劳务收入无须
在中国纳税的规定,通过模糊各个层级公司的功能定位,混淆收费依据,对境
内公司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造成境内企业分摊集团公司不真实、不合理
甚至不合法的费用,最终将境内公司的利润输送给母公司和投资公司。此种行
为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风险。
实例参考:某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比例都不足10%,且关联采购金额
和比例逐年下降, 但集团内关联劳务支付项目和金额越来越多,包括咨询费、
管理费、服务费、佣金等众多名目。该公司申请对外支付时声明,各项支付全
部为境外劳务,无须在中国缴纳税收。税务机关详细审查了境外公司出具的收
费明细、收费标准,与签定合同、境内公司受益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最终查实
虚构境外劳务240万元,重复收费项目209万元,不应负担的母公司费用项目
107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并予相应行政处罚;另有670万元关联交易项目的合
理性存在质疑,转入下一步反避税调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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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使跨境虚假交易“现形”
境外劳务费用支付对居民企业而言可以税前扣除,同时交易对方的非居民
企业也无需在中国缴纳税收。一些企业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虚构一个境外
公司和劳务合同,向境外支付大额劳务费用,既减少境内企业应纳税额,也在
境外囤积了利润。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拓展了税收征管能力,对上述情况起到有
效遏制作用。
实例参考:D公司是某跨国集团在境内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开业以来一直
向境外某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中发现D公司与境外企业
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存在若干疑点,于是通过情报交换向境外企业所在国税务
机关提出协助调查的请求。经国外税务机关调查证实:境外企业属于未在当地
注册登记的非法经营企业,且从该境外企业的人员数量、经营范围和资质、功
能上判定,该境外企业无法承担向D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服
务内容。据此,该企业虚构的境外劳务支付“现形”,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
了
纳税调整和相应行政处罚,并延伸对该公司其他对外支付项目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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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不应成为转移利润的手段
境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境外企业的技术或商标,并因此向境外企业支
付特许使用费,本是经营中常见现象。但实践中,有的支付明显不合理,重复
支付、未使用而支付、已过技术保密期的特许费支付等,成为利润转移的手段,
这些将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实例参考:境内 B公司每年向其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权费用,支付金额
按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同时该公司产品从母公司高额购进核心模组,
由于技术主要体现在核心模组中,购买价格已包含此技术价格,再按产品销售
收入全额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存在明显重复计算,已被税务机关列入反避税调查。
境内C公司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已经持续十年以上,经调查,同样的技术
已为同行业企业普遍应用和掌握,不再具有专有技术价值。通过与C公司约谈,
企业自行做了纳税调整。
境内D公司作为生产企业,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没
有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商标在生产环节并未带来实际收益,而D公司仍支
付商标费。经税务机关质询,D公司对支付的商标费进行了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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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不应成为转移利润的手段
境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境外企业的技术或商标,并因此向境外企业支
付特许使用费,本是经营中常见现象。但实践中,有的支付明显不合理,重复
支付、未使用而支付、已过技术保密期的特许费支付等,成为利润转移的手段,
这些将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实例参考:境内 B公司每年向其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权费用,支付金额
按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同时该公司产品从母公司高额购进核心模组,
由于技术主要体现在核心模组中,购买价格已包含此技术价格,再按产品销售
收入全额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存在明显重复计算,已被税务机关列入反避税调查。
境内C公司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已经持续十年以上,经调查,同样的技术
已为同行业企业普遍应用和掌握,不再具有专有技术价值。通过与C公司约谈,
企业自行做了纳税调整。
境内D公司作为生产企业,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没
有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商标在生产环节并未带来实际收益,而D公司仍支
付商标费。经税务机关质询,D公司对支付的商标费进行了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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