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股东及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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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东及股东权利
本章大纲
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第二节 股东名册
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假设去年您有1000美元,如果买了达美航空的股票,现还能剩下49美元;
如果买了AIG的股票,剩下约12美元;
如果买了房地美股票,剩下约2.5美元;
如果买1000美元的啤酒,喝光后再把易拉罐送去回收站,还能换回214美元!
据说是陆家嘴最近流行的段子:
假设去年您有1000元,如果买了招商银行的股票,现还能剩下250元;
如果买了江西铜业的股票,剩下约166元;
如果买了中国船舶股票,剩下约120元;
如果买1000元的三鹿奶粉,喝光后再把空罐送回经销商,还能换回1000元!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一、股东资格的限制
 二、股东身份的取得
 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一、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
欲成为股东,必须首先具有股东资格。
 二、获取股东资格,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经
济权利的一个具体形式(强调平等)。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三、股东资格的限制
 出于维护经济安全及正常投资秩序的考虑,一些
特定群体的股东资格受到限制。
 (一)公权机关(政府部门、公检法等不能成为
发起人股东)
 (二)证券市场监管人员及市场从业人员
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发起人资
格
 (四)不具有本国境内住所的外国人的发起人资
格
 (五)公司成为自身股东的资格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二、股东身份的取得
 股东身份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
得两种方式。
 (一)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投资者基于其股权投资
(equity investment)而取得股东资格。
 1.公司设立发行
 2.公司增资发行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基于出资之外的合法事由取得而股东地位。
 1.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第186条的规定。
 举例:(1)张三,股权转移。(2)用于社会公益。
 2.继承。
 (1)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
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继承法。
 3.受让。有偿合同行为。另外讲述。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一般规则
 1.实质要件:投资者向公司出资或具有其
他合法取得出资份额或股权的事由。
 其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其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
权转让协议、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
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一般规则
 2.形式要件: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被记载
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
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
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二)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原则
 1.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
股权,但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
交付股票。
 (1)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
明书
 (2)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
市公司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2. 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
股权,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
或者没有变更记载。
 (1)对内:有权主张确认其股东身份
 (2)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3. 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
股权,但公司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
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对内:
 (1)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
 (2)公司不得以没有登记或者没有变更登
记为由对抗股东。
 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4.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对股东姓名进行了
记载,但股东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存在瑕疵。
 举例:(课堂讲授)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5.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
实际出资人或实际继受人并不相符。
 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形包括两类:
 其一,隐名股东。
 其二,盗名股东。出资人以现实世界中不
存在的虚拟人的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
购股份。
第一节 股东资格
 其一,隐名股东问题
 (一) “相对隐名”: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
 (1)对外:外部――对债权人而言,股东身份统一以工商
登记为准(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以维护登记公示
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2)对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股东名册有更高的
效力,公司和股东不能对原始记载反悔,工商未登记但股
东名册有记载的股东,对内有权主张股东权利。
 (二)“绝对隐名”:隐名股东的确权纠纷
 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只有出资证明书,可作内部债权
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
见稿》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
问题的处理意见》
 (三)隐名出资与干股的区别
 “干股”与新公司法第35条
第二节 股东名册
 一、股东名册的概念
 (一)概念:股东名册(list of
shareholders),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记
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簿册。
 (二)两种形态:纸质与电子
第二节 股东名册
 二、股东名册的置备及记载
 (一)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
33条规定
 (二)股份有限公司
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1)第97条
 (2)第131条
 (3)第140条第1款
第二节 股东名册
 三、股东名册的效力
 1.推定效力。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
 2.对抗效力。《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
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
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第二节 股东名册
 三、股东名册的封闭与在册日期
 (一)股东名册的封闭
 股东名册的封闭,是指为便于确定股东权的行使
主体,而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
 我国《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
 (二)在册日期
 在册日期(record date),是指在某一特定时
期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被认为是有权行使
股东权利的股东。在册日期可以独立使用,也可
以与股东名册的封闭同时使用。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一、股东权利的分类
 二、股东权利的内容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一、股东权利的分类
 (一)自益权与共益权

股权的行使是为了自己利益,还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共
同利益。
 (二)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
是否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
 (三)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
是否能够通过章程来加以限定。
 (四)一般股权与特别股权
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为普通股权,特别股股东享有的
为特别股权。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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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权利的类型
(一)分红权,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
(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三)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
(四)表决权:累积投票权
(五)查阅权
(六)提案权
(七)转让权
(八)回购请求权
(九)诉讼权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
 (一)概念
 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
股利的权利。
 (二)性质:期待性、社团性债权
 1.许多公司长期不分红
 2.有利润未必能拿到分红
 3.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 问题: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股东的固有权?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三)股利的概念和类型
 1.股利(dividend)的概念:公司从现在
或过去的盈余(surplus)中向股东所作的
给付。
 (1)美国:统称为“股利”,不作区分
 (2)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之
前,区分为“股息”与“红利”。股息是指按
确定的比率向其支付的公司盈余,红利是
指股息之外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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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利的类型
(1)现金股利:包括以金钱和期票的方式支付。
(2)股份股利:一般向同种类的股东支付
(3)债券股利:以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向股东分
配
 (4)其他财产股利:布匹、车票、上网时间、
通话时间等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四)股利分配的构成要件
 1.实质要件:有利润可分,我国公司法第
167条
 2.形式要件:公司适格机构作出分配决议
 (1)美国诸州:董事会决议
 (2)我国: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五)公司股利分配中的若干问题
 1.股份转让之后、股利分配基准日前未办
理股东变更手续,股利归谁?
 2.股东死亡之后,公司分配股利,股利归
谁?
 3.股东抛弃其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归谁?
 A.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前
 B.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后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 (一)概念:公司在清算之时,股东就公司的剩余财产
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
 (二)公司分配财产的位序(参照破产法第113条)
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2.职工工资、劳保、医保等
 3.社会保险费用、税款
 4.普通破产债权
 5.优先股
 6.普通股
 问题:在公司清偿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之后,又有未申
报的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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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
(一)法理基础
1.原股东先期投入之隐形成本
2.维持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利益
(二)发展与变化
1.公司存在调整资金需要的可能
2.坚持原股东的优先权会损及公司利益
(1)时间长,效率低
(2)放弃优先认购,会给潜在的投资者产生消极的心理暗示
(3)公司需要拓展新的股东
(三)我国的规定
1.法条:公司法第35条(举例)
2.实践: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问题:新增股本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固有权?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四、表决权
 (一)概念:股东就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权
利。
 (二)法理基础:为什么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主体拥有
表决权?
 (三)原则:按资表决(认缴 vs 实缴)
 (四)表决权的特殊规则
 1.股东另作规定:按人头表决是否可以?
 2.特殊股份没有表决权
 (1)无表决权股(non voting shares)
 (2)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公司法第104条
 3.累积投票规则:《公司法》第106条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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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1.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1)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
(2)书面行使,我国《公司法》第38条
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
3.表决权的信托行使:我国《信托法》第9条
美国法规定,表决权信托最长为10年
 问题:股东表决权能否买卖?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五、股东查阅权(知情权)
(一)法理基础:消除代理成本的最佳方式是公开

期权反转的典型案例
“股市花醉投资客,一剑霜寒五十州”
——《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美国)
“逃跑条款(escape clause)——律师的大蛋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Brand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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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的主体
1.在册股东(record shareholder)
2.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shareholder)
(1)要求在册股东授权
(2)向在册股东发出指令
第三节 股东权利
(三)查阅的范围(第34条)
1.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能否被查阅?
 2.公司的原始财务凭证能否供查阅?
 3.立法不周延的问题
 4.查询的“内档”和“外档”的问题
A.6.3
 (四)查阅权的限制
 1.持股时间
 2.持股比例
 3.“适当目的”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Shareholder satisfies 3 requirements
 (1) his demand must be made “in good faith” and for a
“proper purpose”;
 (2) he “describes with reasonable particularity” his
purpose and the records he wants to inspect; and
 (3) the records are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his purpose”
 And what is a “proper purpose”?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proper purpose
 1. Definition: No universally accepted definition.
RMBCA does not define the term at all.
 “a purpose reasonably related to such person’s
interest as a stockholder” Del. GCL § 220(b).
 2. Four categories: Shareholders’ purposes for
inspecting can be placed into 4 categories.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1) Evaluation of investment:
 A.to determine whether there has been mismanagement;
(if there are some initial grounds for reasonble suspicion)
 B.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stock’s market price currently
reflects its intrinsic value;
 C.to determine why dividends are not being paid; or
 D.to investigate any other aspect of the corporation’s
financial condition.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2)Pursuit of unrelated personal goals
 A. get access to trade secrets
 B. get hold of the shareholder list so that he can sell it to
a mailing list rental company for junk mail solicitation.
 Question: Only rare (and dump) shareholder would
concede. So management must convince the court,
which is a burden that management usually cannot carry.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3)Deal with shareholders as investors
 To contact his fellow shareholders to persuade them to
take some action regarding the corporation. Always
concerning the shareholders list.
 A. Hostility to management: desire to maximize the value
of his investment.
 B. Suit against corporation: in order to solicit them to join
in litigation against or concerning the corporation.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4) Pursuit of social and/or political goals:
 Example: P demands the right to inspect
company’s shareholders list and all records
relating to weapons and munitions manufacture.
 Purpose: to bring pressure on D to stop
producing munitions for use in the Vietnam war.
 To gain the election the election to the board of
one or more directos who would share his view.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Penalties: if the corporation without good
cause requires the shareholder to litigate to
exercise his inspection right, it would be
penalized.
 RMBCA §16.04(c): if the shareholder goes to
the court to get an order compelling inspection,
the court must require the corporation to pay the
costs.
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
 Who may inspect: Size or length-of-holding
requirements
 A. New York’s BCL§624:
 (a)who held his shares for at least 6 months,or who
holds at least 5% of any class of shares.
 (b)to examine certain documents
 (c)without showing any need or proper purpose
 B.Criticism: in favor of older or larger
shareholders. RMBCA abandon the similar prior
requirements.
Rights to be Informed
The Minutes of Two Boards’ Meeting
-Commercial Secrete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The list of Shareholders
-Facilitating hostile takeovers?
-Shareholding Percentage Requirements?
Financial accounts of the Company:
Balance Scheme
Rights to be Informed
 Q: Please pick up the items shareholders can inspect.
 1.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2. list of shareholders
 3. corporate bonds counterfoil book
 4. minutes of meetings of the shareholders
 5.minutes of meeting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 6.minutes of meeting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 7.financial reports of the company.
Case: Shanghai Automobil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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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出资或股份转让权
(一)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转让
1.出资的内部转让:没有限制
2.出资的外部转让:
(1)有限公司股东能否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出资份额,还是指其表决
权,抑或指人头?
(3)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能否引入竞价机制?
(4)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如无约定,是按照认缴的资
本比例,还是按照实缴的资本比例?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的过户登记是对抗要件,
而不是生效要件,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就是行使股权的人
《公司法》第33条
4.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3条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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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自由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
(2)转让方式法定: 《公司法》第140条、第
141条
(3)特定群体股权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
2.董事、监事和高管:《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
3.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3
条,三种
新公司法背景下的若干具体问题
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 公司法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1.这是补充性规则,如章程没有另行规定,则一
切合法继承人当然成为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
利。
 2.继承人为多人时
 3.当继承人为党政干部、军人等不得经商的人员
 4.当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 5.章程的效力问题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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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案权
1.概念:议题被纳入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
2.要求
(1)持股比例:3%
(2)提案时间:10日前
 思考:股东(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类比
第三节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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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份回售权
(一)概念
(二)条件
1.第143条第4项: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2.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
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
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
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九、诉讼权
 1.直接诉讼
 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监事,为什么不在被告之列?
 2. 派生诉讼
第三节 股东权利
 新公司法第150条、152条:
诉因:一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怠于行使诉权。二是
侵害行为来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他人。
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采单独股东权,对股东无限
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少数股东权,有持股比例和期间限制,
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以防
止股东滥诉。
被告:侵权人,包括董事、高管、监事、他人。
公司地位:可以作为第三人
程序审查要求:152条第2款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起诉的3种情形:拒绝起诉;不予理睬;情况紧急。
胜诉利益归属:归公司,但提起诉讼的小股东应当获
取费用补偿。
“公司消极陈述”:公司在大股东或其他控制人的控
制下,往往会作出消极陈述,口径与侵权人一致。所以,
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陈述,要谨慎采用“自认规
则”,提高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