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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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营改增政策讲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政策讲解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沈建法
2012年10月
内
容 提
• 一、 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二、“营改增”概况介绍
• 三、“营改增”试点主要政策
• 四、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示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1、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增值税?
•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我国1979
年引入,目前有170多个国家实施增值税。
•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 (一)仅对新增的价值征收。它消除营业税税
制下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
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增值征税,没
有增值不征税,多增多征、少增少征)。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二)采用凭票抵扣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凭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
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
予以抵扣。
• (三)价外税。即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
是价外税,(税金在价外,价税分离。专用
发票的格式设计就说明问题,价格+税金)。
• (四)无税成本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
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
制度下成本中包含了营业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相关知识:
•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
气体在内;
•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
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
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
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4)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5)“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即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6)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同样是指有偿提供
劳务
• (7)“境内”——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而非纳税人在境内,即只要销
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行
为发生在境内,而不管是否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是否在境内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都
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一些货物的转移、
使用、或无偿转让行为,虽没有取得相关的销售
收入,但是视同正常销售,予以征收增值税。
•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
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投资者;
•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二)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
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
安装服务)。
• 其划分的标准是: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
务,不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
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
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
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
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
系。(如销售冰箱和开宾馆,互不联系和从属)
•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
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3、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义务人。
对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
务但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
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
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为劳务是无形的,无法用
进口货物的办法——海关进行监管,即货物不用
设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4、增值税的税率
• 增值税设有三个档次的税率:标准税率17
%,低税率13%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零税
率。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为3%。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
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
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6、增值税纳税地点:
•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7、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 , 提供劳
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
业税 . 凡是销售动产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
纳增值税 .
•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
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
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
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
税率即可。 (计税依据:营业税=全额×税率,增
值税=无税价×税率)。
•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8、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
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凭证。
• (2)必须通过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认证。
• (3)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
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
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
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
用。
• (4)基本结构。购销双方名称、税号、数量、单
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等(金额=价款,无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9、什么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
准以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50、80、500、含),并且会计
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的增值税纳税人。
•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
位。
• (3)是增值税管理的分类方法。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10、什么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 (1)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 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中注明的税额
• (2)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 。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
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特殊项目也可适用,如
旅客运输、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改革前购入
等)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3)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也就是说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个
组成部分,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
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下列项目则不包括在内: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 (2)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
代缴的消费税;
•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
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
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 凡符合价外费用条件的,无论其会计制度
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11、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
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
务院决定。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
务;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
人自用消费品;
•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
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1、什么是“营改增”?
•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指将
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
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
纳营业税。
• 目前暂试点二个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
务业)。我市将在12月1日起对“1+6”类行业实
施“营改增”试点,“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
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
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包
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
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
询服务。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2、为什么要实施“营改增”?
• (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 现在的增值税只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还
是征收营业税,这样造成征收营业税的劳务不
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 (2)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
合
• 通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消除营业税的重
复征税,打通税制瓶颈,使服务业可实现专业
化分工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服务业大发展。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3、为什么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中实施“营改增”?
• (1)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 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
是现代物流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性服
务业中交通运输业占有重要地位;
• 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
扣的管理范围,运费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
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2)选择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
•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
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
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
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
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
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
技术进步。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4、“营改增”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哪些作用?
• (1)“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与产业链相融
合,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重复征税因素影
响,可以深化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发
展;
• (2)“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作用不仅体现在改
征行业上,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制造和流通领域增
值税抵扣范围和幅度,减轻税负的效果更为显著;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3)“营改增”后将建立覆盖货物劳务
和服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使服
务业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必然增强国际
竞争力,助推服务业出口和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
• (4)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小规
模纳税人占90%以上,其中超过半数的服
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的5%营业税税率降为
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负下降幅度超过
40%,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5、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
哪些准备?
•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
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
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
税务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控设备安装、
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 11月份领购的国税发票应在12月1日以后方可开具。
同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所属期2012年12
月份(即2013年1月份申报期)起,应向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般为每月15日前。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6、“营改增”总体方案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
•
• (1)涉及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
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金
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下步:铁路运输业、邮电通
信业、建筑安装业)
• (2)设计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
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即:租赁有形动
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出口适用零税率),
共5档税率。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3)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
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
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
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
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
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
税制度。(第一次提出对服务业出口退税)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5)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
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
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
和地方分别负担。
• (6)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
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
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如:免税、即征
即退、交通主要是差额征收政策延续、租赁合
同——未到期部分—营业税)。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7)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
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
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
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
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固定业户—回原地-营
业税,非固定业户——发生地(试点地区)-交增
值税,实施办法还有详细规定)。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 (8)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
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9)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
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
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
为在内容上、项目上有特殊要求)
三、本次试点行业政策讲解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1〕111号 )及其他相关文件
•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2、应税服务的范围
• 2、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 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6、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 7、增值税税收优惠
• 8、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
(财税〔2012〕71号)
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
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
2012年11月1日
(含深圳市)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
2012年12月1日
湖北省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营改增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
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
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关键字:境内,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
(1)关键字一:“境内”的理解
A、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本国企
业在境内提供…..、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
都是在“境内”的范畴——也可理解应税服务提
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也即发生在境内)。
•
•
B、即把握二点原则:
(1)属人原则(提供方)——境内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在境内应税服务。
(2)收入来源地原则(接受方)——即支付人
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
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也属于在境
内应税服务。
•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C、总结: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二种人—
—(1)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在
我市的企业(提供方) +(2)向我市提供
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服务(支付方)的
境外单位、个人(即:普通纳税人+特殊纳
税人=应税服务纳税人=境内)。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2)关键字二: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 A、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
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
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
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
• B、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
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
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解读:主要是指生产性服
务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3)关键字三:单位和个人。
•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总结:成为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二个条件=在
境内提供……+提供的服务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
交税方法:
我市企业(普通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
境外企业(特殊纳税人):在境内设有经
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缴纳,在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由境内企业(接受方)代扣代缴
(注意应税劳务与货物的不同点——货物
有海关代征、但劳务、服务海关无法代征,
必须用扣缴的办法进行管理,所以将仍由
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4)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
•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收入来
源地原则的特殊情况):
(一)完全在境外消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
务。
如在中国人在国外吃饭——提供方是境外单位和
个人,接受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但消费在完全
在境外——不是真正向境内提供(接受方和接受
地点都是境内才是真正的向“境内”)——国家
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
•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二)完全在境外使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
形动产。
• 如在境外旅游——包了一辆外国人提供的出租汽
车供团队使用——不是真正向境内提供——国家
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解读:“完全”是指开始、发生、结束的整个过
程都在境外。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什么是试点纳税人?
•
•
•
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
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
个人。试点地区指在国务院公布的试点省市行政区域
范围内(8省市+上海市)。
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我市办
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
当在我市地区内。
总结:试点纳税人——二种人——(1)机构所
在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提供方)
+(2)向我市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服务
(支付方)的境外单位、个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
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
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
为纳税人。(例:出租车公司的交通事故——
打官司——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案例】
• 2012年11月,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
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
自备运输工具在浙江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自
己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
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3、扣缴义务人
•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
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
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遵循:先经营机构——后
代理人——再接受方的扣缴顺序)。
• (2)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
与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
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营业税(双方同时在试点地区——扣缴增值税,
不同时在试点地区,仍扣缴营业税);
• (3)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
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案例2】
•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余姚J科技公司为境
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
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
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
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解读:因为代
理人+接受方都在试点地区内——则扣缴增值税),R
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
扣代缴营业税(注: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解读:
代理人在试点地区+接受方不在试点地区——则扣缴
营业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4、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方法——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
• 标准: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500万),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
• 补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解
读——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解读:不能选择);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可选择)。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
纳税人。(申请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
• 本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解读:超过标准强制认定,不到标准申请认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关于销售额的几点说明: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
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说明:增值税销售额是不
含税销售额);
(2)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
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
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
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3)如果纳税人已经达到销售额标准,则必须按规定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即适用17%的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
换算: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
合计÷(1+3%)。
•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
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
际情况确定(12月1日前,我市:2011年1-12月或2012
年1-7月前都超过500万元的必须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
有一项不到标准可以选择认定或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可选择是否认定。试点实施后即12月1日起
按总局一般规定执行,即超过强制认定)。
•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
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 1.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
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
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2、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
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税务管理上
采取限制措施:购买发票最高十万元版+每次25份+购买发
票时按上次开票额的3%预交税款)。
• 3、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
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 (1)一般规定
• A、即“营改增”的业务范围:简称“1+6”
• “1”是指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
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
• “6”是指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包括融资租
赁和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
• B、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为有偿提供
•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C、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 解读:主要涉及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消费性服务业的不纳入。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
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
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注:船舶
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
(2012)53号)
•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
动产经营性租赁;
•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
务。
•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 (2)特殊规定(视同销售、价格明显异常)
• A、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
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律师事务
所搞咨询活动——企业重组咨询——有特定对象——视同销
售。广场公众咨询——无特定对象——不视同销售)
• B、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
定。
•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
格确定。
•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3)不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1、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
• 2、下列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 (一)完全在境外消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
务。
• 如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完全发
生在境外的载运国内旅客的服务。(又如在中国人
在国外吃饭——提供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接受
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但消费在完全在境外——
国家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 (二)完全在境外使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
产。
• 如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完全发
生在境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接受方
是境内单位,但有形动产的使用在境外。如在境
外旅游——包了一辆外国人提供的出租汽车供团
队使用——国家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
缴增值税)
•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解读:完全是指开始、发生、结束的整个过程都
在境外。
• 3、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
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
•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
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活动。
•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限定职务性行为)。
•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服务(福利行为)。
•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税率为零(第一次提出)。
(三)税率和征收率
2、征收率
•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
• (1)小规模纳税人。
• (2)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
变更:
• ①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
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 注:公共交通的两大特点,一是对象不特定,二是路
线相对固定
(三)税率和征收率
• ②动漫企业
•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
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
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
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
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
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
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
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
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 ③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
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如2012-12-1日(不含)前购进
的固定资产出售,可按征4减半的简易计税办法处理)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应纳税额的计算:
•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
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
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适用对象: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 (a)销项税额的计算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
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b)进项税额的计算
•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案例】——一般计税方法
• 余姚某纳税人2012年12月取得交通运输收
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
(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
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取得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计算应纳增值税?
计算: 该纳税人2012年12月应纳增值税
=111÷(1+11%)×11%-10×17%-
20×17%=11-1.7-3.4=5.9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
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适用对象: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提
供的特定应税服务
•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
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
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案例】——简易计税方法
• 2013年10月25日,宁波Z巴士公司当天取
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计算按简易计税办
法应纳增值税?
• 应纳增值税=
• 85000÷(1+3%) × 3%=2475.73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应扣缴税额:
•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税率
• 特殊: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
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
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因为原扣交3%营
业税、税负差距过大)。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
率)×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案例】
• 2013年5月,某境外公司为宁波纳税人A提
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
该境外公司在宁波有代理机构,那么该代
理机构应扣缴多少税款?
• 答:该代理机构应该扣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
• 106万÷(1+6%)×6%=6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 (1)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如开具普通
发票时,就需要这样换算)
• (2)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如公交客
运公司、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
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
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务上已计提折旧)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3)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
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
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
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 (1)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 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 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4、销售额扣除的规定(差额征收)
• (1)允许扣除的项目
•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
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②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
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
扣除(不包括国内货代)。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
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
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
扣除。
• ④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
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仅指应税服务的价款)。
• 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
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案例】
•
余姚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
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货运收入
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
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
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
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
答:由于货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
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
÷(1+11%)+12÷(1+17%)=104.85(万元)。
•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
×11%+12÷(1+17%)×17%—0=15.42(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 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
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
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
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
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
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
确认证明。
•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3)计税销售额的计算(差额征收)
• ①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
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
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 ②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
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征收率)
•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 ③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上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指不含税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4)兼有多项差额征收项目的核算要求:
•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的,应根据适
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
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
额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货
物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
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的应
税服务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
售额。
• 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
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
末余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5、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
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
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
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扣减。具体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6、营改增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 (1)我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
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截至2012年12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
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
抵减,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 (2)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2月1
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2月1日(含)后因发生
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
已缴纳的营业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3)我省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前提供的应
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 (4)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
一条第(六)项(跨年度租赁),继续缴纳营业
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即:
“营改增”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执行完毕的,
在合同到期前,继续交纳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7.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种类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
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
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
3.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
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增值税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12年12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增值税额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
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
全不得抵扣。
接受交通运输业
服务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4.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
5.税收通用缴款书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8、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
•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
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
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1)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180天内)到税务机关
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有以下两种方
式:
• 一是纸质发票认证。指纳税人持纸质发票抵
扣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
发票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扫
描仪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
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
机关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
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
货运增值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
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
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
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参考国税函[2009]617号)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3)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的处理
•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
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
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
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
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具有客观原因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
项税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9.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事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备注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
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
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
货物;
主要考虑不能区分生产性、非生产性。
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0.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兼营
时)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时)
免征增值税项目(兼营时)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同时引入年度清算概念: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
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
部营业额)(仅用于无法划分部分,如水电费分摊)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用
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法确定该进项
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
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
项税额(如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解读:与销售有关的前三条,按公式。与销售
无关,改变用途的,按实际成本计算)
• 【案例】
余姚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
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
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
业将车辆作为专项为员工提供福利使用。车辆折旧期
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无残值。该运输企业需
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所对应的进
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
则进项税额转出额=5.1÷5×3=3.06万元
•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11、混业经营
• (1)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
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A.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 B.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 C.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案例】
• 某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出租车业务、仓储
服务,当期共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且未
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
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
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
高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则该公司当期
销项税额为117÷(1+17%)×17%=17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12、留抵税额的计算
• (1)政策规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2年11月31日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12月份有应税服务时)。
• (2)计算办法:根据《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规定: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
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
如:货物销项100,应税服务销项50,则货物应纳税额=
总应纳税额×货物销项100÷(100+50)=66.67%
•
解读:老留抵(2012年12月1日前的)按办法计算,新
留抵直接减除,不用按此办法计算。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3)“留抵税额”的来源
•
•
•
“留抵税额”的来源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中关于改革试点
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
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
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
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
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也就是说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
是中央和地方共同“债”,应税服务应征增值
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收入归属原因产生了
“挂账留抵税额”问题。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4)“挂账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一)计算原理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在实务中,当期销项税额容易按照应税货物、
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划分,但是当
期进项税额不容易按照应税货物、应税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进行划分,特别是一些应税
货物、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兼用购
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
•
也就是企业无法直接分清楚企业整体应纳税
额中哪一部分是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
税额,哪一部分是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无法直
接分清楚,那就按照比例去算。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计算原则
1、挂账留抵税额比例是按照照销项
税额计算,非销售额。为什么按照销项税
额的比例去划分,而不按照销售额的比例
去划分呢?主要原因是,应税服务纳入增
值税应税范围以后,税率相差较大(6%—
17%),按照销项税额更加合理。
2、按比例划分是应纳税额,不是进
项额的划分,所以要算出企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再去划分。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计算步骤
1、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计算企业
整体虚拟应纳税额。
(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0,就不用按照
销项税额比例划分应税税额了,其中留抵税额
包括挂账留抵税额和本期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应税服务留抵税额);
2、计算销项税额比例;
3、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按照比例
计算应税货物劳务的应纳税额;
4、比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
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取小值;
5、整体计算应纳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说
明:本年累计)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案例】
• 宁波某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31
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00万元,2012年
12月发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600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400万元,认证相符的进项
税900万元。应如何计算企业本月增值税应
纳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如果不考虑挂账留抵税额问题(说明:即允许抵减),企业应纳税税
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600+400)-(900+200)=-100万元
企业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说明:按
政策规定实际不能这样操作,因为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也一起抵扣了)。
(二)如果考虑挂账留抵税额问题,结果不一样(说明:即先不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按照销项税额
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
•
1、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0(因为已作挂帐处理)
2、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
期进项税额)=(600+400)-900=100万元
3、货物销项比例=600/(600+400)=60%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4、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货物的应纳税额,企业整体虚拟应纳
税额×货物销项比例×60%=100×60%=60万元
• 5、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
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比
较,取小值=60万元
• 6、应纳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00+400)(900+60)=40万元(说明:货物本期实际没有产生应纳税额,产
生的40万元是应税服务的税额,税单是40万元改征国内增值税)
•
7、期末留抵税额(说明:本年累计)=200-60=140万元
•
比较一下,考虑“留抵税额”问题多缴纳40万元,期末留抵
税额增加了40万元,看起来合计数还是相等,但对于企业就“提
前”缴税了。(由于处理比较复杂,请企业在11月底前尽量不产
生留抵税款)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说明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一条链接: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解读:服务发生原则——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
销售款项的含义。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应
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服务
发生前收到的款项不能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
• 发票优先原则——发票开出,无论是否收到款
项,一律必须做销售收入。与营业税规定相比,
增加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包括普
通发票。
• 有形动产租赁预收款的特别规定——提供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特例)。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案例】
• 1、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
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0日乙企业
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3年1月7日才付。虽然该企业收到
款项的时间是2013年1月7日,但由于其12月5日开始提供咨
询劳务,并约定12月10日付款50万元,根据规定无论约定的
付款日期当天是否付款,所以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
为12月10日,而非2013年1月7日。(合同约定为准)
• 2、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6日为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
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1月6日乙企业付
款200万元,2012年12月25日甲企业已就此项业务开具发票
寄交乙企业索取货款,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2年12
月25日,而不是2013年1月6日。(发票优先原则)
(六)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
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
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六)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 4、纳税期限: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
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
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
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起征点等方式(详见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 )。具体包括:
• 1、免征、减征增值税(14条)。纳税人用于免征增
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1)个人转让著作权。
•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格式、
内容)。
• (6)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
册在我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
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
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
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
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
的船检服务。
• (10)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
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
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
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
(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
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 (13)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与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应税服
务(除广告服务外)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4)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
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4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2、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
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
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提供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可以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和应纳税额。
•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
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
税的办法。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
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
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
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
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
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3、税收优惠的办理。
•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
或备案。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
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即征即退税收优
惠项目在办理优惠资格审批后还需要办理退税手续方
可享受税收优惠。
• 4、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 (1)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
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
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 (2)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
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
以放弃免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
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
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
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
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
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 (4)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同时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
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
执行。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 为了鼓励服务出口,国家对部分出口应税服务项目实
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 1、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项目
•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
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
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
•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
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
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
供的设计服务。
•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 2、出口应税服务免税的项目
•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
税。
•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5)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
•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
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
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
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
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
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
询服务。
•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四、相关会计处理
• 1、一般业务会计处理
• 2、挂帐留抵的会计处理
• 3、差额征收的会计处理
• 具体参照: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31号)
四、相关会计处理
• 1、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 (1)营业税企业是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交纳营业税的,在会计核算上,借记“主营业
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
业税”科目。这个营业额包含营业税,企业缴
纳的营业税作为成本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相关会计处理
• (2)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劳务改征增值税后,核算
方式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以及应纳税额等概念。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收取一个增值税额,即销
项税额。这个增值税额,对提供方而言,是向接
受方收取的;对接受方而言,是购进应税劳务时
所支付的。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
额部分,如为正数则作为应纳税额上交国库,如
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因此:
• 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与成本的核算是平行的二条线,
交多交少与成本无关,或者说互不相关。这是营
业税企业改征增值税后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四、相关会计处理
•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营业
收入采用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
售额,并以此计算销项税额或应征税款;试点一般纳
税人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
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
税额(购入农产品)。
四、相关会计处理
• 2、会计科目设置。
• (1)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确认、
抵扣、转出及缴纳等会计事项,应在“应交税金”
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
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或《小企业会计准
则》(2013年1月1日起),应将“应交税金”改
为“应交税费”科目,并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 (2)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
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
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
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等专栏。
四、相关会计处理
• (3)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
扣的增值税(即留抵税额),贷方余额,
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四、相关会计处理
• 3、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 【案例】 2013年1月,余姚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
100万元(不含税),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按
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
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10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四、相关会计处理
• Ⅲ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
理:
•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
• 贷:应收帐款:222000
Ⅳ交纳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8000
• 贷:银行存款 148000
四、相关会计处理
• 4、简易计税方式会计处理:
• 【案例】
• 2013年10月25日,宁波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
公交乘坐费85000元,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
应纳增值税85000÷103%×3%=2475.73元,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借:现金 85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524.27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75.73
四、相关会计处理
• 5、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用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 【案例】
• 2013年1月,余姚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
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技术维护费40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
纳税额1816元。
• Ⅰ.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发票时)
•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16
• 贷:银行存款 1416
•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时)
• 借:管理费用 400
• 贷:银行存款 400
• Ⅲ.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816
• 贷:管理费用 400
•
递延收益 1416(固定资产转入递延收益 )
四、相关会计处理
• Ⅳ.以后每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
举例)
• 借:管理费用 35.4
• 贷:累计折旧 35.4
• 借:递延收益 35.4
• 贷:管理费用 35.4
• (实际不产生管理费用,递延收益 最后也
借贷冲平)
四、相关会计处理
• 6、挂帐留抵的会计处理
•
(1)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
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挂帐处理)。
•
(2)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
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
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挂帐处理) 。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
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
(3)“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
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
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四、相关会计处理
• 【案例】宁波某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
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00万元,2012年12
月发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600万元,应税服
务销项税400万元,认证相符的进项税900万元。
应如何计算企业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相关会计
处理?(计算过程见PPT-99)
• (1)月初先做好转出处理(先挂帐处理)
•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00万元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万元
• (2)实际允许抵扣时(再转入抵扣)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万元
•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60万元
四、相关会计处理
• 7、差额征收的会计处理
• 【案例】余姚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2012年12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
元,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
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公路、内
河货运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
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
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单位:万元)
四、相关会计处理
• 答:由于货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
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
(185+3-50)÷(1+11%)+12÷
(1+17%)=104.85(万元)。
•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
÷(1+11%)×11%+12÷(1+17%)
×17%—0=15.42(万元)。
四、相关会计处理
•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分二步走)
• 第一步:
•
借:银行存款
2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185+3)
÷(1+11%)×11%+12÷(1+17%)×17%
• 第二步:
•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50÷(1+11%)×11%]
•
贷:银行存款
50。
• (最终应交增值税是20.37-4.95=15.42,与前面的计算结果
一致)(计算上可以扣额,但会计科目处理上实际上有扣税
的效果,应纳税额二种处理结果都一样,即15.42)
文化建设基金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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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广告业
计税依据:销售额(差额征收——差额销售)
税率:3%
申报:按月申报。
差额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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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
1. 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服务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 以上内容难免遗漏和不当之处,如有问题
请直接咨询当地国税部门,也可拨打12366
电话咨询!
• 其他相关内容可查阅余姚市国税局外网—
—营改增“专栏!
• 1、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
服务除外)
•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
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3、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
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特别规定);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