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99.11.24偷竊
偷竊個案處理分享 資料來源:台灣心理諮商網-班級經營資訊網、教育部輔導網站、諮商實務有聲圖書(一)4、 http://tw.myblog.yahoo.com/jw!u5fPpnqXEQOIwFWld6xmkZWq/article?mid=135 偷竊行為的成因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簡介 分享與討論 1. 2. 個人因素 生理因素 心理因素 偷竊行為 成因 (1/4) 實例分享 1) 好逸惡勞:易受物質引誘,想不勞而獲 2) 佔有慾的需求:不告而取 3) 不正常的情緒發洩:強迫性行為 輔導方法 簡介 4) 愛的需求 5) 被承認的需求:同儕承認 分享討論 1. 家庭因素 偷竊行為 成因 (2/4) 父母忙於生計 實例分享 2. 父母過於放任 3. 父母過於嚴苛 4. 父母身教不佳 輔導方法 簡介 分享討論 1. 學校方面 偏重道德教條忽視行為實踐 2. 課業適應不良 3. 忽略法律常識 4. 學校活動無法滿足 5. 偷竊行為 成因 (3/4) 同儕朋友影響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分享討論 1. 社會因素 社會急功近利的風氣 2. 傳媒影響 3. 社區冷漠 4. 誘惑太多 5. 偷竊行為 成因 (1/4) 青少年次文化影響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分享討論 諮商實務有聲圖書4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1/3) 輔導方法 簡介 分享討論 偷竊行為的內在動機 1. 生活所需 2. 缺乏所有權觀念 3. 心理病態 4. 報復心態 5. 同儕影響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2/3) 輔導方法 簡介 分享討論 影片處理過程 1. 了解學生狀況 2. 3. 1) 2) 3) 4) 同理 什麼原因想做這件事 媽媽不給錢→感受不到母親關心 什麼經驗讓你感受到不關心? 和父母談 1) 同理 2) 一起瞭解孩子的動機 3) 如何幫助孩子(關心需要、管制零用錢) 與學生一起討論如何改變 1) 具體舉出作法(關心) 2) 自己可以做些什麼讓他們感到開心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3/3) 輔導方法 簡介 分享討論 輔導人員的重點 1. 真誠、溫暖、支持、瞭解的態度建立關係 2. 了解行為是偶發性還是習慣性。 3. 偷竊行為的動機和背景。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1/5) 分享討論 嫌惡刺激 過度矯正法 飽足策略 鬆弛訓練法 角色扮演法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2/5) 分享討論 自我管理方案 1. 2. 3. 4. 偷竊的動機? 有什麼不能滿足需要? 找出最易導致偷竊行為發生的情境 協助找出克服偷竊行為的方法 自我指導治療 1. 觀察自我內在語言 2. 改變自我內在語言 3. 現實生活情境的練習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3/5) 分享討論 核心概念 • 愛與自尊的需求→自我價值→自我認同→成功 輔導老師的態度 1. 2. 3. 4. 5. 6. 重視現在行為,而非感情與態度。 強調現在,不重視過去。 強調價值判斷。 強調意識,排斥潛意識。 排除懲罰。 強調責任的觀念。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4/5) 分享討論 具體做法 • • • • • • • • • • • 教導:較佳途徑。 示範:有關責任問題及需求滿足等。 涉入:與學生心理融合。 設限:輔導時間、符合生活體驗。 對質:發現自己的不一致。 角色扮演:瞭解他人與自己的反應或觀感。 建立契約:工作進度及獎賞。 經驗分享:提供參考架構。 具體目標實現的監督:目標確定及實踐監督。 鼓勵:給予愛和被愛的需求。 團體方式:成員間互相學習彼此討論。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5/5) 分享討論 行為問題背後的原因 法律知識 偷竊行為 成因 實例分享 輔導方法 簡介 建議與回饋 分享討論 摘自網路 內在語言是人類的自我對話系統,人們經由自己和 自己的對話,建立對事情的看法及感受。 理性的想法:符合事實、合理、合邏輯。 非理性的想法:不合理、荒繆。 對於事件的非理性想法 我喜歡如此→我應該如此 1.我喜歡別人讚美我→我應該得到別人的讚美,否 則好難過;老師、同學若只讚美別人,沒讚美我, 心就很不是滋味兒。 失望、可惜→糟透了、完蛋了 2.這次月考沒考前十名好可惜or好失望→真要命, 好糟啊!這次沒考前十名,真不想念了。 合理的想法 ※「我應該得到每個人的喜愛和讚美」 合理想法→能得到別人的喜愛和讚美,當然是很好, 但即使沒有,我們仍可接受自己,不看低自己。 ※「我必須很能幹、完美;而且在各方面都很有成 就才行」 合理想法→事情做得好,各方面都有成就,當然最 好,但人難免會犯錯,總會有缺點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加重竊盜罪」乃是攜帶有危 險性的器物,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先共同策畫、共同執行,足以構成刑法第二十八條 的「共同正犯」,所以都必須負起竊盜罪的全部刑事 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恐嚇取財罪」,依法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