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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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二章
• 重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
基本原则的特征 现代国际法的七项基
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难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
关系
• 学术前沿问题: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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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讲授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概述
《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
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案例分析题
• 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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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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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中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 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整体国际法体系的原则
• 首先,从属地效力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在全球各区域适用
的普遍性原则,它有别于仅在某个地理范围适用的区域性原则。
• 其次,从属人效力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
类国际法主体适用,而且对所有国家和所有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
束力。
• 最后,从属物效力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各个分支部门,不同于仅适用于特定国际法部门或领域的国际法
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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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 首先,一项国际法原则,如果仅仅是在某一区域或一部分国家得到
接受,这必然会影响到它的适用和效力范围,也就不可能成为整个
国际法的基础。
• 其次,这表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被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法律原则。
–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起到法律
原则应有的指导、保障和协调作用
• 首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原则,既为现有的其
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所确认,也对国际法的法律秩序起到前
瞻性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 其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起到法律原则通常所具有的一般性的作
用。
• 再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类别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关
系密切,通常依赖于有效国际法渊源和文件的证实,但并不完全受
制于这类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
• 最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这一特征还表明应与国际法的价值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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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
• 强行法指必须绝对执行、不得任意违反或更改的法
律规范。
•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强行法的界定,国际
强行法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国际强行法必须是国际社会整体接受或者绝大多
数国家接受的国际法规范。
– 第二,在效力上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不仅与国际强行法
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规则将归于无效,而且国际强行法
本身也只能因具有同等性质的国际法规范而变动。
– 第三,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秩序的理念密切相关,其
主要目的是维护国际社会及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道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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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之间具有一些共
同的特性:
– 首先,两者都是经过国际社会整体或者绝大多数国家
所接受或承认的国际法规范。
– 其次,两者在效力上都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制度,共同位于国际法体系的顶端。
– 最后,两者都体现和维护了国际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
和全人类根本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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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之间也存在明显
的区别:
– 首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指
导性的法律原则,而绝大多数被认为是国际强行法的
规范通常是特定国际法部门或特别国际法的具体规则
或制度,例如海洋法中的海洋自由规则。因此,两者
在法律适用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 其次,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
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而根据现有国际法的规定,国
际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国际条约和国际责任的法律关系
方面。
– 最后,在所起到的作用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
原则所应起到的较为广泛的作用,而国际强行法主要
是使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规则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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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既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也必
然随着国际法的不断进步而有所变迁。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与整个国际法体系
的发展和演变密不可分。
– 一方面,从众多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中归纳出了
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法原则;
– 另一方面,这些脱颖而出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其在国
际交往中的普遍指导意义,又派生或引申出若干新的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为后者的产生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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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开始受
到重视。
• 一战之后,一些旧的国际法原则、制度遭到彻底破
坏,同时又使国际法基本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在整体上开始确立,是在二
战之后,表现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成立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不断完善。
• 综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法发展的方向。
• 现代国际法的晚近发展表明,受一些新的因素影响,
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国际法应有价值,正处于
渐进的变迁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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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
原则的规定
• 《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在现
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 《联合国宪章》形式上是基于一般国际法而制定
的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实质上是一项对全
球一切国家产生普遍影响的最大公约,是现代国
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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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
法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
– 主权所体现的国家至上性或自主性,并非不受任何因素
的制约,这与合法性的理念密切相关。
– 由于国家是主权的,因而是平等的。国家间平等,是国
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必然结果。主权平等应有四个要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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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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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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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在法律上平等;
(2)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
(3)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
(4)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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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 限制乃至全面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是20世纪
以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结果。
– 从禁止的范围来看,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
则不仅禁止正规的侵略战争和武力兼并,而且一切武
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行为,
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 《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也为合法使用
武力规定了几项例外: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
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和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
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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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密切
相关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 从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开始倡导的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原则,经过《国际联盟盟约》和1928年
《巴黎非战公约》的发展,随着联合国的成立而得以
全面确立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表明,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
端,这已成为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一项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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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 现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被赋予了不同于以往
的内涵:它不仅仅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
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
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
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所谓“内政”或“国内管辖事
项”,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
理的那些事项,如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对外政
策等。
– 干涉别国内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武装干涉之
外,还有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包括
在他国收买代理人,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
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等较为隐蔽的方式。现代国
际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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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约定必须遵守” 既是条约法上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又是一项古老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
家对于其因国际习惯和条约所承担的一切义务都必须
善意履行。
– 由于国际社会的分权性质,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较弱
的法,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时有发生,国际法在国际关
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严重损害。
– 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切实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为了切实增强国际法的有效性,除了强调各国善意履
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外,还应完善国际法上的责任制
度,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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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际合作原则
– 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就是国际法
律合作不断加强的历史。现代国际合作的形式、层次和
合作领域都有了极大的丰富。
– 顺应这一趋势,《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作
为其宗旨之一,从而使国际合作迅速演变为一项具有普
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阐明国际合作原则的内涵。
– 联合国大会在其后一系列决议中也特别强调和重申国际
合作原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
尤其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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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民族自决原则
– 民族自决被确立为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
《联合国宪章》生效之后。《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
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
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
平。”由此,民族自决第一次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规范。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中,联合国大会通
过了一系列宣言和决议,使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进一步
明确和发展。
– 有关民族自决的长期实践表明,自决权的行使往往与国
际范围内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运动密切相关,它不仅仅是
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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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节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源于中国与印度、缅甸的共同
倡导,其主要内容为:
–
–
–
–
–
第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互不侵犯;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
第四,平等互利;
第五,和平共处。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宣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的主要贡献之一。在和平
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之前,其中的一些原则已经出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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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12月31日,当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
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
举行谈判时,由周恩来总理在谈话中首次提出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
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在序言中正式写入这五
项基本原则。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中占
有重要地位,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变迁和实践
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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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节
• 继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之后,中国在20世纪50至
60年代分别与苏联、印度尼西亚、德意志民主共
和国、古巴、索马里等周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签署了载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的联合文件;70年代以来,又在与意大利、比利
时、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建交公
报或双边条约中明确规定以这五项原则为指导双
边关系的基本准则。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被规定在许多双边和多边条
约、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包括政府声
明和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的决议,并出现在许多
记者招待会、政治家的演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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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节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议也产生
了重要的影响,例如非洲国家在1958年和1960
年的会议上都提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对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
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有着直接的影响。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中占有重要
地位,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变迁和实践具有重
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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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节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宣告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发展作出了有意义的贡献:
– 第一,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有
系统的和结合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 第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提法,突出了相互
的概念,从而表明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
质的原则;
– 第三,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有法律平等和经济
平等相结合的效果,因此,平等是实质的,而不单纯
是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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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对尼加拉瓜进行军
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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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
科林托、桑提诺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
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
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
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
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
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
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尼加拉瓜
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
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
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
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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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要求法院将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
5月10日,法院发布命令,拒绝了美国提出的把此案
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的要求,指示了临时措施。11月
26日,法院结束了此案的初步阶段审理,就法院的管辖权
和应否接受该案的先决问题以15票对1票作出了肯定判决。
法院初步判决后,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
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根据《法院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
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1986年
6月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
的实质问题作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
在初步判决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尼加拉瓜提出的法院
管辖权的依据和美国的种种初步反对主张,最后驳回了美
国的反对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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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在实质案情的审判阶段,法院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
的事实和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考虑到美国在其1946年接
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对涉及多边条约的案件作了
一项保留,法院决定审查本案实质问题时不适用条约法而适
用习惯法,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法院有必要从《联
合国宪章》、1928年的《国内冲突中各国权利和义务公约》、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65年《关
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以及1974
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等重要国际文件中确
定习惯法规则存在的证据。通过考查,法院认为下述原则或
规则为可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的内容:
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法院指出,关于此原则的“法院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
和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特
别是第2625号决议即《关于国家间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国际法
原则宣言》。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意时即表达了将该原则
视为独立于宪章之类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法原则的
法律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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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习惯法中所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允许若干
例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即是一例。对一场进攻的回击
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回击是否遵守了“必要性”与“相称性”
的要求。而且,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
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法院认为,“武装进攻”应
理解为不仅指一国正规武装部队越过国际边界的行动,也
包括一国向另一国领土派遣武装团队,条件是此等行为由
于其规模与后果,如果为正规武装部队所施即可视为武装
进攻。
法院并不认为“武装进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叛乱
分子以提供武装、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此外,
法院确认,在习惯国际法中,不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中美
洲特有的,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未受到武装进攻之受害国
提出援助请求时行使集体自卫。习惯法亦要求受害的国家
应宣布它遭到了武装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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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2.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处理其事务
的权利。各国关于该原则之存在的“法律确信”在许多场合
表达出来,如美国与尼加拉瓜都参加了的许多国际组织和会
议所通过的诸多决议与宣言。这些决议与宣言表明美国和尼
加拉瓜承认该原则为普遍适用之习惯原则。至于习惯法中该
原则的内容,法院认为包括如下要素:所禁止的干涉针对的
必须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如择政
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决定对外政策);干涉使用的
是强制手段,尤其是使用武力,而不论是军事行动这种直接
的干涉形式,还是支持在另一国家的颠覆破坏活动的间接形
式的干涉。法院还指出,那种认为习惯国际法中存在着一项
支持另一国内反对势力的一般干涉权的观点没有得到各国实
践的赞同;事实上,美国和尼加拉瓜亦均不赞成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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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对于针对非武装进攻行动的集体对抗措施的合法性问
题,即:若一国对另一国的行动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第三
国对该行为国采取等于干涉其内部事务的对抗措施是否合
法?这类似于在遭到武装进攻的场合行使自卫权,但导致
报复措施的行动没有武装进攻那么严重,不构成武装进攻。
法院认为,根据现代国际法,国家不具有对非武装攻击行
动实施所谓“集体”对抗措施的权利。
3.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法院认为,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和领海,
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
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
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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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在阐明了可适用的法律原则之后,法院将此等法律原
则适用于案件事实,以绝大多数赞成票的表决就下述几个
问题作出判决:
1.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尼加拉瓜指控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
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
供训练、武装装备和财政支持。
美国并不否认上述事实。但它一方面坚持说,美国政
府没有直接参与上述活动;另一方面辩解说,上述活动是
出于“集体自卫”。为了证明“自卫”,美国提出尼加拉
瓜曾向萨尔瓦多境内反政府武装运送武器,并指责尼加拉
瓜进攻洪都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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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指出,根据调查,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是根
据合同由美国政府雇佣的,所以美国政府对上述活动负有
直接责任。法院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评价上述活动,认
为它们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除非美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
抗辩能够成立,即满足了行使自卫权的以下条件:(1)尼
加拉瓜从事了对萨尔瓦多、洪都拉斯或哥斯达黎加的武装
进攻;(2)有关国家认为它们是尼加拉瓜武装进攻的受害
者,这些国家要求美国提供帮助;(3)美国的行动符合自
卫行动应是确实必要、行动规模应与攻击规模相称的原则。
对此,法院认为每一项至少都无法作出肯定的答复。因此,
法院判定,美国的所谓自卫不能成立。美国的上述行动违
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
和以武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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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2.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加拉瓜内政的
干涉
美国否认它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是推翻尼
加拉瓜合法政府。但它承认,其目的是迫使尼加拉瓜政府
改变其内外政策。
法院指出,尽管美国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尼加拉瓜
政府,但美国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
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
帮助该另一国境内目的在于推翻其政府的武装力量,此等
支持、帮助行动无疑构成对该另一国内政的干涉,而不论
该提供支持国具有何种政治动机。因此法院判定,美国以
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
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
国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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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3.“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
提供合法根据
4.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判决,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
攻击尼加拉瓜港13、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13布设
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
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
家领土主权原则。这些行动不能因所称尼加拉瓜在萨尔
瓦多的活动证明是正当的;假定尼加拉瓜的活动确实存
在,此等活动也不能赋予美国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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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还逐个审查并最终拒绝了美国为其行动辩
解的其他理由。关于所称尼加拉瓜政府违反了它对尼加
拉瓜人民、美国及美洲国家组织所作的某些庄严承诺的
抗辩,法院指出,它不能设想创造一项所谓“意识形态
的干涉”的原则,即一国有权因为另一国奉行某种意识
形态,或选择了某种政治制度而干涉后者。关于指控尼
加拉瓜违反人权的抗辩,法院指出,美国的使用武力不
可能是监督或确保尊重人权的适宜方法。
法院判决宣布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再不采取任何
上述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且有义务对上述行为给
尼加拉瓜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要求争端双方履行其国际义务,根
据国际法,以和平手段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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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院
的管辖权问题。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
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
际习惯法规则。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构成严重
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由
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美国的抗辩主要是反对国际法院
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是,在实质案情审理阶段,法院对上
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含义和约束力都作了较为
深入的剖析,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极
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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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思考题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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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3.简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简述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5.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简述不干涉内政原则。
7.简述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简述国际合作原则。
9.简述民族自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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