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第十章条约法
第十章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 • 重点:条约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能力 和缔约权,条约的谈判、签署和批准,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 用,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 施行,条约的无效。 • 难点:条约、习惯和条约法的关系,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解释 。 • 学术前沿问题:在条约的保留、适用 和解释等方面的新发展 。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 • 讲授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条约和条约法概述 条约的缔结、生效和修订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 案例分析题 • 课后思考题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一节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一节 一、条约的概念和条约法的编撰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 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 条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 1949年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开始了系统的条约法编纂工作。 • 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一节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适用于国家之间缔结的条 约,其第2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所 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 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 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公约本身也采取了条约 的形式,但与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意义上的条 约有所不同,这类公约是条约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一节 二、条约的名称和特征 • (一)条约的名称 – – – – – – – – – 1.条约。 2.公约。 3.宪章、盟约、规约。 4.协定。 5.议定书。 6.换文。 7.宣言。 8.谅解备忘录。 9.联合声明、联合公报。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一节 • (二)条约的特征 –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条约的缔约方 必须是在国际法上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 约法公约第2条都明确规定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条 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关条约法公约的规 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条约的缔结 和内容,均不得违反国家的自愿同意和国际法上的 强行法。 – 3.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立国际法主体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条约关系到缔约各 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 规则,是非常严肃的,通常都采取书面形式。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一节 三、条约的分类 • 1.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这是按照缔约方的数 目进行的分类。 • 2.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这是按照条约缔结程 序的繁简程度进行的分类。 • 3.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文化条约、科技条约、 边界条约等。这是按照条约的内容进行的分类。 • 4.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这是按照条约的 法律性质进行的分类。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一、条约的缔结 • (一)缔约能力 –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 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 1.国家的缔约能力 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具有完全的和固有的缔约 能力。 – 2.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 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缔约能力 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的公约第3条都不否认其 他国际法主体所参与条约的法律效力,间接承认了国 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成为条约 的缔约方。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二)缔约程序 – 缔约程序通常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 1.条约的谈判、议定和认证 • • • • 条约的谈判是谈判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 谈判是缔结条约的开始。 谈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议定条约的约文。 在条约正式签署前,谈判各方还需要对约文进行认证。 – 2.条约的签署 • 条约的签署或完全签署,除了具有认证约文的效力外,还可 以表示签署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 签署是表示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 签署条约时应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3.条约的批准 • 条约的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 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 •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重大的条约需要得到批准才对缔约国有 约束力,如果拒绝批准,条约也就无效或者对拒绝批准国无 效。 • 批准这一行为是国家所独有的,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 意义,是国际法和国家宪法相互联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 批准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 正式确认是与国际组织的条约缔结有关的表示其同意受条约 约束的行为,相当于国家的批准行为。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4.交换批准书、正式确认书 • 有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正 式确认书等法律文件。 • 批准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 署。 • 批准书内容包括条约的名称、签署日期、声明条约已经批准、 保证条约将予遵守等。 – 5.条约的加入 • 条约的加入是指在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签署后,未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 条约的加入是未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成为缔约方 或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 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际公 约。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三)条约的保留 – 1.保留的概念和特征 •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 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 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 时的法律效果。 • 条约的保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第一,保留是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单方面的声明行为。 – 第二,保留必须是一项正式的书面声明,而无须冠以“保留” 的名称。 – 第三,保留一般在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时提 出。 – 第四,保留是为了使条约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提出保留的国家 或国际组织,其实质意义是保留能够排除其本可能承担的条约 义务。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2.关于保留的条约法规则 • 根据1969年和1986年两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或 一国际组织均有权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 提出保留,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 第一,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 第二,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 第三,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 • • • 国际法学 关于对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保留的程序,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二、条约的生效、登记和公布 • (一)条约的生效 – 条约的生效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双重意义。 –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本身在国际法上成 立,并对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 在国内法中,条约的生效通常是指缔约方完成国内的 条约批准程序,使条约在国内法中产生法律约束力。 – 实践中,如果缔约方完成条约批准程序的数量不能满 足相关条约规定或缔约方另行协议的标准,条约本身 尚不能生效,从而也不能实现条约对相关缔约方的生 效。 – 对于双边条约来说,这种区分并不明显。 – 对于多边条约来说,这种区分具有了实际意义。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1.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 • 第一,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这种方式多用于经济、贸易或技 术合作协定。 • 第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三,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 – 2.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 • 第一,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约束之日 起生效。 • 第二,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 日起生效。 • 第三,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 准书后生效。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二)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 现代国际法的条约登记制度源于国际联盟时期。 – 联合国成立后,继承和改进了国际联盟关于条约的登 记制度。 – 与国际联盟的规定不同,国际联盟将登记作为条约生 效的条件,而联合国未将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必备条 件。 – 未登记的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仅是不能在联 合国机构上援引。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三、条约的修订 • (一)概述 –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 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 条约缔结以后,往往由于国际局势和其他各种情况的 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条约的修订区分为修正和修 改。 – 条约的修正指原条约全体当事国通过协议对条约的修 订,条约的修改指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在彼此间对条 约的修订。 – 如果修改的条约条文经由当事国全体接受,那么修改 也就成了修正。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二)条约的修正 – 多边条约一般都含有修正条款。具体规定条约修正的 程序、生效的必要条件以及效力。 – 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修正的 一般原则:“条约得以当事国之协议修正之。” – 条约法公约对提出条约修正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在 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条约的具体规定行事。 • (三)条约的修改 – 关于一个多边条约的几个当事方彼此间修改条约,条 约法公约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1)该条约规定有进行这种修改的可能。 • (2)该条约不禁止这种修改,并且这种修改不影响其他当 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涉及任何如予损抑即与有效实行整 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的规定。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三节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三节 一、条约的遵守 • 在当代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指条约当 事方应善意履行有效的条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是条约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条约效力的 依据。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来源于古罗马法的概念“约定 必须遵守”。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经过国家的长期实践和国 际仲裁和司法实践所支持并由许多国际公约所确 认的结果,并得到国际法学说的支持。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二节 • 理论上,国际法学者历来重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 实践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为许多国际法院判例 和仲裁庭的裁决所确认。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包括两个同等重要的方面:条 约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和善意履行条约义务。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已经被《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等编撰为国际法的成文规则,标志着这一原则在 国际法上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承认。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三节 二、条约的适用 •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从何时开始 至何时为止。一般地说,条约是自生效之日起开 始适用,没有追溯效力。 • (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 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 事国之约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三节 • (三)条约在当事国的国内适用 条约在当事方的国内适用主要涉及条约在国内法 中的地位以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 (四)条约的冲突 – 条约的冲突是条约适用中的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 除涉及国际强行法规则外,条约的冲突并不涉及效力 问题,而主要是两个条约规范能否并存以及何者优先 适用的问题。 – 解决相冲突条约的规则包括: • 1.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先后两个或几个条约的冲突。 • 2.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先后两个或几个条约的冲 突。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三节 • (五)条约与第三国 – 条约的第三国是指条约缔约国以外的所有非缔约国。 – 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 束力,对第三国没有约束力,即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 务也不给予权利。这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 条约不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是以未经第三国同 意为条件的,但是如果改变了这个条件,缔约国是否 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呢?《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第35、36、37、38条作出了规定。 • • • • 国际法学 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3.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4.条约的规定成为国际习惯法。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三节 三、条约的解释 •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 剖析明白”。 • 条约的解释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条约的解 释权,二是条约解释的规则。 • (一)条约的解释权 – 1.条约当事国的解释权。条约的当事国最了解缔结条 约的意图以及条约的各项条款的真正含义,因此条约 的当事各方有权解释条约。 – 2.国际组织的解释权。理论上,国际组织对本组织的 创设条约、公约或宪章有权解释。 – 3.国际法院和仲裁机关的解释权。国际法院和仲裁机 关并不当然具有条约的解释权。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三节 • (二)解释条约的规则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对条 约的解释规则进行了规定。 – 公约所确定的解释规则,意在表现为构成一个整体的 单一规则,具体地说: • 第一,关于条约解释的通则,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 应作为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单一规则来适用。 • 第二,第31条所规定的解释规则的顺序,并不是规定了这些 解释规则的等级关系。公约规定的这种表面上的次序,只是 出于解释方法所存在的逻辑关系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其法律 义务考虑的结果。 • 第三,善意解释原则在条约解释规则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并 和该公约第26条所规定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相互支持。 • 第四,条约的用语、上下文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解释条 约时应考虑的三个要素。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四节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四节 一、条约的无效 •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 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或自撤销时无法 律效力。 • 条约的无效可以分为条约的相对无效和条约的 绝对无效,应根据情形加以区分。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6条至第53条对条约 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四节 • (一)无缔约能力 如果一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 事后追认,则该条约无效。 • (二)错误 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并且此项错误涉及—国 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的必要根据的 事实或情势时,该国可以援引条约的错误撤销 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 • (三)诈欺 当一国被另一谈判国的欺骗行为所诱而缔结条 约时,该条约无效。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四节 • (四)贿赂 如果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对方代表使其同 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则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为理 由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 • (五)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意思表示,系以行为 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加的强迫而取得的,应无 法律效果。 • (六)与强行法相抵触 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的无效。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四节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 (一)条约的终止 –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的发 生而造成条约失去效力的法律情况。严格地说,条 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的法律效力的终止。条约的终止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 1.条约到期。 – 2.条约履行完毕。 – 3.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 4.条约被代替。 – 5.退约。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四节 – 6.条约履行不可能 – 7.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 – 8.单方面终止条约 原则上,条约不能单方面废止,但是在下列情况下, 国际法允许单方面终止条约: • (1)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根据国际法“对不履行者不 必履行”原则,如有缔约一方违反条约义务,则他方有权 宣布废除条约。 • (2)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指“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并同意 受其约束时存在一个前提,即缔约时的情况保持不变,一 旦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事国可以援引该理由 要求终止、暂停施行或者修改该条约”。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第四节 • (二)条约的暂停施行 – 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条约缔结生效后,由于某种原 因的出现,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实 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 – 条约的暂停施行不同于条约的终止。 – 条约的终止是指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失去效力。 而暂停施行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 或全部,但条约本身并未终止,必要时可依据一定 的程序恢复条约的施行。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事国可援引 一方违约、依条约规定、后订条约默示同意、全体 当事国同意以及情势变迁等理由,对条约暂停施行。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隆端寺案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 东部的一处高地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 柬、泰发生争端。争端源于1904年至1908年暹罗(泰 国的旧称)与柬埔寨(当时系法国的“保护国’’)的 划界期间,暹罗与法国签订了一项划界条约。为实地划 界.条约规定由法国人和暹罗人共同建立划界委员会, 以划定双方的确切边界。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按1904年的条约规定,两国在扁担山山脉东部地区 的边界是该山的分水岭。为确定这段地区的边界线,划 界委员会于1906年2月2日举行会议,决定由混合划界委 员会的人员沿扁担山山脉勘查全部需要勘查的地方,而 由划界委员会的法国工作人员负责勘查该山的东部地段。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调查了隆端寺庙,1907年,委员会中 的法国方面的负责人向他的政府报告称划界工作已完成。 虽然在1906年后划界委员会没有做出关于扁担山地区的 任何决议、记录及其他参考资料。但委员会对该地区边 界的调查和确定是清楚的,并且为更进一步地签订一项 法国与暹罗的边界条约而开过会,这项条约于1907年3月 23日缔结。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 暹罗政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处理。边 界地图于1907年由法国工作人员(其中有些是混合划界 委员会的成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暹罗政府。 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古寺在柬埔 寨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地图 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 岭线,隆端古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暹罗政府对此从未提 出异议和追究。直到40余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其地方 当局派兵驻进了寺院。法国政府获悉此情况后,曾于 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发出数次照会提出抗议,但 均未得到答复。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1953年,柬埔寨独立后试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要 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故柬埔寨政府于1959年 9月30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隆端古寺的主权。理 由是,1907年两国划界的地图标明该寺在柬埔寨境内。泰国 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反对。 法院于1961年5月26日首 先对它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裁决,否定了泰国对法院管辖的 反对主张,法官一致认为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柬埔寨接受 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泰国也于1950年5月20日发表声明接受 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法院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 1962年6月15日做出了如下判决: 确认隆端古寺的主权属于 柬埔寨并发生效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 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和警察力量,以及其他的守卫 或驻守人员。泰国有义务将自1954年泰国占领该寺庙以来其 当局自寺庙和寺庙区运走的柬埔寨的一切雕塑艺术、石碑、 古墓的散留物、沙岩模型和古陶器等,对柬埔寨恢复原状。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在柬、泰划界过程中的 最后步骤绘制的边界地图之一将隆端寺庙标明在柬埔寨的 一边,地图上的边界线与双方确定的扁担山分水岭线不符。 按分水岭线该寺庙应划在泰国一边。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I 从未经混合委员会正式批准,因为委员会在地图绘制成前 几个月就已停止了它的职责。因此地图在起初是没有拘束 力的。但是这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暹罗政府;而暹 罗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 义,这就表示了它们的默示承认。再者,这地图被送给混 合委员会的暹罗成员们,他们都没有表示任何异议。送给 暹罗的内务部长、丹玛诺哥亲王后。他还为此向在曼谷的 法国部长致谢,并且格地图送给暹罗各省省长,他们当中 的一些人是了解隆端寺的。因此,由于暹罗当局没有调查 而接受了附件I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误来否定他 们同意的真实性。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暹罗府及其后的泰国政府在1958年于曼谷与柬埔寨的谈 判以前从未对地图提出问题。但1934年至1935年的一次调查 就已经确立地图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不符,其他的地图显示 寺庙是在泰国境内。而泰国继续使用并出版标明这寺庙坐落 在柬埔寨境内的地图。还有,为了缔结1925年和1937年法国 和暹罗的条约而进行谈判时(这些条约确认了既存边界), 以及1947年法国与泰国在华盛顿和解委员会面前,泰国自然 可以提出此事,但它并未提出。这当然更可以推断泰国已接 受了地图所标明的隆端寺的边界线,而不考虑此界线与分水 岭线的不一致。泰国认为在所有的重要时期它都占有隆端寺, 因而没有必要提出此事;泰国的确把它的地方行政当局的行 为作为它主管当局从未接受附件I确定的在该寺的界线的根据。 这种以地方当局的行为来否定中央当局的一贯立场是难以成 立的。何况1930年得姆朗哥亲王参观该寺庙时受到驻邻近柬 埔寨省的法国官员的正式接待,泰国也毫无反应。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上述事实说明泰国接受了附件I地图和条约,而且接 受了附件I地图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解释该地图 优于条约的条款,当事国对分水岭线并不特别重视。它 们对自己边境的最后规定,与现在的解释是相同的。所 以法院认为,既然被确定在附件I地图上的争议边界线已 得到了接受.就不必再去考虑地图表示的界线是否与实 际分水岭线相符。 本案判决于1962年7月30日宣布,尽管泰国对本案 的结局深为遗憾,但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必须履行依联合 国宪章所负的义务,所以泰国遵守了该判决。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评析 错误是导致条约无效的理由之一,可能将导致条约的 相对无效,即只有在条约相对方援引这类理由撤销条约后, 条约才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条约内存在 错误,并且此项错误涉及—国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 同意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时,该国可以援引条约的错 误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因此,这里所指的错误, 并非是条约的字面的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 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如果错误仅与条约约文的用语有关,则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可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9条的规定,对约文作 适当地更正。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但是,如果错误是由有关国家本身的行为所助成, 或有关国家在缔约时完全有知道错误的可能,该国就不 能援引错误主张条约无效。这与本案的判决依据在法理 上是相似的,不过应注意该案发生在《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生效之前,而且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思考题 思考题 • 1.简述条约概念和分类。 • 2.以实例阐明条约的特征。 • 3.结合条约的国际实践,试述国际法主体的缔 约能力。 • 4.简述条约的谈判和签署程序。 • 5.试结合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条约的批准。 • 6.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特征,并阐述关于保 留的条约法规则。 • 7.简述条约生效的方式。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思考题 • 8.简述条约的修正和修改。 • 9.试结合实例,论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 10.简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冲突 的规则。 • 11.试结合实例,论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 12.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论述 与条约的解释有关的规则。 • 13.何为条约的无效?简述与条约的无效有关 的规则。 • 14.简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