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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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
• 重点:条约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能力
和缔约权,条约的谈判、签署和批准,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
用,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
施行,条约的无效。
• 难点:条约、习惯和条约法的关系,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解释 。
• 学术前沿问题:在条约的保留、适用
和解释等方面的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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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讲授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条约和条约法概述
条约的缔结、生效和修订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 案例分析题
• 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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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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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一节
一、条约的概念和条约法的编撰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
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 条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
1949年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开始了系统的条约法编纂工作。
• 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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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适用于国家之间缔结的条
约,其第2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所
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
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
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公约本身也采取了条约
的形式,但与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意义上的条
约有所不同,这类公约是条约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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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名称和特征
• (一)条约的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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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条约。
2.公约。
3.宪章、盟约、规约。
4.协定。
5.议定书。
6.换文。
7.宣言。
8.谅解备忘录。
9.联合声明、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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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条约的特征
–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条约的缔约方
必须是在国际法上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
约法公约第2条都明确规定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条
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关条约法公约的规
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条约的缔结
和内容,均不得违反国家的自愿同意和国际法上的
强行法。
– 3.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立国际法主体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条约关系到缔约各
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
规则,是非常严肃的,通常都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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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分类
• 1.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这是按照缔约方的数
目进行的分类。
• 2.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这是按照条约缔结程
序的繁简程度进行的分类。
• 3.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文化条约、科技条约、
边界条约等。这是按照条约的内容进行的分类。
• 4.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这是按照条约的
法律性质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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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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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缔结
• (一)缔约能力
–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
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 1.国家的缔约能力
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具有完全的和固有的缔约
能力。
– 2.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 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缔约能力
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的公约第3条都不否认其
他国际法主体所参与条约的法律效力,间接承认了国
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成为条约
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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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缔约程序
– 缔约程序通常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 1.条约的谈判、议定和认证
•
•
•
•
条约的谈判是谈判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
谈判是缔结条约的开始。
谈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议定条约的约文。
在条约正式签署前,谈判各方还需要对约文进行认证。
– 2.条约的签署
• 条约的签署或完全签署,除了具有认证约文的效力外,还可
以表示签署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 签署是表示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 签署条约时应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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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约的批准
• 条约的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
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
•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重大的条约需要得到批准才对缔约国有
约束力,如果拒绝批准,条约也就无效或者对拒绝批准国无
效。
• 批准这一行为是国家所独有的,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
意义,是国际法和国家宪法相互联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 批准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 正式确认是与国际组织的条约缔结有关的表示其同意受条约
约束的行为,相当于国家的批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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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换批准书、正式确认书
• 有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正
式确认书等法律文件。
• 批准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
署。
• 批准书内容包括条约的名称、签署日期、声明条约已经批准、
保证条约将予遵守等。
– 5.条约的加入
• 条约的加入是指在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签署后,未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 条约的加入是未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成为缔约方
或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 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际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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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约的保留
– 1.保留的概念和特征
•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
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
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
时的法律效果。
• 条约的保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第一,保留是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单方面的声明行为。
– 第二,保留必须是一项正式的书面声明,而无须冠以“保留”
的名称。
– 第三,保留一般在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时提
出。
– 第四,保留是为了使条约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提出保留的国家
或国际组织,其实质意义是保留能够排除其本可能承担的条约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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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保留的条约法规则
• 根据1969年和1986年两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或
一国际组织均有权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
提出保留,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 第一,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 第二,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 第三,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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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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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保留的程序,公约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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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生效、登记和公布
• (一)条约的生效
– 条约的生效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双重意义。
–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本身在国际法上成
立,并对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 在国内法中,条约的生效通常是指缔约方完成国内的
条约批准程序,使条约在国内法中产生法律约束力。
– 实践中,如果缔约方完成条约批准程序的数量不能满
足相关条约规定或缔约方另行协议的标准,条约本身
尚不能生效,从而也不能实现条约对相关缔约方的生
效。
– 对于双边条约来说,这种区分并不明显。
– 对于多边条约来说,这种区分具有了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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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
• 第一,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这种方式多用于经济、贸易或技
术合作协定。
• 第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三,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
– 2.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
• 第一,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约束之日
起生效。
• 第二,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
日起生效。
• 第三,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
准书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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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 现代国际法的条约登记制度源于国际联盟时期。
– 联合国成立后,继承和改进了国际联盟关于条约的登
记制度。
– 与国际联盟的规定不同,国际联盟将登记作为条约生
效的条件,而联合国未将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必备条
件。
– 未登记的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仅是不能在联
合国机构上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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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修订
• (一)概述
–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
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 条约缔结以后,往往由于国际局势和其他各种情况的
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条约的修订区分为修正和修
改。
– 条约的修正指原条约全体当事国通过协议对条约的修
订,条约的修改指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在彼此间对条
约的修订。
– 如果修改的条约条文经由当事国全体接受,那么修改
也就成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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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条约的修正
– 多边条约一般都含有修正条款。具体规定条约修正的
程序、生效的必要条件以及效力。
– 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修正的
一般原则:“条约得以当事国之协议修正之。”
– 条约法公约对提出条约修正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在
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条约的具体规定行事。
• (三)条约的修改
– 关于一个多边条约的几个当事方彼此间修改条约,条
约法公约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1)该条约规定有进行这种修改的可能。
• (2)该条约不禁止这种修改,并且这种修改不影响其他当
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涉及任何如予损抑即与有效实行整
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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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遵守
• 在当代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指条约当
事方应善意履行有效的条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是条约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条约效力的
依据。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来源于古罗马法的概念“约定
必须遵守”。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经过国家的长期实践和国
际仲裁和司法实践所支持并由许多国际公约所确
认的结果,并得到国际法学说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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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上,国际法学者历来重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 实践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为许多国际法院判例
和仲裁庭的裁决所确认。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包括两个同等重要的方面:条
约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和善意履行条约义务。
•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已经被《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等编撰为国际法的成文规则,标志着这一原则在
国际法上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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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三节
二、条约的适用
•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从何时开始
至何时为止。一般地说,条约是自生效之日起开
始适用,没有追溯效力。
• (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
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
事国之约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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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约在当事国的国内适用
条约在当事方的国内适用主要涉及条约在国内法
中的地位以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 (四)条约的冲突
– 条约的冲突是条约适用中的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 除涉及国际强行法规则外,条约的冲突并不涉及效力
问题,而主要是两个条约规范能否并存以及何者优先
适用的问题。
– 解决相冲突条约的规则包括:
• 1.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先后两个或几个条约的冲突。
• 2.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先后两个或几个条约的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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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条约与第三国
– 条约的第三国是指条约缔约国以外的所有非缔约国。
– 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
束力,对第三国没有约束力,即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
务也不给予权利。这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 条约不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是以未经第三国同
意为条件的,但是如果改变了这个条件,缔约国是否
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呢?《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第35、36、37、38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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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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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3.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4.条约的规定成为国际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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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三节
三、条约的解释
•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
剖析明白”。
• 条约的解释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条约的解
释权,二是条约解释的规则。
• (一)条约的解释权
– 1.条约当事国的解释权。条约的当事国最了解缔结条
约的意图以及条约的各项条款的真正含义,因此条约
的当事各方有权解释条约。
– 2.国际组织的解释权。理论上,国际组织对本组织的
创设条约、公约或宪章有权解释。
– 3.国际法院和仲裁机关的解释权。国际法院和仲裁机
关并不当然具有条约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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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三节
• (二)解释条约的规则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对条
约的解释规则进行了规定。
– 公约所确定的解释规则,意在表现为构成一个整体的
单一规则,具体地说:
• 第一,关于条约解释的通则,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
应作为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单一规则来适用。
• 第二,第31条所规定的解释规则的顺序,并不是规定了这些
解释规则的等级关系。公约规定的这种表面上的次序,只是
出于解释方法所存在的逻辑关系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其法律
义务考虑的结果。
• 第三,善意解释原则在条约解释规则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并
和该公约第26条所规定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相互支持。
• 第四,条约的用语、上下文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解释条
约时应考虑的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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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四节
一、条约的无效
•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
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或自撤销时无法
律效力。
• 条约的无效可以分为条约的相对无效和条约的
绝对无效,应根据情形加以区分。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6条至第53条对条约
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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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四节
• (一)无缔约能力
如果一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
事后追认,则该条约无效。
• (二)错误
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并且此项错误涉及—国
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的必要根据的
事实或情势时,该国可以援引条约的错误撤销
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
• (三)诈欺
当一国被另一谈判国的欺骗行为所诱而缔结条
约时,该条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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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四节
• (四)贿赂
如果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对方代表使其同
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则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为理
由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
• (五)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意思表示,系以行为
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加的强迫而取得的,应无
法律效果。
• (六)与强行法相抵触
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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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四节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 (一)条约的终止
–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的发
生而造成条约失去效力的法律情况。严格地说,条
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的法律效力的终止。条约的终止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 1.条约到期。
– 2.条约履行完毕。
– 3.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 4.条约被代替。
– 5.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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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四节
– 6.条约履行不可能
– 7.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
– 8.单方面终止条约
原则上,条约不能单方面废止,但是在下列情况下,
国际法允许单方面终止条约:
• (1)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根据国际法“对不履行者不
必履行”原则,如有缔约一方违反条约义务,则他方有权
宣布废除条约。
• (2)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指“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并同意
受其约束时存在一个前提,即缔约时的情况保持不变,一
旦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事国可以援引该理由
要求终止、暂停施行或者修改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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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四节
• (二)条约的暂停施行
– 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条约缔结生效后,由于某种原
因的出现,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实
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
– 条约的暂停施行不同于条约的终止。
– 条约的终止是指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失去效力。
而暂停施行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
或全部,但条约本身并未终止,必要时可依据一定
的程序恢复条约的施行。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事国可援引
一方违约、依条约规定、后订条约默示同意、全体
当事国同意以及情势变迁等理由,对条约暂停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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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隆端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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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
东部的一处高地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
柬、泰发生争端。争端源于1904年至1908年暹罗(泰
国的旧称)与柬埔寨(当时系法国的“保护国’’)的
划界期间,暹罗与法国签订了一项划界条约。为实地划
界.条约规定由法国人和暹罗人共同建立划界委员会,
以划定双方的确切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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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按1904年的条约规定,两国在扁担山山脉东部地区
的边界是该山的分水岭。为确定这段地区的边界线,划
界委员会于1906年2月2日举行会议,决定由混合划界委
员会的人员沿扁担山山脉勘查全部需要勘查的地方,而
由划界委员会的法国工作人员负责勘查该山的东部地段。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调查了隆端寺庙,1907年,委员会中
的法国方面的负责人向他的政府报告称划界工作已完成。
虽然在1906年后划界委员会没有做出关于扁担山地区的
任何决议、记录及其他参考资料。但委员会对该地区边
界的调查和确定是清楚的,并且为更进一步地签订一项
法国与暹罗的边界条约而开过会,这项条约于1907年3月
23日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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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
暹罗政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处理。边
界地图于1907年由法国工作人员(其中有些是混合划界
委员会的成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暹罗政府。
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古寺在柬埔
寨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地图
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
岭线,隆端古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暹罗政府对此从未提
出异议和追究。直到40余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其地方
当局派兵驻进了寺院。法国政府获悉此情况后,曾于
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发出数次照会提出抗议,但
均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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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1953年,柬埔寨独立后试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要
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故柬埔寨政府于1959年
9月30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隆端古寺的主权。理
由是,1907年两国划界的地图标明该寺在柬埔寨境内。泰国
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反对。 法院于1961年5月26日首
先对它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裁决,否定了泰国对法院管辖的
反对主张,法官一致认为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柬埔寨接受
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泰国也于1950年5月20日发表声明接受
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法院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
1962年6月15日做出了如下判决: 确认隆端古寺的主权属于
柬埔寨并发生效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
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和警察力量,以及其他的守卫
或驻守人员。泰国有义务将自1954年泰国占领该寺庙以来其
当局自寺庙和寺庙区运走的柬埔寨的一切雕塑艺术、石碑、
古墓的散留物、沙岩模型和古陶器等,对柬埔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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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在柬、泰划界过程中的
最后步骤绘制的边界地图之一将隆端寺庙标明在柬埔寨的
一边,地图上的边界线与双方确定的扁担山分水岭线不符。
按分水岭线该寺庙应划在泰国一边。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I
从未经混合委员会正式批准,因为委员会在地图绘制成前
几个月就已停止了它的职责。因此地图在起初是没有拘束
力的。但是这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暹罗政府;而暹
罗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
义,这就表示了它们的默示承认。再者,这地图被送给混
合委员会的暹罗成员们,他们都没有表示任何异议。送给
暹罗的内务部长、丹玛诺哥亲王后。他还为此向在曼谷的
法国部长致谢,并且格地图送给暹罗各省省长,他们当中
的一些人是了解隆端寺的。因此,由于暹罗当局没有调查
而接受了附件I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误来否定他
们同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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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暹罗府及其后的泰国政府在1958年于曼谷与柬埔寨的谈
判以前从未对地图提出问题。但1934年至1935年的一次调查
就已经确立地图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不符,其他的地图显示
寺庙是在泰国境内。而泰国继续使用并出版标明这寺庙坐落
在柬埔寨境内的地图。还有,为了缔结1925年和1937年法国
和暹罗的条约而进行谈判时(这些条约确认了既存边界),
以及1947年法国与泰国在华盛顿和解委员会面前,泰国自然
可以提出此事,但它并未提出。这当然更可以推断泰国已接
受了地图所标明的隆端寺的边界线,而不考虑此界线与分水
岭线的不一致。泰国认为在所有的重要时期它都占有隆端寺,
因而没有必要提出此事;泰国的确把它的地方行政当局的行
为作为它主管当局从未接受附件I确定的在该寺的界线的根据。
这种以地方当局的行为来否定中央当局的一贯立场是难以成
立的。何况1930年得姆朗哥亲王参观该寺庙时受到驻邻近柬
埔寨省的法国官员的正式接待,泰国也毫无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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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上述事实说明泰国接受了附件I地图和条约,而且接
受了附件I地图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解释该地图
优于条约的条款,当事国对分水岭线并不特别重视。它
们对自己边境的最后规定,与现在的解释是相同的。所
以法院认为,既然被确定在附件I地图上的争议边界线已
得到了接受.就不必再去考虑地图表示的界线是否与实
际分水岭线相符。
本案判决于1962年7月30日宣布,尽管泰国对本案
的结局深为遗憾,但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必须履行依联合
国宪章所负的义务,所以泰国遵守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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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例分析
评析
错误是导致条约无效的理由之一,可能将导致条约的
相对无效,即只有在条约相对方援引这类理由撤销条约后,
条约才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条约内存在
错误,并且此项错误涉及—国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
同意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时,该国可以援引条约的错
误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因此,这里所指的错误,
并非是条约的字面的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
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如果错误仅与条约约文的用语有关,则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可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9条的规定,对约文作
适当地更正。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章>>案例分析
但是,如果错误是由有关国家本身的行为所助成,
或有关国家在缔约时完全有知道错误的可能,该国就不
能援引错误主张条约无效。这与本案的判决依据在法理
上是相似的,不过应注意该案发生在《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生效之前,而且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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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思考题
思考题
• 1.简述条约概念和分类。
• 2.以实例阐明条约的特征。
• 3.结合条约的国际实践,试述国际法主体的缔
约能力。
• 4.简述条约的谈判和签署程序。
• 5.试结合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条约的批准。
• 6.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特征,并阐述关于保
留的条约法规则。
• 7.简述条约生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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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思考题
• 8.简述条约的修正和修改。
• 9.试结合实例,论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 10.简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冲突
的规则。
• 11.试结合实例,论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 12.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论述
与条约的解释有关的规则。
• 13.何为条约的无效?简述与条约的无效有关
的规则。
• 14.简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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