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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 政治經濟的發展 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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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95

第二單元

(

課綱 歷史科第一冊(台灣史) 章

)

清代的長期統治 第一主題

(

)

政治、經濟的發展 作者:林淑華

[email protected]

台中女中歷史教師

 

台中女中人文社會資優班指導老師及原住民學生生 活輔導老師 歷史學科中心教學資源研發推廣小組

協辦清華大學史研所主辦第三屆「歷史教學新嘗試」 研討會(

95/09/30

壹、漢人社會的出現 一、清朝治台政策的建立 防亂

統治體制 限制渡台 其他禁令 行政區劃 的演變 歷次變遷 原因 消極治台政策 設 治 棄留爭議 軍事 爭論 財政

二、統治政策下的漢人與原住民 限制渡台 漢人 隔離 政策面 原住民 劃界封山 保護 來台日眾 拓墾日廣 貨幣經濟 實際面 漢人 衝突、融合 原住民 官府要求納餉 無力保護 遷徙

關於台灣的移民紀錄

想一想:判斷以下三段文字記載的時間、背景,以及反映的社會現象 一、 「刺瓜刺刺刺,東都著來去,來去穩有某,不免唐山怎艱苦」 二、 「渡台悲歌」歌詞選錄 勸君切莫過台灣,台灣恰似鬼門關,千個人去沒人轉,台灣所在滅人山。客頭說道台灣好, 賺銀如水一般了,口似花娘嘴一般,親朋不可信其言,涓定良時併吉日,出門離別淚連連, 告別門親併叔祖,直到橫江就搭船。上了船來尋店歇,客頭就去講船錢,各人現銀交過手, 錢銀沒交沒上船。到了台灣才知慘,一儕又愛兩百錢,少欠船銀沒上岸,家眷做當在船邊。 走上嶺來就知壞,看到茅屋千百間,恰似長山屎缸樣,乞食寮場一般般。各人打算尋頭路, 或者僱工做長年,可比長山賣牛樣,任人挑選講銀錢。 …… 人講台灣出米穀,屙膿滑血花 娘言, …… 一碗飯沒百粒米,一塊番薯大大圈,台灣番薯食一月,多過長山食一年。 … ...

福佬人家真賺錢,每日三餐五大盤,日日聊上又聊下,酒酒肉肉堆滿山。沒愁沒慮真快樂, 屋家坐著收租錢,日日夜夜夜夜日,食酒唱歌晤知年。客人之家真在過,難得一日食三餐, 雞啼起身做到暗,歸日辛苦沒日閒。肚飢吞燥口瀾水,嘴渴望水望穿天,一年三百六十日, 日日按樣透長年。落霜落雪風災雨,頭燒額痛沒推懶,十分辛苦做晤來,睡日眠床除百 錢。 …… 不該信人過台灣,台灣之人好辛苦,長山之牛好清閒。登時出門想千萬,晤知送 命過台灣,台灣此係滅人山,千百人去沒人還。歸家講到台灣好,就係花娘婊子言,叮嚀 叔姪併親戚,切莫信人過台灣。每有子弟愛來者,打死連棍丟外頭,一紙書音句句實,並 沒一句係虛言。 ★ 「渡台悲歌」是百年前,客家人來到台灣,因為披荊斬棘、篳路藍縷地開發新生活的土地,在辛苦之餘特別有感而發,寫下「渡台悲歌」的感 慨,作者為不知名的詩人,民國 75 年由黃榮洛發現並加以命名。歌的出處可能在竹東或關西

杜絕偷渡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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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人道,嚴懲人蛇集團 八月廿六日,苗栗外海發生兩艘載運大陸偷渡客快艇為躲避海巡署追緝並湮滅證據,竟將船上廿六名大陸 女子全數硬推下海,造成六女溺斃的慘劇。這起慘案不僅使日益嚴重的大陸偷渡問題浮上檯面,也引發國人對 人權議題的重新檢討。 海巡署船艦於( 2003 年)八月廿六日清晨在苗栗通霄海域發現兩艘疑似偷渡快艇,經包抄查緝,在將近海 岸二百公尺處目睹大陸偷渡女子不斷被推落海中,海巡隊員即先行救人,隨後海、陸、空總動員,相繼投入搜 救與追緝行動。結果一人獲救、六人身亡、其餘十九人陸續在岸邊查獲。 消息傳出,引起社會譁然,緊接著廿七、八日又分別傳來查獲東部海岸偷渡上岸的四十多名大陸女子。中 國各省的偷渡女子甘冒生命危險前仆後繼來台,問題日益嚴重。 據警政署統計,大陸偷渡犯近年有逐漸增加趨勢,過去每年平均為一千五百多人,去年升高到二千多人; 同時偷渡客中,女性比例已增高到七成以上,迥異於過去幾年偷渡者以男性為主的現象,顯示偷渡已從單純勞 動換取報酬的個案,演變成犯罪集團幕後操縱的嚴重事件。 分析近年偷渡猖獗的原因,包括巨額的不法利益、犯罪集團化、查緝困難等。據熟悉內情人士指出:首先 人蛇集團的「獵人」在大陸各地招攬有意偷渡來台者,或以「到台灣打工賺取高薪」為由,誘騙無知少女到福 建沿岸,湊齊幾十人後,趁黑夜出海,到了公海進行轉運,由台灣漁船、快艇接人,再搶灘上岸。上岸後送至 「拍賣中心」,由不法業者依姿色出價標走。整個犯罪行為組織化及與黑、白道掛勾的程度,可見一斑。 偷渡過程雖隨著台灣近年積極查緝,風險增加,但仍不斷有人鋌而走險,其中不法暴利便是最大誘因。以 一名大陸女子的偷渡行情二十萬元計,一次偷渡廿五人即有五百萬元,雖然由集團上、中、下游瓜分,利益仍 相當可觀。再加上來台後每次接客三千元計,每月偷渡四、五百人,就是二、三億的「黑心錢」。 為解決偷渡客問題,行政院跨部會議決定成立打擊犯罪中心,並通過包括加重偷渡集團成員及共犯刑度, 船長等人停航、吊銷證照、沒入船隻的嚴懲措施,並加強監控海峽中線。 資料來源:摘自李珊,光華畫報雜誌社:

http

//www.sinorama.com.tw/ch/

,轉引自龍騰版,《歷史

1

教師用書》,頁

124

125

第三章 台灣史大事年表

1683 年 康熙 22 年 施琅率清軍攻打澎湖、臺灣,鄭軍不敵。鄭克塽出降 1684 年 康熙 23 年 台灣被劃歸清朝版圖。設台灣府,隸屬福建省 1685 年 康熙 24 年 蔣毓英纂修《台灣府志》 1697 年 康熙 36 年 郁永河赴台灣北投採硫磺,作《裨海記遊》 1709 年 康熙 48 年 墾戶陳賴章取得台北地區的墾照 1719 年 康熙 58 年 彰化地區大租戶施世榜修築八堡圳,引濁水溪至二水,開 拓東螺堡 爆發朱一貴事件。四月起兵,五月攻破台灣府城 1721 年 康熙 60 年 是台灣首次出現的分類械鬥 六月,南澳鎮總兵藍廷珍、水師總督施世驃抵台平定朱一 貴之亂 1722 年 康熙 61 年 台灣首度劃定「番界」 1723 年 雍正元年 增設彰化縣、淡水廳 1731 年 雍正 9 年 爆發大甲西社番亂,中部地區熟番番社紛紛響應 1733 年 雍正 11 年 張達京建貓霧捒圳,與岸裡社「割地換水」 1760 年 乾隆 25 年 郭錫瑠建成「五庄圳」

1766 年 乾隆 31 年 新設南北路理番同知,南路由海防同知兼任 1784 年 乾隆 49 年 鹿港開港,與福建蚶江對渡 1786 年 乾隆 51 年 十一月,天地會林爽文反官,莊大田隨後響應,台灣陷入 動亂 1787 年 乾隆 52 年 改諸羅縣為嘉義縣 1788 年 乾隆 53 年 莊大田被捕,福康安平定林爽文之亂 1792 年 乾隆 57 年 台灣八里坌(淡水河口)與福建五虎門(閩江口)通航 1796 年 嘉慶元年 吳沙進入蛤仔難開墾 1809 年 嘉慶 14 年 蔡牽在黑水溝遭王得祿包圍,將座船擊沈自盡 1810 年 嘉慶 15 年 蛤仔難歸入版圖,改稱噶瑪蘭 1823 年 道光 3 年 竹塹鄭用錫中進士,號為「開台進士」 1831 年 道光 11 年 閩、粵人合資設金廣福墾號,設隘防番,向內山拓墾 1838 年 道光 18 年 鳳山知縣曹謹倡議建築曹公圳 1841 年 道光 21 年 中英鴉片戰爭波及台灣,停泊雞籠的英籍船艦納爾不達號 被擊沈 1858 年 咸豐 8 年 六月,中國分別與美國、英國、法國簽訂「天津條約」, 台灣正式開埠 參考資料:吳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遠流出版社, 2006 四版,頁 34 ~ 70

康熙皇帝派遣耶穌會傳教士到各地勘查,並繪製地圖,完成《皇輿全覽圖》,而 馮秉正神父負責走訪台灣、遍遊台西地區,他將觀察後所繪製的地圖,也寄給他 的耶穌會上司。

1715

年,馮秉正神父繪製福爾摩沙地圖。

1726

年,這批資料首 度出現在德國史塔克林

( Joseph stocklein )

所刊印的《耶穌會教士海外傳教書信集》。

資料來源: Lambert van der Aalsvoort 著,林金源譯,《風中之葉》,經典雜誌社, 2003 再版,頁 64

關於渡台三禁的討論與商榷

「渡台三禁」一說,就目前所知,亦似以伊能嘉矩較早提出,主張是在康熙22年制訂。要點包括:渡台者需領照單、 禁止無照偷渡、不許攜眷及禁止粵民渡台等。其後,援引者亦有康熙23年之議。不過,筆者贊同鄧孔昭所言,是後人對 清廷有關禁令的隨意概括,而不像是當時具體規定的條文。同時,相關官方文書中,亦無類似記載。再者,無照偷渡、 攜眷及粵人來台三事,對清廷治台的影響,各有不同。治台之初,清廷勢難短期間掌握,而制訂如此完整的禁令;待來 台移民日多,與治台政策有所衝突,才可能立規例加以防範。 就渡台者需領照單及禁止無照偷渡而言,80年代以前,立基於伊能嘉矩及前人研究成果,多主張康熙22、23年。就 其實情,施琅平台後,台地「偽文武官員丁卒,與各省難民相率還籍,近有其半」,開墾之事,陷於停頓,而有「人去 業荒」之虞。康熙23年,諸羅縣知縣季麒光亦有同感。謂:「台灣自偽鄭歸誠以後,難民丁去之、閒散丁去之、官屬兵 卒又去之,雖時有授塵附籍之人,然重洋間隔,聞多畏阻而不前。」因此,建議當局招集丁民渡台移墾,以使台灣「人 民彙集,抑且野無曠土,田賦日增,國勢軍需有攸賴矣。」康熙29年(1690),台灣知府蔣毓英到任,所見之情形仍是「井 里蕭條,哀鴻未復,乃安撫番,召集流亡,訪詢疾苦」。故清領台之初,即頒佈禁令限制人民來台,似無可能。迨台地 「由內地遷徙而居於此,為士、為農、為工賈者,雲集影附,無待議招矣。」而且「奸宄之徒,潛蹤匿影於其中,每每 不乏也。」嚴格查核渡台者及防範私自潛渡者之議始興。 1983年間,學者依據《實錄》所收閩浙總督覺羅滿保之議,提出康熙57年起,清廷始規定給照制度及嚴禁偷渡。此 種見解,鄧孔昭有進一步的申論。鄧氏據陳璸〈條陳台灣縣事宜〉、周元文〈申禁無照偷渡客民稿〉以及前述《實錄》 所記,說明最早在康熙41年,民人需取得照單,始可入台。至康熙57年,往來台灣之人,需取得地方照單,方可渡載; 單身遊民無照者,不許偷渡。至此,渡台限制及禁止無照偷渡的禁令,方才確立。 筆者以為,從《會典》所記,康熙23年開放海禁即規定:入洋貿易者,需取得該地方官印票,經守口官員查符,方 得出入貿易。渡台者需有地方官照票的規定,應在此時即施行。而非鄧孔昭所言,始自康熙41年,才出現是項限制。唯 冒名頂替、假冒水手者眾,出入關口無從查緝,因此,陳璸主張嚴加查核渡台者原籍地方官照票。康熙50年(1711)3 月,台灣知府周元文提出〈申禁無照偷渡客民稿〉,除強調無照偷渡日愈猖獗,查緝不易的嚴重事實外,更建議嚴格核 發照單,以遏止偷渡之風。此一建議,引起清廷高度關切。故康熙51年(1712)重申渡台者需取得原籍地方照票的規定, 並對查核不實、給照浮濫之地方官員,予以不同的懲處。直到康熙57年(1718),給照制度及嚴禁偷渡的禁令確立,官員 民人遂有所遵循。因此,雍正8年,一面透過給照制度管制來台移民,一面針對在台灣流寓之民,加以清查。原文謂: 台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如犯歃血定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 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為從罪輕之人,並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 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姦,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並句串棍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 其次,不許攜眷禁令的形成,張菼以為至遲在雍正5年,據是年戶部議復閩督高其倬奏疏稱:「舊例:閩粵人民往 台墾殖者,所有妻眷一律不許攜帶,只許隻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研判不許攜眷一事,應自清領之初即有。目前 所知,最早記載嚴禁內地婦女渡台限制的提出,是鄧孔昭據康熙56年所修《諸羅縣志》〈雜記志〉謂:「男多於女,有 村莊數百人而無一眷口者。蓋內地各津渡婦女之禁既嚴,取一婦,動費百金。」認為康熙56年以前,內地婦女渡台已遭 禁止。由此可見,渡台者不許攜眷的規定,在此之前即已存在。至於,確切的實施時間,需從相關史料再仔細查考,才 能突破。

至於,禁止粵民入台一事,學者多主張出於施琅的建議。然考察其根據的史料,主要有二種。其一、康熙24年3月, 施琅之〈論開海禁疏〉(或稱〈海疆底定疏〉)一文中,有「嚴禁粵中惠、潮之民,不許渡台。」等語。經查該文內容, 並無此段文字。其二、黃叔璥,《台灣使槎錄》中,有「終將軍施琅之世,嚴禁粵中惠、潮之民,不許渡台,蓋惡惠、 潮之地,素為海盜淵藪,而積習未忘也。琅歿,漸弛其禁,惠、潮民乃得越渡。(引自〈理台末議〉)」。事實上,康 熙25、26年間,粵人即在台南一帶墾殖,因地多為閩人所佔,乃轉往下淡水溪東岸拓墾。進一步而言,此一禁令是施琅 建議,並經清廷議准實行,《靖海紀事》或應有所反映;而重大禁令的形成與改變,《實錄》、《會典》、《大清會典 事例》等亦應收錄。不過,上述各書卻無任何相關記載。再者,既然有粵民入台之禁,那麼,何時弛禁?一如雍、乾年 間的搬眷、光緒元年解除入台之禁。且既然是既定禁令,何以施琅歿,即「漸弛其禁」?目前,所能掌握的資料中,亦 無記載。〈理台末議〉之言,未必不可信,獨缺其他官書史料的佐證。 禁粵民入台一事,在相關研究論著中,研究者似多未從原典入手,僅據前人研究成果即據以為論斷。雖然清代官書 中對此問題未有相關記載,並不足以證明無此事實存在,但在講求史料論證的史學範疇中,在未得到確切證據之前,似 應謹慎從之為宜。 綜上所言,從渡台禁令相關史料的運用得知,屢被引用的「台灣編查流寓」,內容與《六部處分則例》有所出入, 尤其是「渡台三禁」記載。至少,在筆者能力範圍之內,有此種情形。台灣史學界對「渡台三禁」相關內容的討論,無 論起源於康熙23年、或因施琅之建議、或禁粵民入台與施琅有關等,似又缺乏史料的佐證。基於渡台禁令影響清代台灣 發展至深的觀點,面對此一課題,引述前人研究成果之餘,似有必要重新回歸原典,檢視相關第一手史料,釐清渡台禁 令的起源及內涵,乃當務之急的工作。 有關清代渡台禁令,自日人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提出後,學界對此一問題,已有相當的研究成果。不過,大多是建 立在清初渡台禁令即已存在的前提下,著重於影響層面的分析,似較忽略禁令本身的真實性與合理性的解讀。 渡台禁令的史料來源,主要是「台灣編查流寓」。以目前所見《六部處分則例》、《吏部則例》或相關官書中,並 無相關類似記載。而始於康熙22年之說,亦缺乏有力的佐證。而相近似之「台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康熙二十 二年台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等,卻尚待原典的「出土」。再者,渡台禁令的起源和內容,就官書的載記,似乎無 法支持全然始於康熙22或23年的說法,至少不許攜眷,即是一例。至於禁止粵民入台,更無法從官書史料中被驗證,而 所能引述的史料卻略顯薄弱禁止攜眷一事,鄧氏以《諸羅縣志》〈雜記志〉為證,推估不早於康熙41年,最遲不晚於康 熙56年(1717)。學界亦逐漸揚棄此一論述,然不少通史論著仍沿用之。換言之,就目前掌握的史料來看,尚未能全盤接 受前人的說法。基於求真的精神,討論清代渡台禁令,更應審慎為宜。 以渡台禁令為例,吾人不難發現,過去的台灣史研究,的確存在著不少模糊地帶,諸如沿用日人之說而未究其詳, 少有原典的追索與考證,甚或史料來源不明,史料傳抄錯誤,乃至於擴大史料解釋等等。無可否認的,以過去的研究條 件,或有不得不然的困境存在。以今日之研究風氣與環境,當可袪除上述障礙,而非一再沿襲舊說。 雖然站在前人的成果上,能開拓我們的研究視野;但是放在史料的基礎上,更能堅實我們的觀點立論。基於提昇台 灣史研究,強化台灣史教育觀點下,在積極發掘新史料、新領域之餘,重新檢視前人的觀點,重視基本史實的釐清與建 構,應是台灣史研究發展過程中,刻不容緩的課題。 資料來源:節錄自施志汶,〈臺灣史研究的史料運用問題:以清代渡臺禁令為例〉,《回顧老臺灣 展望新故鄉:臺灣 社會文化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清廷在台實施的禁令

清代台灣政令傳達體系

資料來源:廖宜方,《圖解台灣史》, 2005 初版三刷,頁 71

理番同知 清代專責管理番務的官吏,為閩浙總督蘇昌於乾隆三十一年 (1766) 建議設置的。當時「熟 番」早已歸化,他們的「社」與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村莊錯雜,土地多遭漢人佔有,許多人因 而流離失所。為了防止熟番因流失土地而逃入深山,再度變為「生番」,於是仿效廣東省設置理 傜同知的前例,在台灣增設「理番同知」一職,利用原設於彰化縣城內淡水同知的舊署 ( 原同知 已移駐竹塹,因而官署閒置 ) 辦公,管轄台灣北路淡水、彰化、諸羅等 1 廳 2 縣境內的熟番番社, 任期為 3 年。至於南路的熟番事務,則因台灣、鳳山兩縣境內所轄的番社較少且較集中,就以原 台灣府海防同知兼任南路理番同知。理番同知的職務很廣,從任命通事、鼓勵風俗改良、學習 漢化到清查土地、徵收賦稅,以至漢番之間的接觸與糾紛,都包括在內。 文字資料:吳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56

資料來源:吳 密察總策劃, 《台灣歷史小 百科》,新自 然主義出版, 2005 ,頁 148

番界 有二種意思。一是指番地和一般行政區的界線,二是指番人生活的地區。後者是根據前者 而來,等於是「番界以外、番人居住地方」的意思。就第一個意思而言,番界的劃定始於康熙 六十一年 (1722) 。當時只是選擇在一些入山的重要路口,豎立界石,並非真的在地表土有一條 連續的界線。此後歷經多次重劃,但郁只是增加幾塊界石,並未真正成為區隔民番的界線。到 了乾隆二十五年 (1760) 台灣道楊素景才在彰化縣和淡水廳番界上,凡是無法以自然山川作區隔 規定,漢人不可以侵入番界開墾,但官府並不能嚴格執行,番界外的違法拓墾依然盛行,甚至 引發命案或糾紛。清代的番界並非固定不動,而是隨著漢人拓墾以及政策開放逐步深入的。 這一條有形的番界,固然限制不了漢人向番地的侵耕和越墾;但作為一條劃分漢、番權利 與義務的界限,其無形的效力,對溝東溝西移墾社會的性質與發展,確有著相當深刻的影響。 換言之,土牛溝並非僅僅是一條番界,他同時是一條人文地理界線;這一條界線分割了生活空 間,賦予溝東溝西不同的空間意義,而孕育了不同的社會特質和社經特色。 文字資料:吳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56;施添福,〈清代台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台 灣史論文精選(上)》

清廷多次重新釐定番界,以竹 塹地區為例,康熙時番界是漢人與生 番的界線,乾隆五十五年重新釐定生 番界址,新舊番界遂成為區隔漢人、 熟番與生番的界線,也就是「生番在 內,漢民在外,熱番間隔於其中」, 即如右圖所示的漢墾區、保留區與隘 墾區。竹塹地區開發較晚,始於康熙 末年。雍正年間政府鼓勵開墾,在短 短一、二十年間,竹塹地區番界以西 的廣大草地,除了少數熟番保留的自 耕社地外,幾乎全部落入漢業戶手中。 乾隆三年起清廷改採護番禁墾的政策, 禁止漢人在漢墾區典買番業,並禁止 漢人入墾熟番保留區。然而大勢所趨, 保留區最後還是成為漢人的天地。 … 對照右圖時,我們可以看出北埔在 乾隆五十五年 (1790) 尚遠在「番界」 之外,但金廣福大隘在不久後的道光 十五年 (1835) 成立,由此可見漢人對 「番地」的強大滲透力。 圖文資料:周婉窈,《台灣歷史圖說》,聯 經出版社, 1999 二版,頁 85 ~ 96

墾戶

依照清朝官方的規定,在台灣從事開墾,必須先向官府申請「墾照」,即 開墾許可證。向官方登記開墾之後,官府便可以據此徵收田賦,同時限制人民 侵墾番地。由於開墾新地方,必須耗費相當大的金錢和時間,不是一般小老百 姓的能力所能負擔的,因此大都是由富豪或有勢力的人出面向官府申請墾照, 獲得許可之後,由富豪提供資本,供應耕牛、種籽,甚至建築房舍、開鑿水圳、 構築防禦設施,有了這些基礎之後,才由佃農負貨實際的開墾工作。這些出面 向官府申請墾照的人,就稱為「墾戶」或「墾首」。他們是土地名義上的所有 人,大部分並不實際從事農耕,但可以向佃戶收取田租,如果有開鑿水圳,還 可以收水租。墾戶收到這些租賦後,再以土地所有人的身分,向官府繳納租賦。 在這種開墾關係下,墾戶往往是出力最少的受益者,他們經常是一些地方上的 豪強,專門以申請墾照,然後轉手佃戶來圖利;因此雖然不出力開墾,卻往往 擁有大量的土地。 參考資料: 吳 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 40

一田二主 在開墾的初期,墾戶將土地分給許多佃戶來耕作,日久之後,這些佃戶已經擁有土地的永佃權, 有些人又會將土地轉佃給其他的佃農。如此一來,便形成官府→墾戶→ ( 大 ) 佃戶→ ( 小 ) 佃戶的關 係。原來的 ( 大 ) 佃戶,儼然成為另一個地主,這種情形便稱為「一田二主」 ( 因為有墾戶、大佃戶 兩層田主 ) 。墾戶擁有田底 ( 又稱田骨 ) ,大佃戶擁有出面 ( 又稱田皮 ) 。小佃戶向大佃戶繳納的田租稱 為小租,大佃戶向墾戶繳納的田租稱大租;此大佃戶就稱為「小租戶」,而墾戶則稱為「大租戶」。 此外,如果這塊土地原本屬於 番社所有,那就還要繳交部分 租穀給番人,這種租穀便稱為 「番大租」。 文字資料:吳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42 圖片資料:泰宇版,《歷史1課本》,頁42

由圖中可知:西部平原至乾隆年 間業已開發殆盡

資料來源:轉引自周婉窈,《台灣歷史圖 說》,頁 68

隘 防範生番的武裝設施。守隘的人有漢人,也有熟番。依照經費的來源,有 官隘和民隘2種。隘的設施,一般包括隘寮、望樓、土城或木柵;設隘的目的 在於警戒及保護村莊安全,避免遭受生番出草的威脅。 隘的創設年代已不可考,在林爽文之亂以前,隘的規模比較小,主要設施 只有望樓。至少在乾隆十年(1745) 時,熟番社內就已經建有望樓,派遣年輕的 番人輪流守望。此後台灣的地方官也多次推行建設望樓的措施,平地望樓用來 防盜,靠近「番界」的則用來防番。 林爽文之亂後,出現一種新的開墾形態,民間可以設隘防番為由,合法開 墾界外的土地,因此造成嘉慶、道光年間隘的盛行。咸豐以後,樟腦產業逐漸 興起,隘也隨著採製樟腦者的腳步向內山推進。 日本統治台灣以後,傳統式的隘才逐漸消失,代之而起的是配有現代化武 器裝備的隘勇線。 參考資料: 吳 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 65

本圖描述接近「生番」 的平埔族村社,編竹 為柵,環繞聚落周圍, 以資防衛,並派壯丁 攜帶弓箭、長矛巡邏, 隨時準備迎「生番」 的襲擊圖中遠遠三人 的頭陀髮型和鹿皮衣 表示們是未漢化的 「生番」。

金廣福

墾號名。新竹東南丘陵一帶,地勢雖然不高,但是因為灌溉 水源取得不易,而且生番出沒頻仍,拓墾的進度緩慢。道光四年 (1824),原本申請開闢此區的墾戶,向官府撤銷墾號,放棄開墾。 道光十一年,淡水同知乃召集客家人姜秀鑾及閩人周邦正2人,籌 募資本12,600兩,官府也將充公的經費中每年補助400石.另支付 一千兩創業費;組成「金廣福」墾號,分為24大股。據說「金」 字代表由官方給予保護資助之意,「廣」(廣東)代表粵人,「福」 (福建)代表閩人。因此,金廣福不是一個單純的墾號,還負有開疆 拓土、防禦番人的貴任,甚至連墾區內的治安、警察事宜,也都 一手包辦。道光十三年著手開墾,採取縱斷的方式前進,期間曾 發生隘丁40人被殺的慘劇。到了咸豐、同治年間,金廣福已經開 闢了北埔一帶5、60個村莊,並且更向內山推進,築成「金廣福大 隘」,統轄隘丁數百人。當年金廣福公館(辦公處所)設於北埔,至 今依然保留完整,被指定為一級古蹟。

參考資料: 吳 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 65

八堡圳 始於康熙四十八年 ((1709) ,由墾戶施長齡 ( 施世榜的業戶名 ) 興建。在鼻仔頭 ( 今彰化縣二水鄉 倡和村 ) 建築堤壩,導引濁水溪的水流入圳,流經 103 莊,灌溉 1 萬 2 千餘甲的土地。整個工程於康 熙五十八年竣工,是清代台灣規模最大的水利工程。由於該圳的水源引自濁水溪,因此稱為「濁 水圳」;又因產權屬於施家,也稱「施厝圳」。雍正元年 (1723) 彰化設縣,轄區內共計有 13 堡半,其 中東螺東堡、東螺西堡、武東堡、武西堡、燕霧上堡、燕霧下堡、馬芝堡、線東堡等 8 個堡是在本 圳的灌溉範圍內,因此本圳就以「八堡圳」之名著稱。相傳此圳建設初期,工程並不順利,後來 經一位「林先生」的指導,才克服困難。至今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的源頭處,還有一間專門祭祀 林先生的廟,紀念這位古代的「水利工程師」。 文字資料:吳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42

貓霧捒圳 貓霧捒圳包含上埤及下埤。下埤(即舊埤)創建於雍正年問,由岸裡社總通事張達京與土官潘敦仔訂立協約,從 朴仔口築埤,導引大甲溪水灌溉。其中8成歸張達京,2成歸岸裡社。雍正十一年(1733),張達京以「張振萬」墾 號的名義,協同其他5名漢人組成「六館業戶」,集資6600兩,開鑿上埤。這次的灌溉工程,採用「割地換水」 的模式,由岸裡社提供今台中縣豐原、神岡、潭子、大雅,台中市北屯、西屯一帶的土地,供漢人開墾;六館 業戶則回報以2/14的水權。貓霧捒圳是台中盆地內最大的水利設施,到了乾隆末年,其灌溉面積已達3千餘甲。 文字資料:吳密察監修,《台灣史小事典》,頁52 圖片資料:莊永明總策劃,詹素娟等撰文,《台灣原住民》 ,遠流出版社,2001出版,頁35

岸裡文書 清代以來,一度活躍於臺灣中部的岸裡社群(日人將其定義為巴宰族Pazeh,或稱巴則 海族),由於受漢文化影響極深,獨能以漢文字記錄其歷史,不僅為臺灣平埔族群中殊例, 也為世界少數民族歷史發展中少見之例。 文書包括巴則海族岸裡大社和潘姓土目家族的瞨耕典賣契字,共約1,091張。這些契字 最早年代為乾隆6年(1741),最晚到大正7年(1918),大致涵蓋十八世紀中葉以來岸裡 社地權的變遷過程。其次,本文書亦收有三十一本租簿帳冊、稟文和訴訟文書,對瞭解清 代台灣農村社會和司法運作,具有珍貴價值。 學術界一般將其相關文書稱為「岸裡文書」。目前所知岸裡相關文書,主要典藏於國 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室、國立臺灣博物館,與日本天理大學,但不知數量多少。 資料來源: 1.

http://nrch.cca.gov.tw/ccahome/website/site20/contents/008/cca220003-li-wpkbhisd ict001403-0444-u.xml(台灣歷史辭典) 2.陳秋坤,《清代台灣土著地權》,中研院近史所專刊(74),1997二版,頁245

資料來源:《少年台灣》, 10 期 2003.03

,頁 23

清代前期的對口貿易

十八世紀末的台灣與大陸對口通商情況 道光年間的對口貿易(已有五個港口) 資料來源:陳國棟,《台灣的山海經驗》,遠流出版社,頁 104 、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