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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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行政處分正確性
報告人: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 辛柏逸
102.6.6
如何提升行政處分正確性
壹、行政處分定義及要件
貳、行政處分類型及重要性
參、行政處分基本類型
肆、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壹、行政處分定義及要件
從整個國家行政來看
高權行政
國
家
行
政
公權力行政
單純高權行政
行政私法行為
私經濟行政
行政輔助行為
以統治高權之姿態,運
用命令及強制之手段干預
人民自由及權利。例如:
紅燈違規右轉裁處罰鍰、
許可公司設立登記、
命
不運用命令及強制
令非法集會遊行之人員解
之手段,而以提供給
散、准予核發建照或使用
付、服務、救濟、照
顧、教養之方式,達
執照等。
成國家任務。例如:
社會保險、急難救助、
低收入補助、創新技
術研究發展產學合作
獎助、人才培育補助、
以私法方式提供服
機關內部行政行為等。
務,直接達到行政任
務之行為。例如:水、
電、瓦斯、電信、醫
行政營利行為
療設施、文教機構、
大眾運輸、低利貸款、
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經濟活動,
公有土地或廠房出租
非屬於行政處分範圍
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
主要目的在增進公庫收入。例如:
等。
之需要,而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
菸酒公賣、中油、中鋼、台糖等方
以間接達到行政任務之行為。例
式。
如:購買辦公桌椅、電腦、文具;
清潔工作外包等。
國
家
行
政
公
權
力
行
政
行政處分
對於人民的權利或義務表彰
具有發生、變更、消滅、准
駁、同意、不同意、許可、
不許可、廢止、撤銷等,限
制或損害人民權益之表示。
對於陳情或建議事件之回覆
非行政處分
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
准駁,亦無造成人民
權利義務發生變動。
對人民就法令上疑義請求解答
就真象及處理經過所為單純之
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回覆
限期補正
機關認定標準
1.獨立編制
2.獨立預算
3.依法設置
4.對外行文
壹、行政處分定義及要件
如雙方行為為
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
所作成
本於職權
行使公權力
單方行為
行政處分
之定義
如抽象規範為
法規命令
針對具體事件
及特定對象
法律效果
如事實行為為
行政指導
陳情
如非公權力
適用私法
對外生效
如對內生效為
行政規則
貳、行政處分類型及重要性
一般處分之概念-對人之一般處分
警察命集會遊
行人群解散
相對人非特
定
紅綠燈
警察指揮交通手勢
對人之
一般處
分
依一般性特
徵可得確定
其範圍
土地現值之公告
區域之編定
鄰里調整
中小學區編定
下令撲殺口蹄
疫豬隻
7
一般處分之概念-對物之一般處分
道路畫黃線紅線
斑馬線設置
徒步區設定
剪綵
為國家或其
他行政主體
所得支配
公物之設定、
變更、廢止
或一般使用
直接供公的
目的使的使
用之物
路邊停車位劃定
交通號誌的設置
對物
之一
般處
分
閘道管制
單向道設置
調撥車道
8
警察機關許可
集會遊行
建管核發建造
或使用執照
許可汽車駕照
之核發
授益型
創設或確認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
補助或社會救
助之核准
結婚登記
各種土地登記
9
負擔型
對課予人民義務或
侵害其權益
徵兵
課稅
免職處分
駕駛執照吊扣
交通違規之罰鍰
稅捐機關之補稅
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
限期改善
裁罰型
違反義務之制裁
適用「行政罰法」
之行政處分
限制營業、
命令停工、
停止使用、
禁止行駛、
禁止販賣等。
公布姓名、
公布照片等。
罰鍰
沒入
其他種類行政
命令解
罰(第2條)
撤銷
1、限制或禁止 散、
許可、 廢
行為之處分 止登記、
2、剝奪或消滅 吊銷證照、
強制拆除
資格權利
等。
3、影響名譽
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 警告、
記點、 講
習等。
40
營業管制措
施(例園區土地
非裁罰型
屬於行政處分
但不適用「行政罰
法」之行政處分
使用不當之強
制徵購)
命除去違法
狀態或停止
違法(例命違章
拆除或命停止
違規營業)
限期改善之
通知
行政處分
口頭
文書
手勢或電腦裝置
採
實
質
認
定
均非行政處分
作成後實施行為
核定稅額之退稅行為
核定區域後豎立樁誌、 座標、 測量
道路建設計劃後整地及施工
實現行政處分內容之實施行為
作成前階段安排
作成後強制措施
進行事實理解 、證據調查
與當事人間為必要的溝通
對當事人之教導
戶政機關對當事人所為奉茶行為
集會遊行不服解散命令之強制驅離
違規車輛拖吊離及保管
拆除違章建築
實現行政處分內容之事後強制措施
行政處分作成及送達
(最終決定)
係對於個案事件認知
的最終處理結果
作成最後決定後依法
送達使其發生效力
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
直接的衝擊及影響
不論屬何種類型
行政處分基本特色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行政機關的
「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有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
訴願
行政訴訟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6
注意裁罰時舉證能力之強化
7
注意裁處時,作成裁處書,並以「裁處書」稱之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要件檢視
行政機關
公權力行使
針對具體事件
非內部單位但包括籌備處
統治權作用,非私法性質
特定相對人或可確定範圍
單方行為
由行政機關單一方面作成
發生法律效果
發生得、喪、變動等結果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非屬行政處分勿載明准駁之意思表示
例如:
主旨:台端陳情交通(或徵收)案件,非屬本府職
掌礙難處理,請查照。
說明: ……….
注意事項:
 凡非行政處分,即應避免在公文中有礙難照准 (處理、
同意)、歉難辦理(照辦、受理)、不予同意、准予備
查等,拒絕或駁回申請人之意;另外,人民申請或陳情
案件如訴求內容非本府職掌者,請用函轉到具有權責的
管轄機關, 或者委婉回覆申請人或陳情人。
案例一
案例二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非屬行政處分勿載明准駁之意思表示
範例:
主旨:關於台端陳情○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按辦理○等事項,乃○○機關依○第○條規
定掌理之業務,台端陳情○事宜,本府業已
轉知該機關處理,爰請台端逕行與該機關聯
繫,以明具體處理方式。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6
注意裁罰時舉證能力之強化
7
注意裁罰競合時之適用
作成行政處分前
須經陳述意見程序之行政處分
陳述意見程序之免除
已於行政調查程序予以陳述意見
(§39 、§102)
剝奪人
民自由
或權利
限制人
民自由
或權利
未予陳
述意見
或聽證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
然違背公益者。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
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
且足以確認者。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
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
予以紀錄附卷
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
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等8款。(§103)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
民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
機會。 案例
未給予屬行政處分
程序的瑕疵,如人民
例外情形,例如:
提起訴願,原行政處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分恐會被撤銷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6
注意裁罰時舉證能力之強化
7
注意裁處時,作成裁處書,並以「裁處書」稱之
明確性原則
• 明確性原則:法律的內容應該要清楚明白,使人民可預先
知道其行為的法律效果而知所進退,行政機關與法院也可
據以執行及審判。
這樣的處分說
明,清楚嗎?
– 處分對象:陳OO等五人
– 處分內容:處罰新臺幣30萬元整
受處分的到
底幾人?
其他四人
是誰?
是每人科處30
萬,還是共同
科處30萬?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書面行政處分之標準記載(§96)
處分相對人有關資訊
教示錯誤之法
律效果
處分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救濟期間教示
錯誤或未教示
(§98)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教示規定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
服時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救濟管轄機關
教示錯誤或未
教示(§99)
案例一 案例三
案例二 案例四 案例五
受處分人之判斷
獨資商號未辦理營業登記,應以實際經營之自然人為
裁罰對象
若已辦理營業登記,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
上仍屬個人之事業,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人格,所生之
權利義務仍歸諸其負責人,自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
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違法時該商號經營之自然人為
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記載『○○○即○○商號』。
公司、獨資或合夥時,受處分人為何?
受處分人之判斷
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變更後,商號實際上之權利義務
已轉變為新登記之負責人,實即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
雖沿用同一商號,但已與該獨資商號原負責人無涉。
獨資商號已辦理負責人或商號名稱變更登記後,嗣經
查獲變更前有違反法規定情事,應以違法行為發生時
登記之負責人為裁罰對象。
公司、獨資或合夥時,受處分人為何?
受處分人之判斷
合夥組織未辦理營業登記應以全體合夥人為裁罰對象
已辦理營業登記則以登記之商號名稱、出名登記之負
責人為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記載『○○○即○○餐
廳』。
公司、獨資或合夥時,受處分人為何?
受處分人之判斷
公司應以法人為裁罰對象,裁罰時公司名稱或負責人
已變更者,以變更後之公司或負責人為受處分人
公司、獨資或合夥時,受處分人為何?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者,應於接
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
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繕具繕具訴
願書(格式請至本府網站http:
//www.tycg.gov.tw下載專區-法制處-
如果未記載或
訴願書下載)送交本府核轉○○○○
告知救濟期間錯
提起訴願。
誤者,依行政程
教示條款內容
序法第98條規定,
救濟期間將由30
日變成1年。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6
注意裁罰時舉證能力之強化
7
注意裁處時,作成裁處書,並以「裁處書」稱之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容許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實質平等
事務本質相同者,應為相同之處理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禁止差別待遇 )
• 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在作成行政行為時,對行政
行為所規制的對象,不得為差別待遇。
– 正當理由: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考量個別、具體案件於本
質、事實狀況或立法目的上的差異,而為不同之處置。
• 內涵:
案例
•行政自我拘束:適法一貫,不做差別待遇:對於相同狀況的事
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本身行政實務上長期一貫的行政慣例
拘束,為相同之處置,不得有差別待遇。
•禁止恣意:行政作為的理由須充分:行政行為,應具備適當充
分的實質上理由,如有欠缺,即為恣意,應被禁止。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6
注意裁罰時舉證能力之強化
7
注意裁處時,作成裁處書,並以「裁處書」稱之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私益損害與追求公益須相當
手段及目的須正當合理聯結
眾多手段應選擇
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
手段不能隨個人好惡
去決定
行政手段
必須達成預期目的
行政行為
不能任性專斷
比例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比例原則
•此原則亦為我國憲法§23所採用,並
進一步由現行《行政程序法》第7條
加以具體落實: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
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
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衡量性
違反比例原則、裁量瑕疵
法令
規定
理由
資料
來源
中油及台塑預告調價裁處撤銷
•公平交易法第14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5萬
元以上2千5百萬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就中油及台塑以「預告調價
訊息」之促銷行為,未先予行政指導、行業導
正或警示,及遽然處以罰鍰650萬元,其裁量
已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11.30 95年度訴字第
1063號判決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不得以繳清行車
違規而受制裁之
罰鍰,作為換發
行車執照的條件。
行政手段
及目的須
正當合理
聯結
不得將發給建照
之事,與要求人
民出售某一不動
產之事,互相結
合。
70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6
注意裁罰時舉證能力之強化
7
注意裁處時,作成裁處書,並以「裁處書」稱之
民事訴訟時舉證責任之原則
誰提起訴訟
誰就要負起
舉證之責任
主張對己有
利的事實,
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時舉證責任之原則
檢察官對被告犯罪
事實,有舉證責任
檢察官應在法庭上
說服法官,讓法官
形成被告確實有罪
的心證
行政裁罰時舉證責任之原則
行政機關對於人
民違法事實之存
在,負有舉證責
任
倘不能確實證明
違法事實之存在,
所作處罰即不能
認為合法
各單位執法人員須注意就個案應詳為蒐證並妥為
保全證據,以備將來裁罰時,能盡舉證責任。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6 注意舉證能力之強化
照相
錄音
扣留
物品
舉證
方法
訪談
紀錄
錄影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1 注意行政處分屬性之判斷
2 注意在行政程序中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
注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明確
4
注意相同事件不得有差別待遇
5
注意行政手段或行使裁量時法律所設定之界限
6
注意裁罰時舉證能力之強化
7
注意裁處時,作成裁處書,並以「裁處書」稱之
參、辦理行政處分注意事項
7 注意裁處時,作成裁處書,並以「裁處書」稱之
人民知悉該處分書係屬行政罰
與其他行政處分區別
按行政罰法第 44 條規定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
時,應作成裁處書,…」
行政罰本質
乃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Look out !!!伍、結論
伍、結論
充實知能
充實知能,減
少誤判、違法
或不當之行政
處分發生
橫向聯繫
是否屬行政處
分,在某些情
況判斷不易,
如無法確定可
洽法制處詢問
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