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行政處分與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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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行政處分與訴願救濟
洪文玲
講座:洪文玲 教授
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 兼任國防部、內政部訴願會委員、公務員保
訓會委員

行政救濟概說

「有權利即有救濟」,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
訴願、訴訟之權利。

人民因行政機關不法行使公權力而致權利或利
益受到損害,均可依法提起救濟。

救濟方法依案件性質之不同,有請願、陳情、
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訴訟等
各種救濟。
國防行政救濟
陳情
 申訴
 官兵權益保障
 訴願
 行政訴訟
 國家賠償

行政救濟制度之特色

「直接」保護、救濟人民權益

與實行於組織內部的『行政監督制度』、
『公務員責任制度』,或由立法院、監
察院實施之『國會監督』、『監察監督』
制度「間接」保護、救濟人民權益,功
能不同。
行政救濟制度之特色
是「事後」救濟制度,在行政機關公權
力行為作成之後,才由權益受害人提出,
排除行政侵害,解決公法爭議。
 而『行政程序』的功能著重「事前預
防」,在行政權運作過程進行程序監督,
避免產生不法行政損害人民權益,兩者
功能不同。

陳情





依據: 行政程序法168-173、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要點
民眾或官兵
向國軍主管事務機關
陳情方式,不要求具備一定程序格式,且無期間限制
行政機關對人民訴求,僅須予以登記列入管制,並視
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各種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
簽請核准,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沒有義
務作成具體處置或決定,故其法效果有限。
申訴




依據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5章第2節所定「國軍人員申
訴處理實施規定」,申訴之標的範圍為:(1)官兵合
法權益受到損害(2)官兵個人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
平事件(3)官兵家屬應享受優待受到侵害。
申訴期間從知悉權益受侵害或不當處分後2年內提出。
逾期不受理。
其他不受理事由:A非國防部職權行使對象B非屬國軍
職權管轄範圍C應提起訴願或民、刑、行政訴訟或軍法
審判之事件D已經處理函復而一再申訴。
申訴管道:0800申訴專線、部長、各司令部、旅級以
上主官專線、各級軍紀監察單位。
官兵權益保障


標的範圍為:(1)官兵應享權益受損害(2)
官兵個人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3)
國軍重大傷亡(4)國軍兩性關係糾紛(5)
國軍因公涉訟輔助爭議(6)因部或軍種政策、
法令疏漏矛盾,導致官兵權益受損及須跨部
會協商案(7)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相關
業務。
向國防部總政戰局或各司令部提出。再向國
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請求再審議。
區別




類別 救濟對象 救濟範圍 審理機關 救濟期限
陳情 任何案件 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審查
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
無期間限制
訴願 違法或不當之處分 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審查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三十日
行政訴訟 具體之公法爭議 合法性審查
行政法院
二個月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區別

訴願,是由權益受害人請「行政機關」
依一定程序重新審理、裁斷,以解決爭
議、糾正不法,兼具「適法性監督」與
「妥當性監督」雙重功能。

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是由「法院」審
理裁斷,僅具有「適法性監督」功能。
訴願制度之優點
維持行政管理與程序之統一性。
 先行釐清問題爭點,節省司法資源。
 迅速恢復人民權益。

維持行政管理與程序之統一性

行政事務龐雜專業,法律通常賦予行政
機關廣泛的裁量權,行政機關依據上級
頒訂之內部裁量準則行事,如有不當或
違法,上級機關基於行政監督權,得審
查下級機關之行為,以維持行政機關管
理與程序之統一性。
協助法院先行釐清問題爭點。

借重行政機關之豐富經驗與專業知識,
先將事實及法律問題爭點釐清,有助於
行政法院及早進入狀況,縮短審期,節
省司法資源。
迅速恢復人民權益
行政處分之依據、事實、理由、利害得
失,是否合法妥當,原處分機關知之最
稔。
 經由訴願程序,如發現有錯誤,得逕依
職權撤銷或更正,即可迅速恢復人民權
益,節約後續程序。

訴願法之重點內容
87.10.28修正的「訴願法」,是規範訴願
制度之基本法。全文共101條。
 規定:訴願之主體、訴願之要件、訴願
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之程式、訴願審理
組織、審理程序之進行、當事人在程序
上的權利、訴願決定之種類與效力、情
況決定制度,以及提起訴願後原行政處
分之執行力等內容。

常見訴願案件?
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
利益(§ 1)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
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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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資
不適服現役
回役復職、志願留營
退除給與
補發薪資
餘額退伍金
延役
核發證明書: 視同退伍、參戰身分
不服刊登採購公報
不可訴願之案件
非行政處分
 不生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例如觀念通
知、行政指導、任意調查、程序準備、
行政內部行為。
 非對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命令
 不具單方性之行政契約
 不具公法性之私經濟行為

那些案件可提起訴願?

未為處分(§ 2)

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限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之權利
或利益之「行政不作為」 。
不可訴願之案件
特別救濟制度取代訴願
 例如懲罰案
 未經訴願程序之案件,由於行政訴訟法
撤銷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故此等案件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 請求國家賠償

誰能提起訴願?

因行政處分致權益受損害之「人民」
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
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

不適服現役之人
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
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
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訴願書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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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訴願人、代理人基本資料。
2 、原處分機關。
3 、訴願請求事項。
4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5 、處分書影本、申請書之影本及機關收受證明。
6 、受理訴願之機關。
7 、證據。
8 、日期。
訴願審理機關
訴願審議委員會
 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
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
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2)

訴願審理程序

原處分機關接獲訴願書後,如不依訴願人之請
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則應儘速附具答辯
書,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
訴願會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
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
經蒐證、調卷、會簽、研提審核意見、審議、
決定、送達等流程進行。


審理程序
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第六十三條)但必
要時得輔以言詞審理。

受理訴願機關依請求或依職權必要時得
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或
原處分機關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言
詞辯論。
職權進行主義與當事人參與

為發現真實及確保當事人之權益

當事人義務:如到場陳述、提供物證、接受鑑
定或勘驗等。當事人如違反參與義務,須承擔
於事實認定或法律判斷時不利之後果。
當事人權利: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
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內文書 。受理訴願機
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75

訴願決定

程序上審查----不受理

實體上審查----駁回

撤銷

指定期間命機關速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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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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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規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即原告不適格。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
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
訴願決定駁回之情形有四:




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經審查結果,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並無
違法或不當者,應駁回訴願(審議規則第十四條)。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訴願為無理由駁回之。(第七十九條)原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
審查機關本於職權調查結果,另行發現未經斟酌之事實或證據,
證明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仍得為相同之決定,參見行政法院
六十年判字第三十五號判例。
未為處分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
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
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
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
得駁回其訴願。(第八十三條)此即情況決定制度。
訴願決定撤銷之情形: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
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
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
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
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
後續救濟
不服訴願決定,人民尚可提起何種救濟?
 行政訴訟:不服訴願決定,人民得於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九十條)



再審: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符合第
九十七條規定者,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
申請再審。

問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