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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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課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壹、 什麼是『法律』?
貳 、法治國的意義
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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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什麼是『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與分類
二、法律的特質

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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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意義與分類
•廣義:泛指規範人類的外在行為,具強制力的社
會生活規範。
•狹義:專指中央立法機關(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的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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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意義與分類
•法律依據不同的性質、作用等標準,原則上可區
分為四種重要的分類。
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2.公法與私法
3.實體法與程序法
4.普通法與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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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成文法:由立法機關制定規範並製成條文形式,
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稱為「成文法」,又稱
「制定法」。
–如德國、 法國等歐洲國家,還有日本與我國都重視成
文法的編纂,是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

•不成文法:未經立法程式制定,也不具法典形式
,由司法機關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於裁判時加以
援引試用,又稱「非制定法」,如習慣、法理、
判例、學說。
–英、美等國早期是以判例等不成文法為主要法源,成
文的制定法為修正補充作用。不過由於現代生活日趨
複雜,成文法亦日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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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大憲章是成文法?不成文法?
•英國的大憲章最初是約
翰國王頒布的,之後陸
續也有其他國王修改或
增刪頒布大憲章,因為
大憲章並非立法機關經
過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所以是不成文法。

西元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是英國
不成文憲法的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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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法律適用的順序:

成文法>不成文法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區分標準

以法的制定過程為區分標準

形式

制成條文形式的 可能有文字記載,但非
完整法典。
條文形式之完整法典。

實例

習慣(社會多年慣行,
人民確信有法律之效力
;如同姓不婚)、法理(
法律的基本原理)、判


我國的民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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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式釋
•法理:法律一般性之原理原則。包括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及法律之基本價值,如公平正義、誠實
信用原則等。
•判例: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決,並成為以
後裁判同類案件所援用的先例,故又稱為判決先
例。判例如經反覆援引,自然可產生「法的確信
」,對審判官亦發生效力,除可補充法律不足、
並可統一法令見解,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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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成文法
•「漢摩拉比法典」是西元前1762年巴比倫國王漢
摩拉比留下的法律。其命令大臣將法律條文、社
會習慣與其他城邦的法律,彙編成漢摩拉比法典
,並刻在玄武岩石柱並放置在巴比倫馬都克大神
殿上讓人民知曉與遵行。
•漢摩拉比法典後來成為
其他各民族制定法律的
參考依據。
圖源:istockpho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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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
• 有關刑事審判採陪審團制度的是英國、美國等不
成文法國家的審判特色,學者稱英美法系統。
• 大陸法系國家像德國、日本及我國等主要由法官
認事用法,兩者審判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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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法、私法與公私混合法
• 區分標準:法律關係是否平等、是否涉及國家權

• 公法:規定有關國家基於統治權,與人民間不平
等關係下所生各方權利義務者。
–如憲法、刑法、訴訟法。

•私法:規定私人間基於平等關係下各方權利義務
的法律。
–如民法與公司法。

•公法、私法區別的目的:主要在於訴訟時確定適
合於何種訴訟程序。如確認親子關係,應依民事
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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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有無違法?
•是涉及公法還是私法領域?
•路霸是在道路堆積、置放、
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
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
上2400以下罰鍰。是國家基
於維護社會秩序,對於人民
統治權的行使,屬於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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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法、私法與公私混合法
•公私混合法(社會法):國家統治權介入私人間
的法律關係,以調和不平等的法律關係,因此,
部分私法逐漸含有公法的性質。
–如私法的公法化,勞資關係以往只是民法關係
,現在發展爲國家、企業、工會、勞動者之間
的關係,由《勞動基準法》介入私人勞動關係
,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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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報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廣告、保證、特種買賣、定
型化契約(如補習班的定型化契約)等都有《消費
者保護法》保障適用。
–定型化契約:由契約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交
易條款即為定型化契約。
補習班退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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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體法與程序法
•區分標準: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之性質。
•實體法(目的):規範權利義務實體內容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手段):規範實體法律關係如何具體實現
之手續的法律。
–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法律適用的順序: 程序法>實體法
–如要起訴甲的刑事犯罪行為,必須先符合起訴的程序
和要件,才能在法庭內進行事實細節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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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普通法與特別法
•區分標準: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
•普通法:對於一般人、事、時、地均適用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特別法:僅對特殊人、事、時、地適用的法律。
–如陸海空軍刑法、戒嚴法及貪汙治罪條例。

•法律適用的順序: 特別法>普通法
–對同一事項在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時,原則上應
優先適用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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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

特別法

刑法

陸海空軍刑法

民法

公司法

(一般民事規定) (公司設立、運作、解散等事項)

災害防救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平時適用)

(98年8月28日公布,適用期間3年)

消費者保護法

金門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於全國實施)

(適用於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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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飛麥克
• 此段影片描述男女情侶不被家人認同,而在交通
要道路口爭吵,男主角不慎被貨車撞倒。
• 影片思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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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思考題
•若麥克生還,對這起損害賠償的私法關係事件,
可否依刑法向司機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私法關係事件,應依據民法
而非公法性質的刑法。

•假如貨車司機是休假士兵偷開其父貨車,並服用
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是否要優先適用特別法陸
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同一事項在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時,
原則上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所以要優先適
用特別法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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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特質
•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最大的不同,在於法律的「
強制性」;
•縱然有強制性,法律仍非萬能,不是所有的事情
都能用法律管束,運用法律也未必就是最圓滿的
解決方式,這是法律的「有限性」。
•此外,法律是一般行為的基本界限,讓一般人都

能「普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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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制性
•法律的強制性依靠國家公權力貫徹,採取的強制
手段相當多元。
–輕者:如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
–重者:如限制人民財產、人身自由,甚至剝奪
生命。
–將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
設定為「無效」,否定
它的效力,也是一種強
制性的制裁手段。
不讓消費者退換貨的單方限制,違反
了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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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性
•法律並非萬能,它所能發揮的功能和作用依然有
限。
–如:法律規定,結婚是男女約定永久共同生活的契約,
民法規定婚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刑法也規定「通姦
罪」的處罰,要求已婚者對配偶忠貞,但仍無法確保
婚姻必定過得幸福美滿。

•因此,在法律之外,還是必須仰仗其他社會規範,
或者也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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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性
• 認為「治亂世、用重典」即是忽視了法律的有限
性。
–如:《懲治盜匪條例》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
唯一死刑,使當時犯案者大多將被害人殺害。後來《
懲治盜匪條例》廢止,法官按《刑法》依犯罪情節輕
重判案,犯案者知道善待被害人可以不受死刑處罰,
亦可能停手不繼續犯案。足見重罰未必是維護治安、
保障人民的最佳處理方式!

⊙嚴刑峻法之下,非但無法達到禁制的目的,反而衍生
交易地下化的黑市問題。當人民甘願鋌而走險、違法行
事時,法律威信也就折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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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遍性
•由於法律訂定的目的,是要讓社會大眾的行為都
有一定的規則可循,其所提供的規則,不是針對
特定人、特定個案而訂,而是一般行為的基本界

限,讓一般人都能普遍適用。
•普遍性隱含了平等的原則,凡是遇到相同的情況,
即應當作相同的處理。如有不適用的情形,亦是
法律規定考慮其特殊性而將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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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與道德,分屬不同的社會規範,很多技術性
的法律規定,與道德完全不相干。
–如:學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方
式紀錄,還是以0到一百分的「百分法」計分較妥,
就與道德無關。

•就算是帶有價值判斷的倫理性法規,有些法律的
規範標準,也不一定與道德的標準一致。
–如:法律上有關子女對父母是否已盡扶養義務的判斷
標準,跟倫理道德上奉養父母是否孝順的標準,顯然
有一段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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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 國家法律的內容,也會影響社會的道德標
準,成為社會上新的公共道德的一部分。
– 如:健保制度實施後,到處掛號隨便拿藥的行
為不至於違法,但漸漸被視為是濫用醫療資源
、缺乏公德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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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立法者是將道德中認為最基本、最重要、人人都
應該遵守的項目制定成法律,法律成為最低限度
的道德。
–如:互助合作是美德,但自掃門前雪、獨善其身,法
律並沒有禁止的規定,所以只能是個人道德評價問題
–如:路上看到車禍發生,沒有幫忙救助並不違法,法
律並不要求人民一定要幫助無關的第三人;但肇事者
將受害人送醫救治是最基本的要求,是人人應該做到
、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法律規定,車禍肇事致人死
傷,置之不理而逃逸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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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變調 強索三成報酬
•根據現行民法805條規定,撿到物品的拾得人可以
請求報酬三成,而在報酬未清償前,就該遺失物
有留置權。
•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在學校廁所丟了
皮包,想不到撿到皮包的學姊竟然獅子大開口。
遺失的三萬八註冊費,還是貸款來的,哪有錢再
給對方,但法務部卻說,依法必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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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樣的立法本意好嗎?執行時會產生哪些問
題?

•就立法精神而言,基本的出發點並沒有錯,只是
將愛心量化的結果,卻可能產生質變;且與一般
人所存有的道德觀念相違,也因此容易造成一旦
有人行使合法權利,卻遭受指責的後果。
•造成如此的結果,其根源乃是立法者過於一廂情
願的做法,將原本應屬於道德的事務法制化,而
使單純的公德心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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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治國的意義
一、法治的意義
二、法律須經民主正當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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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意義
•法治:將法律視為最高,主張用法律來治理國家。
–特徵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特徵2: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特徵3:司法機關「依法審判」

•人治:以統治者個人意志為最高,主張為政在人,
依靠特定人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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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治國家的法律是由代表民意的機關(由多數人民選出
的代表共同決定)制定,不只人民要遵守,國家機關、
統治者也要遵循,因此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依法行政
–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擅自限制
人民的權利、自由,如果行政機關有違法或不當的處
分,使人民遭受損害,人民可依法定程序救濟。

•依法審判
– 當人民向司法機關請求權利救濟時,司法機關必須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且相同的案件情
況,不因人而異其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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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須經民主正當程序制定
1.法律須具備民主正當性
2.法律的制定機關

3.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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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須具備民主正當性
•民主正當性:是指國家權力應以民意為依歸,以
人民意見為其統治的合理、正當基礎。
•當一個法律經由議會多數決通過,即代表該法律
取得了多數民意的支持,成為一個被社會大多數
成員所認同、接納的法律,該法律因而具有民主
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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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的制定機關
•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經過充分討論溝通、不同利
益的協調、折衝後,

– 以多數決達成的共識所制定的法律,就成了人
民和政府行為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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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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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15人以上連署
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



)

不總
經統
討發
論布
,之
交緊
全急
院命
委令
員提
會交
審立
查院
。追







(議決)

連或人
署找民
提立只
案委能
。陳根
情據
、公
請民
願投
、票
遊法
說,
等行
,使
促創
使制
立權
委,
找創
15 立
人法
以原
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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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提案:
–政府提案: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僅就
其職權範圍所提出,不得侵越他院所轄之事務。
–立委提案:由立委15人以上之連署提案及符合《立法
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提出(無連署限制)。
⊙人民無提案權:人民只能依《公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
或透過請願、陳情、遊說等方式,促使政府或立法委員提出
符合民意的法律案。
*黨團:為同一政黨的民意代表所組成的團體,如民進黨的立
委會組成「民進黨黨團」。黨團的作用在於提案,或就議案
及爭議事項進行協商。依法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
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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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審查:法案送進立法院時,為顧及議事效率,先
由「程序委員會」審查,以決定是否排入議程及

其排定法案之優先次序,是審議法案所面臨的第
一道關卡。
–程序委員會設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

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要有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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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討論(讀會):共有三次
–一讀會是法律案排入議程後,由大會主席宣付
朗讀,依大會決議交付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
–二讀會(實質審查階段)是在大會逐條或依次討
論;經過二讀之法案,原則上應於下次會議進
行三讀。
–三讀會時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院會不得再做
內容修正,而僅能為文字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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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相關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時,得依規定舉行公聽
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的政府人員及社會相關
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作為審議法案的參考。
•黨團協商(朝野協商):法案審議完畢後,先決議議案
是否交由黨團協商,有爭議的法案先行黨團協商,可
先行凝聚共識,使法案的審查順利進行;如果已有共
識的法案則不需黨團協商,逕行二讀程序。
•議決:法律案在三讀會後即提付表決。由立委1/3出
席,出席的1/2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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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公布:完成三讀之法律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
,並函請行政院辦理。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
布,並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法律規定公布日施行者,在總統公布日起算的第三日
生效。
–有些法律需要行政機關訂出配套措施,或新法需要相
當時間宣導,會特別規定法律的施行日期,或授權行
政機關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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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覆議:行政院對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核可(覆議核可權),於送達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復議:法律案經二讀或三讀表決後,立法委員認
為內容有錯誤或不當,應該修改,可以在下次院
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以重行審理已表決過的

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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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法律公布施行後,隨著社會的變遷,或因事實需
要,或因法律內容尚欠完備,或因適用上窒礙難
行,均須予以修正。
•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權制定
法律之機關,即有權隨時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正。
•修正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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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憲法制定及修改程序

立法院提案
出修立
席改法
立,委
委四四
四分分
分之之
之三一
三出提
決席議
議,

公告

公民投票表決








選有公
舉效民
人同投
總意票
額票表
之須決
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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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及修改程序





十監考司行院
五察試法政皆
人院院院院可















1/2 1/3

同出
意席

不達
通門
過檻



提政
出院
覆長
議提
案請





門院
檻重
為新
1/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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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行政命令制定程序
行政機關本於自身的權限或職權所發布的
命令,只有對內拘束行政機關內部的效力

)
(






)

)

正聽
式證

















(







非面
正表
式達



(
























立法機關會在法律中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一些補充性的
規定,使機關與人民藉由這些規定具體實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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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有對外拘束一般人民的效力
– 如《高級中學法》規定,高中生入學資格須經入學考
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等方式,但具體實
施方式則授權教育部等教育行政機關詳細規定各種入
學方式的內容、時間等細部事項。教育部發布《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即屬行政命令中的法規
命令,供學校及學生、家長遵循辦理。

• 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細節。
– 如受行政罰鍰者本應一次繳納,但本身經濟狀況無力
一次負擔,《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規定,可酌情核
准分期繳納。但何種條件下准許分期?分若干期為合
理?為使各地基層行政機關有統一的作業標準,執行
上不致寬嚴不一,便會再制定行政規則;如《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案件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處理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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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

一、法位階的意義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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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位階的意義
•奧地利著名的法學家凱爾森,依照法律外在的形
式結構來分析法律,提出一種用來說明法規體系
組成架構的法規範階層理論。
位階最高,是同一法律體
系中,所有規範得以有效
的最終依據。

依據一般性的規範,針對具
體個案所做成的具體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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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命令之下,則是遵循這些上
位階規範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裁判:
•《憲法》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為了落實憲法精神,立法院制定了《國民教育法》
•教育行政單位訂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根據這些法律與命令的規定,行政機關每學年度發
出「新生入學通知單」,要求個別學生在指定的期
間內,依法至分發學校報到就讀,以具體落實國民
義務教育的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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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範適用的順序上,個別具體案件會先依據
個案性的行政處分或裁判來處理,不會直接跳到
一般性的法律或憲法。
•個別學生入學(誰應到哪個學校就讀),無法直接
依據抽象的《憲法》或《國民教育法》來執行。

• 實際運作上,必須先由行政機關依據一般性法規
所訂出的處理原則與程序,針對每個個案,作出
具體的分發決定。
•之後,個別的學生才能拿著自己的入學處分通知
書向指定的學校報到,以具體實踐憲法規範的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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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範階層理論
• 法規範效力:愈上層的法規範效力愈高,下位階
規範的效力源自於上位階規範;且下位階的法律,
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
• 法規範適用順序:下位階的規範則較為優先,個
別案件會優先適用內容比較具體的下位階規範。

• 法規範數量:愈上層的法規範數量越少,愈下層
則愈多,形成金字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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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階的法律規範牴觸上位階法律規範者無效
•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經常逃學逃家,有犯罪之虞的少
年收容感化教育的規定
–大法官認為:對於逃學逃家而未觸犯刑法的少年,以
收容施以感化教育的處理方式,不僅侵害了少年的人
身自由,且與保護少年最佳利益的立法目的不符,違
背憲法保障人格權的意旨,牴觸憲法而失其效力。
• 《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以往為避免役男
逃避兵役,行政院發布《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役齡男子原則上不得出國。
–由於《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規定役齡男
子不得出國,亦未明確 授權以命令限制之,因此上述
限制役男出國的規定,欠缺法律授權,與憲法保障居
住及遷徙自由的意旨不符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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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憲政主義下法位階的意義
彰顯憲法的最高性
•強調主權在民,因此由人民共同的意願決定憲法
的內容,此一憲法,擁有治理國家的「最高性」
透過權力分立保障人權
•依憲法規定將國家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
權,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得以建立有限的政府
–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法律,
–經由法律的授權組織政府,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
立起法律位階的架構,

–並由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憲法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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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一個受到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律,其內容是否違反
了憲法的規範精神,成為一個不正義的「惡法」,
在我國憲政體制上,交由大法官以司法違憲審查
機制來進行認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images/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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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任務
• 依據我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
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解釋憲法是由司法院設置的15位大法官負責,具體內容包
含三大部分:
–一是針對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事項加以解釋;
–二是審查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三是審查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的事項。
其中二、三兩項均在審查規範是否違背法律位階。
*法律是否違背憲法?→專由司法院大法官審查。

*命令是否違背法位階?→除大法官外,司法院下的各級普
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也有權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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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的原則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限,應遵守司法權「不告不
理」的消極原則。亦即若無人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不可自為解釋。
•得聲請大法官解釋者:
–法官:於訴訟中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
釋憲。
–政府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
–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
–人民: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法人、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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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實質正義的法律,在民主
憲政國家裡即有「惡法」之虞。
• 民國86年戶籍法修訂時,為防止身分證被偽造、冒領或冒
用,方便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的身分,
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前,須先按捺指紋存檔,否則不發給
身分證。這項規定在民國95年間全國統一換發身分證時引
發重大爭議,經立委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
指紋是重要的個人資訊,每個人對自己的指紋資訊有自主
控制權,應受到資訊隱私權的保障。戶籍法以不按捺指紋
存檔便不發身分證的強制作法,顯然手段已過當,不符憲
法規定只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
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且有必要性時,才能以法律限制
人民的權利。因此戶籍法有關不按捺指紋存檔便不發給身
分證的規定違背憲法,是不合於實質正義的惡法,應歸於
無效。至於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如換發國民身分證等作
業,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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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 惡法亦法論:強調形式上法安定性的價值,重視
法律秩序的維護。
– 為求社會安定,主張遇到壞的法律,也應先遵守,必
須透過修改法律等立法手段去改變它之後,才能結束
惡法的效力,避免社會動盪的亂象。

•惡法非法論:強調法律規範內容的實質正義、個
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
–認為不正義的惡法一天都不須遵守,所以主張人民無
遵守惡法義務。
*思考:假如人人都可以自行指稱某個法律是「惡法」,主張
可以不遵守它,既有的法律秩序受到動搖,則社會秩序的混亂
不安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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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
•我國憲政上去除惡法的管道與方法:
(1)一般法律的修廢程序

•在我國,遇到法律規範內容發生爭議時,可依法
主張修廢不合時宜的法律。
–如:訴諸輿論、組成壓力團體、推動社會運動、以陳
情、請願爭取多數立委支持、透過公民投票、乃至於
訴訟判決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只有在用盡體制內的所有救濟手段,卻仍無法擺
脫極端不正義的壓迫時,才會例外地容許人民以
「抵抗權」為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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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權
•又稱「公民不服從」或「市民不服從」。
•指人民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以促使法律、政府政
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進行和平、非暴力的
公開觸法行為。
•由於國家法體制的力量依舊存在,行使抵抗權的
人,事後須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非暴力

基於良知
公開

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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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
•我國憲政上去除惡法的管道與方法:
(2)違憲審查

•人民除了修法之外,也可以透過違憲審查機關(在
我國為司法院大法官)去制衡、挑戰立法機關制定
法律的合憲性(妥當性)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