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日買賣額度 - 臺灣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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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單日買賣額度 - 臺灣證券交易所
信用交易法規修正簡報
交易部
1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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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及規劃102年之財務報告暫停與恢復審查時點
月 1 2 3
102
申
報
期
限
現
行
審
查
時
程
102
年
規
劃
審
查
時
程
4
月底
年報
5
月中Q1
第五個營
業日
年度恢復
第五個營業
日
1.年度+Q1
暫停
2.Q1恢復
年度財報
申報截止
日後第五
個營業日
恢復、暫停
Q1財報申報
截止日後第
五個營業日
恢復、暫停
6 7
8
9
10
月中Q2
月底特
許事業
11
12
月中Q3
1.第五
個營業
日Q2恢
復
2.最後
營業日
Q2暫停
Q3恢復,
由上市
公司自
行申請
一般事 特許事
業 Q2財 業 Q2財
報申報 報申報
截止日 截止日
後第五 後第五
個營業 個營業
日恢復、日恢復、
暫停
暫停
Q3財報
申報截
止日後
第五個
營業日
恢復、
暫停
2
第一上市公司證券簡稱首碼
證券簡稱修正:
第一上市公司之證券簡稱首碼:
「F」(代表外國發行人-Foreign Issuers)進行註記。
面額10元之第一上市公司證券簡稱前二碼:
「F-」(例如「KY慧洋」更改為「F-慧洋」) 。
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10元之第一上市公司證券簡
稱前二碼:「F*」(例如「F*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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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
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二條
項目
面額10元公司
無面額或
面額非10元公司
每股淨值在票面 改以「無累積虧損」
財務標準
以上。
為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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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
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三條
項目
面額10元公司
無面額或
面額非10元公司
以實收資本額作為級距。
改以已發行股份總數
作為級距。
85%
股權過度
集中標準
50億
85%
5億股
80%
5億
80%
5千萬股
75%
75%
5
5
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
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
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項目
財務標準
審查年度、
Q1、Q2財務
報告
面額10元公司
無面額或
面額非10元公司
暫停:每股淨值低於票面。 暫停:改以「有累積
虧損」為審核標準。
恢復:每股淨值在票面
以上。
股權集中 調整成數:
以實收資本額作為級距
恢復:改以「無累積
虧損」為審核標準。
調整成數:
改以已發行股份總數
作為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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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
數內,得不列入委託人融資或融
券限額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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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
法第19條第5項
委託人第一項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分別列入當日其
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但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
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上開融資或融券限額計算,
惟仍須列入單一證券融資融券限額計算。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第3條
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應分別列入融資或融
券限額計算。但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數
內,得不列入上開融資或融券限額計算,惟仍須列
入單一證券融資融券限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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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
委託人融資融券限額應分別列計,不得以資券相
抵後之淨額計算方式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投資人之最高融資限額6000萬元,融券4000萬元,其
中非屬成分股(臺灣50指數成分股、臺灣中型100指數
成分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股)最高融資限額3000
萬元,融券限額2000萬元
上市單一證券最高融資限額1500萬元,融券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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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加資券互抵額度
投資人之授信額度為融資6000萬元,融券4000萬
元
融資限額半數,即3000萬
同時增加融資3000萬,融券3000萬專供資券互抵使用,
不列入限額計算
融資餘額已達6000萬元,融券餘額已達4000萬元,投資
人仍可進行3000萬元額度之資券互抵
不限成分股或非成分股
融資按融資金計算,融券按賣出價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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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 有沖抵不掉風險
– 當沖抵不掉額度超過時,即按操作辦法第18
條規定,請投資人現款現券交割
• 違約交割風險
– 當額度超過時,投資人以現款現券交割,產
生之違約風險
– 投資人因多次沖抵產生虧損之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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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日受託買賣額度
• 券商公會「自律規則」
– 委託人當日一般及融資委託買入、未送存集中保管
之現券委託賣出、融券賣出委託之合計總金額,不
得逾越其單日買賣額度。
– 委託人當日取消委託買賣之金額、融資買入或融券
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已預收款
券之委託買賣金額,得不列入其單日買賣額度之計
算;盤後定價交易時段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合併計
算其當日之單日買賣額度,惟當日該時段開始前未
成交之委託金額不列入其單日買賣額度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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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 融資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融資或融券
限額計算
•融資限額半數不分成分股或非成分股
•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已達限額上限,投
資人仍可在本次增加之額度內進行資券
互抵
• 請注意沖抵不掉及違約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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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或融券維持率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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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維持率)
第 23 條 證券商應逐日按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布之
收盤價格(以下簡稱收盤價),或政府債券面額,依下列
公式計算每一信用帳戶之整戶及各筆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
擔保維持率=(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品及保
證金)÷(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100 %
前項證券市值應按收盤價計之,惟於各證券除權息交易日
之前六個營業日,除現金增資者外,其融資擔保品證券市
值則以各當日收盤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為基
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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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維持率)
(第 23 條續)
委託人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
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融資融券,
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
金差額。
委託人依前項規定應行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融資自備款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融資股數×
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第三項所列股票與第二十六
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數×融資比率)
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融券股數×融券保證金成
數-原融券保證金)+(計算日收盤價×融券股數-原融券
賣出價款)-(計算日收盤價×第二十六條抵繳有價證券之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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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維持率)
第 24 條 證券商依前條第七項規定通知補繳差額後,委託人
未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或僅補繳其部分者,證
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日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不足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
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二、當日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得暫不處分其擔保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不足,且委託
人未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三十
九條第三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三、委託人於依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
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四、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一.二五
倍以上,且達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以上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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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維持率)
第 26 條 委託人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
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以無記
名政府債券、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
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抵繳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
應補繳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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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維持率)
第 27 條 前條抵繳證券之抵繳價值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無記名政府債券,按其面額九折計算。
二、上市有價證券,按其抵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七折
計算。
三、上櫃有價證券按其抵繳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六折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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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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