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時間 - 臺灣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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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信用交易法規增修說明
交易部
1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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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
修正緣由: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修正季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為每季
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爰修正本公司審核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之審查時間。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102年3月14日以臺證交字第1020003419號函公告修正
「 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
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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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續)
修正後財報審查時點:
本公司分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
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
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回復至票面以上者,公告恢復融資融券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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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續)
一般上市公司審查時點(非金融特許事業)
月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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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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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信用交易
財報淨值審
查公告時點
(財報申報
截止日後第
五個營業日
審查公告)
年度財報 第一季財報
(3月31日申
報截止日)
約4月7日公
告暫停或恢
復信用交易
名單
(5月15日申
報截止日)
約5月22日
公告暫停或
恢復名單
第二季財報
第三季財報
(8月14日申
報截止日)
約8月21日
公告暫停或
恢復名單
(11月14日
申報截止日)
約11月21日
公告暫停或
恢復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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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續)
修正前後主要差異說明: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年度、第一季財報
淨值暫停信用交易
之審查標準
年度與第一季財報淨值
均低於票面者,始暫停
信用交易。
分別審查年度與第一季
財報淨值。
是否審查第三季財
報淨值
本公司不主動審查財務
報告淨值狀況,但上市
公司得自行來函申請恢
復信用交易。
增加本公司主動審查財
報淨值狀況,進行暫停
或恢復信用交易作業。
暫停及恢復信用交
易審查時點
年度(半年度)財報之
暫停與恢復信用交易審
查時點約相距一個月。
無論為暫停或恢復信用
交易,均於財報申報截
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統
一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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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計算客戶授信額度
檢視其開戶之財力證明
修正目的:
現行證券商對於客戶之授信業務包含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
業務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考量授信機構總體授信風險,避免
客戶於同一授信機構,以相同財產申請不同業務之融通額度,
衍生授信風險,爰辦理條文之修正。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102年3月8日以臺證交字第1020201523號函公告修正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
件」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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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計算客戶授信額度
檢視其開戶之財力證明(續)
增修內容: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應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二、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三、最近一
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
四、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惟申請融資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達五戶以上時,………
(增訂)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依第一項第四款所申請融資額
度之計算,應加計委託人於同一證券商之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額度。
(修正)委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或期滿辦理續約時,應符合第一項第
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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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計算客戶授信額度
檢視其開戶之財力證明(續)
規定:
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申請融
資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依第一項第四款所申請融資額度之計算,應
加計委託人於同一證券商之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額度。
範例一:
王大同至證券商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融資額度1000萬元,該證券商
發現,王大同前已經在本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額度為2500萬元,請問
應請王大同提出多少財力證明?
(1000萬+2500萬)X 30%=1050萬
範例二:
李小明信用交易帳戶契約到期,融資額度為50萬元,證券商辦理續約時發現
李小明前已經在本家開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帳戶,額度為100萬元,請問應請
李小明提出多少財力證明以辦理信用交易帳戶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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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100萬)X 30%=45萬
增列客戶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財力證明項目
修正目的:考量金融商品種類日益增加,為充分反應投資人財務狀況,爰
增訂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信託業之特定種類信託財產得作為財力證明項
目。
修正時間:本公司於102年3月8日以臺證交字第1020201523號函公告修正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三條條
文。
修正內容: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戶
之餘額證明書等)。(可為委託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黃金帳
戶餘額)
五、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文
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人及
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及
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
請特別注意!!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不得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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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客戶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之不動產財力證明
修正目的:
鑑於證券商可由不動產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資料,爰增列不
動產登記謄本可作為財產證明文件。另為確認不動產價值,以
確保證券商債權,爰明訂證券商應查詢不動產他項權利設定狀
態,並加以考量設定金額及借款金額後計算其價值。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102年3月8日以臺證交字第1020201523號函公告修正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
件」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修正第三條第一項一款
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證券商並應查詢
他項權利設定狀況後,計算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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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
數內,得不列入委託人融資或融
券限額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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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修正目的:
為提升股市交易動能,放寬委託人資券互抵額度。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101年11月1日以臺證交字第1010024893號
函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
務操作辦法」、「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
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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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修正內容: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十九條第五項
委託人第一項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分別列入當日其
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但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
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上開融資或融券限額計算,
惟仍須列入單一證券融資融券限額計算。
2.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第三條
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應分別列入融資或融
券限額計算。但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數
內,得不列入上開融資或融券限額計算,惟仍須列
入單一證券融資融券限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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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
委託人融資融券限額應分別列計,不得以資券相抵後之
淨額計算方式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投資人之最高融資限額6000萬元,融券4000萬元,其
中非屬成分股(臺灣50指數成分股、臺灣中型100指數
成分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股)最高融資限額3000
萬元,融券限額2000萬元
上市單一證券最高融資限額1500萬元,融券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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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加資券互抵額度
投資人之授信額度為融資6000萬元,融券4000萬元
融資限額半數,即3000萬
同時增加融資3000萬,融券3000萬專供資券互抵使
用,不列入限額計算
融資餘額已達6000萬元,融券餘額已達4000萬元,
投資人仍可進行3000萬元額度之資券互抵
不限成分股或非成分股
融資按融資金計算,融券按賣出價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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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 有沖抵不掉風險
– 當沖抵不掉額度超過時,即按操作辦法第18
條規定,請投資人現款現券交割
 違約交割風險
– 當額度超過時,投資人須以現款現券交割,
所產生之違約交割風險
– 投資人因多次沖抵產生虧損之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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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 融資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融資或融券限額計
算
 融資限額半數不分成分股或非成分股
 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已達限額上限,投資人仍
可在本次增加之額度內進行資券互抵
 請注意沖抵不掉及違約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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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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