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1 月6 日開放現股當日沖銷制度說明。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103 年1 月6 日開放現股當日沖銷制度說明。

開放現股當日沖銷
交易部
102年10月
制度說明
1
當日沖銷定義
先買後賣當日沖銷應符合下列要件:
同種類有價證券,
就相同數量部分相
抵之普通交割買賣
同一受託買賣帳戶、
同一營業日
臺灣50、中型100及
富櫃50指數成分股
現款買進成交後、
現券賣出
變更交易及處置股票,不得為當沖標
的
2
投資人適格條件
從事現股當沖之投資人資格條件:
開戶滿3個月
&
最近1年買賣
成交達10筆
已開立信用交易
帳戶、專業機構
投資人不在此限
投資人簽訂
「概括授權同
意書」及「風
險預告書」
專業機構投資人
得免簽風險預告
書
*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當沖
3
證券商將適
格投資人名
單,輸入證
交所電腦系
統
現股當沖交易時間
普通交易
盤後定價交易
9:00
13:30
14:00
14:30
9:00~13:30
買進成交、再賣出
或
9:00~13:30買進成交
14:30賣出
*零股、鉅額、拍賣、標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不適用當沖
4
現股當沖申報時點
●
●
券商應於T日下午6時前,
將當沖證券及數額輸入指定
系統,未輸入視為不當沖
●
投資人不欲沖銷,應於T
日收盤前向券商聲明
券商應確認並留存紀錄
●
5
T+2日10時後,不得調整
風險控管
額度控管
•當沖買進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
沖抵後不得循環使用(與現行計算方式相同)
•券商依規對投資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
應另訂當日沖銷額度(依當沖賣出金額計算)
得預收一定金額
•券商得視情形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
成數款項
每日評估額度
•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投資人當沖損
益,評估增減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沖額度
按月評估虧損
•投資人前月份當沖累計虧損達單日買賣
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1/2,應暫停其從事
當沖。券商於投資人提供財力證明後,
重新評估額度
6
違約、錯帳、改類、更正帳號
違約
錯帳及更正帳號
改類
•已申報當沖,若
申報違約,應直
接申報違約互抵
資料,無須先取
消已申報當沖部
位
• T+2日10點前:應先
取消已申報之當沖
部位,再報錯帳或
更正帳號
• T+2日10點後,申報
遲延交割者:僅得
就當沖互抵後差額
申報錯帳,不得申
報更正帳號
•先取消申報當沖部
位,並於T日6點前
申報改類
7
•原非現款現券交易,
若於T日6點前已申
報改類為現款現券,
該部位可申報當沖
問答集
8
先買後賣當沖範例
Q1:投資人103年1月6日9點現款買進ABC股票(臺灣50指數
成分股)1張並成交10萬元,11點現券賣出ABC股票1張並
成交11萬元,是否符合當沖原則?
A:上述交易為先現款買進(9點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11點
賣出成交),且股票屬主管機關指定上市股票,符合當沖
原則。證券商應於103年1月6日下午6點前將該二筆交易
輸入證交所系統申報為當沖,投資人就價差1萬元交割,
買進及賣出股票互抵後無須交割。
9
Q2:投資人10點委託現款買進ABC股票(臺灣50指數成分股
)1張,12點成交。11點委託現券賣出ABC股票1張並馬上
成交,是否符合當日沖銷交易原則?
A:上述交易不符合先買後賣原則,因賣出成交時點(11點)
先於買進成交時點(12點),故該二筆交易僅能分別交割,
不得申報為當日沖銷交易。
證券經紀商於接受投資人11點賣出委託時,即應確認投
資人具庫存股票可供賣出。
10
Q3:投資人10點現款買進ABC股票(臺灣50指數成分股)1張
並成交。 11點借(融)券賣出ABC股票1張並成交,是否符
合當日沖銷交易原則?
A:不符合當日沖銷原則。當日沖銷交易必須以現款買進、
現券賣出。
11
Q4:投資人盤中多次現款買進及現券賣出ABC股票(臺灣50指數
成分股)如下,當沖互抵方式如何認定?
103/1/10成交時間
9:00
10:00
11:00
12:00
合計
買進
1張
3張
4張
賣出
2張
5張
7張
• 方式一: 「9點買進1張」搭配「11點賣出1張」,「10點買進3張」搭配「
11點賣出1張」及「12點賣出2張」。12點賣出之剩餘3張以庫存交割
• 方式二:「9點買進1張」搭配「12點賣出1張」,「10點買進3張」搭配「
11點賣出1張」及「12點賣出2張」。11點賣出1張及12點賣出之剩餘2張則
以庫存交割。
• 方式三:「9點買進1張」及「10點買進3張」搭配「12點賣出4張」。11點
賣出2張及12點賣出之剩餘1張以庫存交割
只要符合當沖先買後賣原則,可自行搭配當沖互抵方式
12
Q5:承上題,投資人是否可選擇前述交易均不採或僅部分
採當日沖銷交易?
A:可以。投資人於T日收盤前向證券商表示不欲當沖之交
易明細,證券商即不會將該交易明細輸入系統申報當沖
,證券商未於T+2日上午10時前申報當日沖銷之交易,投
資人不得以互抵後價差進行交割。
證券商於投資人表示不欲當日沖銷時,應確認投資人是
否有足夠之庫存部位供交割。
13
Q6:投資人若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82條之1規定借戶賣
出股票,其借戶賣出之交易是否可與該帳號買入交易合
併申報為當日沖銷交易?
A:不可以。因該帳號之委託人並非股票所有權人,不得將
該帳號中買入交易與借戶賣出交易合併申報當日沖銷交
易。
14
Q7:投資人102年12月30日於X證券商開戶且尚未開始交易,但已
於Y證券商開戶多年且最近1年成交達10筆以上(或已開立信用交
易帳戶),於103年1月6日是否可於X證券商申請從事當日沖銷交
易?
A:可以。至103年1月6日,投資人雖於X證券商開戶尚未滿3個月
,但於Y證券商交易多年且最近1年成交達10筆以上(或已開立信
用交易帳戶),已具一定交易經驗,符合當沖投資人資格。投資
人應再與證券商簽訂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後,由證券
商將名單輸入證交所指定電腦系統,即可從事當日沖銷交易。
15
簡報結束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