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及上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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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及上海实施办法
周国良
经济学博士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一、《社会保险法》的总体概览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 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
• 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各自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与个人依法缴费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对社保事业,县级以上给予必要的经
费支持,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
社保监督委员会
社保行政部门
缴费对象
社保经办部门
人大
工会
受益对象
社会保险项目
工商
社保征缴部门
公安
财政
……
仲裁
法院
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
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
养老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病/伤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医疗
医疗费用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生育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二、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安排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国务院规定)
•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
本单位
职工工
资总额
的比例
本人工
资的比
例
基金
待遇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统
筹
基
金
养统
老筹
金
职
工
缴
费
个
人
帐
户
个
养
老人
金账
户
根据个人累计缴
费年限、缴费工
资、当地职工平
均工资、个人账
户金额、城镇人
口平均预期寿命
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由个人缴费,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
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承担
• 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基金托底:
——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补贴
• 跨统筹地区转移
——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
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待遇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
(不足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可转入新型农保或居
保)
标准: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病残津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
——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参保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
月领取待遇
•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制
度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合并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
• 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
再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
入家庭16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个人缴费,
由政府补贴
• 跨统筹地区转移
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
• 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合理、必要)
不纳入支付范围的: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第三人先行支付和追偿: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
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追偿
• 费用结算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
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
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 覆盖范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
• 缴费
——用人单位缴费
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缴费费率
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缴的处理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
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保险费
工伤保险制度
• 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的排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
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
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
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
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制度
• 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项目: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工伤与养老制度的衔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第三人侵权及追偿: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
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追
偿
失业保险制度
• 覆盖范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
• 缴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 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
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期限: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
最长为12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累计
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
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期限与之前尚未领取的
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制度
——医疗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
不缴费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
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
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
取其中的一项
——停止享受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
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
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
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跨统筹地区转移
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生育保险制度
• 覆盖范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
• 缴费
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
• 待遇:
——条件: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的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
——生育医疗费用: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
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
——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上海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调整
镇保、综保、城保调整概览
镇保→
调整前
过渡办法
←综保
城保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过渡办法
本市城镇
参保 本市郊区 2011年6月在缴;
外来从业 非城镇户籍;5
对象 从业人员
3年过渡
人员
年过渡
从业人员
40%;45%;50%;5
缴费
60%
60%
60%~300%
60%
5%;60~300%
基数
12.5%
缴费
25%
33%~48%
48%
37.5%***
费率
(5.5%)
17%+5%;19%+8%
22%+8%
7%
22%+8%
养老 17%
22%+8%
7%+1%;9%+2%
5%
10%+2%+2%
3%*
6%+1%***
医疗
12%+2%
0.5%
0.5%
2.5%*
0.5%
工伤 0.5%
0.8%
0.5%
0.8%
生育 0.5%
—
—
1.7%+1%
2%+1% 1.7%+1%
2%
失业
—
—
(1.7%)
(2%) (1.7%)
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整
• 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由11%调整为8%(2011年1月1日起)
——死亡后一次性继承的账户由个人缴费部分调整为账户余额,取消出国可提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为基
金承担
• 医疗保险
——不予支付范围:按社会保险法
• 失业保险
——费率由2%+1%调整为1.7%+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待遇由失保基金承担70%调整为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费用由
失保基金承担
——暂停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范围:按社会保险法
• 工伤保险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为基金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补助金支付渠道、标准调整
——未缴费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人侵权工伤待遇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建立
• 生育保险
——费率由0.5%调整到0.8%
——生育生活津贴由职工上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
低于规定标准)
四、社会保险征缴和争议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代
扣代缴职工缴费部分,并按月告知个人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并将缴费
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
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补办手续后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的,可查询其存款
账户、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账户余额少足的,
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
•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复议诉讼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
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
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 争议处理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
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保权益的,个
人也可以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者社保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
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
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