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 养老保险部分操作性解释 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九月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执行政策 1、企业职工应按企业政策参保。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解释 依据沈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第一 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执行政策 1、企业职工应按企业政策参保。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 解释 1、《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段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1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灵活就 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不再实 行补缴。”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执行政策 1、企业职工应按企业政策参保。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 员暂不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 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1、制度模式就是统帐结合。 解释 我市现行统帐结合制度是依据,沈政办发 【2001】26号文件,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 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 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 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由省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定期公布。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1、制度模式就是统帐结合。 2、筹资方式就是由国家、集体、个人 共同负担。 解释 国 家 负 担 的 体 现 形 式 税前列支和免征利息税 逆差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 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方 法。 2、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 定方法。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的确定方法。 缴费基数 企业或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工资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 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我市现行企业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是:以本 企业上月全部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我市现行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方法 是以职工上月实发工资为基础,最低为本市上年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本市上年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此规定是根据沈劳社 发【2007】20号文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之前是根据98年16号令,参照物为上年社会月平 均工资,其他不变。 我市现行个体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方法是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可选五个档次60%、70%、80%、90%、100%。 历年缴费比例 年度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账户规模 文件依据 14% 2% 12% 沈政发[1992]43号 15% 3% 12% 沈政办发[1993]2号 199401-199612 18% 3% 12% 沈政办发[1994]13号 199701-199812 23.50% 4% 11% 沈政办发[1996]41号 199901-200106 23.50% 6% 11% 市政府16号令 200107-200406 23.50% 8% 8% 沈政办发[2001]26号 200407-200601 20% 8% 8% 市政府37号令 200602-201012 19% 8% 8% 市政府53号令 201101至今 8% 8% 市政府22号令 20%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 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政府给予补贴。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金处理方法 1、视同缴费年限无需缴费,费用由政 府承担。 2、承担方法是当资金支付出现不足时, 由政府给予补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实行个人缴费 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我市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 根据沈政发[1992]43号文件规定,我市从1992 年10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根据沈劳发[1999]1号文件(16号令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 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 从1992年10月1日开始建立,并记入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11%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转入个人帐 户部分按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计算。 我市几种特殊的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1、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前已经建立个 人账户的,按行业文件精神执行。移交前未建立 个人账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2、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转移到我市的,从 2001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3、市属事业转企业的,2000年12月31日后 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2001年1月1日,之 前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转企前一个月。 4、省属事业转企的,2003年12月31日后转 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2004年1月1日,之前 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转企前一个月。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 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 以继承。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3、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出国定居的规定 依据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 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 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 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 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 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 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 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依据 1、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2、决定养老金多少的五大因素。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养老金多少的五大因素 累计 缴费 年限 缴费 工资 当地 职工 平均 工资 个人 账户 金额 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 寿命 最新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1年1月1日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沈劳社发【2007】20号文件(转 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的通知) 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新老办 法对比,不再设最低保证数,不再发给定 额补贴 按月领取退休费条件 按规定缴费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达到15年 三者缺 一不可 养老金主要项目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例一 姓名: 史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54/10/17 参加工作 视同缴费 1973/8/1 退休时间:2011/6/1 时间: 年限: 账户建立 日期 职工编号:20067147 实际缴费 18.7500 年限: 19.1666 1992/10/1 历年缴费工资及缴费指数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9655.6 市岗平 市指数 1.3034 1.8174 1.4959 1.4558 1.6645 2.0039 2.0377 2.2416 2.2548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市岗平 市指数 2.2016 2.0636 1.6705 0.9992 0.8464 0.7263 0.5927 0.5164 0.5232 市年在岗平均工资 缴费整年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8 市指数 26.42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 35363.54 技术职称 劳模加发额度 史某某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26.42 1.47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史某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491.58 1.47 5132.62 史某某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3491.58 4312.10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5132.62 史某某全部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4312.10*37.9166*1%=1635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35363.54/152=232.65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312.10*19.1666*1.4%=1157.08 上述三项之和为 3024.73 史某某月养老金为 3025元 例二 姓名: 孙某某 参加工作时 1971/11/24 间: 账户建立日 期 性别: 男 退休时间: 2011/1/1 出生日期: 1951/1/27 职工编号: 视同缴费年 限: 实际缴费年 18.3333 限: 20.9166 1992/10/1 历年缴费工资及缴费指数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3370.2 4234.2 4408.3 市岗平 市指数 0.8060 0.9619 0.8997 0.8138 1.0343 0.7586 0.5340 0.6690 0.5092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市岗平 市指数 0.4666 0.4664 0.4660 0.3839 0.3876 0.4362 0.4541 0.4259 0.5092 市年在岗平均工资 缴费整年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8 市指数 10.98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 16022.79 技术职称 劳模加发额度 孙某某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10.98 0.61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孙某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491.58 0.61 2129.86 孙某某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3491.58 2810.72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2129.86 孙某某全部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810.72*39.2499*1%=1103.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16022.79/139=115.27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2810.72*20.9166*1.4%=823.07 上述三项之和为 2041.54 孙某某月养老金为 2042元 孙某某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587.81*39.2499*1%=1015.7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16022.79/139=115.27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2587.81*20.9166*1.4%=757.79 上述三项之和为 1888.77 孙某某月养老金为 1889元 退休费计算实例对比 视同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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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6号文件,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 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 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 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由省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定期公布。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1、制度模式就是统帐结合。 2、筹资方式就是由国家、集体、个人 共同负担。 解释 国 家 负 担 的 体 现 形 式 税前列支和免征利息税 逆差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 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方 法。 2、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 定方法。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的确定方法。 缴费基数 企业或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工资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 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我市现行企业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是:以本 企业上月全部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我市现行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方法 是以职工上月实发工资为基础,最低为本市上年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本市上年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此规定是根据沈劳社 发【2007】20号文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之前是根据98年16号令,参照物为上年社会月平 均工资,其他不变。 我市现行个体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方法是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可选五个档次60%、70%、80%、90%、100%。 历年缴费比例 年度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账户规模 文件依据 14% 2% 12% 沈政发[1992]43号 15% 3% 12% 沈政办发[1993]2号 199401-199612 18% 3% 12% 沈政办发[1994]13号 199701-199812 23.50% 4% 11% 沈政办发[1996]41号 199901-200106 23.50% 6% 11% 市政府16号令 200107-200406 23.50% 8% 8% 沈政办发[2001]26号 200407-200601 20% 8% 8% 市政府37号令 200602-201012 19% 8% 8% 市政府53号令 201101至今 8% 8% 市政府22号令 20%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 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政府给予补贴。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金处理方法 1、视同缴费年限无需缴费,费用由政 府承担。 2、承担方法是当资金支付出现不足时, 由政府给予补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实行个人缴费 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我市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 根据沈政发[1992]43号文件规定,我市从1992 年10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根据沈劳发[1999]1号文件(16号令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 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 从1992年10月1日开始建立,并记入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11%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转入个人帐 户部分按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计算。 我市几种特殊的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1、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前已经建立个 人账户的,按行业文件精神执行。移交前未建立 个人账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2、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转移到我市的,从 2001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3、市属事业转企业的,2000年12月31日后 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2001年1月1日,之 前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转企前一个月。 4、省属事业转企的,2003年12月31日后转 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2004年1月1日,之前 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转企前一个月。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 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 以继承。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3、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出国定居的规定 依据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 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 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 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 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 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 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 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依据 1、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2、决定养老金多少的五大因素。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养老金多少的五大因素 累计 缴费 年限 缴费 工资 当地 职工 平均 工资 个人 账户 金额 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 寿命 最新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1年1月1日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沈劳社发【2007】20号文件(转 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的通知) 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新老办 法对比,不再设最低保证数,不再发给定 额补贴 按月领取退休费条件 按规定缴费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达到15年 三者缺 一不可 养老金主要项目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例一 姓名: 史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54/10/17 参加工作 视同缴费 1973/8/1 退休时间:2011/6/1 时间: 年限: 账户建立 日期 职工编号:20067147 实际缴费 18.7500 年限: 19.1666 1992/10/1 历年缴费工资及缴费指数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9655.6 市岗平 市指数 1.3034 1.8174 1.4959 1.4558 1.6645 2.0039 2.0377 2.2416 2.2548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市岗平 市指数 2.2016 2.0636 1.6705 0.9992 0.8464 0.7263 0.5927 0.5164 0.5232 市年在岗平均工资 缴费整年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8 市指数 26.42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 35363.54 技术职称 劳模加发额度 史某某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26.42 1.47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史某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491.58 1.47 5132.62 史某某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3491.58 4312.10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5132.62 史某某全部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4312.10*37.9166*1%=1635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35363.54/152=232.65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312.10*19.1666*1.4%=1157.08 上述三项之和为 3024.73 史某某月养老金为 3025元 例二 姓名: 孙某某 参加工作时 1971/11/24 间: 账户建立日 期 性别: 男 退休时间: 2011/1/1 出生日期: 1951/1/27 职工编号: 视同缴费年 限: 实际缴费年 18.3333 限: 20.9166 1992/10/1 历年缴费工资及缴费指数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3370.2 4234.2 4408.3 市岗平 市指数 0.8060 0.9619 0.8997 0.8138 1.0343 0.7586 0.5340 0.6690 0.5092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 市岗平 市指数 0.4666 0.4664 0.4660 0.3839 0.3876 0.4362 0.4541 0.4259 0.5092 市年在岗平均工资 缴费整年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8 市指数 10.98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 16022.79 技术职称 劳模加发额度 孙某某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10.98 0.61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孙某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491.58 0.61 2129.86 孙某某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3491.58 2810.72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2129.86 孙某某全部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810.72*39.2499*1%=1103.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16022.79/139=115.27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2810.72*20.9166*1.4%=823.07 上述三项之和为 2041.54 孙某某月养老金为 2042元 孙某某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587.81*39.2499*1%=1015.7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16022.79/139=115.27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2587.81*20.9166*1.4%=757.79 上述三项之和为 1888.77 孙某某月养老金为 1889元 退休费计算实例对比 视同 实际.

社会保险法解读
养老保险部分操作性解释
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九月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执行政策
1、企业职工应按企业政策参保。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解释
依据沈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第一
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执行政策
1、企业职工应按企业政策参保。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
解释
1、《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段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1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灵活就
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不再实
行补缴。”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执行政策
1、企业职工应按企业政策参保。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
员暂不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
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1、制度模式就是统帐结合。
解释
我市现行统帐结合制度是依据,沈政办发
【2001】26号文件,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
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
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
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由省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定期公布。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1、制度模式就是统帐结合。
2、筹资方式就是由国家、集体、个人
共同负担。
解释
国
家
负
担
的
体
现
形
式
税前列支和免征利息税
逆差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
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方
法。
2、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
定方法。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的确定方法。
缴费基数
企业或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工资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
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我市现行企业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是:以本
企业上月全部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我市现行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方法
是以职工上月实发工资为基础,最低为本市上年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本市上年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此规定是根据沈劳社
发【2007】20号文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之前是根据98年16号令,参照物为上年社会月平
均工资,其他不变。
我市现行个体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方法是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可选五个档次60%、70%、80%、90%、100%。
历年缴费比例
年度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账户规模
文件依据
1992
14%
2%
12%
沈政发[1992]43号
1993
15%
3%
12%
沈政办发[1993]2号
199401-199612 18%
3%
12%
沈政办发[1994]13号
199701-199812 23.50%
4%
11%
沈政办发[1996]41号
199901-200106 23.50%
6%
11%
市政府16号令
200107-200406 23.50%
8%
8%
沈政办发[2001]26号
200407-200601 20%
8%
8%
市政府37号令
200602-201012 19%
8%
8%
市政府53号令
201101至今
8%
8%
市政府22号令
20%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
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政府给予补贴。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金处理方法
1、视同缴费年限无需缴费,费用由政
府承担。
2、承担方法是当资金支付出现不足时,
由政府给予补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实行个人缴费
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我市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
根据沈政发[1992]43号文件规定,我市从1992
年10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根据沈劳发[1999]1号文件(16号令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
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
从1992年10月1日开始建立,并记入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11%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转入个人帐
户部分按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计算。
我市几种特殊的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1、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前已经建立个
人账户的,按行业文件精神执行。移交前未建立
个人账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2、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转移到我市的,从
2001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3、市属事业转企业的,2000年12月31日后
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2001年1月1日,之
前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转企前一个月。
4、省属事业转企的,2003年12月31日后转
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2004年1月1日,之前
转企的,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转企前一个月。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
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
以继承。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3、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出国定居的规定
依据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
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
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
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
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
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
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
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依据
1、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2、决定养老金多少的五大因素。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养老金多少的五大因素
累计
缴费
年限
缴费
工资
当地
职工
平均
工资
个人
账户
金额
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
寿命
最新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1年1月1日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沈劳社发【2007】20号文件(转
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的通知)
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新老办
法对比,不再设最低保证数,不再发给定
额补贴
按月领取退休费条件
按规定缴费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达到15年
三者缺
一不可
养老金主要项目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2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例一
姓名:
史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54/10/17
参加工作
视同缴费
1973/8/1 退休时间:2011/6/1
时间:
年限:
账户建立
日期
职工编号:20067147
实际缴费
18.7500
年限:
19.1666
1992/10/1
历年缴费工资及缴费指数
缴费年度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缴费工资
5450
8000
7330
7567
9655.6
12204
13280
15680
18600
市岗平
3345
4402
4900
5198
5801
6090
6517
6995
8249
市指数
1.3034
1.8174
1.4959
1.4558
1.6645
2.0039
2.0377
2.2416
2.2548
缴费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缴费工资
21600
24000
23078
19880
19800
19880
19880
19920
21922
市岗平
9811
11630
13815
19895
23392
27371
33544
38576
41899
市指数
2.2016
2.0636
1.6705
0.9992
0.8464
0.7263
0.5927
0.5164
0.5232
市年在岗平均工资
缴费整年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41899
18
市指数
26.42
计发月数
152
个人账户储存额
35363.54
技术职称
0
劳模加发额度
0
史某某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26.42
1.47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18
史某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491.58
1.47
5132.62
史某某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3491.58
4312.10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2
5132.62
2
史某某全部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4312.10*37.9166*1%=1635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35363.54/152=232.65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312.10*19.1666*1.4%=1157.08
上述三项之和为
3024.73
史某某月养老金为
3025元
例二
姓名:
孙某某
参加工作时
1971/11/24
间:
账户建立日
期
性别:
男
退休时间: 2011/1/1
出生日期: 1951/1/27
职工编号:
视同缴费年
限:
实际缴费年
18.3333
限:
20.9166
20004370
1992/10/1
历年缴费工资及缴费指数
缴费年度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缴费工资
3370.2
4234.2
4408.3
4230
6000
4620
3480
4680
4200
市岗平
3345
4402
4900
5198
5801
6090
6517
6995
8249
市指数
0.8060
0.9619
0.8997
0.8138
1.0343
0.7586
0.5340
0.6690
0.5092
缴费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缴费工资
4578
5424
6438
7638
9066
11940
15234
16428
21333
市岗平
9811
11630
13815
19895
23392
27371
33544
38576
41899
市指数
0.4666
0.4664
0.4660
0.3839
0.3876
0.4362
0.4541
0.4259
0.5092
市年在岗平均工资
缴费整年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41899
18
市指数
10.98
计发月数
139
个人账户储存额
16022.79
技术职称
0
劳模加发额度
0
孙某某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年度本人缴费工资
对应年度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10.98
0.61
……
应缴费
整年度
数
18
孙某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491.58
0.61
2129.86
孙某某养老金计算基数
养老金计
算基数
上年市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3491.58
2810.72
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
工资
2
2129.86
2
孙某某全部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810.72*39.2499*1%=1103.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16022.79/139=115.27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2810.72*20.9166*1.4%=823.07
上述三项之和为
2041.54
孙某某月养老金为
2042元
孙某某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587.81*39.2499*1%=1015.7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16022.79/139=115.27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2587.81*20.9166*1.4%=757.79
上述三项之和为
1888.77
孙某某月养老金为
1889元
退休费计算实例对比
视同 实际 个人账
性
工作日 退休时
计发 指数 退休
姓名
出生日期
缴费 缴费 户储存
别
期
间
月数 和
费
月
月
额
于某 男 19510621 19701201 201106 262
225 26113.1 139 17.55 2642
赵某 男 19510602 19701201 201106 262
225 14381.1 139
韩某 女 19610626 19801201 201106 142
225 22683.2 195 15.21 1771
张某 女 19610624 19801201 201106 142
225 13071.4 195
9.48 2000
8.62 1285
预测全部缴费退休费对比
实
缴
计
际 个人账
指 退 费
性 出生 工作 退休
发
缴 户储存
数 休 基
别 日期 日期 时间
月
费 额
和 费 数
数
月
差
缴
费
年
限
差
男 19740101 19940101 203401 480
241885
139
40
9940
男 19740101 19940101 203401 480
145131
139
24
7604 2336
女 19740101 19940101 202401 360
99261
195
30
3358
6582
女 19740101 19940101 202401 360
59557
195
18
2584
774 5020
预测只缴15年退休费对比
实
计
际 个人账
指 退
性 出生日 工作日 退休
发
缴 户储存
数 休
别
期
期
时间
月
费
额
和 费
数
月
男
19740101 19940101 203401
180
15009
139
15
2222
男
19740101 19940101 203401
180
9005
139
9
1949
女
19740101 19940101 202401
180
15009
195
15
1145
女
19740101 19940101 202401
180
9005
195
9
972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
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
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十五
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
十五年的处理方法。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
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
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
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
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
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
满十五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
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
保障问题。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以补缴,但是具体应
该如何操作呢?
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
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
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
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
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
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
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支付给本人。
沈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
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
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
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
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趸缴期间的缴费
指数为1。其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
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沈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为维护灵活
就业人员切身利益,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
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作为过渡性措施,
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允许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
业人员,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
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
沈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
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
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
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
员、自由职业者,下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
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
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
部分,可延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
向前补缴不足十五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补
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理退
休。参保缴费时以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
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补缴对应年份的缴费指数为 0.6。个人
账户规模为补缴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6月30日)
前为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8%,补缴基数8%与记账基数8%之间
的差额部分在退休时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参与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此前以按相关政策参保的同类人员,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
办理。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解释
死亡待遇
丧葬
补助
金
抚恤
金
致残待遇
病残
津贴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
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
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
平。
说明主题
说明事项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规定
1、退休后养老金多少的决定因素。
2、基本养老金调整参考的因素。(1)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2)物价上涨情
况。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
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
13号);
3、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
社发【2011】114号)
省外转移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
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
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
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
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
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
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
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省外转移资金计算方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
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
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
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
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省内转移办法
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
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一并
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
省内转移资金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金额:2001年7月1日
之前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据
实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金额:1996年1月1日至
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
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
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不
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方法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
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
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
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
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
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
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
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我市新农保和城保
相关规定
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非从业居民(含农村非农户),可以
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和城保。
缴费
1、个人缴费:
农保:100——500,五个档次;
城保:100——1000,十个档次。
2、农保补助:
村集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补助标准,
最高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50%。
3、政府补贴:
农保和城保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30元/
年。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
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
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1、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
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待遇计算
基础养老金:缴费满十五年,发基础养
老金55元。(基础养老金随城乡经济发展
水平和社会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除以养老金计发月数139。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