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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家職友善校園週
教育宣導
主講人:校長 莊立中
麻醉藥品:鴉片、嗎啡、海洛因、
古柯鹼、大麻
幻覺劑:LSD
興奮劑:安非他命、快樂丸
(MDMA)
鎮靜安眠劑:紅中、青發、白板
其他:速賜康、強力膠
ㄟ !
要不要來一口?
吸了就什麼煩惱都忘了喔~
1.堅定拒絕→「我不要」
2.反激將法→「你們叫我吸我就吸,我才真的沒種」
3.告知理由→「吸毒是犯法的,我不想惹麻煩」
4.點出後果→「吸毒會死掉,我才不要」
5.建議轉向→「不要吸毒啦,我們去看電影吧」
6.藉故離開→「我今天不太舒服,先回家囉!」
7.藉口搪塞→「我身體不好,如果吸了,就翹了啦」
8.破唱片法→「我不吸,不吸,不吸,不吸,不吸,
不吸,不吸…..」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
餐,不會有人好心
提供免費的毒品或
是介紹簡單又可以
賺大錢的打工,遇
到這樣的情形,要
當心自己正一步步
走入陷阱
被欺負時應循正當管
道保護自己,若是隨
便找其他幫派來報仇,
反而會陷入暴力黑幫
泥淖之中
在許多不良聚會中隱藏著黑道勢力以及毒
品、色情與犯罪危機,一不小心就可能誤
入歧途,因此要堅定的拒絕出席此類聚會
知道嗎?據統計在臺灣,平均
兩個孩子就有一個被”霸凌”過!
根據Olweus的定義,一個學生長
時間、重複地被暴露在一個或多
個學生的負面行動中,並進行欺
負、騷擾,或被鎖定成為出氣筒
的情形,即為霸凌。
教育部長吳清基重新定義霸凌,新霸凌定義為5要項;
學校每週一、四彙報,並聯合檢警調,共同打擊校園霸凌
排擠弱勢同儕、散播謠言、中傷
校園中最常見卻最易忽視的
譏笑、謾罵、取綽號、威脅恐嚇
易造成心理較大創傷
小強今年三年級,每天放學都會
被路上攔截他的惡霸同學打一
頓,才能順利回到家。臉常被打
得瘀青,或是嘴裡滲著苦苦的血
味,他摸著疼痛的臉龐在電話裡
跟兒童福利聯盟專線的社工員咿
咿唔唔地哭著:「我被打死了沒
關係…,不過,等我長大了,我
要當格鬥天王,打贏那些人。」
毆打、搶財物、剃頭、吐痰
最令受凌者恐懼
- 嘲笑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
Ex:男人婆、娘娘腔、波霸、飛機場
- 侵犯身體、性騷擾、性侵害
Ex:觸碰性器官、脫褲掀裙、阿魯巴
受虐者欺負更弱勢者
受害與加害一線間
美惠常常帶新東西到班上去跟
同學炫耀,小雅非常嫉妒,經
常趁美惠不在時把那些東西偷
偷拿去丟掉,後來被美惠發現,
美惠盛怒之下打了小雅一巴掌
並警告她:「下次再這樣,我
就叫我哥揍你」
藉網路散播威脅或謠言
速度快、管道多、殺傷大
英國12歲的潔西卡,坐在電腦前傷心垂
淚。因為每當她打開電子郵件與MSN
時,就看到惡毒的字眼與尷尬可怕的圖
片不斷湧入,是她同學透過網路不斷攻
擊騷擾她
看似安全的禮堂或體育館,在午休或放學後,就可能是校園霸凌的
場所。霸凌的情形,可能存在於校園的垃圾場、廁所、樓梯間、放
學後的遊戲區或操場角落,甚至較少使用的專業教室等,應該遠離
避免表現出凱子、孤獨、自大、
弱者等態度行為,態度行為愈極
端愈容易被施暴者盯上;另外,
要從自身做起,不能因為他人的
身體特徵、成績、家庭背景等原
因嘲笑同學
許多施暴者都是認識的熟人,尤以勒索居多;犯罪集團
成員的同學或朋友往往容易成為被勒索的對象,因此交
友一定要謹慎
有一種校園暴行,俗稱黑吃黑,如A作弊B就威脅如不給
錢就揭發他,A因而陷入校園暴行中卻不敢告訴師長;
另外,也不要盲目和好朋友一起排擠同學,成為霸凌幫
兇而不自知
當遇到霸凌時,要勇於明確果決的告
訴對方「我不喜歡你這樣對我」、
「請你立刻停止你的行為」、「你的
行為已違反校規,我要報告老師」,
才會讓霸凌者知難而退,不致進一步
發生霸凌事件
霸凌事件除發生在校園內,上、
下學途中也是經常發生霸凌的
地方。當可能受暴時,善於利
用社區資源,如社區巡守隊、
警察局、學校愛心商店等,適
時的求助,是維護個人安全的
最佳方法
發生霸凌如何報案:
1.教育部 :24 小時申訴專線0800-200885(零霸凌
凌-耳鈴鈴幫幫我)。
2.嘉義市教育處申訴專線:05-2254321轉359
3.嘉義市校外會申訴專線:05-2752525
4.國立嘉義家職教官室投訴電話:05-2226710
5.警察局報案專線:110;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報案專線:05-2220861
校園反霸凌三通指導原則
(一)情報「即時通」。
(二)反應「馬上通」。
(三)心靈「時時通」。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
上有期徒刑。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刑罰)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
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刑罰)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
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處罰之。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刑罰)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
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刑
罰)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
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民事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
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校長說故事給你們聽~~~
是「大野狼和小綿羊的故事~~~」
從很久很久以前開始,
我們綿羊就生活在這座牧場裡。
一天又一天,
太陽從我們的背上升起又落下。
有一天晚上,來了一隻大野狼。
壞心眼的大野狼在我們的四周轉來轉去。
綿羊本來就要小心大野狼、還要互相幫助。
但是,我們已經好久不這樣做了,
我們都只顧著低頭吃草,
現在我們還是繼續這樣做。
有一個夜晚,發生了一件事。
我們從來都沒想過會發生這樣事
大野狼偷偷跑進我們綿羊柵欄,
吃掉了牠遇到的第一隻綿羊。
一天又一天,
太陽還是一樣
從我們的背上升起又落下。
嗯……反正這隻綿羊本來就病得很
嚴重了,所以……
我們又回復到以前的生活,
很快就忘記那隻被吃掉的可憐的綿羊。
有一天,
大野狼又回來了。
又吃掉了一隻綿羊。
我們都不太喜歡這隻羊。
牠的毛灰灰的,
就像是我們綿羊群裡的一個汙點。
還有,我們一直都是過著低頭吃草的生
活,一點也不覺得這件事有什麼大不了
的。
宣導結束囉!
祝福大家新春愉
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