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離婚與再婚
離婚與再婚 一.離婚的現象 晚近西方離婚率止停漲 → 同居 教科書「婚前協談」再版時改名為 「婚前與再婚協談」PREPARE和 FOCCUS 評估同居與再婚的題目. •2009年全台灣離婚對數 有5萬7,223對(每天156.8 對) • 2003年台灣家庭教育法: 婚前教育4小時 •中國大陸過去二十餘年 來的離婚率每年成長10%。 2003年有133萬對離婚, 2007年有140萬對夫妻申請離 婚,朝每年200萬對的方 向發展 二.離婚的原因與結果 •宏觀:大環境 社會世俗化造成婚姻觀的改變 經濟壓力大 離婚法寬鬆 婦女因就業而經濟獨立 對婚姻期望高 離婚現象的惡性循環 •微觀:小家庭 個性極端不合 日常生活中長久而嚴重的衝突 分擔家務與養育子女的分配不均 姻親問題 外遇淫亂 身心虐待毆打 精神失常 心理疾病 耽溺於酗酒、賭博、吸毒或色情 等 專家對離婚態度的轉變 •緊(傳統)→鬆(無過失離婚)→緊 專家對離婚的態度趨向保守之因 • 離婚者自殺、得精神症狀、酗酒的可 能性大約是未離婚者二至三倍 • 平均生病率增高近三分之一 • 壽命則減少四年 •對下一代的影響:單親或再婚家庭的子女 比在健全核心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們,會經 歷到下列各種現象的可能也都在兩倍左右 未能順利完成高中學業 未來也會離婚 女兒未滿20歲就成為媽媽 兒子坐監 孩子遲早出現心理或行為問題的可能更高達 二至三倍之間 三.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的價值觀 •婚姻學者們預測在廿一世紀的已開發 國家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 會變成少數 → 離婚與再婚的現象是 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 •一般專家學者們致力於婚前教育、強 化婚姻關係、減輕離婚所造成的傷害, 以及促進再婚的成功。 在信主前後離婚的人在 教會中 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問題 •基督徒能不能離婚? •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 •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 •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 •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那些服事? 與離婚/再婚相關的主要經文 •創2:24 •申24:1-4 •瑪2:6-16 •太5:31-32、太19:3-12 •可10:2-12 •路16:18 •羅7:1-6 •林前7:10-15、27-28 四種主要的詮釋 (1)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 (2)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 (3)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 可以離婚與再婚; (4)在不同的情況下, 可以離婚和再婚 華人基督徒的立場 •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 亂」與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 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 那麼單純,而多數的教會也缺乏明確 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 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 •四個離婚觀的後續發展中,主張「可 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 William A. Heth,本著「兩惡取其輕」 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 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 婚與再婚 •從九十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 註釋書(包括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和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中馬太、 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 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 少有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申命記教導的背景 (申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 (something indecent),不喜悅她,就可以 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 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 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 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 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 業之地被玷污了。 • 根據申24:1-4,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 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 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 (1)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新譯本譯為 「醜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 • (2)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 • (3)提供離婚婦人証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 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 二.主耶穌在各福音中 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 a. 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 經文(太5:31-32、太19:3-12、可10:1-12)的教 導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 而非法律的施行 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 些教導用的是誇張法(hyperbole),直指神原 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 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 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 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b. 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直指起 初神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 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 例外可言(可10:10-12、路16:18)。然而我們 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 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 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 仍不可免。這才會有太5:31-32和太19:3-12中 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三.保羅的教導 •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婚的 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 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 個因素。 林前七10-15 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 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 也不可離棄妻子。 12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 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 要離棄丈夫。 … 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 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not bound).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保羅在林前7:10-15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 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 徒努力維護婚姻,而不主動與不信的配偶 離婚。另一方面,保羅也接受人心仍然剛 硬的事實,如果未信的配偶堅持離婚,此 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 他去吧」。 再婚的可能 •學者們指出保羅在林 前7:15所說的「不必 拘束not bound」用在 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 件中,表示可自由再 婚。 •相似的,林前7:27-28「你沒有妻子纏著呢 (NASV: Are you released from a wife;呂振中 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麼?)」意指曾 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 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 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 罪。」→ 如果離婚OK, 再婚也OK. 四.回到神起初的心意 •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 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 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 部份:「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密關係以 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 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 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Stanley Grenz •「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 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 與行動,持續地在物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 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 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 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 未嘗不能考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 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 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 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 — Amen! 五.David Instone-Brewer 研究的亮光 a. 按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 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 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 21:10-11詮釋的結果。第一世紀猶太人對出埃 及記21:10-11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 量。新譯:「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 對她的飲食、衣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 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 出去,不必補償甚麼」。 拉比們將衣食的缺乏歸類為物質的忽 略,而性的需要不能滿足、殘酷 (cruelty)和羞辱(humiliation)等則歸類為 情感的忽略。不但男方可提出離婚, 女方亦可請求法庭判決離婚。若離婚 的理由不成立,當事人的再婚亦不成 立且被視為淫亂. b. 在耶穌的時代,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 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 我們在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 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 考慮他們的相同處(p.111-112)。這一 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c. 耶穌對婚姻教導的六大特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 – 這有別於當時仍 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列學派而對申 24:1作最寬鬆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 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2:24,強調婚姻 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 配偶有淫亂的嫌疑 或事實,離婚乃是 必須的。但耶穌卻 認為即便如此,離 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 持續不忠或不肯履 行供應衣食和同居 的義務(出21:10-11) 時,離婚是被許可 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 成離婚的理由 – 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 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 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 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太19:10-12) ,因 此結婚與生育就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列學派嚴謹, 卻接受後者法庭的裁決,只要希列法庭判 決離婚生效的,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 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 「(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21:10-11 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 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若有人娶那 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9) e. 出廿一、林前七、弗五的連貫性 •Instone-Brewer的另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將 出21:10-11與保羅在林前七章的教導相連結: 林前7:32-34中「世上的事」指的是衣食等 物質的需要,林前7:3-5中的「不可彼此虧 負」指的是性的需要(p.103)。這個原則也在 基督徒的婚姻誓約當中,藉著弗5:28-29的 「愛…保養(使飽足)…顧惜(使溫暖)」而表 達出來 . f. Instone-Brewer的總結 •聖經應有四個許可離婚的理由:兩個是 傳統所持的「淫亂」與「被不信的配偶 離棄」;另外兩個則根據出21:10-11,被 舊約律法和先知所接受,且被保羅和教 會傳統間接引用的「情感的忽略」與 「物質的忽略」。保羅把它們同等地用 在丈夫和妻子身上,而它們也經由弗 5:28-29成為基督徒婚姻誓約的基礎(p.275) 一個家庭事工者的觀察 • 晚近發展乃 「恩典」與「真理」 兼顧 • 華人牧者的保留 離或不離 1.本著上帝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 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 解決問題、挽回與復合(何14:1-4)。 2.如果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 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復 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姊妹 定意離婚時(何14:9),我們當本著接納 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度過這艱 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3.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 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 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 4.每一個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 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 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教導與協談 上盡上更多的心力。 四.教會對離婚的預防 • 為了力挽離婚的狂 瀾,教會的對策不 能夠只是一味的批 評指責,而應當積 極的預防。 •婚姻學者發現1980到 1992年間,美國離婚的 夫妻中,有嚴重衝突的 不及三分之一,換言之, 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件若 即早介入,都有挽回的 機會。 教會可採取的行動 1. 教會本身對於婚姻當有清楚的信念(clear conviction),對如何處理與婚姻相關的問題 (如同居、虐待配偶、離婚、墮胎和再婚等), 亦當有清楚的原則(guidelines)。學園傳道會 家庭事工(www.familylife.com)的「家庭 宣言Family Manifesto」可供參考。 2. 教會應藉著講台的教導、退修會的節 目設計、主日學課程、圖書室內書籍、 錄音帶與錄影帶的供應等,多幫助弟 兄姊妹對如何經營合神心意的婚姻和 如何處理難免的婚姻危機有一定的認 識。 3. 提供婚前輔導 — 由於絕大多數婚姻 問題的根源在婚前就已經存在。它們 婚前的教育及輔導中不但可以呈現出 來,還有機會修正超越,這顯然是對 婚後夫妻關係的最佳投資,也是減少 基督徒離婚最有效的途徑之一。 4. 同儕輔導訓練:目前許多教會都有系 統地提供門徒訓練。這些信心和愛心 有根基的弟兄姊妹,若能再受一些同 儕輔導的訓練,必可擴大接觸面,有 效地在弟兄姊妹的婚姻太嚴重以前, 防止其惡化,減少其傷害,幫助他們 和好。 5. 積極發展「夫妻成長」的事工(Christian marriage enrichment):利用現有的夫婦小組 和類似本課程的內容,提供夫妻面對面溝 通分享的機會,和小組的分享扶持。一方 面提供夫妻成長的好榜樣,另一方面也讓 弟兄姊妹深入相交,彼此可以切實代禱扶 持、互擔重擔。應特別注意的是,弟兄姊 妹應本著愛心,不把他人分享的婚姻難處, 當作閒談的好材料,到處宣傳. 6. 教導弟兄:一般的弟兄比較缺乏好男人 /好丈夫/好父親的榜樣,也比較缺乏 這方面的學習。然而他們在婚姻與家庭 關係中都扮演極關鍵的角色。 教導的主題包括合神心意的丈夫、認識 自己的妻子、溝通、性、饒恕、解決衝 突、重建信任、家庭祭壇、設定健康的 家庭步調與付諸行動等. 五.教會對擬離婚者的輔導 •預防遠勝於治療 •基督徒婚姻輔導的人, 不論其所受輔導技巧 的訓練是屬於那一種 派別,都當以聖經的 婚姻與家庭觀為其基 本的價值. 1. 儘量與雙方交談:一方面全面評估 造成今日婚姻光景的因素,一方面 也探索雙方是否仍有任何挽回婚姻 的意願。如果輔導者不能與雙方交 談,需要告訴受輔導者,我們所得 的結論與建議是根據其認知 (perception)推論的結果,不一定與客 觀事實(例如,受輔導者的角色與責 任)完全一致。 2. 鼓勵基督徒善盡己責:縱使配偶的眼中 真的有樑木,而受輔導者的眼中只有刺, 他(她)也都應該先主動除掉自己眼中的刺, 且善盡自己身為配偶的本份。 如此行,是給彼此最大的機會,重建合 神心意的婚姻。在一些牽涉到夫妻之間 有重大差異而無法和睦相處的個案中, 我們除了鼓勵受輔導者善盡己責,也要 禱告交託、忍耐等候。 3. 諒解而不論斷:如果受輔導者盡力後, 仍認真考慮離婚時,我們可以下列的立 場來回應: 「你知道聖經的教導,我也能見證你這些 日子來確實是盡了心力。如今,如果你 不能再忍受下去而有意離婚,你知道將 來會單獨來到神的面前向祂交帳。我接 納你,我也不論斷你。你如此行,多少 會受到一些批評與拒絕,請你先有心理 準備,並且存寬容的心,免得再度受到 傷害。」 4. 成立單親團契:教會有一些喪偶或離婚 者,他們的需要是一般團契所難滿足的。 一些較大的美國教會都有單親或單身團契 來服事他們。華人教會及信徒比較保守, 尚未達此階段。但如何在教會內服侍他們, 或聯合其他華人教會,讓這些背景相似的 基督徒彼此有相交的機會,是我們應當認 真考慮的. 六.「是否再婚」與「何時再婚」 •離婚者雖然曾經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 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 美國四分之三離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 離婚的女性遲早會再婚。 •根據上述有關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以 及「那人獨居不好(創2:18)」;「與其慾火 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不必拘 束(林前7:15);你若(再)娶妻,並不是犯 罪(林前7:28)」等原則,教會可考慮就信徒 再婚的問題持下列的立場: 1. 離婚是我們基督徒的 最後選擇,難免會發 生。所有離婚者都應 自省、認罪、悔改、 饒恕以及尋求婚姻復 和的可能。那些理由 不充分但卻堅持離婚 的信徒,教會當有紀 律處置,包括暫停事 奉和領聖餐。 2. 初離婚者,應當先尋 求在主裡療傷止痛和 自我的成長,安靜等 候,避免在感情上即 刻有新的發展。 3. 對於計劃再婚的基督 徒,當儘量尋求婚前的 輔導,查驗當事人是否 已處理好過去的包袱、 彼此的期望(子女、工 作、財產、姻親…等等) 是否實際、以及對基督 徒婚姻觀的認知等。 4.斯托得(John Stott)給教會的建議: a. 強調福音的救贖性,容許在教會再婚; b. 在舉行婚禮前,牧者需先確定此次再婚 乃屬於聖經所允許的範圍; c. 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為終身結合的 理想; d. 在舉行婚禮的過程中,需要加上管教與 悔改的成份,宣告離婚(即使是在聖經許 可範圍之內)乃是破壞了神對婚姻的理想 結論 •繼續研究相關經文 •同心一起從事預防、教導與建造的事工, 把基督徒離婚與再婚的比率減到最低。 •成為和平之子,在這末後的日子,使丈夫 的心轉向妻子,妻子的心轉向丈夫。 •「21世紀基督徒裝備100課」,世界華人福 音事工聯絡中心,2005 http://www.livingwater4u.com/reader/b_zhuangbei 10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