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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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再婚
一.離婚的現象
晚近西方離婚率止停漲 → 同居
教科書「婚前協談」再版時改名為
「婚前與再婚協談」PREPARE和
FOCCUS 評估同居與再婚的題目.
•2009年全台灣離婚對數
有5萬7,223對(每天156.8
對)
• 2003年台灣家庭教育法:
婚前教育4小時
•中國大陸過去二十餘年
來的離婚率每年成長10%。
2003年有133萬對離婚,
2007年有140萬對夫妻申請離
婚,朝每年200萬對的方
向發展
二.離婚的原因與結果
•宏觀:大環境
社會世俗化造成婚姻觀的改變
經濟壓力大
離婚法寬鬆
婦女因就業而經濟獨立
對婚姻期望高
離婚現象的惡性循環
•微觀:小家庭
個性極端不合
日常生活中長久而嚴重的衝突
分擔家務與養育子女的分配不均
姻親問題
外遇淫亂
身心虐待毆打
精神失常
心理疾病
耽溺於酗酒、賭博、吸毒或色情
等
專家對離婚態度的轉變
•緊(傳統)→鬆(無過失離婚)→緊
專家對離婚的態度趨向保守之因
• 離婚者自殺、得精神症狀、酗酒的可
能性大約是未離婚者二至三倍
• 平均生病率增高近三分之一
• 壽命則減少四年
•對下一代的影響:單親或再婚家庭的子女
比在健全核心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們,會經
歷到下列各種現象的可能也都在兩倍左右
未能順利完成高中學業
未來也會離婚
女兒未滿20歲就成為媽媽
兒子坐監
孩子遲早出現心理或行為問題的可能更高達
二至三倍之間
三.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的價值觀
•婚姻學者們預測在廿一世紀的已開發
國家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
會變成少數 → 離婚與再婚的現象是
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
•一般專家學者們致力於婚前教育、強
化婚姻關係、減輕離婚所造成的傷害,
以及促進再婚的成功。
在信主前後離婚的人在
教會中
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問題
•基督徒能不能離婚?
•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
•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
•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
•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那些服事?
與離婚/再婚相關的主要經文
•創2:24
•申24:1-4
•瑪2:6-16
•太5:31-32、太19:3-12
•可10:2-12
•路16:18
•羅7:1-6
•林前7:10-15、27-28
四種主要的詮釋
(1)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
(2)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
(3)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
可以離婚與再婚;
(4)在不同的情況下,
可以離婚和再婚
華人基督徒的立場
•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
亂」與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
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
那麼單純,而多數的教會也缺乏明確
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
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
•四個離婚觀的後續發展中,主張「可
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
William A. Heth,本著「兩惡取其輕」
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
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
婚與再婚
•從九十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
註釋書(包括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和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中馬太、
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
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
少有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申命記教導的背景
(申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
(something indecent),不喜悅她,就可以
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
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
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
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
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
業之地被玷污了。
• 根據申24:1-4,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
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
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 (1)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新譯本譯為
「醜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
• (2)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
• (3)提供離婚婦人証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
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
二.主耶穌在各福音中
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
a. 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
經文(太5:31-32、太19:3-12、可10:1-12)的教
導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 而非法律的施行
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
些教導用的是誇張法(hyperbole),直指神原
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
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
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
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b. 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直指起
初神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
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
例外可言(可10:10-12、路16:18)。然而我們
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
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
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
仍不可免。這才會有太5:31-32和太19:3-12中
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三.保羅的教導
•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婚的
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
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
個因素。
林前七10-15
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
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
也不可離棄妻子。
12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
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
要離棄丈夫。
…
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
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not
bound).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保羅在林前7:10-15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
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
徒努力維護婚姻,而不主動與不信的配偶
離婚。另一方面,保羅也接受人心仍然剛
硬的事實,如果未信的配偶堅持離婚,此
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
他去吧」。
再婚的可能
•學者們指出保羅在林
前7:15所說的「不必
拘束not bound」用在
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
件中,表示可自由再
婚。
•相似的,林前7:27-28「你沒有妻子纏著呢
(NASV: Are you released from a wife;呂振中
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麼?)」意指曾
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
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
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
罪。」→ 如果離婚OK, 再婚也OK.
四.回到神起初的心意
•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
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
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
部份:「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密關係以
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
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
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Stanley Grenz
•「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
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
與行動,持續地在物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
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
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
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
未嘗不能考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
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
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
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 — Amen!
五.David Instone-Brewer 研究的亮光
a.
按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
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
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
21:10-11詮釋的結果。第一世紀猶太人對出埃
及記21:10-11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
量。新譯:「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
對她的飲食、衣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
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
出去,不必補償甚麼」。
拉比們將衣食的缺乏歸類為物質的忽
略,而性的需要不能滿足、殘酷
(cruelty)和羞辱(humiliation)等則歸類為
情感的忽略。不但男方可提出離婚,
女方亦可請求法庭判決離婚。若離婚
的理由不成立,當事人的再婚亦不成
立且被視為淫亂.
b. 在耶穌的時代,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
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
我們在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
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
考慮他們的相同處(p.111-112)。這一
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c. 耶穌對婚姻教導的六大特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 – 這有別於當時仍
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列學派而對申
24:1作最寬鬆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
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2:24,強調婚姻
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
配偶有淫亂的嫌疑
或事實,離婚乃是
必須的。但耶穌卻
認為即便如此,離
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
持續不忠或不肯履
行供應衣食和同居
的義務(出21:10-11)
時,離婚是被許可
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
成離婚的理由 – 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
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
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
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太19:10-12) ,因
此結婚與生育就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列學派嚴謹,
卻接受後者法庭的裁決,只要希列法庭判
決離婚生效的,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
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
「(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21:10-11
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
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若有人娶那
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9)
e. 出廿一、林前七、弗五的連貫性
•Instone-Brewer的另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將
出21:10-11與保羅在林前七章的教導相連結:
林前7:32-34中「世上的事」指的是衣食等
物質的需要,林前7:3-5中的「不可彼此虧
負」指的是性的需要(p.103)。這個原則也在
基督徒的婚姻誓約當中,藉著弗5:28-29的
「愛…保養(使飽足)…顧惜(使溫暖)」而表
達出來 .
f. Instone-Brewer的總結
•聖經應有四個許可離婚的理由:兩個是
傳統所持的「淫亂」與「被不信的配偶
離棄」;另外兩個則根據出21:10-11,被
舊約律法和先知所接受,且被保羅和教
會傳統間接引用的「情感的忽略」與
「物質的忽略」。保羅把它們同等地用
在丈夫和妻子身上,而它們也經由弗
5:28-29成為基督徒婚姻誓約的基礎(p.275)
一個家庭事工者的觀察
• 晚近發展乃
「恩典」與「真理」
兼顧
• 華人牧者的保留
離或不離
1.本著上帝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
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
解決問題、挽回與復合(何14:1-4)。
2.如果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
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復
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姊妹
定意離婚時(何14:9),我們當本著接納
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度過這艱
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3.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
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
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
4.每一個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
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
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教導與協談
上盡上更多的心力。
四.教會對離婚的預防
• 為了力挽離婚的狂
瀾,教會的對策不
能夠只是一味的批
評指責,而應當積
極的預防。
•婚姻學者發現1980到
1992年間,美國離婚的
夫妻中,有嚴重衝突的
不及三分之一,換言之,
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件若
即早介入,都有挽回的
機會。
教會可採取的行動
1. 教會本身對於婚姻當有清楚的信念(clear
conviction),對如何處理與婚姻相關的問題
(如同居、虐待配偶、離婚、墮胎和再婚等),
亦當有清楚的原則(guidelines)。學園傳道會
家庭事工(www.familylife.com)的「家庭
宣言Family Manifesto」可供參考。
2. 教會應藉著講台的教導、退修會的節
目設計、主日學課程、圖書室內書籍、
錄音帶與錄影帶的供應等,多幫助弟
兄姊妹對如何經營合神心意的婚姻和
如何處理難免的婚姻危機有一定的認
識。
3. 提供婚前輔導 — 由於絕大多數婚姻
問題的根源在婚前就已經存在。它們
婚前的教育及輔導中不但可以呈現出
來,還有機會修正超越,這顯然是對
婚後夫妻關係的最佳投資,也是減少
基督徒離婚最有效的途徑之一。
4. 同儕輔導訓練:目前許多教會都有系
統地提供門徒訓練。這些信心和愛心
有根基的弟兄姊妹,若能再受一些同
儕輔導的訓練,必可擴大接觸面,有
效地在弟兄姊妹的婚姻太嚴重以前,
防止其惡化,減少其傷害,幫助他們
和好。
5. 積極發展「夫妻成長」的事工(Christian
marriage enrichment):利用現有的夫婦小組
和類似本課程的內容,提供夫妻面對面溝
通分享的機會,和小組的分享扶持。一方
面提供夫妻成長的好榜樣,另一方面也讓
弟兄姊妹深入相交,彼此可以切實代禱扶
持、互擔重擔。應特別注意的是,弟兄姊
妹應本著愛心,不把他人分享的婚姻難處,
當作閒談的好材料,到處宣傳.
6. 教導弟兄:一般的弟兄比較缺乏好男人
/好丈夫/好父親的榜樣,也比較缺乏
這方面的學習。然而他們在婚姻與家庭
關係中都扮演極關鍵的角色。
教導的主題包括合神心意的丈夫、認識
自己的妻子、溝通、性、饒恕、解決衝
突、重建信任、家庭祭壇、設定健康的
家庭步調與付諸行動等.
五.教會對擬離婚者的輔導
•預防遠勝於治療
•基督徒婚姻輔導的人,
不論其所受輔導技巧
的訓練是屬於那一種
派別,都當以聖經的
婚姻與家庭觀為其基
本的價值.
1. 儘量與雙方交談:一方面全面評估
造成今日婚姻光景的因素,一方面
也探索雙方是否仍有任何挽回婚姻
的意願。如果輔導者不能與雙方交
談,需要告訴受輔導者,我們所得
的結論與建議是根據其認知
(perception)推論的結果,不一定與客
觀事實(例如,受輔導者的角色與責
任)完全一致。
2. 鼓勵基督徒善盡己責:縱使配偶的眼中
真的有樑木,而受輔導者的眼中只有刺,
他(她)也都應該先主動除掉自己眼中的刺,
且善盡自己身為配偶的本份。
如此行,是給彼此最大的機會,重建合
神心意的婚姻。在一些牽涉到夫妻之間
有重大差異而無法和睦相處的個案中,
我們除了鼓勵受輔導者善盡己責,也要
禱告交託、忍耐等候。
3. 諒解而不論斷:如果受輔導者盡力後,
仍認真考慮離婚時,我們可以下列的立
場來回應:
「你知道聖經的教導,我也能見證你這些
日子來確實是盡了心力。如今,如果你
不能再忍受下去而有意離婚,你知道將
來會單獨來到神的面前向祂交帳。我接
納你,我也不論斷你。你如此行,多少
會受到一些批評與拒絕,請你先有心理
準備,並且存寬容的心,免得再度受到
傷害。」
4. 成立單親團契:教會有一些喪偶或離婚
者,他們的需要是一般團契所難滿足的。
一些較大的美國教會都有單親或單身團契
來服事他們。華人教會及信徒比較保守,
尚未達此階段。但如何在教會內服侍他們,
或聯合其他華人教會,讓這些背景相似的
基督徒彼此有相交的機會,是我們應當認
真考慮的.
六.「是否再婚」與「何時再婚」
•離婚者雖然曾經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
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
美國四分之三離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
離婚的女性遲早會再婚。
•根據上述有關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以
及「那人獨居不好(創2:18)」;「與其慾火
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不必拘
束(林前7:15);你若(再)娶妻,並不是犯
罪(林前7:28)」等原則,教會可考慮就信徒
再婚的問題持下列的立場:
1. 離婚是我們基督徒的
最後選擇,難免會發
生。所有離婚者都應
自省、認罪、悔改、
饒恕以及尋求婚姻復
和的可能。那些理由
不充分但卻堅持離婚
的信徒,教會當有紀
律處置,包括暫停事
奉和領聖餐。
2. 初離婚者,應當先尋
求在主裡療傷止痛和
自我的成長,安靜等
候,避免在感情上即
刻有新的發展。
3.
對於計劃再婚的基督
徒,當儘量尋求婚前的
輔導,查驗當事人是否
已處理好過去的包袱、
彼此的期望(子女、工
作、財產、姻親…等等)
是否實際、以及對基督
徒婚姻觀的認知等。
4.斯托得(John Stott)給教會的建議:
a. 強調福音的救贖性,容許在教會再婚;
b. 在舉行婚禮前,牧者需先確定此次再婚
乃屬於聖經所允許的範圍;
c. 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為終身結合的
理想;
d. 在舉行婚禮的過程中,需要加上管教與
悔改的成份,宣告離婚(即使是在聖經許
可範圍之內)乃是破壞了神對婚姻的理想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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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一起從事預防、教導與建造的事工,
把基督徒離婚與再婚的比率減到最低。
•成為和平之子,在這末後的日子,使丈夫
的心轉向妻子,妻子的心轉向丈夫。
•「21世紀基督徒裝備100課」,世界華人福
音事工聯絡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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