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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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二) 《吕刑》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纣倒行逆施,致使社会动荡,民怨沸腾。其
内外矛盾尖锐交织,周文王趁此大搞“裕民”政治,
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后文王的儿子继位,武
王灭纣,胜利回师镐京。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曾
彻夜失眠,周公问他为什么,武王说,天不保佑商
朝,我们才能成功。现在“我未定天保,何暇寐!”
(《史记·周本纪》)
周公旦曰:“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
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
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
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三、“亲亲”、“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
乱。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
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
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
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
一、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
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
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
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记》
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
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
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
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
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二、吕侯制刑
(一)《吕刑》的定义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
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
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
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二) 《吕刑》 的内容
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
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说是西周法
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吕刑》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
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搞的,他们滥用刑罚残杀无辜,已
经得到恶报。帝尧命皋陶为士(刑官),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
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
不重。“轻重诸罚有权”,其用意也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做
到“中”正。《吕刑》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
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
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
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提出不少具体做法,并指出应防
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
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铜收赎的办法,赎
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
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
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
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
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
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
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
原则。
(一)刑法的主要原则
• 1、因地因时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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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用刑必须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后来的《吕刑》中表达为“轻重诸罚有
权”,“刑罚世轻世重”,意即如何量刑,应结合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客
观形势,全面进行权衡,有时从轻,有时从重,不可拘泥。
2、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康叔受封时,周公代表成王作《康浩》,
教他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人有小罪,非眚(不是由于过
失),乃惟终(一贯),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偶犯),乃
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
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史载周公制礼时确定:“毁则为贼,掩贼为
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左传·文公十八年》)意
即破坏礼法是贼,隐匿贼子是藏,窃取财物是盗,盗用国家宝器是奸。对于
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决不宽肴。《康诰》要求对于内奸、外奸、
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对于罪大恶极以及不孝不友的人,都必须及时处以重
刑,决不放赦。
4、严禁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
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传说这是舜帝的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一
条原则,载于《尚书·大禹谟》。担心错杀专失了贤人、好人,对国家不利。
商汤和周初发布的文告中,也有揭批桀、纣滥杀无辜的记载。可见在夏、商
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周初重提,其主旨则是对明德慎罚的进
一步强调。
至于断罪定刑必须慎重,严宽适中,罪疑从赦等等,也是西周主要的刑法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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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
仍可对其罪名的一些规定。
(1)不孝不友罪。。
(2)寇攘奸宄罪。
(3)杀人抢劫罪。
(4)群饮罪。
(5)“贼”、“藏”、“盗”、“奸”罪。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三)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沿用以前的五刑,此外还有鞭刑、扑刑、流刑、赎刑
等,合称“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处死刑的方式较多,据
《周礼·秋官·掌戮》记载,西周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
辜(支解)、焚(用火烧死,惩治杀害父母亲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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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吕刑》载西周五刑的罪名,有墨罪、劓罪各一千条,剕罪
五百条,宫罪三百条,大辟罪二百条,共三千条。断罪有疑,可依所疑
之罪的重轻,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西周五刑的罪名的数量及收
赎数额如何,都可存疑,但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西周,是可信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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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
我从事独贤(劳)。”(《诗·小雅·北山》)诗的作者原意在于埋
怨周幽王无道,摊派徭役不均,使人负担过重,以至无力赡养父
母。前四句却如实地反映了西周土地所有制和周天子与臣民的关
系。
西周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周初实行大封建,西周土
地制度即是宗法制在土地所有权上的反映。周天子除王室直接控
制王畿的土地外,实行“授民授疆土”(《大孟鼎》),即分别
赐给各级诸侯多少不等的土地连同附着于土地上的臣民,诸侯又
将其国内部分土地分别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其采邑的部分土
地给其臣属。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
生产者耕种,称井田。土地的授予者有权向接受者征收贡赋、租
税,后者则有义务向前者纳贡、交租。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
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
而不得买卖或转让,即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因而就民事权利而言,对于土地这种特殊标的物,除周天子外,
一切臣民都不是权利主体,不能缔结买卖或租赁契约。
(二)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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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商品经济仍然很不发达,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从
金文中可略知一二。如《笛鼎铭》载有以“匹马束丝”交换
五名奴隶的做法。
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
成立“质”、“剂”。(《周礼·地宫·质人》质人是市场管理
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
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皆由官方
制作,说明官方已经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
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
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
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
判断。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 1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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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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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
则就无从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齐风·南
山》)。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
婚姻大事必须由父家长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
和社会所承认。
“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说明当时
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
记·郊特牲》,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固结权势,并维护
宗族内的伦常关系,兼有鲜明的政治用心。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六礼”依次为:(1)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
方送礼品求婚);(2)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
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4)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
到女方);(5)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
男先归,候于门外)。如此繁复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
是谈不上的。
2 婚姻的解除
“七出”:“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
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仪礼·丧服》)七条之中任何一
条都足以作为借口把妻子赶出家门。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
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3、家庭亲属关系
西周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其具
体内容如下: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
血统的亲属。②外亲, ③妻亲.
4、继承制度
①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实现宗祧继
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宗
祖权。
②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所有,
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
嫡。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
管具体司法工作。。
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族长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
二、诉讼和审判
1、西周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
“讼”有别。以罪名相告称狱,以财货相告称讼。《周礼·秋
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讼,谓以财货
相告者”;“两剂禁民狱”,郑玄注:“狱,谓相告以罪名
者”。无论刑事、民事,一般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
诉,较大案件则要书状。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
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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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诉
• 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否则不予
受理,或认定为“自服不直”,判决败诉。民事案件必须交
“束矢”(百矢为束),矢,箭,代表正直;刑事案件要交“均
金”,即30斤黄铜,黄铜以示坚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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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
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即“两造具备”。审判官要听双方的陈
述,以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发生。一方故意不到庭者,以
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宫·小司寇》),
即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以维护其尊严。
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
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通过“五听”审理案件。即“辞听”
(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
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实
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另外审讯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的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出
土的《鬲攸丛鼎铭》等所记载的盟誓,实际上是作为诉讼、判
决的证据而“铭”之于铜器,以示郑重。此外,上述“质剂”、
“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
4、判决
判决时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
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
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