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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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
思想。他们认为,要“敬天”必须“保
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
是手段 ,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
命”。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
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
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三、“亲亲”、“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
乱。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
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
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
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第二节 西周的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的由来及其根本原则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嫡长子继承宗祧和
政治权力以及分封庶子的制度。
二、西周的立法
1 周公制礼
2 吕侯制刑
3 礼与刑的关系
1、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
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
者在夏、商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
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
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
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
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
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吕侯制刑
(一)《吕刑》的定义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从《吕
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
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
色彩的总结。
(二) 《吕刑》 的内容
1.认为肉刑始于苗民.
2.要求用刑应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 .
3.司法必须慎重
4.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
5.具体规定了疑罪可以以锾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
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
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
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
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
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
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
原则。
(一)刑法的主要原则
• 1、因地因时制宜。
• 2、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
•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 4、严禁错杀无辜。
(二)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沿用了夏商时期的五刑,
此外还有赎刑、流刑、鞭刑、扑刑,合称
为“九刑”。西周时,死刑执行的方式比
较多。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所有权
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
隶。
西周时期, 实行土地国有制,周王拥有全
国土地的所有权。
奴隶在西周时期完全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而不是人.奴隶可以赏赐,也可以买卖,“匹马
束丝”就可以换得五名奴隶。
(二)契约关系
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
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质人”,来成立“质剂”。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
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
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西周时期,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
“傅别”。“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债务纠纷,需以债券
为凭。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
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
l、婚姻的成立
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首先要有“一夫一妻多妾”.“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另外,西周时期婚姻的成
立还须履行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2、婚姻的解除
“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
多言去;盗窃去”;丈夫随时可以以其中任何一条解除与妻子的
婚姻。为了防止任意休妻,西周又有“三不去”的规定,即“有
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家庭亲属关系
西周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其具
体内容如下: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
血统的亲属。②外亲, ③妻亲.
4、继承制度
①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实现宗祧继
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宗
祖权。
②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所有,
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
嫡。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行使司法
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
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族长有权
进行审判和刑杀。
二、诉讼和审判
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以财货相
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无论是“狱”还是“讼”,一般
要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较大案件则要有书状。
西周时期,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属于民事案件的,诉讼双
方要交纳“束矢”,即一百支箭;属于刑事案件的,双方要交纳
“钧金”,即三十斤铜。
• 审讯开始后,诉讼双方一般都要到庭,所谓“两
•
•
造具备”。作为主要的证据之一,当事人都要当
庭“盟誓”。
在审讯过程中,法官以“五听”的方法来了解当
事人的心理活动,以辨真伪。“五听”是:“辞
听” 、“气听” 、“色听” 、“耳听”(理亏
则听觉不灵)、“目听” ,然后进行判决。
西周时期,刑罚的执行往往因尊卑贵贱的不
同而在方法、地点上有所不同。另外,从“敬天”
的基本原则出发,死刑—般在秋、冬两季执行,
计“秋冬行刑”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