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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實務 及經驗分享

主講人:洪金枝

講授大綱

壹、法令規範概述 貳、管理實務分享

法令規範概述

宿舍管理重要法規  宿舍管理手冊 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 國有職務宿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法令規範概述 沿革 46年6月「事務管理規則」: 單身宿舍、眷屬宿舍、寄宿舍 72年4月修訂「事務管理規則」: 首長宿舍 、 單身宿舍、職務宿舍 94年7月1日宿舍管理手冊: 首長宿舍 、 單房間職務宿舍、多房間職務 宿舍

法令規範概述 一、宿舍種類及定義: (一)首長宿舍: 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 三級機關、 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 上 (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 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 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之規定。

法令規範概述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1.

編制內 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 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 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 用之 非編制內人員 ,非留住宿舍無 法執行職務者。

法令規範概述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 供本機關 編制內 人員因職期輪調、 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 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者借用之宿舍。但無上述眷屬隨居 任所者,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 一定 期間 ,亦得借用之。

法令規範概述 二、職務宿舍之建置原則:  各機關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職務宿舍。  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規劃興建職務 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 夜班或機動值勤。 (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 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

法令規範概述  各機關規劃興建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 最大面積以 三十三平方公尺 為限;多 房間職務宿舍每戶最大面積以 一百零 六平方公尺 為限。 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應擬具興建計 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就經管之老舊眷 舍房地或撥用之公有土地或購買之私 有地,自行規劃興建,所需經費由各 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法令規範概述 三、自訂管理方式後報核 宿舍之管理,由管理機關事務管理 單位負責。宿舍之種類、等級、供 借對象、借用年限及其管理方式, 依照本手冊,按房屋之面積、質料、 環境、設備及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 自行擬訂, 報主管機關核定 。

法令規範概述 四、訂定公約 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 明定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 前項公約,懸掛於宿舍之明顯處所,俾 借用人共同遵守。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 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法令規範概述 五、宿舍之借用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除 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 關首長核准借用 單房間職務宿舍 者外, 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者,應於 辦妥貸款後 三個月內 騰空,並交原管 理機關依規定處理。

法令規範概述 (二)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 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以 一戶 為限。 (三)配偶任職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 業機構,除原已配住公家宿舍外,不 宜再分配公家宿舍(行政院81年12月 1日81局肆字第43653號函) 。

法令規範概述 (四)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 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借用人接獲 通知後,應在 十五日內 與宿舍管理機關 簽訂宿舍借用契約、 者,以放棄論。 辦理公證 等借用手 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 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 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 之責任等。 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 擔 。

法令規範概述 六、宿舍收回: (一)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 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在 三個月內 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 職處分時,應在 一個月內 遷出;在職死 亡時,其遺族應在 三個月內 遷出。屆期 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 員者,並應議處。

法令規範概述 (二)宿舍借用人應 實際居住 ,不得將宿 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 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 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 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法令規範概述 (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 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1.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2.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 而拆除。 3.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4.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 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法令規範概述 六、宿舍之家具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 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 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 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 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法令規範概述 七、宿舍之管理 (一)宿舍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 經常 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關規定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其 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 應予議處。

法令規範概述 (二)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 事項應由 借用人 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 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 派員辦理。 宿舍之安全,由 借用人 共同維護;獨院 居住者,由 借用人 自行負責。

法令規範概述 (三)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 負善良管理之責。 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 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 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 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 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有修繕必要者, 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法令規範概述 (四)各機關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 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 舍修繕申請單送事務管理單位核辦。其 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五)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 致遭受損壞者,管理機關應予緊急處置。

法令規範概述 (六)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 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事務管理單 位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 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 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 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 補償。

法令規範概述 (七)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

法令規範概述 八、宿舍檢核 項目如下: (一)宿舍之借用,有無訂定標準,並 按照標準公平辦理。 (二)借用宿舍經核定後,有無依規定 與借用人簽訂契約及辦理公證等借用程 序。 (三)宿舍之使用情形是否合於規定, 有無經常派員訪查,並依規定查處。 (四)宿舍之收回,有無依據相關規定 及期限辦理。

法令規範概述 (五)宿舍設備及家具,是否有一 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實施。 (六)宿舍檢修,是否按照程序執行 ,能否達成嚴格審核,控制預算任 務。 (七)臨時及緊急保養工程,是否 按照規定辦理。 (八)有關宿舍事務之各種表冊, 是否依照規定格式詳細記載,按 期填報。

法令規範概述 九 、特別規範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校務基金 五項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 宿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 管理方式由教育部定之,並報 行政院備查。

法令規範概述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法令規範概述 一、 二級機關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 最高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副首 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 以上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 一百十五平方公尺為限。一次性裝潢 費用,每平方公尺不得逾新臺幣九千 元。

法令規範概述 二、首長、副首長借用宿舍,以任本 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前項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公共 管理及宿舍維護等費用,由借用機關 支應。

法令規範概述 三、首長、副首長借用宿舍,應與借 用機關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所 需公證費,由借用機關負擔。 四、首長、副首長借用宿舍期間,仍 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 規定申請輔購住宅,並得繼續借住首 長宿舍。

法令規範概述 相關函釋: 一、為避免有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無效 之法律行為,簽訂公證契約宜由首長 以外之其他合法代表人(如副首長等) 代表機關為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 年1月30日86局給字第01784號函)

法令規範概述 二、 首長、副首長居住宿舍應否扣回房租津貼 (一)眷屬未居住公有宿舍,本人因業務實 際需要經首長核准,免扣回職務宿舍房租 津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8 年 8 月 22 日 78 局肆字第 30293 號函) 。 (二)首長居住「首長宿舍」,須扣繳房租 津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28日局 給字第0910037157號函) 。

法令規範概述 三、原已借用首長宿舍現住人因「事 務管理規則」修正致不符借用資格, 可續住至任本職期滿為止(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 92 年 12 月 19 日局授住字第 0920310981 號函) 。

法令規範概述 四、編制內已婚人員,如因職務特別 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得依規定 申請借用單身宿舍,配偶仍得依規 定借用首長宿舍(公務人員住宅及 福利委員會93年3月15日住福工字 第0930302760號書函) 。

法令規範概述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 及認定作業原則

法令規範概述 一、為期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常辦理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作業並有明確之認定依 據,以維護宿舍建置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宿舍如下: (一)首長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 (四)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配住之眷屬宿舍。

法令規範概述 三、各宿舍管理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二 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其原則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事務管理單位或 會同相關單位人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派 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 (二)派員實地訪查時,如該戶宿舍無 人在家,除現場留置通知單請借用人限 期回覆外,並再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宿 舍借用人限期回覆。

法令規範概述 (三)如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 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 (四)宿舍借用人如有出國、至大陸地 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應適時通知管 理機關,俾利查考認定。

法令規範概述 四、各宿舍管理機關辦理居住事實之查考作 業,得視需要採取下列輔助措施: (一)設置門禁管制人員或設施:由門禁管 理人員登記或蒐集門禁管制之紀錄。 (二)查核出入境登記資料:協請有關機關 提供出入境紀錄資料供查對。 【 援引規定並 述明函請協助之目的,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4 月 7 日局授 住字第 0950303046 號書函) 】 。

法令規範概述 (三)調閱用水、用電紀錄:研判有無經常 居住使用。 (四)檢視屋況:房屋及庭院外觀有無異常 髒污、雜草叢生、久無打掃清理跡象者。 (五)實施訪問:拜訪警政單位、鄰、里長、 鄰居、管理委員會等適當單位或人員,蒐 集相關資料。 (六)其他:管理機關自行訂定適當之輔助 查考方式。

法令規範概述 六、各宿舍管理機關應依據訪查紀錄、 回覆情形或輔助措施等資料,簽報 機關首長核定宿舍借用人是否符合 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並依本原則 及宿舍管理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處理。

貳、管理實務分享

管理實務分享

管理機制 自訂規則 分配 管理 修繕

管理實務分享 管理機制 日常運作 監督組織 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組織規則 成員 任務

管理實務分享 自訂規則  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委員會組織 及議事規則  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分配及管理 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貸款興建教職員宿舍分 配暨管理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收費辦法

管理實務分享 自訂規則  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單房間職務宿舍 分配及收費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歸國學人短期宿舍配住 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修繕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新配宿舍修繕作業要點  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公約

管理實務分享 分配  分配方式之變革  修訂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 分配及管理辦法,91年起宿舍 借用由書面申請改成網路申請, 分配次數由每年1至2次增為4 次  90年制訂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 宿舍收費辦法推行收費制度

管理實務分享 管理 

查訪SOP

權責分明(學校&住戶&管委會)

糾紛處理

收回

管理實務分享 

查訪SOP

 依據  授權  流程表  簽准→查訪→紀錄  異常處理(未住或死亡)

管理實務分享  權責分明  制定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修繕辦法  制訂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公約  制訂國立臺灣大學新配宿舍修繕作業要 點  制訂國立臺灣大學貸款興建教職員宿舍 分配暨管理辦法  各舍區自訂公約  分配時充分告知

管理實務分享  糾紛處理  不告不理  勸合不勸離  提會議決  視需要協助

管理實務分享  收回  學校發展  退休離職(交回通知書)  違規收回  校函  律師函  訴訟  和解或強制執行  戶籍處理  收回紀錄簿

管理實務分享  修繕  流程 書面或網路申請→保管組(責任轉移) →營繕組(廠商、住戶)  依據 制定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修繕 辦法等

結語

熟讀法令規範 制定健全內規 釐清界面權責 自我保護原則 耐煩、耐操、耐告 尋找舒壓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