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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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在霸凌事件中之處遇模式 】
報告人:板橋地方法院
觀護人 鄭嘉芝
少年調查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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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行政體系與觀護制度之合作關係 ~
校園霸凌有如破窗效應:縱容小惡,
釀成大惡,零容忍才能杜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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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
少年犯罪,植根於家庭,萌芽於學校,惡化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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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觀護制度的前方將士
觀護人:學務輔導體系的後方部隊
關係:互相支援,彼此鼓勵
心態:高度挫折容忍力,失敗是應該的
目標:殲滅敵人?趕出校園?
和平共處陪他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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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的角色扮演 ~
少年事件審前調查時--------少年調查官
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時--------少年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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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調查:調查官登場~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
第 19 條(事件之調查):
少年法院接受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前條之移送、
請求或報告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
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
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
少年法院訊問關係人時,書記官應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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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調查內容~
一、身心狀況:內外控個性,身體健康情形,特 殊疾病
〈過動、妥瑞氏症、亞斯伯格….〉、抽菸、刺青、墮胎……..
二、家庭情形:婚生、非婚生、父母相處情形,同住、分
居、上小學之前之教養者,父母職業、管教方式,服從管教
否、家庭氣氛、作息規律否,兄弟姊妹,其他支持系統。
Q: 什麼樣的家庭會教出霸凌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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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行紀錄:轉學多次、低成就學習、學校適應不良、特殊班級
〈高關懷、春暉、資源班〉曠課、中輟…….一定是學務處、輔導
處之常客
Q: 學校在什麼時候會建議少年去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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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友及社會環境:住家環境、八家將、幫派、流連網咖
第 3 條(少年法院之管轄事件)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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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少年事件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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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第 18 條(少年事件之移送與處理之請求)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
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
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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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後態度:坦承與否、有無悔意、達成和解否〈修復式正義〉
六、經歷與前科非行:初犯、再犯、連續犯
七、綜合分析
八:處遇意見:
1.不付審理
2.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
3.訓誡
4.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
5.保護管束
6.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
7.安置輔導
8.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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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觀察之裁定)
•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
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
間之觀察。
•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
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
之指導。
•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 少年法院得依職權或少年調查官之請求,變更觀察期間或
停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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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之裁定)
•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
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 39 條(少年調查官之陳述)
• 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
• 少年法院不採少年調查官陳述之意見者,應於裁定中記載
不採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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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事件之執行:保護官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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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法官執行
假日生活輔導:三到十次
保護管束期間:六個月到三年,最多執行到21歲
感化教育: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
有期徒刑:明陽中學
觀護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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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保護管束之執行)
•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
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
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
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
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
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第 53 條(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之期間)
•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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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勸導書之核發:何種情形發勸導書?
二. 留置觀察:勸導書兩次,收容於少觀所五日以內
三. 同行(拘提)
四. 協尋(通緝)
五. 免除要件:
1、按時報到
2、穩定就學
3、固定工作
4、入伍服役
5、結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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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撤銷要件:
1、不按時報到
2、翹課逃學,違反校規,對師長不敬
大法官會議釋字644
〈逃學逃家,不可簽分新案送感化教育〉
3、再犯
4、不服從家長管教,家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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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保護管束之考核)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
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
其執行。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保護管束之執行有前項情
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
拒絕。
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
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
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
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
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
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第 55- 1 條(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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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少年都是小菩薩化身而來,
目的是渡化每一個老師及觀護人。
聖經上說:「你們為我最小兄弟所做的事,就是在為我做事」
學校教學多元化,不以升學為主要目標,
肯定在一旁幫別人鼓掌的次等生、
不配合拍手的低等生,
也有位子請他坐下來,等待上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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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耐心聆聽 ~
~ 給自己拍拍手 ~
祝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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