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動環境中的醫療管理與衛生法規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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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變動環境中的醫療管理與衛生法規實務

2013.10.7
陳再晉 醫師
各國健康福利部門(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中華民國、 韓國、坦桑尼亞
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 日本
Ministry of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 印度、 孟加拉、 西孟
加拉邦
Ministry of health, Welfare and Sport: 荷蘭
Ministry of Health and Child Welfare: 辛巴威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瑞典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美國
Ministry /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德國、中國、加
拿大(主負責公共衛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lidarity: 法國之彈性很大,有時包
括work, pensions, family, the elderly, handicapped people
and women's rights
Ministry of Welfare: 冰島,台灣也曾在內政部內設衛生司
各國健康福利部門(2)
波蘭: Ministry of Health; Ministry of Labor, Welfare
and Health; Ministry of Health;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克羅埃西亞: 1990-2003 間 Ministry of Social Welfare及
Ministry of Health分立; 2003-2011間合併為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Welfare; 2011年又分開為
Ministry of Health及Ministry of Social Welfare and
Youth
冰島: 2011合併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Security
及 Ministry of Health成立Ministry of Welfare








各
國
健
康
福
利
部
門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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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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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Ministry of Health (Algeria)
Ministry of Health (Argentina)
Ministry of Health (Armenia)
Ministry of Health (Brazil)
Ministry of Health (Burma)
Ministry of Health (Chile))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Health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Ministry of Health (Costa Rica)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Welfare (Croatia)
Ministry of Health (Czech Republic)
Ministry of Interior and Health (Denmark) Ministry
of Health (Ethiopia)
Ministry of Health (Iraq)
Ministry of Health (Israel)
Welfare and Social Services Ministry (Israel)
Ministry of Health (Italy)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Germany)
Ministry of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 (India)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Japan)
Ministry of Health (Lithuania)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South Korea)
Ministry of Health (New Zealand)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Nigeria) Ministry of Health
(Pakistan)
Ministry of Health (Palestinian)
Ministry of Health (Peru)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Ministry of Health (Portugal)
Ministry of Health (Romania)
Ministry of Health (Russia )
Ministry of Health (Rwanda)








Ministry of Health (Turkmenistan)
Ministry of Health (Saskatchewan)
Ministry of Health (Spain)
Ministry of Health (Sri Lanka)
Ministry of Health (Singapore)
Ministry of Health (South Sudan)
Ministry of Health (Soviet Un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Sweden)
Ministry of Health (United Kingdom)
 Ministry of Health (Zambia)
 Afghan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 Australia -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Ageing
 Health Canada
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Ireland - Department of Health
 New Zealand - Ministry of Health,
 Philippines - Department of Health
 Singapore - Ministry of Health
 South Africa South African Department of Health
 South Korea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South
Korea)
 South Sudan Ministry of Health
 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Health
 Northern Ireland - Department of Health, Social
Services and Public Safety
 Scotland - Scottish Government Health Department
 Wales -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rvices[1]
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 United States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ealth is 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
健康是身體、心理與社會層面均全然良
好(安適, 安泰)之狀態,非僅只免於疾
病或體弱(衰弱)
-- 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5
Welfare (福祉)
1. Financial or other aid to people in need
2. Universal service to all guaranteeing a
minimal well-being and social support: 全民
健保;退休及國民年金保險;長照保險
3. Well-beings of people in health健康;
happiness幸福、快樂; safety安全;
prosperity富庶; fortunes福分、福氣
--Wikipedia
6
前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架構
行政院衛生署
衛
生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資
訊
中
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科
技
發
展
組
險長
籌期
備照
小護
組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會
保全
險民
小健
組康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國
會
聯
絡
組
公
共
關
係
組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統
計
室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會
計
室
國
民
健
康
局
26 旗 胸 子 療 原 金 園 療 基
家山腔、養、門療養隆
醫、病澎、臺、養、、
院屏院湖南中玉、台八
東、、投、里苗北里
及嘉新、彰、栗、療
恆南營嘉化臺、桃養
春療、義、東花園、
旅養台、草、蓮、樂
遊、南朴屯豐、桃生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企
劃
處
疾
病
管
制
局
國
際
合
作
處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處
醫
事
處
內部業
務單位
機關
機構及行
政單位
任務編組
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的目標與策略
建構精簡、效能及彈性的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體制
全民健康服務
衛生署
社會及福利業務
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
21個內部單位及任務編組、
5個所屬機關
家防會、國監會
(2個單位、2個所屬機關)
中醫藥研究所
教育部
整合成職司全人照護的衛生福利部
(8司6處和6個一級機關、構)
提供以人為中心之衛生福利服務
8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架構
衛生福利部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法 資 統會 政 人 秘
規 訊 計計 風 事 書
會 處 處處 處 處 處
訴
願
審
議
會
署中
中
)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
國
際
合
作
組
、
科
技
組
、
國
會
組
、
公
關
組
醫
藥
研
究
所
國
民
年
金
局
央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藥
司
102.07.23
健心
康理
司及
口
腔
國
民
健
康
署
醫
事
司
署食
品
藥
物
管
理
26 屏 嘉 台 子 南 化 豐 門 苗 園 療 八 醫
福(兒
家東南南、投、原、栗、養里療
利 3童
醫及療、澎、草、玉、桃、療院
機家之
院恆養胸湖嘉屯臺里花園台養所
構兒家
)春、腔、義療中、蓮療北、(
)童
旅旗病新、養、臺、養、樂基
遊山院營朴、彰東金、桃生隆
、、、
、
、
(註)國民年金局暫不設置,衛福部組織法明訂其未設立前,
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康護
照理
護及
司健
保
護
服
務
司
社社
工會
司救
助
及
社
會
保
險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利家教
機身養
構心院
)障(
福 3
業務
單位
機構
少
年
之
家
福(老
利 6人
機家之
構老家
)人
機關
任務
編組
11
民
國
一
0
一
年
底
20
至
34
歲
人
口
數
年齡
人口數
20
318879, 152648
21
316889, 151404
22
332761, 159107
23
308364, 148568
24
338686, 163498 龍年
25
306966, 148558
26
299696, 146669 虎年
27
338305, 166921
28
365471, 180601
29
377997, 188060
30
400145, 200153
31
411342, 205896
32
406856, 204936
33
415993, 208805
34
404652, 203406
資料來源:2012年內政部人口統計
我
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年份
人口數(較前一年增加數)
2012
2,600,152 (71,903)
2011
2,528,249 (40,356)
2010
2,487,893 (30,245) 二戰結束滿65年
2009
2,457,648 (55,428)
2008
2,402,220 (59,128)
2007
2,343,092 (56,063)
2006
2,287,029 (70,225)
2005
2,216,804 (66,329) 龍年出生滿65歲
2004
2,150,475 (62,741)
2003
2,087,734 (56,434)
2002
2,031,300
0歲
218944人 龍年
35
385179
55
334410
1
200726
36
418006 龍年
56
344723
2
169383 虎年
37
361439
57
335944
3
195345
38
355434 虎年
58
317171
4
199285
39
354330
59
304189
5
206354
40
353711
60
296835 龍年
6
207220
41
363747
61
299576
7
208527
42
373132
62
251681 虎年
8
218611
43
373946
63
232440
9
227555
44
372674
64
203788
10
246380
45
354530
65
178274
11
257175 國小六年級
46
379696
66
143661
12
306117 龍年
47
374690
67
127957 二戰結束出生
13
282778
48
380391 龍年
68
148281
14
267270 虎年 國中三年 49
385646
69
149307
15
322997
50
379220 虎年
70
144918
16
321921
51
372818
71
144003
17
323608
52
368791
72
141151 龍年
18
321576
53
364790
73
132021
19
325423
54
352542
74
120863 虎年
人口金字塔
資料來源:內政部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8
老年人口變動趨勢
 101年底,65歲以上老人共260.2萬人,占總人口11.2%
 107年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14.6 %);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20.0%)
45
超高齡社會
高齡社會
40
高齡化社會
38.2%
754.8萬人
35
老
年 30
人
口 25
比
率
20
%
15
20.0%
473.6萬人
( )
7.1%
149萬人
10
5
0
2.1%
44.5萬人
79
82
11.2%
260.2萬人
5.0%
117.2萬
人
101
22.9%
452.9萬人
14.6%
344.9萬
人
6.0%
141.1萬
人
107
7.5%
177.3萬
人
65歲以上
75歲以上
114
註1:100年後之人口數據來源: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臺灣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報告
(中推估)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145 年
20
人口結構變化之挑戰與因應
1.學校退場或轉型
2.勞動人口不足(含醫療服務業)與就業人口結構改變
3.經濟競爭力降低與發展高附加價值產業
4.國際人流加劇菁英人力短缺
5.家庭社會與經濟結構變遷,青年人負擔沉重
6.社會保險財務危機顯現
7.福利負擔快速成長,政府財政收支失衡惡化
8.健康/活力老化、長照與尊嚴死的抉擇
9.醫療資源使用分配使用效益之再思
10.民生產業與公共事業之因應
11.人口政策變革
12.國家安全考量
生得正常
老得健康
病不受苦
死有尊嚴
Well-beings of people in Health健康;
Happiness幸福、快樂; Safety安全;
Prosperity富庶; Fortune 福氣、福分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
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
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
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
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
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
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
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
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
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社會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
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
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
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
四、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
研擬。
五、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社會保險司重要議題
1.二代健保之檢討(含補充保費制度)
2.健保總額如何合理成長
3.國民年金低收繳率之對策
4.長照保險何時及如何上路
5.失能者長照需要(care need)評估與支
付制度研擬
6.政府應負擔之長照財源籌措
各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簡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2。
27
全國失能人口快速增加
 101年失能率:全人口3.08%,老年人口16.24%
 101年全人口失能人數69萬人,120年快速增加至118萬人
5歲以上失能人數
人
數
(
單
位
:
萬
人
)
65歲以上失能人數
118
120
80
93
87
100
77
69
60
61
51
42
40
20
0
失能率
101
105
3.08%
3.44%
110
3.86%
120
年
5.19%
資料來源: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2010年;2012-2060年台灣人口推計,2012年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28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
擬。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
三、長照政策、制度與人力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
擬。
四、長照服務網絡、體系與偏遠地區長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
五、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七、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八、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推動及相關法規之
研擬。
九、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重要議題
1.離島居民與原住民健康差距之減除
2.推動長照服務法完成立法
3.長照服務量能之發展
4.長期照護乎?長期照顧乎?分工與合作因應
5.護理人力短缺之因應
建構長照制度之三階段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97-106年
資源整備,動態調整
(建構長照服務網絡先驅計畫)
接軌長照服務法
轉為長照服務網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立法與推動
健全發展長照服務體
系,確保服務品質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法
立法與推動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解決長期照護
之財務負擔
31
長照制度發展三階段
97年
99
101
103
105
106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102年立法)
及 長照服務網 (104年完成)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2
失能者個人受益,全家受惠
 依據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失能者平均全
家人口數為4.58人
 全家人口之定義:指全家一起居住的人,不包
括看護
 以105年為例,若實施長照保險:
 直接受益的保險對象,77萬人
 影響了失能者同住家人的照顧負擔,276萬人
 合計共353萬人,占全國總人口2,351萬人之
15%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3
 全失能人數77萬人,其中65歲以上51萬人,需長照
服務者約53.9萬人
 各類長照人力共約需85,811人
專業
人力
社區式
需求
人數
居家式
專業 需求
人力 人數
照顧服務
5,520
員
923
社工人員
292
護理人員
352
物理治療
人員
職能治療
人員
機構式
專業
人力
共416,000
37,042
(含家事服務
3,688
295,000)
需求
人數
專業
人力
117,000 19,889
合計
需求
人數
538,520
專業
人力
57,854
2,018
5,998
1,318
14,824
16,494
253
2,328
111
2,692
576
789
1412
2,773
註:以2016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長照人力需求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4
我國長期照護機構分類及法規現況
主管機關
長期照護機構分類名稱
法源依據
1.一般護理之家
護理機構
照護司
心口司
2.精神護理之家
3.居家護理機構
護理人員法
1.精神護理之家
護理人員法
精神型長期 2.社區復健中心
(日間型機構)
照護機構
3.康復之家(住宿型機構)
長期照顧
機構
社家署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
辦法
1.長期照護型
2.養護型
3.失智照顧型
老人福利法
安養機構
退輔會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榮譽國民之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機構式服務資源及使用情形
家數
床位數
(開放數)
空床數
101年12月底
空床率%
2,008
130,122
27,961
21%
43
4,886
14,299
25%
981
46,075
47
5,999
全日型住宿
159
15,998
2,999
19%
夜間型住宿
8
194
25
13%
日間服務
81
7,621
1,697
22%
安養
18
6,355
872
14%
失能養護
18
2,894
227
8%
失智養護
6
509
23
5%
一般護理之家
447
31,184
5,616
18%
精神護理之家
29
2,124
706
33%
社區復健中心(日間型)
72
2,968
846
29%
康復之家(住宿型)
99
3,315
651
20%
機構類型
總
老人福利機構
計
安養*
養護
長期照顧
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
榮民之家
護理之家
精神復健機構
*安養機構雖非長照機構,但應依相關法令管理,故納入統計
36
*老福機構及一般護理之家資料至102年5月。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長照服務資源現況分析
一、服務單位



機構式服務另有分布不均之問題
社區式服務民眾使用待宣導,服務量偏低
居家式服務資源已呈現不足
二、隨著人口成長,機構式服務資源將呈現不足,
社區及居家式服務資源亦將更為不足。
項目
機構式
社區式
居家式
日間照顧 機構喘息 居家服務
居家喘息
可服務人數/床數
(不含安養)
77,319
1,759
5,250
28,043
1,252
實際服務人數
61,468
792
659
30,546
1,044
79.5
45.0
12.6
108.9
83.4
百分比(%)
註:99年盤點結果資料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長照十年-服務輸送體系建立(自97年推動)
計畫內容
服
務
對
象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服務內容
居家護理
社區及居家復健
喘息服務
照顧服務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照管專員
到家對民眾作生活功能評估
照護計畫及社區資源連結
追蹤、品質監控
依ADL、IADL
(長保小組規劃
多元量表中)
建立部分負擔機制
低收入: 0負擔
中低收入:自付10%
一般戶: 自付30%
38
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成長趨勢
 服務人數超過11萬人,老年失能人口
涵蓋率5年增加12倍(2.3%升至27%)
人
%
120000
30
113202
27%
100000
25
94337
增12倍
20
80000
70567
16.4%
60000
15
40000
10
23963
20000
5
2.3%
9148
0
97
98
99
100
長照服務活動個案人數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101
年
0
97
98
99
100
101
老年失能人口涵蓋率
全失能人口涵蓋率
101
39
年
長照十年計畫97-100年個案分析
 性別:女性佔53%,男性佔47%
 身分別:原住民佔2.6%(全國原住民佔2.2%)
 經濟狀況:
一般戶佔73.5%
中低收入戶12.2%(全國中低收入戶佔4%)
低收入戶佔14.2%(全國低收入戶佔1%)
 失能程度
重度失能者佔51.3%
中度失能佔20.1%
輕度失能者佔28.6%
 家庭照顧者
兒女照顧佔54.1%,配偶佔34.7%次之
女性照顧者佔57.4% ,男性照顧者佔42.6%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0
40
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失能程度
34%
42,308人
42%
52,262人
是否領有身障手冊
44.7%
24%
29,864人
55.3%
是 否
輕度
中度
重度
服務對象以重度失能者為多,佔42%。
持身心障礙手冊者,佔55.3%。
弱勢者(原住民、身障者、中低收入戶)受益長照服務較高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1
OECD長期照護支出占GDP%
-2008年OECD國家之長照支出占GDP比例為0.2-3.6%
(中位數1.2%,為醫療保健支出的1/7)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2
各國長照保險立法與體制
開辦保險時老年人口占率:韓國10.3%,德國、日本超過15%
 105年我國老年人口占率為13.3 %
荷蘭
德國
日本
韓國
立
法
開辦實施
1967年
1994年
1997年
2007年
1968年
1995年
居家照護
1996年
機構式照
護
2000年
2008年
實施當年
老年人口
—
15.6%
17.3%
10.3%
保險對象
全民
全民
40歲以上
全民
給付對象
同保險對象,且
同保險對象, 同保險對象, 1、 40-64歲 :限 16項老 化
且有長期照
且有長期照
相關特定疾病,且產生長
護需求者
護需求者
期照護需求者
2、65歲以上有照護需求者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同保險對象,且
1、64歲以下:限發生與年
齡相關的健康問題,且產
生長期照護需求者
2、65歲以上有照護需求者
43
各國財源、費率及負擔比率
荷蘭
主要財源:保險
財 費及政府稅收
源 (90%)、部分負擔
(10%)
特殊醫療費用保
險(AWBZ)費率
12.15%
費
率
保險對象負擔,
負
雇主不負擔
擔
比
率
德國
主要財源:保險
費 (100%)
日本
稅(45%)、保險費
(45%)、部分負擔
(10%)
韓國
稅(37%)、保
險費(52%)、
部分負擔(11%)
有子女者為1.95%;•第1號被保險人(65 全民健保費率為
無子女者為2.2%
歲以上)保費依所得 5.9%,長照保
和年金收入分為8級, 險費率為健保費
平均每月保險費約
率之4.05%
為4090日圓
•第2號被保險人(4064歲)費率1.12%
•受雇者勞雇各負 第2號被保險人(40- 受雇者勞雇各負
擔50%,依實際 64歲)勞雇各負擔50% 擔50%
薪資計算
•退休者與年金保
險人各負擔50%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4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民眾對於政府目前規劃長照保險的看法
60
55 56
52 51
99年(全年)
100年(全年)
101年4月
101年6月
101年9月
101年12月
53 52
50
40
% 30
26
21
23 23 22 24
20
9 8 8 8
10
11
10
9 9 8
11 12
4 3 3
2 3
3
6
4
2 2 3 2 3
0
非常贊成
贊成
無意見
不贊成
非常不贊成
不知道
歷次民調約有七成五以上的民眾贊成政府規劃長照保險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5
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
若有長照保險,在部分負擔10%的前提下,各項長
照服務的使用意願
若有長照保險,各項長照服務均有五成以上的使用意願
資料來源:201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二階段
註:比率為(願意使用長照服務者)/(總受訪人數)*100%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6
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
對開辦長照保險態度
不論有無聘雇外勞,均有超過八成的失能者贊成開辦長照保險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資料來源:201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二階段。
註:比率為(願意使用長照服務者)/(總受訪人數)*100%。
47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每個月願意付的保費是健保保費的幾分之一
30
25
25
20
99年(全年)
100年(全年)
101年4月
101年6月
101年9月
23
2020 20 20
2020
19
19
18
17
17
17
21
20
18
16 16
17
16
16
1414
15
%
18
14
13
14
13
1111
9
10
11
9
9
7
5 5
5
3 3 3
2
0
1/1~1/2
1/3~1/4
1/5
1/6~1/9
1/10~1/20
無意見
不知道
歷次民調約七成以上民眾願付的長照保險費是健保費的1/9以上
資料提供: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註:不知道包括拒答及不願意支付
48
長照保險財務制度規劃
一. 主要財源:保險費,保費負擔比率與健保一致,但財務獨立
二. 負擔比率:政府、雇主及被保險人三方負擔共 90%,
部分負擔 10%
三. 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
政府補助
90%:保費
財
源
結
構
雇
主
被保險人
10%:部分負擔
使用者付費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依經濟能力
予以補助
設定部分
負擔上限
49
長照保險保險費三方負擔比率
以105年實施長照保險推估:
 政府負擔36%,為217億元
 雇主負擔28% ,為169億元
 保險對象負擔36%,為217億元
保險
對象
36%
217億元
政府
36%
217億元
雇主
28%
169億元
註:金額為105年長照保險費用低推計初步推估,假設使用率為70%。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50
長照保險費用初步推估
 以105年使用率70%,低推計總費用為604億元,政府
負擔36%,為217億元
總費用(億元)
105年
110年
120年
使用率70%
使用率100%
使用率100%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政府負擔(億元)
低推計
604
217
中推計
798
287
高推計
1,111
400
低推計
1,036
373
中推計
1,372
494
高推計
1,908
687
低推計
1,571
566
中推計
2,085
750
高推計
2,893
1,041
51
長照保險服務輸送流程規劃
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負責單位
受理窗口初篩申請人資格
及相關申請文件
通知補件
或不受理
否
30
天
內
完
成
是否受理
是
複
評
訪視評估
註2
保險人之縣巿分支機構
電腦判定LTC-CMS給付額度
擬定照護計畫
核定照護計畫註1
連結服務
註1:照護計畫包含給付等級、給付類別及給付額度等事項;保險對象如有異議,得向保險人申請複
核。
註2:保險人得視需要對保險對象進行複評;保險對象因身心功能變化等因素,致長照需要改變時,亦
得申請複評。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52
民
國
一
0
一
年
底
20
至
34
歲
女
性
年齡
人口數
20
152648
21
151404
22
159107
23
148568
24
163498 龍年
25
148558
26
146669 虎年
27
166921
28
180601
29
188060
30
200153
31
205896
32
204936
33
208805
34
203406
資料來源:2012年內政部人口統計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年份
執業護理人員數(較 每萬人護理人員數(
前一年增加數)
較前一年增加數)
每萬人西中牙醫(
較前一年增加)
2012
117804 (3,504)
50.52 (1.31)
25.31 (0.55)
2011
114,300 (3,213)
49.21 (1.25)
24.76 (0.65)
2010
111,087 (3,312)
47.96 (1.34)
24.11 (0.55)
2009
107,775 (5,008)
46.62 (2.01)
23.56 (0.43)
2008
102,767 (3,928)
44.61 (1.56)
23.13 (0.75)
2007
98,839 (3,485)
43.05 (1.37)
22.38 (0.53)
2006
95,354 (2,907)
41.68 (1.08)
21.85 (0.42)
2005
92,447 (2,481)
40.60 (0.95)
21.43 (0.38)
2004
89,966 (5,474)
39.65 (2.28)
21.05 (0.62)
2003
84,492 (4,561)
37.37 (1.88)
20.43 (0.56)
2002
79,931 (6,180)
35.49 (2.58)
19.87 (0.51)
2001
73,751
32.91
19.36
請領證書人數
護理師
護士
2002
2003
2004
7465
8491
8970
5270
9371
5998
2005
2006
2007
12516
7228
7452
7711
4927
6725
2008
2009
6664
7693
4633
6509
2010
2011
8178
7048
5272
5155
醫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
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
研擬。
三、醫事品質、醫事倫理與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
及輔導。
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五、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
六、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七、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
八、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
醫事司重要議題
1.醫學中心家數上限與分區家數重分配
2.醫師於勞基法之適用
3.醫院部分專科醫師缺額持續惡化
4.醫院評鑑訪查之整合簡化
5.兒童、老人、癌症等特殊功能醫院額外設置必要
性之檢討
6.安寧緩和醫療之推動
7.醫療網合理重劃分
8.促進醫療服務產業國際競爭力
歷
年
專
科
醫
師
執
業
數
內
外
婦
兒
皮膚
眼
ENT
整形
精神
2011
8385
5180
2394
3604
805
1509
1765
513
1226
2010
7975
5309
2429
3477
774
1466
1706
504
1145
2009
7791
4928
2369
3362
751
1434
1643
487
1108
2008
7336
5069
2394
3340
726
1386
1526
444
1041
2007
7297
4870
2339
3299
694
1385
1517
444
1029
2006
6248
4145
2073
2734
588
1205
1385
377
791
2005
5487
3661
1876
2345
520
1079
1275
306
694
2004
4647
3137
1655
2040
454
937
1151
251
547
2003
3952
2768
1487
1754
395
842
1069
215
455
註: 表內未列科別, 2011較2003執業人數增加達4倍者為急診科;達 2.5倍,未達4倍者有神外、
復健、解剖病理科;達2倍,未達2.5倍者有麻醉、臨床病理、放腫、神經、放射線、職醫及骨科;
未達2倍者有家醫、泌尿、核醫科
歷
年 2012
2011
專 2010
2009
科 2008
醫 2007
2006
師 2005
領 2004
2003
證 2002
2001
數
內
外
婦
兒
皮膚 眼
ENT
整形
精神
318
385
180
142
35
39
91
95
32
29
36
36
61
64
27
22
69
72
315
320
277
138
126
149
33
28
36
96 30
190 34
123 32
48
36
34
62
67
68
26
24
22
60
36
62
262
273
310
320
159
158
167
182
42
39
55
54
117
133
144
209
33
35
25
42
41
50
37
56
55
11
60
73
26
48
5
16
63
71
65
71
351
328
293
186
157
131
68
50
62
209 41
209 36
184 37
37
55
63
63
64
60
20
23
20
56
53
44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傷行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
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
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
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
少年保護事 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
督導。
六、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七、口腔醫療服務體系、專業人力及醫療科技之規劃、發展與
管理。
八、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督導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心理健康、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重要議題
1.強化精神病人社會職能復健
2.物質成癮口之監測與防治
3.社區化心理健康網絡建置
4.中高階口腔醫療可普及性與品質保障、認
證
中醫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
規之研擬。
二、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
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 擬。
三、中醫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
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中藥(材)、植物性藥材之管理與品質促
進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 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中醫藥管理事項。
中醫藥司重要議題
1.推動中藥包裝標示品質保證
2.建立中醫診斷基準
3.中藥安全與療效再評估
4.中藥師與中藥管理人員量能建構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
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
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
規之研擬。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資源、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
政策之規劃、推動及 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管理
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事項。
保護服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
、兒童、少年保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
、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之規劃、推
動及督導。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
、兒童、少年被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
、兒童、少年保護網絡合作、協調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
資源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
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
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
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
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
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
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
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保護服務
司、社會及家庭署重要議題
1.退休及年金制度與福利措施之均衡
2.地方社工人力量能建置
3.整合中央與地方衛生福利關懷網絡
4.退休及年金制度與福利措施之均衡
5.高關懷個案辨識與適時、適切之介入措施
6.民生產業與公共事業調整之規範
7.家庭與社區、社會功能之確保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業務,特設疾病管制署
(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
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
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
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勞
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疾病管制署重要議題
1.疫苗研發與購、製之最適政策
2.防疫物資儲備機制之檢討
3.後天免疫不全病毒感染者持續增加
4.防疫作為如何避免過猶不及
5.疫苗接種進、退場機制
6.法定傳染病進、退場機制
7.擴大參與國際防疫網絡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
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
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
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
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
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
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要議題
1.藥證更新審查機制改革
2.精進藥物不良事件通報
3.藥物上市後品質保證
4.食品添加物與食品容器管理政策(新穎性物
材安全研測與專利?)
5.藥物產業量能國際化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
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
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
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國民健康署重要議題
1.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使用政策
2.有效控制口腔癌之檳榔管理政策
3.出生數與新生兒性別失衡之對策
4.社區健康營造之整合
5.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機制
6.健康老化倡議
7.降低青少年菸品使用
8.食品營養標示(協同FDA)及建構健康飲食環境
8.近視防治?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特設中央健
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
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
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
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重要議題
1.總額分配之合理性:縣市結盟分區分配?多
元給付者?
2.如何消除醫療供給者之囚犯困境?
3.醫療給付審核機制與點值制度之檢討
4.擴大實施論人/診斷相關症候群計酬
5.無效醫療?醫療效益提升?
其他重要議題
 地方政府衛生與福利主管機關之整合
 部分地方政府熱心爭取醫學中心級醫院或特
殊照護醫院之解決方案
 財政寬裕之地方政府加碼衛生福利政策之適
當性
 中央地方衛生福利人力失衡之因應
生得正常
老得健康
病不受苦
死有尊嚴
Well-beings of people in Health健康;
Happiness幸福、快樂; Safety安全;
Prosperity富庶; Fortune 福氣、福分
大道之行也………故人不獨親其親,
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
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
養;………是謂大同。
--禮運大同篇
衛生福利服務好 健康幸福活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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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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