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保險 - 健康照護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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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長期照護保險 - 健康照護學院
長期照護保險
2010年10月07日
中國醫藥大學
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理事長
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吳肖琪教授
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的背景
•人口快速老化
•需照顧人口急速成長
•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成員互助功能降低
•婦女勞動參與率提高,照顧人力減少
•長期照護體系缺乏穩定及充足之財源
2
人口快速老化
65歲以上人口
65-74歲人口
年別
人數
(萬人)
占總人
口(%)
人數
(萬人)
97
239.7
10.4 136.5 57.0 103.2 43.1
107
348.0
14.7 202.8 58.3 145.2 41.7
117
536.1
22.5 314.7 58.7 221.5 41.3
145
761.6
37.5 306.9 40.3 454.7 59.7
註
3
占65歲
以上人
口(%)
75歲以上人口
人數
(萬人)
占65歲
以上人
口(%)
: 1993年老年人口開始超過7% (149萬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台灣97至145年人口推計(中推計),97年9月。
未來50年人口結構趨勢
(依行政院經建會 中推計)
3.0
千
萬
人 2.5
17年
65歲以上
高齡人口 10%
2.0
15年
20%
30%
38%
1.5
15-64歲
工作年齡人口
1.0
73%
67%
57%
52%
0.5
15歲以下
少年人口
17%
12%
12%
10%
97
(2008)
114
(2025)
129
(2040)
145年
(2056)
0
50
65
未來高齡人口占工作年齡人口比例(依中推計)
18年後,約每3.2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
負擔1個65歲以上高齡者
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
65歲以上高齡人口
97年
115年
145年
1人
______
7.0人
1人
_____
3.2人
1人
_____
1.4人
需照顧(失能)人口成長快速
失能及失智的人口約為399,979人,推估至117年將成長為811,971人。
900,000
811,971
800,000
686,789
700,000
580,814
600,000
500,000
400,000
448,528
全人口失能
人數
454,472
65歲以上失
能人數
399,979
298,145
335,366
300,000
200,000
100,000
0
97年
6
100年
107年
資料來源:王雲東等(98年)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評估
117年
家庭功能漸弱
家庭結構改變,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援照護功能降低。
現有照護需求者不易從家庭取得合適的照護服務。
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
台灣地區家庭戶量變動趨勢
台灣地區家庭戶量變動趨勢
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率
(人)
(人/戶)
3.6
2
3.5
1.76
3.5
1.68
1.5
1.34
3.4
1.18
1.11
3.33
3.3
3.25
3.16
3.2
1
3.06
3.1
3
0.5
2.9
0
7
2.8
88年
89年
91年
93年
96年
85年
89年
91年
93年
96年
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必要性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籌措足夠財源
•透過社會互助,確保需照顧者對基本
長期服務之可近性,維護身心功能,
減輕家庭負擔
8
長期照護制度主要類型之比較
公部門
公
部
門
服務提供
私部門
稅收制長照制度
如:北歐
公共長期照護保險
財源籌措
私
部
門
如:德、奧、日、荷、韓
私人長期照護保險
如:美國
註: 1.2006年賦稅負擔率:我國13.4%;瑞典36.6%;丹麥48.1%。
2.圖表來源:林志鴻教授,98年。
9
長照財源面體制選擇
方式
社會保險(稅收與保險費)
優點 •
•
•
缺點 •
•
•
10
稅收制
保費隨薪資/所得成長自動 •
成長,專款專用,財務充
•
足性與穩定性較高。
•
由全民共同分擔費用,權
利、義務對等, 公平性未
必低於稅收(如健保)。
透過社會參與及公共監督,
制度易隨民眾需要微調。
若非隨健保徵收保費,
行政成本較高,民眾繳
費意願較低,尤其身障
團體。
制度設計較為複雜。
保費負擔公平性受爭議
•
•
•
統由稅收課徵,行政成本較低。
不收繳保險費,推行較無阻力。
一般稅收之稅基較薪資稅為廣。
預算編列需與其它政事競用資源。
財源穩定性及充足性易受政府稅
收影響。若需大幅加稅,政治可
行性較低。
有30%不需繳稅。
公務預算受限於招標、簽約及執
行等行政程序較長,服務提供調
整彈性易受限。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規劃目標
•全民性(普及式)
•可負擔性(負擔得起)
•好品質(多元可近之服務)
•權責對等
11
保險對象-其他國家經驗
保險對象
全民
年滿40歲以上國民
荷蘭(1967) 日本(2000)
德國(1995) 第一號被保險人:65歲以上
韓國(2007) 第二號被保險人:40-64歲
且加入醫療保險者
12
保險對象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13
納保
優點
對象
全體 1.符合社會公平
正義
國民
2.符合世代互助
精神
3.保費負擔低
40歲 納保意願較高
以上
國民
缺點
年輕世代納保意
願較低
涵蓋
人口數
2,329
萬
100%
1.不符世代互助
1,088
精神
萬
2.保費負擔比方
案一高
46.7%
3.因為雇主需分
擔 可能造成就
業歧視
目前朝向全民納保及全民受益方向規劃
組織與法制
組織
中央主管
機關
保險人
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保局
長照保險(委
員)會
相關機關
長照保險爭議審
議 (委員)會
14
法制
名 稱
主要內容
長期照
護保險
法
針對保險人、保險
對象、保險財務、
保險給付、服務機
構、總則等基本事
項進行界定與規範
長期照
護服務
法
各項長期照護機構
管理、設施供需、
設置標準、服務供
給者之資格條件、
品質規範與評鑑標
準的內涵等
醫療服務與長期照護服務相關法律對照表
項目
醫療服務
長期照護服務
服務提供者
之規範
醫療法
長期照護服務
法(草案)
服務財務面
(社會保險)
全民健康
保險法
長期照護保險
法(草案) *
註*:長期照護保險法
1.提供保險對象基本的長期照護服務。
15
2.其他照護由家庭照顧支持,或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提供,或由政府其他計畫或法律協助。
給付申請和核定
被
保
險
人
申
請
受
理
單
位
初
篩
訪初
視擬
評照
估護
計
畫
複評
16
核
定
照
護
計
畫
提
供
服
務
照護計畫內
容包含:
-給付等級
-給付上限
-給付水準
-給付類別
長期照護保險需要評估工具
• 初期
–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 (ADLs)
–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 (IADLs)
–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s
(CDR)
–躁動行為Cohen-Mansfield Agitation Inventory
(CMAI) or Germany Dementia Assessment Tool
(GDAT).
• 中長期
–發展多元評估量表(multi-dimensional instrument)
位移,認知與溝通問題,問題行為,日常生活功能,復建
護理及特殊治療需要,社會參與家庭與環境支持
17
ADL
支援照顧 照顧一級 照顧二級
>61+3 IADL
41-60分
21-40分
照顧三
級
0-20分
支援照顧
35分以下
CMAI
S
1
2
3
1
1
2
3
2
2
2
3
照顧一級
(35-40分)
照顧二級
(41-45分)
照顧三級
註:1. 失能評定原則上以ADL為準
3
3
3
3
(46分以上)
2. 認知功能障礙者持有醫師診斷與CDR分級, 經CMAI評定後,從優認定
18
中央及縣市政府分工可行方案
方案一
中央與地 從評估、核定到照
方分工
顧管理計畫均由健
保局負責
方案二
1. 評估及核定由健
保局負責
2. 照管計畫由縣市
政府負責
可考量以方案一為核心,即長照保險之推動將以
保險人中央健保局及其分區業務組為主。惟可視
個別縣市政府之執行意願採方案二方式辦理。
為充實地方發展長期照護服務資源且對失能者提
供相關之福利服務,將促使地方政府扮演更積極
的角色,並鼓勵其發展創新服務方案。
19
各國長期照護保險給付項目內容
國家
機構照護
居家照護
社區照護
其他項目
日本
養護老人之家
老人保健機構
療養型醫療機構
居家服務
居家護理
居家復健
沐浴服務
療養管理指導
喘息服務
日(夜)間照護中心
復健中心
失智症照護中心
失智症團體家屋房
短期機構生活照顧
短期機構療養照顧
輔具租借及購買
住宅無障礙空間修繕
德國
機構照護
失智者安全看顧
居家照護
喘息服務
失智者安全看顧
日夜間照護
輔具租借及購買
住宅設施改善補助
照護諮詢支持與訓練
荷蘭
機構照護
(含多功能住宅)
居家照護
居家服務
復健
喘息服務
日間(保護)照護
喘息服務
夜間照顧
訪視護理
輔具
韓國
長照機構
護理之家
老人之家
安養機構
居家護理
居家服務
喘息服務
沐浴服務
日夜間照護
輔具租借
訪視護理
喘息服務
長照十
年計畫
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
居家服務
家庭托顧
居家護理
居家復健
社區復健
日間照護
喘息服務
輔具購買、租借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我國規劃中的給付類別及項目
給付類別
社區型服務
服務項目
日(夜)間照顧
居家型服務
居家服務、居家護
理、居家復健
機構型服務
照顧者支持服務
其他服務
喘息服務、照護者訓練
•輔具、居家無障礙空
間修繕、交通接送
•經公告之其他服務
•視付費意願、照護資源整備,得分階段實施
21
給付方式-其他國家經驗
•歸納各國實施長期照護保險的給付方式,一般分
為實物給付(服務提供)、現金給付(照顧津貼)
及現金與實物混合制三種。
•德國以實物給付搭配現金給付,並增加二者不同
比例的混合給付,可增加需照顧者的選擇彈性;
荷蘭採現金與實物給付混合,但現金給付僅限於
符合居家照顧服務資格者;日本以實物給付為主,
現金給付條件嚴格,少有人領取;韓國的現金給
付亦有領取條件限制。
•日本現金給付條件:1.住在山地離島地區。2.重
度照護需要者。3.全年未利用保險給付。4.家庭
照護者具照護員資格。
22
我國給付方式規劃
• 原則採服務給付為主
• 家屬自行照顧:
– 由家屬提供居家服務者,得請領給付
– 照顧者有義務接受教育訓練及服務品
質督導
23
居家/社區照護
現行長照十年
給付標準
甲案
需支援
一級
二級
三級
財務比較
24
15小時
25小時
50小時
90小時
給付水準(例)
德國制度
給付標準
支付標準
乙案
丙案
需支援 15小時
一級
30小時
二級
65小時
三級 120小時
需支援 25小時
一級
45小時
二級
90小時
三級 150小時
現行長照十年
180元/小時
給付上限
乙案較甲案增加30%,丙案較甲案增加70%
A案:200元/小時
B案:220元/小時
C案:240元/小時
B案較A案增加10%
C案較A案增加20%
家屬提供居家照顧之給付
配
套
措
施
25
Ⅰ案
Ⅱ案
依給付上限之30%
依給付上限之40%
Ⅱ案財務負
擔較Ⅰ案增
加5%
需由保險人審定(需求評估)請領資格。
需有配套措施:
1.家庭照護者之資格要求、訓練與相關支援等。
2.保險人監控服務狀況與品質,必要時得取消給付,
改提供服務給付。
財源籌措規劃
政府補助
90%:保費
財
源
結
構
隨同健保
費徵收
10%:部分負擔
使用者付費
26
雇
主
被保險人
1.依經濟能
力予以減
免
2.設定部分
負擔上限
保費分攤比例可行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比照現行健保
政府補助比例相同
勞 :資 :政
勞 :資 :政
受雇者
30:60:10
農漁民及榮眷 30:-:70
其他國民
60:-:40
受雇者 30:30:40
其他國民60:-:40
平均
平均
37:30:33
1.與 健 保 完 全 相 同 , 變
動幅度小,較易宣導
2.不 同 類 別 的 政 府 補 助
比例不同的爭議仍存
在
3.假 設 健 保 與 長 照 保 險
的政府責任是相同的
27
37:16:47
1.政府對所有人的
補助比例皆相同
2.勞雇負擔比率相
同
未來工作
28
長期照護制度未來改革方向
長照十年計畫
加速資源整備
調整中程計畫
長照服務法
立法與推動
長照保險法
29
修正方案
規劃長照
服務網計畫
服務提供的規範
和品質確保
實施長照保險
未來工作-服務提供面
30
檢討修正長照十年計畫
妥善配置居家/社區與機構資源,均
衡服務資源
鼓勵發展多元及整合性服務,滿足
偏遠及資源匱乏地區之需求
檢討整合機構評鑑與建立品質管理
機制
培訓長照服務人力
建置照護服務資訊系統及人才資料庫
推動長照服務法的立法
未來工作-保險規劃面
辦理長期照護需要調查
進行長照保險溝通宣導
尤其是長照風險意識之加強
推動長照保險立法
研擬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研擬子法規
規劃與健保與社會福利制度之無縫接
軌
31
長照與全民健保之分工與整合
凡屬可治療、可逆的歸健保,屬照護的歸長照保險
發展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
一定期限內之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由健保負責,應儘速
規劃相關給付條件
健保應配合改革
健保中可劃歸長照保險支付服務的部分,包括長期居家(專
業護理)照護及長期社會性住院
為有效使用資源,健保給付與支付制度應同步改革
發展整合照護服務模式
透過綜合性評估與整合性照護提供計畫(含照護管理),整
合醫療與長照服務
32
長照保險與
保健、醫療、健保及福利體系無縫接軌
預防保健
老
人
福
利
法
精神病患
老人
需要長期照護者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33
長期照護保險法
長期照護服務法
醫療需求者
身心障礙者
社區關懷
精
神
衛
生
法
醫
療
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