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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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簡介及服務項目
一、崔媽媽基金會創設於民國78年,由抗
議
高房價的無殼蝸牛運動組織所成立。
二、服務項目:
1. 租屋服務(資訊提供、租屋手冊;學
生、外籍、弱勢租屋協助)
2.全臺之優良搬家公司評鑑與推薦
3.公寓大廈社區公共事務輔導及培訓
4.都會區弱勢族群租屋、搬家扶助
5.義務法律諮詢服務(租屋、公寓大廈、
搬家)
6.推動住宅政策、社會住宅政策倡議。
學生賃居契約訂定與常見糾紛調處
主講人:吳勃廷
網址:www.tmm.org.tw
目 錄:
壹、如何簽約
一、簽約前
二、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貳、 租約的履行
一、租金之收付及契約
二、房東的權利與義務
三、房客的權利與義務

參、契約到期的處理
一、告知
二、賃居處所返還原狀
三、財產點交
四、風度與禮貌
肆、常見糾紛與處理
一、常發生租屋糾紛計有:
(一)修繕爭議
(二)提前解約
(三)定金爭議
(四)租金爭議
(五)押金爭議
(六)租屋返還爭議
(七)水電費爭議
(八)人際相處
(九)安全與隱私部分
(十)失竊
(十一)惡鄰居
二、同學租賃房屋糾紛處
理流程與方法
三、存證信函範例
壹、如何簽約
一、簽約前:
(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民法的保障
契約版本要愈簡單愈好
文具店版本的契約書也有百百種
看清楚全部的條文
勿輕信房東言,簽約不是「只是
個型式……」
口頭承諾也是一種契約
帶個證人以備不時之需
(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1、簽名有效還是蓋章有效?
(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民法第3條:
Ⅰ.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
,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Ⅱ.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
同等之效力。
1.簽名 2.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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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房子一定要簽約嗎?
(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
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
限之租賃。
(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3、房東自己寫得契約書
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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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要件:
民法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
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
租金之契約。
人(房東、房客)+物(房子)+錢(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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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是房屋所有權人
可以和我們簽約嗎?
(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可以。
契約成立要件:
民法第421條:
所有權人非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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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會不會因不查而租到
 法拍屋、二房東或有人
 以違造假證件簽約而遭
 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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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
一、可以地址、地號或稅單,

到地政事務所查相關資料。
二、請房東出示個人相關資料:

如房屋所有權狀、繳稅單、

身分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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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成年簽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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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事實認定是日常生活必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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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簽約時,定型化契契內容可以
 修改嗎?
8.簽約以後,契約內容還可以修
 改嗎?
9.房東可以自己修改契約內容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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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雙方同意即可修定。
9、單方面修改契約內容
 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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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買東西有審閱期,租

屋契約有審閱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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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期為消保法規範「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之間的契約關係,非指
私人與私人間之契約,
消保法不適用本案例,
簽定後即無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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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租賃契約只是
 一件小事,不開心
 退租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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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約複雜程度不一
而足,同學一定會付出
相當的代價,且對個人
信用而言是受損的,將
來會吃大虧。
不輕諾,不寡信。
(一)簽約前的基本觀念
11、使用校版契約書:
 維護雙方對等權利與義務,
 雙方合意增刪部分,請清楚
 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12、若仍有疑慮請不要簽名,
 要求攜回閱讀請教再做決定。
 (二)如何議價:
1.掌握議價原則:
喜歡才深入談,別把房東「
莊孝維」談完了卻又不租。
爭取房東對自己的滿意程度
瞭解房子狀況及附近行情
衡量自己能力
態度、態度、態度
2.議價方法:
(1)哀兵型:
我只是學生經濟有限
家裏經濟不好,我都打工自食其力
我是好房客,我很誠實
我會幫您照顧房子打掃很乾淨
我不會拖延房租
我會愛惜您的居家設備
………
可以再算便宜一點嗎?
2.議價方法:
(2)知己知彼型
瞭解地區行情
仔細查看屋況優缺點
以退為進:太貴了,我再考慮看看
您的價格是合理,我和家人、同學再討論
一下
話要投機,套套交情:
同鄉、同行、同嗜好、同學的爹都行
2.議價方法
(3)精打細算型
有没有包水、包電、包管理費、
包第四台、包網路費、包清潔費
......
如果我一次付半年或1年能不能
便宜一點,這樣您可以省去一些
麻煩……
寒暑假我們大部分都没住是不是
可以便宜一點……
3.詢問費用與限制:
(1)與房東商量租金以外的費用如何付?
如管理費、水電費、網路費、瓦斯費
、停車費、有線電視費、清潔費等,
請於合約明確登載。
(2)特殊限制:不可釘釘子、貼膠帶及雙
面膠、養寵物、帶異性回來過夜、可
否分租等。
請協調加註:留宿親友不再此限。
4.何謂定金/押金/租金?
決定租屋後:要付錢囉
付定---定金:承諾,推定契約成立
簽約---押金:保證,又稱「押租金」
擔保金,用意:
1.履行契約
2.損壞賠償
履約---租金:義務,使用者付費
(三)定金支付原則:
1、租金不超過10,000元者以
 1,000元為佳,避免反悔定
 金被房東没收,損失慘重。
2、如何避免支付高額定金
3、支付定金後一定要請房東開
 立收據,以避免日後爭議。
(三)定金支付原則:
付款1、2、3原則
1:租金爭取每次付1個月,最
好不要超過季付(3個月) ,
擔心有了糾紛拿不回來
2:押金1個月即可,最多2個月
3:定金最多每月租金20%~30%
定金收據參考範例:
茲收到
(租屋人)
租屋定金新台幣
元整,並保
留至 年
此
月
日止。
據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四)定金爭議:
以下何種狀況可以拿回定金?
1.宿舍抽到了
2.環境太髒亂,而且不是很安全
3.老爸生病了
4.付了沒多久,立刻回頭
(四)定金爭議:
狀況一:
已經付過定金後,又不想住了,
要求房東退款。
狀況二:
已經付過定金後,房東租到更好
的價格,電話通知我不租給我。
 依民法248,房東收了定金,推定契約成立。
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
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
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
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
時,定金應返還之
私法自治原則
私法自治—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由私人
間自行決定,政府及法律原則上不強制涉入
•如何「決定」 —透過「契約」→雙方互
相意思表示一致﹙民法153條﹚
•房東自書局購得之契約可否修改。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原則的例外—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應…﹔不得…﹔違
者…﹚
• 超過一年的房屋租約應以書面訂立之(民法422
條)
• 民法440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非達二個
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租約」
• 房屋有重大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時,得解
除之(民法424條)
•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425條規定,承租後房屋賣
給第三人,承租人仍得向新屋主主張)
• 誠信原則﹙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
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
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 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市售版本契約書導讀
-簽約要注意的陷阱
這是書局買
得到的定型
化契約書
這是書局買得
到的定型化契
約書
房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房/店 屋所在及使用範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 年 個月即自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正(收款付
據)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燈費
及自來水費另外) 。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前繳納,每次應
繳 年 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正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
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店
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
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
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
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
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
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
丙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
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
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
/店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
賃房/店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
、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
店屋。
第九條:房/店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
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
損害有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店屋時
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店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
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
房/店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
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 房/店屋毀損,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店屋因自然之損壞
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
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
涉及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
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
害租賃房/店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
償損害責任並願抛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
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
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店屋,因此乙
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店屋
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
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
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
決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
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
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
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
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
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
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乙
方負責向稅捐稽征機關負責繳納。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
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立契約人 (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這不是契約
書,它是生
活公約
住宿生活公約
這是本校
製定的契
約書
FAX :(07) 8 0 5 – 3 2 6 4
狀況:
簽了契約未仔細看,竟然發
現…..
二、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一)請房東出示所有權狀、建物
物使用執照及身分證,以確
認身分。
(二)盡可能不與二房東簽約租屋
,須經大屋東同意並且有租
期的問題,以避免權益受損
常生爭議與詐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