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教育專題研究講座ppt(ppt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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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員林家商
100學年度
消費者教育專題演講
講座:張志光教師
(兼任訓育組長)
講座學經歷簡介
學歷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二)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分班結業
 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畢業
 私立亞東工專電子工程科儀器系統組畢業
 台北市立南港高工控制科畢業
講座學經歷簡介
經歷
 國立員林家商訓育組長、99級商一乙導師
及教學組長
 國立桃園高中公民與社會科代理教師
 台北市立成功高中公民與社會科代理教師
 台北市立士林高商公民與社會科代理教師
 台北縣立鶯歌高職公民與社會科代理教師
 台北市立麗山高中公民與社會科代理教師

引起動機:法律常識Q&A
一、戴爾公司錯標檟格事件,購買該公司筆電
等商品之消費者,可否提起訴訟?
 二、消費者應向何種機關提起何種訴訟?
 三、消費者若有多人,可依何種法律提起何種
訴訟?
 四、消費者若受有損害,可依哪些「實體法」
之規定提起訴訟?
 五、消費者若認為戴爾公司不出貨之行為不合
法,可依何種程序法提告?
 六、同學可上哪些網站查詢相關法律及判決?

消費者教育專題-以戴爾錯標價格為例
消費者教育專題-如何查詢該案判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2
戴爾案-台南地院98,訴,1009號判決
99年05月31日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 原告:丑○○ 等卅一位網友
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
複代理人:辰○○
 裁判日期:
戴爾案-台南地院98,訴,1009號判決
 被告: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亥○○
 訴訟代理人:徐頌雅律師
余筱瑩律師
許兆慶律師
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主文
被告應將各如附表一所示數
量之商品型號電腦商品交付
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
5,400由被告負擔。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約5萬字)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
交付原告等31人如附表一所示
型號之電腦商品。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事實

(二)陳述:

原告等31人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5日至
26日及7月5日,於被告之網路商店
www.dell.com.tw上發現其商品均在做折扣及特
惠價促銷,原告等因有購買之需求,而且被告
在網站宣示「放心線上訂購」,原告等信賴國
際大廠的「誠信」,因此以網頁上之標示價格
下單訂購如附表一所列的電腦商品。詎料被告
事後竟以網站系統上之線上價格標示錯誤、訂
單不被接受等片面理由,拒絕履行契約。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二、系爭契約是要約
:
 (一)「要約」與「要約引誘」之不同
:
 (1)性質不同:要約為意思表示,要約
引誘則為單純事實通知。
 (2)目的不同:「要約」為喚起相對人
為「承諾」,「要約引誘」為喚起相對
人為要約。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3)是否具體明確:要約須具體
表明契約內容,要約引誘未具
體表明契約內容。
(4)重視當事人資格否:要約注
重當事人資格,要約引誘不注
重當事人資格。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1.東吳大學法律系林誠二教授
學者意見:
在無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則
應視表示之內容物是否明確、
契約是否重視當事人或物之資
格以及依「交易習慣」或「社
會通念」加以認定。
東吳大學法律系林誠二教授學者意見

原則上,如銷售者之網站中有使訂購者得
確定商品之外觀、規格、型號以及售價,
同時訂購者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
者,銷售者提供之商品訂購選單因足以呈
現「契約必要之點」,應屬「要約」之表
示,而於訂購者以滑鼠或按鍵圈選或勾選
者即為「承諾」之表示。此時,除另有契
約約定(例如限制銷售數量),否則認為
契約成立。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2.在被告與原告等網路「對話」
過程中,可以認定被告已經對
這個訂單有「受拘束的意思」,
即「契約」是「要約」而非
「要約引誘」。
「契約」是「要約」而非「要約引誘」

被告擁有網路商店的主導控制權,並非僅
是陳列價目表,而是具體表明電腦商品的
規格/保固/配件組合等細節及要求買受
人資料,原告等才知道商品配件的細節,
被告才知道原告等如何付款、貨送到那裏、
誰收貨等具體契約內容;因此,惟有被告
對原告作要約,明確詳列電腦商品細節供
原告承諾,才能完成整個契約內容,達成
雙方合意之契約。
「契約」是「要約」而非「要約引誘」
故可認定被告在網路上所為之
行為應為「要約」而非不受拘
束之「要約之引誘」,是原告
等消費者與被告間成立契約關
係並無疑問。故被告自應依契
約負擔契約責任。
「契約」是「要約」而非「要約引誘」
 (二)系爭契約雖屬網路上之交易行
為,惟其並無礙交易過程中之各項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效力認定:
 按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
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
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是「要約」而非「要約引誘」
被告於其網站上對特定商品列出售價究竟
係指要約行為或要約引誘之行為。
 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貨物標定
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
不視為要約。」
 惟實務上除了前述判斷因素外,亦仍須衡
量個案上的其他主客觀因素做綜合判斷。
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按消費者保護法「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第15條
「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要求企業
應回覆訂單內容給消費者再確認,其回覆
的內容僅止於原本訂單的內容,然而被告
卻在回覆的電子郵件內容,附加多項新的
條件與限制:「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
訂單」、「如果從今日起算的七個日曆天
內,Dell仍未收到付款,則您的訂單將被取
消」。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這些新附加的限制與條件顯然是被告
新的「要約」,企圖要修改已成立契
約的訂單內容;原告等了解原本的訂
單無誤後,並無意採納被告新的要約
或是修改原本訂單內容,依然按照原
本的系爭契約付款,以表達履行契約
之實。因此,原本的系爭契約依然成
立,沒有任何改變。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
經營者以包括網際網路等方法,使消買者未能檢
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企業經營者
為郵購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等告知買受之
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
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而被告僅在回覆的電子郵件內容,才
附加 新的條件與限制,在締約過程並沒有把這附
加的條件與限制告知消費者,明顯違反前揭法之
規範;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兩造的契約,在回覆的電子郵件傳達之前,
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承諾、線上信用卡
付款而成立,而片面附加的新條件與限制,
卻意圖反違民法第247-1條第1款(免除或
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第2款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第3
款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
權利者)的規範,該部分片面的約定是無
效。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
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基於契約之
平等互惠精神,兩造在締約後,在收
原告受信用卡及電匯付款後,豈可恣
意毀棄已成立之契約。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況且,在無其他明文約定下,任何
疑慮性之條款均應為有利消費者之
解釋。亦即,在被告無明確聲明
「何種明確情況下」得不受其要約
意思表示之拘束時,自當解釋為被
告無權恣意地拒絕接受客戶之訂單,
否則即有違前揭法規範之精神。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再者,原告等是向被告購買電腦商品,被
告認為契約不存在,應立刻銷毀契約內原
告所有的「個人隱私資料」;而被告未經
原告同意,擅自保留並使用原告的個人隱
私資料,寄送所謂「真心卡」及「折價券」
的優惠內容。因此,可以推論被告是認同
契約已成立,可以保留原告的個人隱私資
料,寄送「真心卡」及「折價券」的優惠
促銷的電子郵件。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因此,「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要約」、「被
告已確認契約成立,才要求原告等付款」、「原
告等了解訂單無誤,沒有承諾被告在回覆電子郵
件的新要約,無意改變契約或訂單內容,已用付
款表達履行契約之實」、「契約成立後,被告也
保留原告的個人隱私資料,寄送「真心卡」及
「折價券」的優惠促銷的電子郵件」此五點要件,
不論是依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都確定契約已成立;
消費者付錢,企業交貨,都符合交易習俗及法律
規定。系爭契約確定成立無誤。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另被告以價格標示錯誤,主張撤銷其錯誤
表示;原告等認為被告不得主張撤銷其意
思表示。被告於民國98年7月9日的網路媒
體餐敘中,已向網路媒體表示「Dell的錯」,
而被告卻假藉「知名公司」的錯誤,企圖
用民法第88條撤銷其「錯誤意思表示」,
既然是被告自己的錯,不符合民法第88條
的規定。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東吳大學法律系林誠二教授指出:
「又商品價格之決定至網路公布之過
程中,以一般流程言,應經出賣人內
部重重把關、檢核,如發生錯誤標價
之情形,應認為出賣人於過程任何一
環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應屬有重大過
失之情形,則出賣人應不得主張因意
思表示錯誤而得撤銷。」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被告或可能主張其回函中,已明確表明因
其網站系統上的線上價格標是錯誤,而拒
絕接受訂單。惟誠如前述,基於消費者保
護法第11條之平等互惠精神,被告無權恣
意地片面拒絕接受訂單。縱使被告欲爰引
民法第88條,主張其係因錯誤之意思而欲
撤銷買賣契約。惟按民法88條第1項後段之
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者,須以
該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過失責任
 惟被告之購物網站並非遭駭客等外
力入侵,且被告已自承此次事件是
自己出錯,因此被告自己之顯有過
失應無疑義。縱使目前實務及學說
上對於前述過失認定應採「抽象輕
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須具
備專業能力始能注意之)」或「具
體輕過失」之責任輕重之差別,
過失責任
 惟據查被告全世界都發生相關案例,
消費者告上法院,被告皆敗訴,各
國法院皆不認同被告此等蔑視契約
的作為,顯然被告欠缺「與處理自
己事務一般的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此一注意能力因人而異)」,
過失責任
 縱使採取較寬鬆的「具體輕過失(與
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標
準,被告亦難免除其過失之責任而
得主張得撤銷意思表示。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原告於向被告承諾購買時,已同時提供相
關的信用卡扣款資料,故已開始履行民法
第367條所為之買受人向出賣人交付價金之
義務,因此原告對於被告之意思表示有所
作為應已無疑義。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值得探究者乃原告對於被告之意思表示是
否有無認識之可能性?原告誠認為按當前
我國無論網路交易或實體商店之消費購物
習性,為了促銷突然大幅降價乃司空見慣
之事,百貨公司於所謂的年中慶或週年慶
或年終特賣會時有一折、兩折商品之促銷,
有時大幅下殺數千甚至數萬之譜。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網路或電視購物平台上亦常聽聞有
限時、限量的特價搶標等活動。一
般消費者並無從了解廠商對於商品
定價之標準或心態,更無義務去反
覆衡量廠商所售商品價格合理與否,
否則購物時機即可能稍縱即逝。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因此,要求消費者去判斷每個買賣
行為之交易價格是否合理,不僅對
交易相對人法無明文的不必要負擔,
而且,各消費者對於商品價格之合
理區間認定亦可能顯不相同,故據
以作為判斷標準也將過於主觀而失
其意義。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需特別聲明者乃系爭契約事實中,
被告網站上之標價並無數字誤植
(例如實際價格NTD30,000誤植為
NTD3,000 ),被告之網頁標價所
呈現者乃使消費者見到頁面上明
確列出「限時優惠」、「線上特惠
價」,並由被告系統換算得出最終
總價。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因此,於被告頁面上可供衡量合理性之
標的並非產品之價格,而係線上特惠價之
金額。準此,被告若欲以民法88條後段主
張撤銷其意思表示,於法顯有不合,且亦
不當侵害原告對此一交易之「信賴」。故
系爭案件之「買賣契約顯已成立」且「不
得撤銷」之理由已不辨自明。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被告稱原告等非消費者,並指名幾位原告,
認為原告消費並非稱真實消費,意圖用一
次一張訂單訴訟;原告等認為被告只因訴
訟因素,「刻意醜化原告」,而在媒體、
消基會、消保會、法院等機關面前也擺出
高姿態,而原告等皆「誠實告知」鈞院購
買用途,只因「共同訴訟」的能力限制,
僅能提出部分商品「要求被告履行契約」,
其餘未在共同訴訟提出的買賣契約,由原
告等在他案各自負責。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原告等皆是消費者。舉凡消費相關事件都
是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之範圍,這些範圍包
括因消費關係、消費爭議、消費訴訟等所
產生之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包括:健
康與安全之保障、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
消費資訊之規範。因此被告所稱僅有「衛
生及安全適用消保法」,乃限縮消保法適
用範圍,實屬狹隘。此案合用於消費者保
護法,保障消費者在訴訟時,實屬弱勢且
礙於「舉證困難」之情勢。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被告稱原告2丑○○不等同消費者, 這是一
個不實的臆測。原告2丑○○目前就讀南台
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 暑假在其父親公司
打工,其發票名稱寫父親公司,故出現得
誠企業社等字;原告2丑○○購買系爭電腦
商品, 係為了自用,寫學校作業,亦符合
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身份。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被告辯稱未舉證「線上刷卡成功」的畫面,
又稱「不必在線上將信用卡訊發送給我
們…」。原告等認為被告要求線上信用卡
付款或電匯付款,原告等均依契約履行應
盡之責,而被告卻要花旗銀行關閉帳號,
恣意退款,這些是被告與銀行間處理的程
序,已非原告所能干涉,而且使用線上
信用上付款,沒有填寫信用卡資料供被告
授權檢查,根本不能繼續作後面的步驟。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信用卡線上付款時,被告明確告知原告等「請注
意,我們將立即從您的發卡銀行取得授權,以保
留您的購買資金。」、「我們的網站已經通過網
絡安全認證,請放心在線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來
支付您的訂單。」,原告等皆信賴被告身為國際
大廠的信譽,把信用卡資料交由被告向銀行授權
處理,信用卡資料若沒有填寫、不完整或錯誤,
授權檢查時皆會失敗,被告會重複要求重新填寫,
一直到信用卡資料傳遞給銀行檢查成功後,才進
行下一個步驟。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退萬步言,這些信用卡授權資料的
動作沒有真的作檢查,怎麼會在輸
入錯誤或缺少資料時,一直要求輸
入正確的信用卡資料,被告如何知
道信用卡的授權資料正確或錯誤?
難道被告授權檢查信用卡的動作是
欺騙原告等,意圖詐騙信用卡資料
及「個資」作不法用途?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選擇電匯付款時,被告立即指示銀行匯款
帳號及選擇匯款日期,並要求「請到銀行
櫃檯用電匯或銀行轉帳方式…請不要通過
ATM…」, 原告等皆遵照契約中的約定電
匯付款。按民法248條規定,定金之收取視
為契約當然成立。 而被告企圖不履行契約,
卻指示美商花旗銀行恣意退款。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根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的信用卡交易
流程,持卡人和特約商店有銷售物品或服務的交
易, 其第2個步驟就是「持卡消費」, 特約商店
和收單機構的第3個步驟是「授權」,因此原告把
信用相關的資料交給被告後,由被告經過3個單位
授權, 「授權」的步驟會把原告的信用卡扣除一
筆購買資金,等到被告出貨後, 才可以按4~7的
步驟請款/付款,發卡機構才會在8、9的步驟寄
對帳單給持卡人,讓消費者用對帳單繳費。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被告不出貨履行契約,其信用卡交
易處理流程如下列:(1)被告不能
向收單機構請款,(2)收單機構不
能向國際卡組織請款,(3)國際卡
組織也不能向發卡機構請款,(4)
發卡機構就不能寄送月對帳單要求
消費者繳款。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如果被告出貨履行契約,其信用卡交易處
理流程:4.被告可以向收單機構請款;5.收
單機構可以向國際卡組織請款,5.國際卡組
織可以向發卡銀行請款;6.發卡機構可以向
國際卡組織撥款,6.國際卡組織可以向收單
機構撥款;7.收單機構可以付款給特約商店;
8.發卡機構也會寄月對帳單給消費者;9.消
費者就繳款給發卡機構。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退萬步言,被告收到信用卡個人隱私資料,
如果沒有確實向授權機構作授權的動作,
即使出貨也拿不到半毛錢,所以被告有原
告的信用卡資料不可能沒有向收單機構要
授權動作,難不成被告要原告用線上
信
用卡交付系爭買賣契約的約定價金時,就
是不想履行契約,只想欺詐原告等的個人
隱私資料?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按民法第148條之規定, 「權利之行使不得
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
法。」於系爭案件事實中,原告皆為理工
科系學生及一般受薪階級,所主張系爭商
品確實要於學校、自家及外出使用。就此
案立場觀之,原告為消費者,並無
違反
公共利益或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權利濫用
行為。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被告在陳報狀、答辯狀、言詞辯論
意旨狀,多次辯稱鈞院無管轄權,
並辯稱無合意債務履行地;原告等
認為從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的消費
關係地,或民事訴訟法第12條債務
履行地,鈞院均有管轄權。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原告等與被告締訂買賣契約時,原
告有填寫契約履行地-台南,其契
約的訂定地亦在台南,按消保法第
47條其消費關係地即「契約履行地」
及「契約訂定地」都在台南,鈞院
自有管轄權。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原告23宙○○的契約訂定地
在台南,契約履行地在中壢,
民事訴訟法第22有規定,數
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
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因此鈞
院有管轄權。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 本件係多數原告的主觀合併之訴,可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實務見解
一貫如此。若訴訟標的價額不合併計
算,則原告每人標的價額小於十萬者,
一併起訴時,皆須各自繳納一千元,
而於分別起訴時,同樣需各自繳納一
千元。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對照之下,一併起訴與各自起
訴無異,似有間接鼓勵多數原
告應分別起訴之嫌,則如此作
法,豈非加重鈞院負擔,且使
被告需奔波於更多訴訟之間,
對任何人均有害無利,諒非
「民事訴訟」之意旨。
戴爾案-台南98訴1009號判決理由
故本件原告既已一併起訴,應
合併計算價額,始屬合理,被
告斤斤計較於數千元裁判費,
卻無視將大大加重鈞院負擔之
結果,顯非適恰。
問題與討論
看完本案判決後,你認為:
法官應判決何者勝訴?理由
為何?
指定作業
請高一104至110班級與服二
甲同學以「消費者教育專題案
例研究」,寫心得報告乙篇,
作為平時分數之考核(佔期末
總成績40%)。
指定作業
1.報告形式:
(1) 字數約六百字,以A4電腦打字
印出,家中若無電腦,僅可以作
文稿紙書寫。
(2)請附上一張三個月內4x6生活
照,以訂書針裝訂於文件右上方。
指定作業
2.繳交日期:101/01/09(一)中午13
時前,逾時未交以零分計,不得補
交。
3.請將電子檔mail至:
[email protected]
4.請小老師依座號次序排列本作業,
以利登分。
網路資源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
.aspx
網路資源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
m
 司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
http://law.moj.gov.tw/
 法源法律網
網路資源
月旦法學知識庫
http://www.lawdata.com.t
w/anglekmc/ttswebx?@0:0
:1:lawkm@@0.410828675
3002933
網路資源
 國家圖書館台灣碩博士論文加值系統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TYc82_/logi
n?jstimes=1&loadingjs=1&userid=gu
est&o=dwebmge&ssoauth=1&cache=
1325349062196
 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
http://ndds.stpi.narl.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