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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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基础知识
及药品经营企业监管知识
临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蒋亚琴
2014.01
 一、中国药品监督法律体系
 二、药品基础知识
 三、监督检查
 四、假劣药品的概念
 五、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各类专项
检查
一、中国药品监督法律体系
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1年
12月1日起实施)
一、中国药品监督法律体系

(二)行政法规(10件)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一、中国药品监督法律体系
 (三)部门规章(28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试 行 )GPP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药品监督法律体系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L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CP)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二、药品基础知识

1、药品名称:

(1)什么是药品的通用名?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已经
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或商品名使
用。
(2)什么是药品的商品名?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
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
名为扑热息痛)是解热镇痛药,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
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快克、感康等。 (通用名
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
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


2、药品生产批号
批号:生产单位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将同一次投料、同一次生
产工艺所生产的药品用一个批号来表示。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
产历史。
20010803-4
如:两批
≠ 2001083-4(5)
20010803-5
3、药品批准文号










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一位字母所代表的意义
H-化学药品
Z-中药
B-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
S-生物制品
T-体外化学诊断试剂
F-药用辅料
J-进口分包装药品
4、药品的有效期
药品有效期: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
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它是
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
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
“有效期至××××年××月××日”;也可以用
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
或者“有效期至××××/××/××”等。
5、药品的包装管理
6、药品贮藏的相关规定:
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
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
或异物进入;
 阴凉处---指不超过20 ℃;.
 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 ℃;
 冷处------指2---10 ℃;(例血液制品、部分生物
制品(人胎盘组织液)、部分有特殊要求的
药品:注射用头孢哌酮钠等)
 常温------指0—30℃;
 7、什么是合法药品?
 合法药品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
文号,由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
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经合法药品
经营企业销售或在合法医疗机构药房调配、
销售的药品。
三、监督检查





1、出示证件
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2人,首先向被检查人或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2、资质审查
在检查过程中,首先应对行政相对人执业的相关证明文件进
行核实,检查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证明,是否悬挂在
显著位置,并对证明文件内容进行核实,包括姓名与本人是
否一致、是否在依法批准的范围内执业,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检查注册的名称、经营范围、人员资质(质量负责人在岗
情况、营业人员)、地址)
 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
营范围)
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
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
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 。
必须取得《GSP》证书
 符合条件的注册的药学技术人员










3、环境卫生
检查是否具有与其执业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区,药品医疗器械
存放区(储 存区),卫生所周边环境是否洁净、无污染物。
工作区、药品存放区、生活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分开。
4、设施设备
检查有无以下设施设备
(1)
药品医疗器械存放的设备;
(2)
特殊管理药品的存放设备;
(3)
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保管措施;
(4)
保持药品、医疗器械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10、10、10、30)
(5)
药品医疗器械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等设备;
(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设备。
5、购进验收




(一)有无按照规定履行索证、验证程序,检查其是否保存
并建立供货方合法资质档案,包括《药械销售人员登记表》、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 检查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
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现象。
(三) 检查其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是否具有合法票据,是否按
照每月、每年度进行整理并保存;票据、记录和实际药械品
种、数量、名称、生产厂家等是否相符。
(四)记录和票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即至少超过药品
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5、购进验收
(六)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供货单位质量
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
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
 (七)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
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
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
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
应标明批准文号(阿胶、鹿角胶、龟甲胶、龙血竭
等)

5、购进验收
检查其药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下列违法
行为:
 (1)
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各人处购进药品、医疗器械;
 (2)
从非法药品 医疗器械市场购进药械;
 (3)
购进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 (4)
购进超范围经营的药械;
 (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6、存储销售
(一) 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摆置和存放是否符合
以下规定:
 (1)
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
 (2)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 (3)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
 (4)
内用药与外用药分开;
 (5)
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相对专区
存放。
 (二)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销售处方药品是否
登记《处方药销售记录》
 (三)药师是否在职在岗

6、存储销售
(四)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
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
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 (五) 销售药品是否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
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六)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对使用的药
品和包装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外观质量、生产
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等项目,能当场予以处理
的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按照药
品抽验规定予以抽验,制作药品抽验文书。

7、制作执法文书
 (一)执法人员须及时认真填写一式两份的
《临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
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经被检查人签
字后,一份交被检查人,一份存档。历次检
查记录应及时输入相对人电子动态监管档案,
作为建立相对人信用体系的重要依据。
 (二)对发现当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要求按照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国
家局1号令,后卫生部进行修改)
临泽县药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内容
分值
1、擅自变更经营方式
2、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药
品、医疗器械
3、擅自变更注册地址(包括仓库地址、
增减库房)
3 分
4、擅自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1 分
5、擅自变更质量负责人
3 分
6、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1 分
7、对各项管理制度未进行考核并记录
8、未开展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汇总和
分析
3 分
3 分
2 分
0.5 分
9、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未在职在岗
5 分
10、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未经登记备案
11、从业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建立
继续教育档案
12、新增或变更的验收员、养护员、营
业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擅自上岗
1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悬挂在显著位
置
14、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
查,未建立档案
15、未按规定对营业场所、库房温湿度
进行监测和调控
1 分
1 分
3 分
0.5 分
1 分
2 分
16、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
0.5 分
17、其他设备缺乏
18、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
区域未分开
19、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未按规定
向供货单位进行供货确认
0.5 分
20、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
21、未按规定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进
行质量审核
22、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
销售人员未经药监部门备案登记
23、不能提供药品、医疗器械合法票证,
票、帐、货不相符
24、购进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留存《进
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5、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未按规定
验收或验收不全
1 分
2 分
6 分
1 分
4 分
3 分
0.5 分
3 分
26、未按规定保存验收记录和票据的
27、未按规定分类陈列、存放药品、医
疗器械
1 分
28、药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
2 分
29、未设医疗器械、非药品专售区域,
无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和明显的隔离
措施
1 分
30、中药饮片包装不符合规定
31、中药饮片装斗前未做质量复核,错
斗、串斗、混药
1 分
1 分
0.5 分
联系电话:
检查情况
实际
扣分
32、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未保持清洁、
卫生
33、未按规定对陈列药品按月进行检查
并记录或近效期药品未按月填报效期报
表
34、销售假药或不合格医疗器械
35、销售劣药或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
36、单轨制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或开架
销售处方药
37、药师不在岗时,未悬挂警示牌的或
未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38、
《处方药销售记录》内容填写不完整
的或不按规定调配、审核处方
39、拆零未保留原包装或未按规定为顾
客提供销售凭证
40、企业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
报损、销毁未履行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未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
41、买卖、出借、出租或变相出租《药
品经营许可证》
(包括出租部分柜台)
42、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
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43、发布、张贴或散发违法药品广告被
移交工商部门
44、不积极配合药监工作或未按规定参
加例会
45、其他轻微涉嫌违规行为
合
计
0.5 分
1 分
10 分
6 分
2 分
5 分
1 分
1.5 分
1 分
6 分
1 分
3 分
3 分
0.5-1
分
100
专项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行政相对人意见和建议:
行政相对人签字:
年
月
日
临
泽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地
负责人
址
联系电话
检查类别
检查情况:
处理
意见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四、假劣药品的概念

1、假药: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
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假劣药品的概念

2、劣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
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假药的处罚:《药品管理法》第74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
劣药的处罚:《药品管理法》第75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
五、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各类专项检查
1、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
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 (1)、非药品类产品名称与上市药品名称相同的;
 (2)、非药品类产品名称使用功能性语言或含有
暗示对疾病治疗作用的;
 (3)、非药品类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
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的;
 (4)、产品文号混乱或无批准文号、随意冒用文
号的。

五、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各类专项检查
2、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主要检查:
 (1)索票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生产企业的《药品GMP
证书》的收集情况;
 (2)购进饮片时验收工作,购货单据与实物一致
情况等;
 (3)储藏是否具有保证饮片质量的温控、防虫、
防鼠、防潮设施,日常养护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 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管理(《国家


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
管》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
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
〔2013〕33号)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品种目录)、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
芬诺酯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购销管理
(一)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可以
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
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
机构。
(二)在药品零售环节,上述药品列入必须凭处方销
售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零
售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
部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要求,将上述药品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并设置
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上述药品登记内容包
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销售数量、
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
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
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含麻黄碱类药品一次销售不得多于2个最小包装,
销售时,登记身份证号码。)
4、医用氧气专项整治
 (1)医疗机构使用的氧气是否从合法渠道购
进,供货单位是否有医用氧气生产经营许可
证,使用的医用氧气是否为通过GMP认证的
企业生产,是否有合法票据,购进验收记录
是否完整;
 (2)使用的氧气是否是医用氧气,供应的氧
气瓶上是否贴有医用氧气标识(批号、有效
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