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中的初裁(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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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中的初裁
中美337调查交流研讨会
北京2010年10月26日
广州2010年10月28日
保罗·拉肯
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席行政法官﹡
﹡仅代表演讲人个人观点,不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委员的观点
337调查基本构成要件
• 不公平贸易行为
• 进口(对物管辖权)
• 国内产业
– 经济角度,如许可活动
– 技术角度,如生产产品
• 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
– 仅在涉及申请人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和掩膜作品之外的337调
查中需要证明
复合木地板案(337-TA-545)
(和解与交叉许可协议)
• 申请书: 2005年7月1日提交
• 申请人: 荷兰尤尼林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有
限公司和北 卡罗来纳尤尼林地板有
限公司(联邦公报44,694号(2005年
8月3日)
• 被申请人:包括中国被申请人
• 专利:
美国专利6,006,486, 6,490,836和
6,874,292中的相关权利要求
• 调查通知: 2005年8月3日发布(17个月后发布委
员会意见)
337-TA-545案(续前)
• 命令1:2005年8月1日发布,关于初次会议和证据开示说明
• 命令2:2005年8月1日发布,关于保护令
• 命令3:结案日期设定在2006年10月3日,意味初裁需要
2006年7月3日提交。该命令在2005年8月30日发布
• 命令4:2005年9月19日发布,同意申请人增加被申请人以
及关于6,928,779号专利的动议
• 命令8:2005年11月17日颁布初裁﹡ ,同意申请人结束调
查486专利以及836和779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动议。
委员会决定不审查。
﹡ 行政法官颁布初裁和命令。初裁直接交由委员会审查。命令仅在认定是否侵权的初裁提交时才由委
员会审查。
337-TA-545案(续前)
• 命令17: 2006年3月2日颁布初裁,同意申请人满足国内产
业经济角度的动议。委员会决定不审查
• 命令18和
命令19: 2006年3月3日颁布,认定部分被申请人缺席。
2006年4月16日颁布,委员会决定不审查4月16日
初裁。
• 命令21和
命令33: 2006年3月9日和5月3日颁布,同意申请人终止对
两个达成和解协议的被申请人继续调查的动议。
委员会决定不审查
• 命令30: 2006年4月3日颁布,同意申请人终止对836,292
和779专利部分权利要求调查的动议,委员会决
定不审查。
337-TA-545案(续前)
• 庭审前动议:在2006年4月3日开庭前递交。例如,部分被
申请人提交动议请求排除申请人关于等同原
则的证言。在申请人为给庭审带来突袭的范
围内拒绝动议。
• 开庭:
4月3、4、5、6、7、8和11日举行。涉案专
利为836专利
权利要求 1、2、10、18和23;292专利权利
要求3和4;779专利权利要求5和17
• 庭后总结: 包括建议认定的事实以及反驳意见
337-TA-545案(续前)
初裁:2006年7月3日颁布。认定委员会拥有对物和对人管辖
权。存在进口。存在国内产业。认定部分被申请人的
产品侵犯836专利权利要求10、18和23,除缺席被申
请人侵犯权利要求1之外,其他被申请人未侵犯836专
利权利要求1和2。认定不侵犯292专利权利要求3和4。
认定779专利权利要求5和17由于缺少书面描述而无效,
如果有效,部分产品侵权。836和292专利主张的权利
要求并不无效。建议颁布提供证明的普遍排除令以及
对缺席的美国被申请人颁布制止令。总统审查期间进
口需缴纳进口货物价值等值保证金。在调查通知颁布
11个月后颁布了初裁。
337-TA-545案(续前)
• 委员会意见:
2007年5月1日颁布。修改行政法官的结论,除部分
特定产品外,认定应诉被申请人和一个持续应诉至2006年
5月4日的被申请人的产品侵犯836专利权利要求1和2以及
292专利权利要求3和4。同意行政法官作出的缺席被申请
人仅侵犯(836专利)权利要求1的认定。推翻行政法官作
出的779专利权利要求无效的认定。同意救济和保证金的
建议。不存在公共因素。同意行政法官作出的修改后诉状
中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不明确的认定。认定除非申
请人在诉状中明确指控某一被申请人侵犯了某一项权利要
求,否则不得认定缺席被申请人侵犯了该特定权利要求。
美国贸易代表没有否决委员会颁布的普遍排除令。
337-TA-545案(续前)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8年7月31日作出裁决。以证据确
凿为由支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 委员会通知:
2008年6月20日颁布。通知开始同时
启动执行程序和委员会咨询意见程序
• 命令36:
2008年7月16日颁布。设定进程,结
案日期设定在2009年10月15日
• 结案:
2009年1月25日委员会发布通知不审
查以各方达成和解与交叉许可协议为
由结案的初裁
橡胶防老剂案( 337-TA-533)(不侵权)
(2005年2月23日至2009年2月2日)
• 申请书:
2005年2月23日提交
• 申请人:
俄亥俄佛利克斯公司
• 被申请人:中国山东圣奥,韩国KKPC,俄亥俄索维兰公
司,新泽西维利西公司,康涅狄格斯托尔特尼尔森公司
• 专利:
圣奥制造6PPD(一种防止在各种环境下老化的
橡胶防老剂)和媒介4-ADPA的方法涉嫌侵犯
063、111和538专利。
进程示例:337-TA-533
• 调查通知:
2005年3月23日
• 启动:
2005年3月29日
• 保护令:
2005年3月25日
• 证据开示说明:2005年4月29日
• 初次会议:
2005年5月19日(程序进程)
• 设定结案日期:2006年5月29日
进程示例(续前)
• 缩小被申请人范围: 命令4-(因和解协议终止对维
利西公司调查),命令5(申
请人撤回对斯托尔特-尼尔森
公司的调查)
• 缩小专利范围:
命令27(停止调查538专利)
• 经济角度:
命令28(国内产业要求中经
济角度成立)
• 拒绝在申请书中
增加权利要求的动议:命令21(2005年9月8日)
初裁范围示例:337-TA-533
• 开庭:主要围绕权利要求解释展开(2005年11月7、8、9、
10、14和15日)
• 初裁:2006年2月17日(特别是采纳了申请人的权利要求
解释,认定
圣奥侵犯了诉称权利要求以及索维兰公司至少侵犯
了方法专利,KKPC由于没有使用诉称的所有步骤
不存在侵权,驳回KKPC请求行政法官对新开发的
工序是否侵权作出认定的请求,驳回专利具有因显
而易见而无效的主张,申请人满足国内产业技术角
度要求, 建议实施有限排除令,无保证金要求)
委员会修改初裁示例:337-TA-533
• 2006年7月13日委员会颁布意见,特别是:
– 同意行政法官对圣奥侵权的认定,但修改了权利要求的解释
– 申请人在庭审后总结中仅主张KKPC侵犯其6PPD方法专利,KKPC
和不公平进口调查局据此主张申请人放弃对KKPC主张4ADPA方
法专利侵权,委员会同意此主张,并进一步认定KKPC并未实施
4ADPA权利要求的任何步骤
– 认定被申请人未证明涉案专利存在显而易见性
– 认定佛利克斯公司证明了国内产业技术角度
– 2006年7月13日颁布包含证明要求的有限排除令,认定不对公共利
益造成负面影响以及申请人未满足临时进口保证金举证要求。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示例: 337-TA-533
• 山东圣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佛利克斯公司(以第三
人身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12月21日)案号为
511 F.3d 1131
– 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纽曼和戴克以及地区法官伊克尔审理
– 多数同意根据“质子材料可控数量”的权利解释认定圣奥不存在
字面侵权,要求重审是否可根据等同原理存在侵权
– 未对不确定性和显而易见性发表意见,因为未对等同原理作出认
定
• 2008 年6月3日,委员会撤销有限排除令
• 2008年12月3日,行政法官认定根据等同原理不侵权
• 2009年2月2日,委员会结案认定不存在侵权。各方未上
诉。
手机和无线通信设备案(337-TA-598)
(不侵权)
• 申请书:
2007年2月16日提交
• 申请人:
微软公司
• 被申请人:
法国阿尔卡特-朗讯公司
• 专利:
美国专利6,430,289, 6,263,064和6,728,357
• 调查通知:
2007年3月20日
• 启动:
2007年3月26日
• 设定结案日期:2008年4月28日
337-TA-598案(续前)
• 程序进程:2007年4月30日颁布命令6
• 命令8:
2007年8月23日(关于进口的约定)
• 命令9:
满足经济角度(委员会决定不审查-2007年9月
20日)
• 命令10: 2007年9月6日(终止部分权利要求的调查)(委员
会决定不审查,2007年9月20日)
• 命令14: 2007年9月25日(驳回被申请人关于不符合资格的
动议)
• 命令15: 2007年9月26日(要求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举行和解会议)
• 命令18: 2007年10月5日(终止部分权利要求的调查)
337-TA-598案(续前)
• 开庭:
2007年10月9日、10日、11日、12日和15日
• 初裁:
2008年1月28日(存在侵权)
• 委员会决定:2008年6月23日(推翻侵犯某项专利权利请
求1和28的认定,维持另一项专利权利要求
38不侵权的认定。各方未上诉。)
液晶显示器案(337-TA-631)
(侵权成立)
• 申请书: 2007年12月21日提交
• 申请人: 韩国三星公司
• 被申请人:日本夏普公司,新泽西夏普电子公司(SEC)和
加利福尼亚夏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SEMA)
• 专利:
美国专利7,193,666, 6,771,344, 7,295,196和
6,937,111
• 调查通知:2008年1月18日
• 启动:
2008年1月25日
• 保护令: 2008年1月24日
337-TA-631(续前)
• 初次会议:
2008年3月6日
• 设定结案日期:2009年4月27日
• 进程设定:
2008年3月11日
• 命令14:
2008年9月17日(关于经济角度的约定)
• 命令17:
2008年9月18日(驳回被申请人以部分权
利要求无效为由取得简易裁决的动议)
• 开庭:
2008年10月24、27、28、29、30和31日。
在初次会议上,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于涉案专利的部分权
利要求。
337-TA-631(续前)
• 初裁:
2009年1月26日认定侵权成立
• 委员会决定:
2009年6月24日颁布。部分维持和部
分推翻初裁。(维持初裁中侵犯344
专利的认定)
委员会决定对SEC和SECMA 实施有
限排除令和制止令
委员会认定三星未满足100%保证金的
证明要求,因此,无保证金要求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9年8月24和26日-有关方提起上诉
或作为第三方介入诉讼。此调查以和
解结案。
WCDMA手机案(337-TA-601)
(和解结案)
• 申请书: 2007年3月23日提交
• 申请人: 因特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和因特电子科技公司
• 被申请人:韩国三星电子公司,新泽西三星电子美国公司
和德州三星通讯美国公司
• 专利:
美国专利7,117,004, 6,674,791以及 6,973,579
• 调查通知:2007年4月20日
• 启动:
2007年4月27日
• 初次会议:2007年5月22日
337-TA-601案(续前)
• 设定结案日期:2008年7月28日(15个月)
• 进程设定:
2007年5月23日
• 命令17:
2008年6月16日(命令2008年7月2日在美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和解会议)
• 命令18:
2008年6月19日(教育性命令)
• 命令20:
2008年6月24日(申请人许可行为符合国
内产业要求(委员会决定不审查 2008年7
月25日)
• 开庭:
2008年7月8、9、10、11、14和15日
• 命令29:
2009年6月2日根据和解协议终止调查(委
员会决定不审查,2009年2月24日)
ITC调查中合法的抗辩
• 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在联邦地区法院中可使用的抗辩也可
依据第一条在337调查程序中使用
– 专利无效
– 专利不可执行(不当行为)
– 专利滥用(反托拉斯抗辩)
• 不能反诉
• 但是见Kinik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案,案号362 F.3d 1359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4)(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271(g)
条不适用337调查)
行政法官在ITC中角色
• 337调查程序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APA)和其他法律规定
进行。需要举行正式庭审程序
– 需要符合APA的“正当程序”
– 因此需要依据宪法第一条(APA授予行政法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见 公民自觉网络诉美国,案号393 F.3d 338(第一巡回法院,2004)
• 目前人事管理办公室(OPM) 的六名行政法官处理337案件。
由OPM通过考试程序遴选法官。行政法官不由政党任命。
– 337调查程序不尽相同,但必须遵守程序规则。这些程序为广泛的
开示提供了机会。此外,行政法官会考虑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辩论
并作出初裁,初裁中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行政法官独立于
委员会。行政法官考量证人的可信度。行政法官对滥用证据开示
程序给予制裁。行政法官依据提交给其的案卷记录作出决定。
调解项目﹡
• 该计划提供一个无风险、低成本、保密和快捷的机制
以评估各方是否能够在337调查中达成和解
-自愿性:
仅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和解
-灵活性:
档案办公室的督办律师拥有广泛的裁量权以挑选可调解
的案件,指派调 解员,管理调解进展,并与调解员合作﹡﹡
-保密性:
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将予以高度保密
-和解:
仅在调解员相信调解对案件有利以及具有调解可能的情况下才予
以进行
-不会造成迟延:调解不构成行政法官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
﹡见联邦规则 65615(2008年11月4日):http://www.usitc.gov
﹡﹡见Luckern法官基本规则15,其中表述如下“如果档案办公室的督办律师要求参与调查各方应当参加
调
解项目,各方应当参加调解员安排的会议并服从调解员的要求,例如,提供陈述或安排公司领导参加
。在确定调解员之后,各方应当服从调解员的任何请求。”
337调查程序时间表
• 调查立案后45天内确定结案日期
• 预定结案日期超过16个月需要取得委员会的批准
行政法官如何控制进度
• 初次会议
• 设定程序进度包括和解会议的日期
• 颁布基本规则以补充《程序规则》,近几年基本规则发生
了变化。六个行政法官的基本规则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各不
相同,例如,当面作证或书面证词
• 电话会议
证据开示程序
1.
问卷(没有限制)(《程序规则》第210.29条)
2.
提交文件( 《程序规则》第210.30条)
3.
承认(没有限制)(《程序规则》第210.31条)
4.
其他开示方法,如证人宣誓作证(《程序规则》第210.28条)和传
票(《程序规则》第210.32条)
5.
保护令-对绝大多数调查至关重要
6.
动议
7.
惩戒( 《程序规则》第210.33条)-见1998年9月21日文章中ITC要
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425,000美元作为证据开示程序的处罚
8.
马克曼听证会
9.
电话会议
10.
缺席
开示后程序
1.
2.
3.
4.
5.
6.
7.
8.
开庭前提交文件包括提交庭审前动议
教导或教育性命令
开庭前会议
按照APA规定开庭
a) 开庭陈述
b) 询问证人(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
c) 时间限制
庭审后提交文件
总结辩论
行政法官认定是否侵权的初裁
委员会可能审查并接受、修改或推翻行政法官的初裁。
如果委员会决定不审查行政法官的决定,初裁将成为
委员会的终裁。
救济和保证金
1.
无金钱赔偿
2.
限制进口(由美国海关执行)
3.
普遍排除令(例如,存在大面积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和
有限排除令区别较大
4.
制止令(违反的处罚达每天1万到10万美元)(需要对
人管辖权)
5.
保证金
﹡ 2008年,委员会颁布了2个普遍排除令和7个有限排除令。
﹡ 2008年,委员会颁布了14项制止令。
救济和保证金(续前)
• 除非美国贸易代表在终裁颁布后60日内基于政策原因否决
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的决定在颁布时生效且在60日后变
为终局
• 行政法官仅对救济措施和保证金提供建议。与救济措施和
保证金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至行政法官
• 下游产品
• 见委员会基带芯片案(337-TA-543)中关于救济、公共利益
和保证金的意见(2007年6月7日)。另见京瓷诉ITC案
(案号545 F.3d 1348,2008),该案认定有限排除令不适
用于那些未在申请书中被列为涉案产品的下游产品以及产
品所有人未在申请书中被列为被申请人的下游产品
• 可能颁布临时性救济措施,但非常少见
委员会决定后的行动
• 在位于华盛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
• 执行程序(上缴至美国财政部)
• 咨询意见程序
• 没收保证金程序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回重审的调查
• ITC终裁在联邦地区法院的效力
我对337调查的建议
1. 对委员会和联邦巡回法院的判例有所了解
2. 跟进委员会或其他方送达的文件-答复时间非常重要
3. 在开示和庭审程序中合作
4. 各当事人协助行政法官取得全面和准确的案卷记录
5. 与对方律师和不公平进口调查局合作解决争议
6. 为开庭做长期准备(时间非常重要-不是静止的程序-问题会发生变化)
7. 开庭时间需要合理地利用(没有陪审团)。关注关键问题。
8. 各方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和决定成败的因素,可以考虑选择和解。
9. 跟踪ITC网站信息 www.usitc.gov (可以主动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