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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毒物与中毒
第一节 概述
一、毒物的概念
凡一种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进入机体,
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与作用,致机体功能障碍,甚
至死亡即为中毒。
导致机体中毒的物质即为毒物。
(一)毒物与药物
毒物与药物没有绝对的界线。用于治疗疾病时称药物,被用于伤害机
体时则为毒物。有些毒物与药物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区别。微量用
于治病,稍大剂量就为剧毒药。
如:阿托品、吗啡、砒霜(三氧化二砷)
(二)剂量
剂量大小是最基本的,既不能说微量即可引起中毒的才叫毒物,也不
能不管剂量多大,只要进入机体有毒性作用的就是毒物。
如食盐(NaCL)、木薯。
(三)化学变化
物质进入机体后虽有危害作用甚至致命,但如果没有发生化学或物理
化学变化与作用的,也不能称之为毒物。如血管注入空气、大量注射清
水等,都是物理作用,这些物质不是毒物。
(四)途径
毒物要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机体才能发挥毒性作用。
如蛇毒、庆大霉素等
(五)毒性
毒物一般是根据动物试验的结果确定其毒性的。采用口服形式,以每
公斤体重一次口服剂量为单位,逐次增加,凡能出现中毒症状的,就为
中毒量。
被试验的动物半数死亡的剂量即为半数致死量(LD50)。
根据半数致死量的剂量大小,又可分剧毒、高毒、中毒、低毒。
一般而言,如经一次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小于15mg/kg者为剧毒,
15~150mg/kg为高毒,151~1500mg/kg为中毒,大于1500mg/kg为低毒。
二、引起中毒的原因
(一)投毒杀害
1、混入食物、饮料。
2、伪称良药骗用。
3、拌、注入正在治病的药物中。
4、喷洒。
5、弹射、皮刺。
6、塞入自然孔道。
7、利用对药物的禁忌症,投药杀害。
(二)以毒自杀
(三)误用
(四)偶然事故
第二节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一、毒物的物理特性
二、毒物的量
三、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
四、毒物进入机体的速度
五、机体状况
六、习惯与过敏
第三节 中毒的检验
一、中毒检验的决定
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不是中毒,需经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系列检验,方能
作出认定。但这种检验一般都是第一线工作的执法工作者要求下进行的。
即是说首先执法机关发现有中毒可疑,因而决定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
行检验、鉴定。否则就会糊里糊涂地丧失检验时机,错过取证机会,从
而有可能放纵罪犯。出现哪些情况时应怀疑到中毒的可能,从而采取有
针对性的检验呢?
(一)案情提供的可疑信息
1、死得突然。
2、死亡过程可疑。
3、死时症状可疑。
4、同时几个人发生相似症状或同时突然死亡。
5、曾流露过服毒念头或群众反映有被毒死可能者。
1、死得突然。
素来健康的人,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在未确认因病而死之前,不管
死者家属、亲戚、或有关人员如何陈述,均不能排除中毒的可能性。
2、死亡过程可疑。
虽有病,但突然死亡时的症状与疾病不符,死因不能用疾病解释,
或疾病不可能突然恶化致死等。
3、死时症状可疑。
临死前出现各种症状,未证实病症时,应考虑能产生这种症状的疾病及毒物中毒。
症状与毒物的关系,举例如下:
(1)呕吐:酸碱、氰化物、砷化物、有机磷、磷化锌、C0、盐卤、磷、烟碱、苯、
土豆芽、河豚鱼、斑蝥等中毒时可出现。
(2)昏睡、昏迷:安眠镇静类药、麻醉类药、C0、酒精、洋金花、硫化氢、有机磷、
煤油、蛇毒等中毒可出现。
(3)狂躁不安:砷化物、酒精、颠茄、二甲苯、断肠草(钩吻)、食物中毒时可出现。
(4)抽搐:士的宁、咖啡因、氨茶碱、有机磷、氰化物、钡、鱼滕等中毒可出现。
(5)腹痛:强酸强碱、砷化物、有机磷、磷化锌、氰化物等中毒可现。
(6)出汗:有机磷类等中毒可出现。
(7)瞳孔散大:阿托品类、酒精、乙醚、麻黄素等中毒可出现。
(8)瞳孔缩小:有机磷类、阿片、吗啡、海洛因、巴比妥类等中毒可出现。
(9)复视:断肠草,蛇毒中毒可出现。
(10)流涎:有机磷等中毒可出现。
(11)尖叫一声倒地死去:氰化物中毒可出现。
4、同时几个人发生相似症状或同时突然死亡。
5、曾流露过服毒念头或群众反映有被毒死可能
者。
(二)现场提供有中毒可疑的信息
现场发现有中毒可疑情况,未找到确切的解释前,不能排除对中毒的怀疑。
1、进入现场嗅到特殊气味。
2、现场有呕吐物。
3、有可疑的包装用具或投毒工具。
4、有正在进食或直后突然发生症状、死亡的迹象。
5、有剩余毒物或可疑物质。
6、有动物(特别是昆虫)死去,死得可疑。
7、呈现在睡眠的状况中突然死去。
8、尸体姿势不自然,又未发现致命损伤。
9、现场有与毒药有关的书籍处在使用状态。
10、现场发现有关中毒的其他文字资料。
(三)尸体检验时发现可疑情况。
1、衣服有可疑流痕、粉末、口袋有特殊气味或可疑包装用具、纸片等。
2、口鼻周围有腐蚀痕、流痕、粉末、色痕、特殊气体等。口腔、牙缝有可
疑物质。
3、尸斑颜色特殊,如鲜红色、蓝褐色、青灰色等。
4、瞳孔异常的大(>0.6cm)或小(<0.2cm)。
5、有可疑针孔、或某根血管颜色异常。
6、皮肤有可疑的对应小口。
7、阴道有可疑异物。
8、水中浮尸、死因不明。
9、体内有特殊气味。
10、消化道或呼吸道有特殊颜色或腐蚀现象。
11、体内有类似毒物作用的形态改变。
12、经全面检验(尸表、解剖)未发现明显致死原因。
二、中毒检验的内容
凡有中毒怀疑的案件,均应作过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
(应解剖)、毒物化学分析。
(一)案情调查
(二)现场勘验
(三)尸体检验
(四)毒物分析
1、提取检材
2、检材的包装、送检
3、分析测试要求
(一)案情调查
除一般性调查外,重点查清:
1、死亡经过及症状。中毒前饮食情况,饮食内容,与谁共餐共饮,食物来源,烹
调情况,进食后多长时间出现什么症状,死前到过哪些地方,交际情况等。
2、有无毒物来源,现场有无毒源。
3、个体状况: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嗜好,情绪,饮食习惯(如有的一回房间就
喝冷水的习惯,吃零食习惯等)。治病否,用何药?
(二)现场勘验
除常规勘查外,要特别勘明现场气味,有无死去的昆虫,有无可疑物,有无呕
吐物等。现场状态的动与静,现场物体的多与少、现场痕迹的分布,尸体的姿
势及位置,等等,都应详尽勘验。
(三)尸体检验
凡有中毒可疑的尸体都应作法医学检验:
1、全面、详细检验衣着。口袋、胸襟有无可疑物质、气味、颜色、腐蚀痕等。
2、从头到脚,从外到里全面检验。不放过任何细微异常征象,特别一些隐蔽部位
应注意检查。手指甲缝、唇纹、牙缝均应细查。
3、尸体解剖。怀疑中毒的尸体均应全面解剖,致力发现各种异常征象。要留作毒
物分析的组织不能用水冲洗,不能接触消毒固定剂。
(四)毒物分析
有中毒怀疑的案件,均应提取检材,送司法化学检验部门进行毒物分析。
1、提取检材。
(1)现场检材提取:
现场、死者衣着上可疑的物质,如可疑的包装纸、盛器、粉末、色痕、针筒(头)、药片
(胶囊)、粉沫等全部提取。呕吐物(全部)。食剩的东西。
(2)尸体检材提取:①凡可能口服中毒,迅速死亡的,取检材如下:胃及其全部内容物,如
经洗胃抢救的,应把第一次洗出物,一并送验;心内血液50ml;肝脏100克。
②如果服毒后数小时以后才死亡的,取:心内血50ml;胃及其内容,十二指肠、空肠部份内
容;肝100克,尿全部。
③如怀疑安眠、镇静类药中毒,不论其死亡是否迅速,均应加取脑(100克)及尿。怀疑异烟
肼中毒者,应加取唾液腺。
④凡可能注射、吸人毒物致死的,取:心内血50ml;肝100克;尿全部;肺100克;如怀疑安
眠药,加取脑组织。
⑤如为金属毒物慢性中毒死亡,曾吸毒品中毒,取:肝、骨及骨髓、毛发指甲等。
⑥埋葬且已腐烂者,取相当于胃区、肝区、肾区处的腐烂物质、泥土、棺木,但必须取上层
墓土、棺盖作对照检材。
沉尸水底,腐烂成白骨者,取长骨作检材。
2、检材的包装、送检。
(1)包装原则:
①各种检材分别装瓶(瓶子应事先用蒸馏水洗干净)。
②装满不留空,瓶口塞紧封死。尤其检验一氧化碳、以及挥发性毒物的检材,一定要装满塞
紧。
③不加固定剂、消毒剂,只有单要求检验乌头碱时,才能也一定要加无水酒精固定,否则乌
头碱要被组织腐败而分解。但要加送剩余酒精作对照检验。
④标明死者姓名,检材名称,提取时间及方法、地点、部位。
(2)送验:
①写好送验报告:介绍案情,现场情况,尸检所见,检验(化验)毒物范围及要求。
②尽速送验,若距离较远,应想办法冷藏。
③最好派专人送检材。
④用剩检材应暂留。
3、分析测试要求。
(1)分析化验常见毒物阴阳性。
(2)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要求重点化验某些毒物。
(3)如化验某种毒物阳性,要进一步作定量分析。
(4)化验结果与尸检所见有明显矛盾时,应反复化验。
三、检验结果的评价
对所送检的检材进行毒物化验时,若无指定检验范围(即检验何种毒物),则只
检常见毒物。检验程序可分:定性、半定量、定量。一般都是先定性,对阳性结果
再进行定量。
定性:分析所送检材有无某种有毒物质。有则用阳性表示,无则用阴性示之。
半定量:分析测定所送检材含某种有毒物质大体浓度(含量),一般用几个“+”表
示。
定量:测定所送检材所含某种有毒物质的量:,用每百克检材,或每毫升检材含某
种物质若干毫克或微克。
检验所用的方法很多,有机、无机化学分析,物理化学检验,光谱分析,质谱分析,
层析分析等。但因检材、试剂、仪器的灵敏度、检验者的技能、所用的方法等各种因
素影响,检验结果并不是绝对正确的。
(一)对阳性结果的评价与使用
某种有毒物质定性阳性,如氰化物阳性,安定阳性等,仅说明送检材料有这种物质,
含量不明。能否造成中毒?会不会致死?均尚难判断。需要分析:
1、有无为了治病服了正常剂量的此种药物,并没有中毒,如安眠酮阳性,可以是为了安眠而
服,当然也可以当作毒物使用,服大量安眠酮中毒死亡。
2、是否是人体内正常存在的各种元素,与中毒毫无关系,如体内有各种金属毒物的元素,如
钾、钠、锌等等。正常人的乳腺、甲状腺、毛发、皮肤、骨骼中含砷量可达0.113~
0.75mg/100g。又如亚硝酸盐遍布各处,化验时有可出现亚硝酸盐阳性,不能因此就认定
是亚硝酸盐中毒。
3、是不是假阳性,检验时有时因试剂不纯、污染、操作不当等,出现了无阳性物质的假阳性。
4、有无在取检材时混进某种物质的情况。
因此,对阳性结果不能盲目相信,简单使用,不加分析地作出中毒死亡的结论。应根据
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件及现场情况,作综合分析,采取排除法,若能把其他死因一一排
除,只剩下中毒无法排除时,那么,毒物化验阳性就很有意义了,作出检验阳性的那种有
毒物质中毒致死的结论,是可以相信的。不过,若有定量分析报告,更为稳妥。
(二)对阴性结果的评价与使用
送验材料未检出某种有毒物质,即称这种物质阴性。如:砷检验阴性,氰化物
阴性,敌敌畏阴性等。化验结果阴性,不等于体内没有毒物,不等于这个人不
是中毒死亡,影响化验结果的因素是很多的。
1、检材条件差:由于尸体腐败,或死亡已久,毒物已分解、挥发;或进入死亡前
毒物已分解排泄;或检材太少;或所取检材不能代表体内毒物分布状况,浓度
大的检材没有取,如毒物经呼吸吸入中毒,没有取血或肺,却只提取胃内容等
等,致无法检出毒物。
2、检验室条件限制:设备差,试剂失效等,致微量毒物提取不出,检验阴性。
3、检验者技术水平限制,经验不足,操作不当。
4、筛选范围太小,漏检。如只检验几种常见毒物,把不太常见的毒物漏掉了。有
一个女尸胃腐蚀很明显,尸斑灰紫色,血液酱色,胃内容及血液化验常见毒物
阴性,经提请化验草酸后,即检出草酸强阳性。
5、新出现的毒剂,尚无较好的检验手段。
6、检验方法不妥。有的案件尸检取毒化材料,几个地方化验结果不一样,后来凶
手交待后,化验阴性结果的单位改变化验方法而取得阳性结果。
因此,化验结果未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情况常会出现的。总之,化验结果阳
性、阴性,均不能仅据此就肯定或否定中毒,应根据化验及尸体检验结果,结
合现场及案情,综合分析,切忌简单从事。
第四节 常见毒物中毒
执法工作中、工农业生产中、军事上、医疗上、生活服务(如饮食业)上,经
常遇到中毒问题,涉及毒物种类很多,有化学性毒物、矿物性毒物、生物性毒
物(有毒动植物、微生物毒素)等。本节除简单介绍一些较常见的毒物中毒的
一般知识外,同时也提到部份虽不太常见,但值得司法工作者注意的毒物中毒。
一、一氧化碳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致死量
(四)主要症状
(五)尸体征象
(六)检材
二、硫化氢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致死量
(四)症状
(五)尸体征象
(六)检材
(七)预防
三、二氧化碳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中毒及致死量
(四)症状
(五)尸体征象
(六)检材
四、乙醇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致死量
(四)症状:兴奋期、共济失调期、昏睡期。
(五)尸体征象
(六)检材
(七)鉴定要点
五、甲醇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致死量
(四)症状
(五)尸体征象
(六)检材
六、有机磷类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致死量
(四)主要症状
(五)尸体征象
(六)检材
(七)意义
七、阿片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中毒原因及症状
(四)致死量
(五)尸体征象
八、吗啡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中毒症状
(四)致死量
(五)尸体征象
(六)检材
(七)意义
九、可卡因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症状
(四)致死量
(五)尸体情况
(六)检材
十、大麻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中毒症状
(四)致死量
(五)尸体征象
十一、致幻剂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
(三)LSD中毒症状
十二、兴奋剂中毒
(一)来源
(二)作用及症状
(三)致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