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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與專業操守
林新強律師
主管合夥人
林李黎律師事務所
Website: www.lamleelai.com.hk
Email: [email protected]
誠信與專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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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的重要性
誠信與法律執業者
 案例分析
 處理公司上市業務
 處理人身傷亡案件
 處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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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專業操守/專業守則的後果
有關法例條文
誠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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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目前討論最熱烈的話題之一
 唐英年的僭建問題
 梁振英的僭建問題
 何俊仁申請司法覆核
唐英年僭建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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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 月以書面回應傳媒有關其大宅僭建的
問題,否認唐宅有地庫;
2012年2月13日當報紙揭露唐宅涉嫌僭建地下酒
窖,他下午否認有違規建築,晚上就在電台節
目中說,不小心挖深了;
2012年2月14日公開道歉但拒絕屋宇署入内調查
僭建;第二天被報紙刊登有關僭建的圖則;
16日晚上唐再次公開道歉,卻僭建是他太太的
主意。
摘自<經濟日報>
梁振英僭建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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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梁振英稱曾咨詢過專業人士,山頂大宅無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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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報紙刊登揭發梁宅有僭建玻璃棚,梁公開道歉但強
調是無心之失。後來候任特首辦回應說,該玻璃棚前身是木花棚
,在梁購入單位時已存在,因白蟻蛀蝕才改建,梁在6月20日收到
查詢後進行清拆;

6月22日,屋宇署調查,證實梁宅共有6處違規僭建。梁回應稱,
自己收樓時有疏忽,即使住了10 年也不知道有僭建物。隨即安排
傳媒入内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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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梁稱自己不是一手業主,又拒絕透露曾為他提供意見的
律師和測量師資料,表示會為事件一力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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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梁承認自己嚴重疏忽,表示對自己失望,並開始拆除僭
建物,

6月27日,有報章揭發梁振英的「木花棚」在他買入單位時並為存
在,與21日候任特首辦的回應有出入。
摘自<經濟日報>
誠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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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之於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意義,也有著不
同的標準
 誠信對於市民
 誠信對於公職人員
 誠信對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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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與誠信
 成正比:職責越重要,他人期望越高,誠信的要求
就越嚴格
誠信與法律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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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職業操守基本原則 -《律師執業規則》:一般行爲
操守 (香港法例第159H章,第2條):
任何律師在執業為律師的過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許他人代
他做出任何危及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危及或損害以下的各項
的事情 –






他的獨立性或正直品格;;
任何人聘請他所選擇律師的自由;
他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職責;
他的個人名譽或律師專業的名譽;
適當的工作標準;或
他對法院的職責。
誠信與法律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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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在處理公司上市業務的時候
 “Shanghai
Land Case”
 案情背景:
公司的律師代表與客戶串謀在處理收購一家資金充
裕的上市公司(imGo Ltd)過程中提供虛假聲明。
涉案的事務律師為Deacons律師行的Simon Lai,他
代表買方公司(一家叫Global Town Ltd的BVI公司
) ; 以 及 Koo & Partners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Donald
Koo 和 Vivien Fan , 代 表中國 銀 行 和 其 子 公 司
BOCI
Shanghai Land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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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當時是一位有名内地商人,打算取得當時大約有
22億資金量的imGo的控制權。周利用他全資擁有的BVI公
司Global Town去收購imGo。
因爲imGo是一家上市公司,周在收購過程中必須符合香港
證監會、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以及證監會有關上市公
司收購的守則的規管要求。
而在2002年,沒有人懷疑周的誠信。
周找上中國銀行希望中銀能夠提供貸款給Global Town。
最初的購買會由中銀的貸款完成,然後周會把他在内地擁
有的資產注入到這個目標公司。然後他會用imGo的現金去
支付這些資產並且再透過買賣獲取的收益償還Global
Town在中銀的貸款。(“借殼上市”的計劃)
Shanghai Land Case

三名相關的事務律師被指控串謀詐騙因爲控方認爲他們其實
是知道周打算隱瞞把其資產注入收購回來的imGo的計劃。

在2002年5月3日,一份律師們作出的聯合聲明指出沒有有關
注入資產於imGo的計劃。周於是成功地收購imGoda 大部分
的股份,並且隨後在2002年6月22日向其餘的股東發出要約
文件,而該文件同樣有指出沒有注入資產的計劃。該文件還
包括一項陳述指周打算用他自己的資源以及中銀批核的信貸
資金(超過20億港幣)為要約提供資金,不會依靠任何imGo
重大的業務。
周收購了該公司並將其改名為 “Shanghai Land Holdings
Ltd”“上海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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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Land Case



結果, 周把資產注入了收購回來的公司,而該
公司將超過港幣七億的港幣支付給了周。周用
該筆資金償還中銀的貸款。
周於2003年在上海被逮捕。同時,上海地產被
接管,股票交易被暫停,最後被清盤。
Simon Lai等人被控與周串謀作出虛假陳述,不
誠實地欺騙聯交所、證監會以及imGo上市公司
的股東們。
Shanghai Land Case

終審法院認爲
 區域法院和上訴法庭都沒有考慮是否真正存在
串謀,而是錯誤地理解了“共識”這個概念。
而所有的證據都顯示,律師只是代表各自的客
戶履行自己專業的職責。事實上,律師與客戶
之間的電郵表明他們是被騙而不是騙子。
 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在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範
圍内履行自己的職責去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如
果法院需要考慮其責任和與客戶聯合實施犯罪行
爲的話,必須是經過嚴格審查有關確切的證據,
沒有其他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
Shanghai Land Case


Mr. Justice Ribeiro PJ pointed out in Egan’s case at
para. 185:
“In the absence of actual knowledge, a solicitor (or barrister) is bound to
adopt an agnostic approach towards the client’s instruction in carrying out his
professional duties since it is not his business to judge their truth or falsity. The
Solicitor or barrister may privately habour distinct feelings of skepticism
about his client’s story but that is wholly beside the point. Professionally, he is
required to abstain from forming any belief one way or the other on the topic.
For a court to attribute guilty knowledge or belief and criminal liability to the
legal adviser in such circumstances would gravely endanger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legal advice and representation.”
Cited by Bokhary PJ at paragraph 100-102
Shanghai Land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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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重點告訴我們:
 不能代表高風險的客戶
 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 做好與客戶溝通的記錄,妥善保管資料。
 慎重處理敏感信息,尤其是涉及金額較大的。
 專業的衡量與判斷
誠信與法律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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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案情簡介:


有一位事務律師楊威,被控在處理一個盜竊案件的過程中涉嫌
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指他在05年11月到06年1月期間,三度出
信予另一名女律師,企圖要她不要在一宗05年的區域法院案件
中作供。信的大致内容是“提醒” 該名女律師如果出庭作供
的話有可能違反律師規則中對客戶信息保密的職責,違反透露
律師享有司法特權的信息和客戶在《基本法》享有的隱私權等
等,
在審訊過程中,被告指出信件是在大律師的建議下發出的,雖
然是被告簽署信件,但是實際處理案件的人卻主要是被告所在
律師事務所的一位沒有律師資格的職員。由於他在案件中的參
與度不是實質性的,所以最後被判無罪。
案例分析(2)

案件重點:
 律師與律師之間的關係
 Duty

to act in good faith
A solicitor must act towards other solicitors with frankness
and good faith with his overriding duty to his client (律師
會的《專業守則》Principle 11.01)
 律師與法庭之間的關係
 Duty

to Court
A solicitor must never knowingly attempt to deceive or
participate in the deception of a tribunal. (律師會的《專
業守則》 Principle 10.03 )
案例分析(3)

一位事務律師Winnie Lo被指控在一件人身傷害
(PI)的案件中與一名沒有律師資格的所謂“索
償代理”串謀強行干預訴訟。

案情背景:


第一被告張靄冰為俗稱的“索償代理”,第二被告Winnie Lo
是一名執業事務律師。Winnie Lo為替客戶因車禍而嚴重受傷
的兒子索償進行訴訟。但是她並未有向客戶收取訟費按金,也
沒有告訴客戶她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來進行訴訟;
張和傷者的母親達成達成協議,由張資助傷者母親進行訴訟,
但是成功索償後要索取賠償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案例分析(3)


因爲傷者傷勢嚴重,失去了行爲能力,所以索償訴訟都是由其母
親作爲起訴監護人進行。最後,訴訟以和解告終,傷者得到
3,500,000元的賠償。母親根據她和第一被告人她們簽署的合約,
將861,652元交了給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沒有就這宗索償訴訟
,向控方第一證人收取任何費用。
原訴法庭和上訴法庭認爲:“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對這宗訴訟的結果,
沒有合法的共同利益,協助控方第一證人訴訟,也非為令她得享公義
,第一被告人明顯是為了圖利。至於第二被告人,雖然,在案中沒有
證據證明,她分享了第一被告人收取的利益,控方也沒有這樣的指控
,不過,也不見得第二被告人是為了令控方第一證人得享公義,而只
是和第一被告人串謀。而且,重要的是,第二被告人運用她的專業知
識和律師身分,利用法律程序取巧,令控方第一證人可以得到一筆款
項,來支付第一被告人的服務費”。
案例分析(3)

(續上)原訴法庭和上訴法庭認爲:“兩名被告人今次的干預訴訟,
並非惡意煽動訴訟,也沒有令與訟的對方受到壓逼,司法程序對與訟
雙方來說,是正常地進行的。訴訟最終和解了,雙方之間的和解過程
,沒有明顯不妥,控方第一證人所得到的賠償額,也沒有證據證明是
不合理的。如果包濫攬訴訟行為對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完整性構成真正
風險的話,顧及現今價值觀念,依然是有違公共政策的。故此,涉案
的兩項罪行,不應視作只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法則,而是至今依然有存
在價值和必要的法律”。

“那八十六萬多元的服務費,控方第一證人交了給第一被告人,雖然
沒有證據證明第二被告人是否在這筆款項中有所得益,不過,法庭認
爲她的參與,令第一被告人可順利收得服務費,第二被告人在建議如
何分配賠償金額時,作出取巧安排,利用了司法程序,令控方第一證
人可得到足夠現金支付服務費。這做法罔顧了對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完
整性構成的風險,這安排第一被告人一定知悉,也明白是為了協助她
謀取私利的設計”。
案例分析(3)

(續上) 終審法院則認爲:控罪的重點在於
是否有“過於干涉”他人的訴訟。而作爲
一個訴訟律師正常的角色真誠地(good
faith)進行訴訟程序則不等于“過於干涉
”他人訴訟。律師不收取任何費用或收取
比平時低的費用並不是違法的,因爲與確
定其刑事責任無關。因此定罪被推翻了。
案例分析(3)

案件重點:
 訴訟代理(索償代理)的意義
 禁止包攬訴訟的條例是否已經過時
 訴訟案件中律師費用的收取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64條及律師會的《專業守則》
Principle 4.16 都規定律師都不得與客戶協議只在訴訟勝
訴時收取費用
 律師要提醒客戶可以法律援助的職責

A solicitor is under a duty, both at the commencement of a retainer
and during the retainer, where circumstances so indicate, to consider
and advise a client on the availability of legal aid or the services of
a duty lawyer. (律師會的《專業守則》Principle 5.21)
違反專業操守/專業守則的後果



客戶投訴,失去客戶,名聲受損,也有可能會
被民事上追索損失;或
刑事責任;或
律師會的紀律處分:如果律師的行爲涉及到《
法律執業者條例》中第26A條中的情況,即不誠
實、無理延遲(客戶案件)、破產、無行爲能
力、被宣判監禁等違反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情
況,律師會的紀律審裁組有權行使權力干涉其
在港的執業。
其他有關條例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0條 賦予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權力

律師紀律審裁組完成其研訊及調查後,有權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包括─
 (a) 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與該研訊或調查有關的律師的姓名;
 (b) 暫時吊銷該律師在一段律師紀律審裁組認為適當的期間的執
業資格;
 (f) 取消或暫時吊銷與該研訊或調查有關的實習律師的實習律師
合約;
 (g) 禁止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在一段由律師紀律審裁組決定的期
間內,僱用與該研訊或調查有關的任何律師的僱員或實習律師或
外地律師的僱員;
 (i) 暫時吊銷該外地律師在一段律師紀律審裁組認為適當的期間
的註冊;
其他有關條例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條(1):
任何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該許可的給予
可受律師會認為適當的時段及條件規限),不得
就他執業為律師的業務而僱用或支付酬金予據
他所知,屬以下情況的任何人─
 (a)
一個由於他的姓名已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而喪
失以律師身分執業的資格、或以律師身分執業的資
格正被暫時吊銷,或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
人;
其他有關條例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條(3):
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該
許可的給予可受律師會認為適當的時段及條件
規限),不得就他執業為律師或外地律師的業務
而僱用或支付酬金予據他所知是裁定犯了涉及
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
其他有關條例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A條:
如律師或外地律師為不適宜執業者理事會可審
核文件包括考慮該律師的財務狀況;該律師或
外地律師被裁定一項可能會被判監禁的罪行罪
名成立;及針對該律師或外地律師疏忽或不履
行責任而作出的成功申索的次數。理事會可以
根據有關報告及有關律師的書面申述後,決定
暫時吊銷該律師的執業資格或吊銷外地律師的
註冊。
其他有關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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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書(律師)(拒絕發出證書理由)規則》
第2條:拒絕發出執業證書的理由 包括(b)申請
人由於他的財政狀況、智能或其他理由而不適
宜執業為律師。
《執業證書(特別條件)規則》第7條:修訂執
業證書時可施加的條件) 包括:該律師已被控
或被裁定犯了—
 (i)
涉及不誠實或欺騙的罪行;或
(ii) 理事會認為已危及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危及或
損害律師專業的名譽的罪行。
問題時間
谢谢~
上述内容僅供參考,不构成或被视为法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