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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经济犯罪 》
讲座
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 陈桂斌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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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
二、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类型分析
三、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呈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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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
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数
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
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
普遍,而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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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金库从设立到资金的聚敛、流动都是单位领导暗箱
操作而缺乏群众监督,所以极易产生腐败。犯罪分子利用
企业资金管理上的漏洞,或采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
大成本、抽逃盈余等办法,设立“帐外帐”,套取国有资
金;或直接截留企业利润、收入不入帐,瓜分“小金库”
资金;或利用小金库的钱去拉关系,为企业谋取正当或不
正当的利益,从而诱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主要是一些政
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
如:某国有企业在一次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有偷税漏税的
行为,为了使企业减免本应受到的巨额的经济处罚,该企
业领导就从小金库中支出60万元送给了负责调查该企业偷
税漏税的税务干部,结果国有资产流失了,那名税务干部
也被小金库送进了监狱。再如:省外贸中心集团下属一家
房地产公司的总务欧秀玉在四年间先后挪用单位“小金库”
公款1683万元用于个人申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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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
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罪、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其中挪用公款进行经营
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
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
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
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
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
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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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
位如财务、采购、仓管工作人员居多;在
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
负责人犯罪也很突出。从案犯年龄来看,
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
样呈现“59岁”、“26岁”、“39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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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因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些将近中年的,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
能以钱买官换权;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
贿、贪污,以捞回投资成本。
26--一踏上岗位不长,不少被破格提拨,是
重点培养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刚拥有
一点权,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
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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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犯罪手段看,手段不断翻新,并且由单一向
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
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
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
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一些犯罪分子已不
再是法盲,而是具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务的
企业管理者,他们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经过细
致的谋划和充分的准备后再实施犯罪,难以发现。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还看准了监管较为薄弱的国
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利用企业在外投资、经
营的机会,捞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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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
“窜案”多。 “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
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
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
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以单位名义、
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犯罪的这种单位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增多
的主要原因是自以为替单位办事没事。
这种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设
小金库;二是集体造假,有福同享;三是集体敲诈,坐地
分赃;四是集体走私,相互勾结;五是集体卖官,权力出
租。
还有一些企业以为职工谋取利益为借口,违反国家明令禁
止拆借资金的规定,搞帐外经营,集体私分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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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务经济犯罪常发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在相当一部分已经
进入改制的企业中,出现了一批利用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新
型职务犯罪案件。
犯罪手段:
A、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不评估、少评估国有资产;
或不评、少评无形资产等方式,导致评估失实;
B、故意少计国家资本金,低估国有资产并将其计入改制后
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从而进行变相侵吞国资。如:某国有电
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
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审计事务所凭借报
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
其个人腰包。
C、借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虚构企业下岗职工的名
单,骗取上级下拨再就业资金,从中侵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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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通过串通债务、合同相对方,故意制造呆账、坏账,
或隐匿流通中的资产以达到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
E、采取巧列名目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如:某酒业公
司董事长陈某,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
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视为引资,擅
自决定为自己发放资金75万余元。
F、国企管理层恶意收购,侵占国有资产。如:某燃料建
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个职工最少
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
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
获得增值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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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企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
象严重。
一些国企业负责人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工作中不
注意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投资经营信息动态,盲
目轻信、盲目投资,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
流失。有的是轻信诈骗犯的花言巧语,导致国有
资产被骗;有的是严重不负责任,对国有资产缺
乏保护意识导致国有资产被转移;有的是出于人
情、私情关系或其他种种原因为私企提供担保,
一旦私营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损失便落到国企身
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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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科技犯罪增多。
现在国企计算机化、网络化、现代化、自动化办
公程度明显提高,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
的技术应用也从单机处理发展到网络系统,提高
了国企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但是,有些国企
科技管理水平还不高,漏洞不少,重要岗位失去
监督,使犯罪分子得以修改计算机的数据,采取
虚拟存款,做假账等手法贪污、盗窃、挪用公款
等案件不断增多。而且高科技犯罪主体以中青年
居多,教育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基础
和社会工作经验,比一般人更懂得计算机网络知
识,懂得利用计算机消除犯罪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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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
投资营利型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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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
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就不只限于满
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从财物的积累向资
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生钱,
以满足更高的需求。
二、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
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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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经济犯罪不是我国《刑法》的法定罪
名,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
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其中,国企系
统中发案率较高的是贪污、挪用公款、受
贿案等。
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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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
(一)、什么样的人会触发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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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企而言,国有公司、企业里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
项工作等职责的人都可能触犯。一种是主管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工作
的人,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等;另外是履行具体
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
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会计、出纳、保
管员等。还有一种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国企中虽然不是正式编制,但经国企聘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也可能从事经手国有财产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也构成
贪污罪。同时,承包经营国有财产,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便,侵吞、
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单位的生产资料、资金、上交利润、公共积累截
留、职工工资等占为己有,一样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行为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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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
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
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窃取财物:也就是通常说的监守自盗。(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
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
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
冒领工资,采购人员谎报采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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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
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
营的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
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
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
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
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3、利用高技术手段进行贪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如财务人员利用
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等。
(三)、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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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共
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
污总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
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
别恶劣的等等。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
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
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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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
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
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的,以受贿论处。
(一)、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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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什么?受的是财物,但不应狭隘理解为现金或具体物品,而是
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劵、商品等;既可
以是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当然,一些非物质利
益,如通常称的性贿赂则不属于受贿罪范畴。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
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
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均可构成受
贿罪。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
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
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取财务。“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
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
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
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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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以受贿论处。
5、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
办公司或者“合作”投资的,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
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就按请托人给出资额计
算。
还有一种,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
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
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也
以受贿论处。
6、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有国
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
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
收受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二)、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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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
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
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
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
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
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
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
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自首、立功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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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
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
不是个人。
(一)、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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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所称私分的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也就是说不
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
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因此,私分的对象既可以
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
定资产。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
相机等。
2、私分行为具有在广大职工中公开的特点,由单位负责人
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开会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绝大多
数职工,利益均沾,人人有份。(几个人暗中私分构成的是
贪污)。
3、私分“小金库”资金的问题。“小金库”内的资金均属
违规资金。即在不受财务监控,私自收取保存和开支的经费。
常见的来源有:是预算外收入不入账、擅自处理公物器材后
的款项不上交、截留挪用应下拨经费、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单位隐瞒、截留应
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或是单位虚报冒领、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等。 私分“小金库”资金以私分
国有资产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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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企发奖金福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允许国有
公司、企业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
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
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是正当
合法的。
但是,这种发放奖金、福利的范围和标准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企业
利润如何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放奖金的条件、发放奖金的额度等
也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利用这一部分利润发放福利超过标准和限度的,
则被认定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法律
的规定,将明文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税费和单位应留存的生产发展
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
设置的专用基金进行分配,或将固定资产变价转让的收入等不属于可
发放福利范围的财物,通过巧立名目、藏匿、侵吞、违规记账等手段
留存,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给单位个人,则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的行为。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起主要
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包括: (1)直接作出
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 ;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
定的领导; 以及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外,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
包括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
为的人员。
(二)、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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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公款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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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款指的是什么? 公款指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公司、企业的财物,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
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
所有的货币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
2、挪用归个人使用指的是什么情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以
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
种情况,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
多长时间。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
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用于生产、
经营、买房;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或者
借给他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为私利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事业单位、
机关使用,不管这些单位是否用于营利活动,都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
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认为属于挪归公用。
数额较大是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
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
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
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
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
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
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
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
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
定时间。
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
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
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
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
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
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
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
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
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
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
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
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
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
定。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等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
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
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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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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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罪与受贿罪显著区别在于,行贿者为谋取正当利
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至于不正
当利益是否已经获取,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谋取不正当
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
部门规章制度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
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
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行为人的行贿行为由行贿对象索取引起的不构成。
3、行贿罪量刑
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
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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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
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3、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
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
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则不构成。
5、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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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
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4、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在10万元以上或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
响。
单位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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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
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特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不包括个人。
2、主观上为单位获取非法贿赂物。
3、客观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10万以上或不满10万,但有其他严重情节。
4、单位帐外暗中收回扣也构成准单位受贿罪。
5、采用双罚制。
向单位行贿罪




第391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单位、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2、向单位行贿罪的一个特征就是谋取的是不正当
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可能是普通的违
法行为,但不能构成向单位行贿罪。
3、双罚制。
单位行贿罪




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
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体为单位,任何性质的单位皆可构成。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为个人,若是个人则构
成个人行贿罪。
3、立案标准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
元,有四种情形下应予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
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
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
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

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
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
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


1、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一般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厂长、
经理、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对本公司、企业
国有资产折股或出售时是低于正常价格并将导致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但出于私利,违反国家规定而仍然实施,
是明知故犯。
3、 客观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有
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
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罪等是联系在一
起的,如果购买财产者为他人,往往与收受他人钱财扯在
一起,构成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如果购买
财产者是自己在外经营的单位,就是变相将国有资产放到
自己口袋中,这就同时构成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

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1、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
3、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
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备三
个要素:一是有失职行为;二是导致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三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立案标准:造成停产或者破产或造成恶劣影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经营管理职权,弄虚作假,致
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出现重大
损失或破产。
2、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



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上严重不负责,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尚未达到这种危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具
体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




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和股东等的合法
利益。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2、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具体指造成股东或者其
他人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停
牌。
3、主体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不
构成,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具体编制、签署、审核财务会计报告
的人员。
4、主观上明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虚假或者隐瞒了重要
事实,仍然予以提供,过失不构成。
5、最高刑期3年。属于只处罚个人的单位犯罪,单罚制。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




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财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
重的行为。
1、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主观为故意,过失不构成。
3、立案标准: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
计资料。
4、刑期为5年以下。双罚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



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
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
任人员。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为过失。
4、刑期为5年以下。双罚制。
三、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职务经济犯罪的主观原因

1、丧失了理想信念。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不站在共产
主义理想信念的高度,从做人、做官的理想信念上来看,
人活一生总是要有理想信念的。我们通过分析一些案例发
现,所有的职务犯罪的发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从
思想的蜕变开始。一个公职人员一旦追求低级趣味;不肯
卖力、吃苦,而贪图安逸、享乐,那他就开始堕落了。一
个丧失了理想信念而权力在握的人,每办一件事总想着怎
么捞一把,自己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最终走上职务犯罪
的道路是必然的。很多人犯罪都是因为在思想上不时刻自
省、自律、自警、自醒,在违法乱纪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
步,结果“船到江心补漏迟”,以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所以,只有在我们的心中真正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隔离墙,
当有各种机会、诱因出现的时候,我们才能坚定心中的信
念,抵得住诱惑,守得住寂寞,赖得住清贫,而不滑入职
务犯罪的泥潭。

2、放纵欲望。每个人都有欲望,从生理到心理、精神的
各种欲望。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一生其实就是追求和满
足各种欲望的过程。没有欲望,生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
值。但是欲望和诱惑是相伴而生的,有各种各样的欲望,
就有各种各样的诱惑,物质的诱惑,金钱的诱惑,权力的
诱惑,美色的诱惑等等。这些诱惑紧紧地纠缠着我们,考
验着我们。面对诱惑和欲望,如何把握,就体现了每个人
的人生智慧。古人说“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
遏则自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就会贪污受贿;经不起
美色的诱惑,就会腐化堕落;经不起权力的诱惑,就会争
权夺利;经不起荣誉的诱惑,就会弄虚作假。如果经不起
形形色色的诱惑,最终就会酿成人生的悲剧。在面对欲望
和诱惑的时候,请大家一定要把付出的成本先计算清楚,
你在社会上的名誉及地位,你一年工作的收入,你对家庭、
单位所担负的职责和义务等等。我想每一个头脑清醒的人,
都能很简单地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
3、存有侥幸心理。每个人犯罪都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一般不会出事,
如果知道必然发案,谁都不会干!如刘爱贪污、挪用案件案发后,她
就真实地说出了自己当时的侥幸心态,明知是公家的钱不能这样的私
分和挪用,但是总觉得可能不会被发现,心里虽然忐忑不安,看看几
年过去了,居然没有动静,最终还是伸出了贪婪的手。为什么有侥幸
心理?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错误估计反腐败的形势。认为现在社
会上腐败现象很普遍,只要有机会,谁都贪,被查到的只是少数倒霉
的。我们知道,职务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普通的
刑事犯罪如果短期没有被抓获,以后侦破的可能性就更小了,然而职
务犯经济罪案件正好相反,因为单位人事、规章制度的变化或者其他
犯罪人的查获,都有可能被暴露。二是对犯罪的后果认识不足。职务
犯罪的人和其他刑事犯罪的人最大的不一样,就是极度的后悔。曾经
有个企业高管,当办案人员一宣布对其执行逮捕,眼泪就忍不住地往
下流,精神几乎崩溃,几个月后当他出现在法庭上时,原来乌黑的头
发已经灰白。是啊,从高高在上的一方“诸候”,到失去自由的阶下
囚,从多少人鞍前马后的簇拥到孤独的坐在牢狱的铁窗之下,地位和
心理、生活的反差何止天壤之别?我想如果他事先能够想到这一天,
他绝对不会去冒险。三是对自己过于自信。总认为自己很有智慧,手
段高明,犯罪技术高明,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完全忘了
“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

4、期望值未达到导致的畸形心理。有些人
总认为自己的能力、水平应该达到某一个
水平、层次,而实际现状却未达到。因而,
对现状感到不满或委曲,从而心态上产生
不平衡。主要有以下四种:




第一是经济收入未达到期望值。对经济收入未达到期望
值的人来讲,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看不到收入有上升的希
望或期望值没有降下来,就会引发心态上的不平衡,进而
诱发犯罪心理,导致犯罪。
原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曾这
样说:“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从小家境贫苦,通过自己
的不懈努力,熬到了局级干部。以前我没太多想退休后怎
么办。到了“首发”任一把手时。在接触首发的业务客户
后,我看到他们出手特别大方,开奔驰、宝马,随便一件
衣服就是上万元。心理特别不平衡,凭什么他们就过得这
么优越的生活?于是,我就开始收受贿赂了。”
第二是物质分配未达到期望值。这部分人喜欢横向比较,
在相同职务、岗位或条件上,要求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必须
相同,或要略高于别人。一旦期望值没有达到,就会产生
委曲感,从而心态上失去平衡。
如一位罪犯写到:“我的犯罪原因是我想买一套住房。
现在房价那么高,为什么其他人可以买,我就买不起,心
里很想不通,就收受了别人的钱。”目前,办公室的大小、
所乘车辆的好坏,出国学习考察的次数、地点等均会是这
些不平衡心理产生的因素或条件。


第三是职务、职级提升未达到期望值。有的人
追求的是职务的高低,职位的大小,他们对仕途看
的很重,将它当成自己的奋斗目标。一旦目标未达
到,就会产生了不平衡心态,因心态严重失衡,转
而寻求经济上的满足,一旦从追求仕途转向追求物
质上需求,离犯罪就近了。有一个官员在“两规”
材料中这么写道:“仕途无望,我转向从经济上捞
一把。”
第四是付出的认可未达到期望值。这部分人性
格都比较内向,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对工作兢兢业
业,埋头苦干。追求的期望值是自己的工作被领导
或同事们的认可,给予荣誉称号,当他们这一期望
值没有达到时,认为自己的辛勤付出落空了,心态
就失去平衡,进而诱发犯罪心理,在一定的环境和
条件下,极容易采用贪污、受贿等犯罪方法来填补
落空的心态。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
1、近几年来立案查处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及国企
厂长、总经理、董事长的各占立案数的50%以上。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
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长、总经理等应由它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
但事实上,国家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大
多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往
往仅关注业务部门的生产效益和生产任务完成情
况,在任免重要部门人员时,只看任用人员工作
能力,只重视对他们工作能力的考核,忽视了思
想方面的监督和把关,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
生产经营有方,治廉洁建设无力。

2、企业财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集中表现在“小金
库”现象屡禁不止和财务监管不力。一方面,采
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大成本、抽逃盈余等
办法将大额国有资产的收入置于私设的“小金库”
中,逃避监管,使侵吞、挪用公款行为轻意得逞。
而且,“小金库”被各种部门查处取缔后,仍有
些国有企业领导不思悔改,没有引以为戒,继续
设立“小金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
财务监管留于形式,财务人员不对违反财会规定
的行为履行监管,甚至与职务犯罪分子狼狈为奸。
如审计工作普遍存在表面化现象,仅对正规账目
的审计,不法查到帐外资金的运作情况,即使发
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后,通常也未得到落实。

3、守法意识薄弱,有章不循。许多国企普遍存在
“三多、三少”现象,即规章订得多,执行得少;
监督讲得多,实际制约得少;原谅多,处理少。
“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企业颁布许多切实可
行的规章制度,但部分企业领导认为这些制度影
响企业的灵活度,降低生产效率,阻碍企业快速
发展,因此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经常视而不见,
有章不遵,有制不循,从而导致上行下效,致使
设立的大部分监督权力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
监督制约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有90%的国企制
定了“企务公开”制度,但大多企业“企务公开”
执行得不扎实,流于形式,暗箱操作现象仍大量
存在。。


4、对权力监督缺乏有效机制。一方面由于扩大了企业的
自主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对行政领导权下放,厂长
经理作为“一把手”集经营、人、财、物大权于一身,凭
一句话、一个批示,就能随意调动大笔企业资金;另一方
面,大部分国企没有普遍建立起针对经理行政、厂长追究
制度和“一把手”的自我约束制度。一些经理、厂长正常
的工资报酬收入,与其所付出的不对应,就容易诱发不平
衡的心理,千方百计搞腐败,不顾国法党纪,大肆以权谋
私,收受贿赂或侵吞国有资产。
如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贸管部储运主管陈学文收受汕头
一家公司贿赂1万元,违反公司规定,先后几次将代表货
权的进口货物提单及报关单等直接寄给该公司,导致厦门
象屿集团有限公司1800吨的聚乙烯被骗,直接经济损失达
821万元)。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
在金钱的诱惑面前,道德的教化是苍白的;在制
度的漏洞面前,人的自律是脆弱的;在美色的赏
心悦目下,人的定性是容易崩溃的……也就是说
上述的理想信念弱化、贪欲无限膨胀、侥幸心理
占上风以及畸形心理等诱发的职务犯罪的心理在
日常的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那么我们作为
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如何避免职务犯罪的悲剧发
生?建议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一是单位要
爱护员工;二是个人要加强修养,加强自我约束。
(一)单位如何爱护员工?



1、加强教育,警钟长鸣。在强化廉政教育时,不仅要使我
们的员工懂得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之后必须承担的法律后
果;更要使他们知道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触犯性;对法律产
生敬畏之心,从而达到“不敢犯”的效果。
2、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做
坏事,一个不好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做坏事。要克服在制度方
面的无序状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为适应反
腐败斗争的需要制定各项制度,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不断修订,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规范党员干部的思想和
行为。
3、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
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强化监督。虽
然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
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
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因此,一定要把权
力运行全方位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使监督贯穿于决策到执
行的全过程,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

4、知人善任,任当其所。要以人为本,创建合理
的选人用人机制。企业主管部门要选任德才兼备
的人员企业重要部门任职,实施企业盈亏与经营
者利益直接挂钩,提高经营者报酬的同时,建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制度。
5、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我们不能
迷信“杀一儆百”的效用。如果在100个贪官中只
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人又能有多大
威慑作用?难怪有的专家说五十年代杀了张子善、
刘青山,管了30年,现在年年在杀,也没有那时
的作用。道理很简单,刑罚最大的威慑力不在于
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和必定性。如果
100个贪宫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刑,
那刑罚的作用将是巨大的。“凡腐必惩”就没有
人敢腐,“伸手必被捉”就没有人敢伸。
(二)在个人方面


1、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掌握法
律知识的基础上,做事时能够从法律角度思考分
析问题,明确清晰地认识到违法违纪行为所带来
的法律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自觉学法、守
法、执法,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
和廉政意识。
2、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什么
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价值观;有
什么样的权力观,就有什么样的地位观、利益观。
李真在生命的最后反思自己走向毁灭的根源时说,
“人可以没有金钱,但不能没有信念,丧失信念,
就要毁灭一生”。

3、坚守道德情操,抵御权、钱、色的诱惑。
赖昌星也有一句名言:“不怕什么法规条文、规
章制度,就怕领导干部没有兴趣爱好。”他所谓
的兴趣爱好就是人性的弱点,他看透了这一点,
运用七子(票子、女子、位子、房子、车子、本
子、孩子)投其所好,把叶继湛送上了刑场,使
接培勇不知不觉“卖身为奴”,就连自视清高的
庄如顺也在赖昌星“润物细无声”的腐蚀下成为
赖的铁杆哥们的。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任凭
风浪起,稳坐钓鱼船”,经得住大浪淘沙的考验,
就要以高度的自律能力,抵御权、钱、色的诱惑。


第一要防止权力的滥用。职务经济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公权谋私
利。前苏联部长会议曾说过一句很有哲理的话: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
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
完了。有些人身居高位,却可以把权力无限缩小,主动接受监督,自觉
按程序办事,感觉自己是个普通人,平淡处之;而有的人,手中权力不
大,却把它无限扩大,在权力中参杂进了个人的私心杂念,尽可能地无
限扩大手中的权力,来实现权钱交易,这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观。
我们都应当始终有一种“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学
会限制自己,使权力上下有限,左右有度。
第二要认清钱的本质。人们经常讲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
不能的。但我们还要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决不可取。
目前我们国企员工的收入虽不算太高,但与社会上多数人相比,正当的
收入也足以使我们过上体面的小康生活了。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
的生活水平不在不断提高。人应当知足常乐,不应为不义之财而死,而
家破人亡。要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叶继湛在临刑前曾
唉叹道:“我要那么多钱(600多万元)究竟有什么用啊。我怎么那么傻,
拿那么多钱。”胡长清在收审后,精神崩溃,逢人便跪地求饶,乞求组
织上能给他一条生路,哀求“放我一马”。作为旁观者我们不应从中领
悟些什么吗?


第三要警惕色的诱惑。俗话说英雄难过美人关。可见
美色对某些人来说,也是挡不住的诱惑。现在查处的腐败
案件有一个特点值得引起重视,即许多腐败分子的背后都
有一至数个情妇或小密,这些“花心萝卜”一旦锒铛入狱,
原来众多的情妇、小蜜们均作“鸟兽散”,真正靠得往的
还是那些饱受伤害、忍辱负重的结发原配。小蜜原本只是
想用自己的色相来换取你手中的权和钱,根本谈不上有什
么感情,如此而已,岂有它哉,所以处在国家工作人员的
岗位上,一定要有“既当和尚,就要吃素”的精神,清心
寡欲,不贪美色,不为色所迷,不为色所困,真正达到坐
怀不乱的境界。
如:贵州省地税局局长罗玉发之所以因受贿、徇私舞弊不
征少征税款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是因为认识了
一个女的。他是在一次吃饭时认识了这个女人,之后两者
就以兄妹相称,这个女的就经常向他要求这要求那,他每
个月给这个女的开销由原来1000多元增加到三万元。为了
满足女人的要求,他在2年内利用职权,先后收受贿赂200
多万元,全部花在这个女人,除了一台录像机拿回家。他
在被两规时,这样说:“组织上对我两规,实际上对我也
是一种解脱,否则我会被这个女人逼死” 。

4、要保持一颗平常心。有了平常心,才能不为名利所累,
不为世俗所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首先,要知道感恩。
我曾经看过一则智慧短文,它的大概意思就是说世界上象
我们这样身体健康、工作稳定、家庭幸福,没有受到战争
和动乱威胁的人,大概只占全世界8%的比例。我不知道
这个数字是否精确,但是它给我的启示很深刻,让我知道
了感恩,知道生活已经给予我这么多有多么的珍贵。其次
要知足。人的一生中,金钱的多与少,官职的大与小,生
活的好与坏,都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如果总
和高的攀比,那整天都会愤愤不平,生活在妒忌和不满之
中。有人曾经用摄像机拍下奥运会运动员前三名领奖时的
表情,发现第三名一般都比第二名高兴,尽管他名次在最
后。因为第三名是庆幸自己挤上了领奖台,而第二名总是
觉得自己本该站在冠军的宝座上。为什么有这种差异?因
为亚军是跟高的比,而季军跟低的比。所以心理学家总是
劝告人们要经常往医院、监狱、殡仪馆跑跑:这样就可以
让人在比较中产生满足感。
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那些犯罪的人,有不少都是很有才华,
前途看好的,但一旦犯罪就物是人非,冰火两重天,不但
毁了自己的前途,整个家庭也受到了致命打击,使原本温
馨的家庭笼罩在阴影之中。钱这东西,只要衣食无忧就行
了,太多是没有什么用的,就象古人说的“家有良田万顷,
日食不过三餐;广厦万间,夜卧不过八尺”。前两年市检
察院搜查一个国企领导家的时候,在杂物间里找到受贿的
30万元钱,这钱从银行取出来后,再没用过,都快发霉了,
这钱又给他带来了什么呢?他在悔过书中写到:“其实,
在收受别人钱财的期间,我也没有安安心心地生活,也总
是生活在提心吊胆的日子里,特别是听到某某人被检察机
关抓了等消息,总是心里慌慌的,但这种感觉又没法告诉
别人,连自己的妻子、父母都不敢告诉,独自忍受这种痛
苦的折磨。”这就是他们通过不法手段得到不义之财后的
心理状态,可见这些钱没有给他们带来快乐,相反让他们
生活在心理的折磨之中。所以我认为每个人都要珍惜现在,
珍惜自己已经拥有的一切。一个人不管他现在官居几品,
收入多少,因为这世界总还有比金钱、权力更珍贵、更值
得珍惜的东西,那就是自由、家庭与前程!
最后,请让我用一句祝福语结束今天的
发言:祝愿大家珍惜生活、一生平安、事
业有成、家庭美满!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