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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報告
組長:9814077 張家瑞
組員:9814005 謝長凱
9814026 蔣岳豐
9814098 周宗興
考試制度的沿革

報告者:張家瑞
考試制度的沿革

考試制度創行於我國,考試取才,乃我
國政治制度之特色。雖然歷代之考試方
法未盡一致,內容亦時有更迭,然國家
用人,概以考試為正途,不論貴賤貧富,
只要肯努力就有機會為國所用。
考試制度的沿革

國父孫中山先生領導革命,推翻帝制、
肇建共和後,對我國固有之考試取才制
度備極重視,在他手訂之建國大綱第19
條中規定:「在憲政開始時,中央政府
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
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
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其
第15條復規定:「凡候選及任命官員,
無論中央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
格者乃可」。
考試制度的沿革


我國考試權之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四個
階段:先秦至漢初為考試權之萌芽期;漢
初至隋初則為考試權之生長發展期;隋唐
迄於清末,則為考試權之茁壯完備期;民
國以後,則為考試權之發揚興革期。
民國以來,即為傳統優良考試制度之發揚
光大。現今考試權之內涵,依據憲法除了
考試外,並包含任免、銓敘、考績、級俸、
陞遷、保障、培訓、褒獎、撫卹、退休、
保險等事項,此乃為完整之考試權。
考試制度的沿革


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
公布,並自同年12月25日施行,建立行政、
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之中央政府
體制。各院之職權除行政院外,都有明確
之規定。其中對於考試院之職權,則詳細
列舉有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等11項。
根據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
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
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
養老等事項。
考試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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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是對公務人員工作成績的考核評定,以為其升降獎懲的
參據。
級俸,是對公務人員任級及給俸進行審定,以保證其工酬相應。
升遷,是公務人員的官階晉升,職務調動。
保障,指對公務人員的身份保障,或稱職位保障。非依法律規
定,不得免職。
褒獎,指對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或良好事蹟者給予獎勵。對
公務員的褒獎、懲戒行政事項,一般由“考試院”負責。
撫恤,指對公務員死亡、 在職積勞病故、 或意外死亡者,給
予其遺族一定的撫恤金。
退休,指對公務員屆滿一定年齡、服務有一定年限、或因年邁
體衰,心神喪失,身體殘疾,不能勝任職務,給予退休金以養
天年。
養老,指對公務員年老體衰,給予扶養。
考試院的性質
考試權的思念
 考試權思想在整個孫中山先生政治思想
體系中,佔有極重要之地位,可由於主
張考試權獨立,使與行政、立法、司法、
監察四權立於平等地位,予以證明。按
整個五權憲法學說承襲固有傳統政治者,
乃以考試、監察最為顯著。考試權形諸
久遠,其主要功能,如普及文化、統一
價值體系、增速社會流動,打破階級。
因此孫中山先生在清廷廢科舉之際,即
予主張考試權獨立之主要理由。
考試院的性質
考試權的思念
 孫中山先生認為,中國科舉才是最智慧
及獨特的制度,給予我國社會價值觀念
造成深遠的影響。社會各階層均可透過
讀書、考試方式獲得任官資格,這種不
論出身寒門之士,亦可因寒窗苦敢變卑
微出身;相反的,亦可能由貴轉賤,這
種國家考試的公平性,甚於司法的公正
性,即本於這種社會人心的讀書價值觀
以及公平競爭帶來的社會正義觀。
考試院的性質
考試權的獨立
 我國古代之考試制度雖然有許多優點,
但也不可能圓滿無缺。故孫中山先生於
規劃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時,特別強調考
試權之重要,將考試權與行政權分離,
以強化其獨立建制之必要性,個希望達
到所有政府官員,無論是候選或任用者,
屬於中央或地方者,均須經中央考試銓
定資格。
分贓制度與功績制度

孫中山先生認為考試權應該獨立於行政
之外,顯然看到國外「分贓制度」的弊
害,所謂方贓制度,將官位視為政黨的
角逐物,是勝利者的「戰利品」,或是
酬庸輔選或政爭有功者的獎勵品。為糾
正將國家名器授予私人的分贓制度,而
採用過考試制度或「功績制度」,所謂
功績制度,即公務員的任用,排除黨派
及私人關係,而以學經歷或才能為標準。
考試院的地位
考試權”為五個“治權”之一。“憲法”
規定:“考院”為“國家最高考機關”,
掌握考試、任用、銓敘、 考績、級俸、
升遷、褒獎、 撫恤、退休、養老等事
項。 “修憲”後,“考試院”的許可
權有:
 (1)考試;
 (2)公務員之銓敘、保障、撫恤;
(3)公務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
褒獎等權。

考試院的地位

考試,包括公務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
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升等考
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外國人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公職候選
人,雖然不舉行正式考試, 但也要實
行監複考試,以審定候選人資格;只有
經監複考試合格者,發給證書,才有資
格參加公職候選人的登記。
考試院的地位

不僅包括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的任
用,而且還包括“立法”、 監督、 各
級“民意機關”的事務人員的任用。雖
然任用權屬于其“總統”或主管機關,
但任用資格需要由“考試院”銓定;如
果“考試院”發現被任用者不合法定資
格,可報請“總統”或主管機關給予降
免,以為糾正和補救
考試院的組織

報告者:謝長凱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原由總
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但於民
國89年10月修正為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同時院長也身兼考試院會之主席,任期
為六年。
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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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委員設19人而憲法規定考試委員需超出
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以下是考試委員應具有的資格:
1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2曾任典試委員而附有貢獻者
3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有專門
著作者
4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務滿
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5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有政治經驗
,聲譽卓著者
考試院會議
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出席,若院長無法出
席由副院長代理之,如院長副院長同時
無法出席那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此會議每周舉行一次,以二分之一出
席為法定人數,而決策後的事項由院長
執行,而考試院會議事採合議制決策乃
由合議性質院會決議之。
隸屬機關
考試院設考選部及銓敘部
 考選部負責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 1辦理考選公務人員
 2辦理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3考選政策
 4考取人員之冊報
 5舉行考試其他應辦事務。


銓敘部長李全國銓敘行政
 1公務人員之登記
 2考取人員之分類登記
 3公務人員之考績
 4公務人員任免
 5公務人員之升降
 6公務人員保險保障.撫恤.退休.養老.等
等

考試院的職權

報告者:周宗興
簡敘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退休;工務人員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
項。
由此可知考試院的職權,不以考試為限,
並執行考試和銓敘兩種職權。
考試權
考試為考試院之重要職權。公務人員之
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
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而後增修條文第
6條3項規定:「憲法第85條有關按省區分
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
適用」

公務人員考試的種類
(一)公務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本為事擇人,考用合
一之主旨原則,已公開競爭方式舉行。包
括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升等
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
務員之檢定
公務人員考試的種類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為因應各種職業主管機關之特殊需要或補
充正規教育之不足而舉辦。保障國家公平
競爭制度的公信力。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EX:律師、會記師、建築師、藥師、
各類技士等
公務人員考試的種類
(三)公職人員之檢定
依公職候選人檢定之規定,權定期候選資
格者。經檢定委員會審議合格者,即由考
選部報請考試院法給合格證書。
公務人員考試的種類
(四)檢定考試
包括高等、普通檢定考試、中醫檢定考試。
而高等及普通檢定考試原為彌補有志參加
國家考試而失學的青年而設,但學校教育
普及,導致報考率大幅降底,也在民國84
年廢除此兩項考試
銓敘權
考試院除了掌理考試外,也掌理了公務人
員之銓敘、保障、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
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銓敘權
一.銓敘
所謂銓敘,指對於被任用人員之資格家以
銓定,及其職位加以銓敘之謂。
二.任用
公務人員之任用,悉按公務員任用法規辦
理,公務員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銓敘權
三.級俸
對公務人員官級之高低及級俸之多寡,分
別予以核定之謂。
四.考績
對於公務人員工作成績加以考核,以為評
定優劣的表準之謂。考績分為年終考績、
專案考績兩種。
銓敘權
五.升遷
對於成績優良人員予以提升,獲案人員辦
事性質,予以遷調之謂。
六.保障
對於公務人員之身分加以保障,及公務人
員非因法定原因及依法定程序,不受免職
或停職等處分。
銓敘權
七.褒獎
對於國家有功人員予以褒獎。
八.撫桖
對因公死亡或在職一年定限而病故之公務
人員的遺族給予遺族年撫桖金或一次撫桖
金,以表服務的忠勞。
提案權

法律案的提案權。考試院關於所長事項,
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因此,涉及考
試院所掌理事項有關之公務人員任用法、
考績法、俸給法、保證法、退休金、撫
桖金等,理應由考試院提出法律案,經
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佈實施。
考試院職權的釋出

報告者:蔣岳豐
人事行政局人事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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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來是依據動員戡
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條規定成立,動員
戡亂時期終止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
定,完成組織法制化,於民國八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日公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
織條例,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
日修正部分條文,該條例第一條規定:
「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
設人事行政局。」同條第二項規定: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
督。」
人事行政局人事權之範圍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
二人,共同處理局務。內部分設企劃處、
人力處、考訓處、給與處、地方人事行
政處等單位。另外三個所屬機關分別是: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
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
研習中心。
考試院之專責權與法制權
(一)定位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憲法增修
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前段)。
 (二)產生
 1.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
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
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
考試院之專責權與法制權
(三)職權
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
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 一、考試。
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
休。
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第一項)。

考試院之專責權與法制權
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
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憲法第八十五條)。憲法第八十五條
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
試之規定,停止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
六條第三項)。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亦應經考
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憲法第八十六
條)。此外,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八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