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 法制現況及展望 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 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 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 係」 協會法係規範 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 五十二條 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會務採自主原則  組織區分二級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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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公務人員協會 法制現況及展望 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 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 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 係」 協會法係規範 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 五十二條 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會務採自主原則  組織區分二級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
法制現況及展望
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
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
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
係」
協會法係規範
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
五十二條
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會務採自主原則
 組織區分二級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協會法適用對象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
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 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加入服務
機關之協會。
主管機關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 銓敍部
得提出建議事項
考試事項
銓敍、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
項
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
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
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法規之制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工作簡化事項
得提出協商事項
辦公環境之改善
行政管理
服勤之方式及起
訖時間等事項
不得提出協商事項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
行政訴訟之事項
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
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得辦理事項
 會員福利
 會員訓練進修
 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 學術講座之舉辦
 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
 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會員自律公約
之訂定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事項。
籌組程序
三十人以上發起
申請立案
組成籌備會招募會員
召開成立大會
協會成立
內部組織
理事會
監事會
•會員中選任
•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會員中選任
•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會員
最高權
力機關
會員代
表大會
經費來源
入會費
其他收
入及孳
息
政府補
助費
常年會
費
經費
基金及
其孳息
委託收
益
捐款
協商事項
協會向主
管機關提
出協商
主管機關
應指定人
員協商
協商結果,參
與協商之機關
及協會均應履
行
調解
未完全履行
協商結果時
主管機關
應組成調
解委員會
處理
協商不成
主管機關未
於期限內進
行協商
爭議裁決
協會申請
銓敍部
主管機關
函請
爭議裁
決委員
會
裁決效力
 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
 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回復銓敍部
 如未依裁決辦理者,違失人員將移送監察院或處
以罰鍰。
活動限制
 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
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
 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保護規定
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或加入協會、
擔任協會會務人員或從事與協會有關之合法行為,
而予以不利處分。
給假規定
 在不影響服務機關之公務並向機關首長報告前提
下
 得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
解
 代表協會進行協商、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
公務人員,得請公假
 各級協會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亦得請
公假。
展望
勞資雙方合作及組織成功
吸引一流的人才
降低人員的流動率
展望
單向度的界定
由雙方共同議定
安定心理與士氣
展望
各種保障措
施更加完備
不致於因單
向度的舉措
而冤枉負責
盡職的人員
請同仁踴躍参與
入會申請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
請人事同仁積極宣導、鼓勵所
屬機關同仁參加
請協助彙整貴機關(學校)同
仁入會申請書送本處彙辦
感謝您
熱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