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 法制現況及展望 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 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 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 係」 協會法係規範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 五十二條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會務採自主原則 組織區分二級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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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公務人員協會 法制現況及展望 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 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 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 係」 協會法係規範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 五十二條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會務採自主原則 組織區分二級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
法制現況及展望
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
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
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
係」
協會法係規範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
五十二條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會務採自主原則
組織區分二級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協會法適用對象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
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加入服務
機關之協會。
主管機關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銓敍部
得提出建議事項
考試事項
銓敍、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
項
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
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
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法規之制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工作簡化事項
得提出協商事項
辦公環境之改善
行政管理
服勤之方式及起
訖時間等事項
不得提出協商事項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
行政訴訟之事項
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
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得辦理事項
會員福利
會員訓練進修
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學術講座之舉辦
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
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會員自律公約
之訂定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事項。
籌組程序
三十人以上發起
申請立案
組成籌備會招募會員
召開成立大會
協會成立
內部組織
理事會
監事會
•會員中選任
•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會員中選任
•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會員
最高權
力機關
會員代
表大會
經費來源
入會費
其他收
入及孳
息
政府補
助費
常年會
費
經費
基金及
其孳息
委託收
益
捐款
協商事項
協會向主
管機關提
出協商
主管機關
應指定人
員協商
協商結果,參
與協商之機關
及協會均應履
行
調解
未完全履行
協商結果時
主管機關
應組成調
解委員會
處理
協商不成
主管機關未
於期限內進
行協商
爭議裁決
協會申請
銓敍部
主管機關
函請
爭議裁
決委員
會
裁決效力
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
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回復銓敍部
如未依裁決辦理者,違失人員將移送監察院或處
以罰鍰。
活動限制
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
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
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保護規定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或加入協會、
擔任協會會務人員或從事與協會有關之合法行為,
而予以不利處分。
給假規定
在不影響服務機關之公務並向機關首長報告前提
下
得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
解
代表協會進行協商、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
公務人員,得請公假
各級協會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亦得請
公假。
展望
勞資雙方合作及組織成功
吸引一流的人才
降低人員的流動率
展望
單向度的界定
由雙方共同議定
安定心理與士氣
展望
各種保障措
施更加完備
不致於因單
向度的舉措
而冤枉負責
盡職的人員
請同仁踴躍参與
入會申請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
請人事同仁積極宣導、鼓勵所
屬機關同仁參加
請協助彙整貴機關(學校)同
仁入會申請書送本處彙辦
感謝您
熱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