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習效益及各班特色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行政法學習效益及各班特色

行政法題型分析
混合題型
命
題
類
型
選擇
題型
申論題型
申論題型
正課
申論題型
題庫演練
建立基礎
瞭解爭點
快速破題
選擇題型
終極
目標
選擇題:滿分
申論題:高分
1
學習行政法之投資效益
• 有助公職考試上榜
行政法為多數考生準備公職考
試的罩門,行政法獲得高分,
將大大提高金榜題名的機會
• 30年公務員生涯,只
有行政法陪伴您辦理
業務
• 維護自己或親友權益
退休
簡任
薦任
行
政
法
委任
對於機關所為決定有所不服,
即有能力引經據典進行救濟,
不再徬徨無助或斥資委請律師
2
考選部網站公布之命題大綱
行 政 法
行政法概要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 行政法之法源
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 依法行政與裁量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 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 行政法之法源
• 依法行政與裁量
二、行政組織法
二、行政組織法
•
•
•
•
行政組織之態樣
地方制度及其法制
公務員之法律關係
公務員之責任
行政機關之管轄
公務員概念之確定
公務員之保障與救濟
三、行政作用法
•
•
•
•
行政命令
行政契約
政府資訊公開
行政執行
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 行政組織之態樣
• 行政機關之管轄
• 公務員法之基本概念(服務法、考績法、懲
戒法、保障法)
三、行政作用法
行政處分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罰
行政程序
•
•
•
•
行政命令
行政契約
行政罰法
行政程序
行政處分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執行法
四、行政救濟
四、行政救濟
• 訴願
行政訴訟
•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概要
• 國家賠償法與損失補償
3
行政法選擇題型歷屆試題分析
理論題
條文題
該試題出自某位教授之教科書中 該試題出自行政法相關之法律條
有關學理之部分
文
例如「有人報案住屋失火,消防隊不可
決定不出動救火。此即下列何者?(A)裁
量限縮至零 (B)信賴保護原則 (C)裁量
怠惰 (D)比例原則。 」
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法上
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幾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 (B)三年 (C)
五年 (D)十五年。 」
實務題
組合題
該試題出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該試題四個選項中可能涉及多個
行政法院判決例所主張之見解
理論、條文或實務見解
例如「依大法官會議之見解,公務員年
終考績不及格而受免職處分者,救濟程
序之終審機關為何?(A)銓敘部 (B)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 (C)主管長官 (D)行政法
院。」
例如「下列何種事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律師受懲戒處分 (B)會計師受懲戒處
分 (C)公務員受免職處分 (D)公立學校
學生遭退學處分
4
行政法申論題型歷屆試題分析
近年
命題趨勢
定義
條文
實例
區別
綜合
題型
一般
學說
學說
實務
獨門
暗器
制度
一般
原則
5
行政法家教班-分級學習
依個人程度
依題型需求
基礎概念班
(選擇題型)
申論題型正課班
學習成果
快:思考速度快
狠:答題不猶豫
準:答案要正確
申論題型解題
實戰班
6
家教班上課特色
• 首創圖像式教學(範例)
搭配整合多本行政法教科書所精編的講義上課,圖文並茂,讓您過目
不忘
• 首創題庫歸類
將考選部網站公告之行政法選擇題及申論題試題打散至講義各個章節
主題之下,讓您省去蒐集歷屆考題的成本
• 提供完整解答
申論題題庫會提供思考方向及模擬解答,面對試題不會再不知所措,
提筆作答不會再不知所云
• 隨堂測驗及回家作業
隨時瞭解學員學習狀況,適時給予個別協助
• 售後服務
課程結束發給「感心卡」,日後研讀行政法有問題,憑卡可洽詢老師
解惑
7
行政法之法源
拘束全國各機
關及人民
條約=法律
行政協定?
大法官
解釋
憲法
國際
法
法律
成文
法源
法規
命令
習慣法
不成文
法源
行政法
院判例
地方自
治法規
行政
規則
一般
原則
違反行政自我拘束會
間接對外發生效力,
司法實務承認為法源
最高法院決議
公懲會案例
8
法位階審查與宣告失效
命令違法?
法令違憲?
有牴觸
憲法疑義
非難權
大審5
條1項1
款
非難權
大審7
條1項1
款
司法院大法官
宣告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
統一解釋
審查權
審查權
各適用法令之機關
審查上下位階法規範是否牴觸
立法審查(中標7+立職62)
司法審查
9
命令違法之司法審查
司法
機關
普通
法院
釋38
與憲法
或法律
不相牴觸
之有效規章
釋137.
216.407
各機關
所作
法規釋示
行政
法院
•得為
審判依
據
•法官
不受拘
束
釋216
認定作成
認定作成
司法行政
處分依據
處分依據
機關所發
之命令違憲 之命令違法
司法行政
→大法官 →拒絕適用
命令
公懲
會
同
行
政
法
院
司法院
大法官
抽象
法規
審查
抑制性
審查
10
法律優位原則
•
•
•
•
消極之依法行政
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
上位階法規範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憲法、
法律、條約、命令、習
慣法、解釋例、判例及
行政法一般原則等行政
法之法源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
「一般法律原則」之拘
束(行程4)
牴觸
無效
憲法
法律
抽
象
法
規
範
命令
行政行為
11
法律保留原則
• 行政行為之法律依據應保
留由國會來制定
• 行政行為須否適用法律保
留原則—重要性理論或層
級化保留(釋443)
• 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
之重大事項 →相對法律保
留
• 特別權力關係:相對人憲
法上基本權利仍有法律保
留之適用
• 地方自治法規:無法律授
權,各級自治團體不得干
預人民之自由權利
憲8
人身自由保障
24小時→法院
憲法
保留
絕對
法律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
(法律或授權明確之命令)
無須法律保留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 事項)
行政保留
(憲增3條3項)
12
一般法律原則
明確性
原則
平等
原則
正當
法律程序
不當聯結
禁止原則
一般
法律原則
信賴保護
原則
比例
原則
誠實信用
原則
13
特別權力關係—學理
當事人之不平等
涉及基本權利限制
,應有法律之依據
義務之不確定性
行政
救濟
自訂特別規則
懲戒罰
演
變
基礎關係
決定性質:行政處分
須有法律之明文授權
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Ule
二分法
管理關係
管理措施 :行政規則
較寬鬆之法律保留原則
14
特別權力關係—實務之突破
停職
釋187
得提起
行政救濟
退休金
改變身分
或有重大影響
之懲戒處分
公務員
財產給付
考績獎金
釋266
釋243
福利
互助金
釋491
公務員
身分保障
釋298
釋312
不得提起
行政救濟
免職
•記大過
•職務命令
•未改變身分
之考績結果
於免職確
定後執行
審定
之級俸
釋338
任用審查
不合格或降低
原擬任官等
釋323
15
特別權力關係—實務之突破
釋382
公立學校
=機關
學生
軍人
役男
私立學校
與機關相當
釋459
釋430
退學或 記過
類此處分 申誡
校內申訴
現役軍官
聲請
不服
兵役體位 免役、禁役
緩徵、緩召
續服現役
之判定
未受允准
之核定
校內申訴
訴願及行政訴訟
不服
複核
訴願及行政訴訟
16
特別權力關係—實務之突破
律師
交付懲戒
財政部
會計師
交付懲戒
會計師
懲戒委員會
高等法院
律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
=行政處分
最高法院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會計師
懲戒覆審委員會
釋295
行政訴訟
釋378
覆審決議
相當訴願決定
覆審決議
=終審裁判
17
行政法選擇題型題庫範例
7 以下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91原四】
• (A)絕對不允許差別待遇
• (B)平等原則之判斷要素應包括制度目的、事物本質、差別形成 之合
理性
• (C)合乎比例原則之合理差別,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 (D)合乎本質目的之合理差別,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5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其實是我國憲法中那
種法律原則之表現?【91原五】
• (A)誠實信用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民主原則
6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立法
意旨與平等原則之關係:【91警升】
• (A)平等原則得斟酌合理之區別對待
• (B)平等原則為絕對形式上平等
• (C)平等原則與福利資源之分配無關
• (D)可因受益人之特定身分給予明顯之過度照顧
18
學說實務題解題範例
三、甲為乙國立大學的專任副教授,甲提出教授升等
案後,業經乙大學其所任職的系所,將甲的著作
送請校外的該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審查通過,並已
通過該系與院的審查合格。但是,最後乙大學的
校教評會以「無記名」且「不具理由」的投票方
式,對甲做成未通過升等的決議。請問:甲在行
政救濟中如何主張其救濟理由。(40分)【97執
行員四】
【試題分析】:
作答時應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
【擬答】:
19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認為「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
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
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
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
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準此,乙國立大學對專任副教授甲做成未通過升
等的決議,甲自得提起行政救濟,合先敘明。
(二)甲在行政救濟中如何主張其救濟理由:
1.上開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
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
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
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
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
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
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
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
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是否以錯誤
之事實為基礎,是否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2.準此,甲的著作既經校外的該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審查通過,並已通過該系與院的審查
合格。但是,最後乙大學的校教評會卻以「無記名」且「不具理由」的投票方式,對
甲做成未通過升等的決議,顯違反上開大法官解釋所揭示「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
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
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之意
旨,甲得採為其行政救濟理由。
20
綜合題解題範例
三、A駕駛汽車蛇行肇事,經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條第1項規定處二萬四千元之罰鍰,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予以
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以及依同條第5項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請問:【96法警四】
(一)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與發給駕駛執照之處分間有何關聯?(10分)
(二)在本題情形中,主管機關共作成了那些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
處分?(10分)
(三)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書中,若出現以下瑕疵,其法律效果為何?
1.未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受理機關。(10分)
2.無法從處分書中得知處分機關。(10分)
【試題分析】:
本題融合了合法授益處分與其廢止、行政罰之種類及行政處分瑕疵之法律效
果,分別要引述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作答。
21
(一)吊銷駕駛執照與發給駕駛執照間之關聯:發給駕駛執照之處分為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稱為授予
利益之行政處分),係予相對人設定或確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執照之發給、
公務員之任命、獎學金之發給等。而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係行政罰法第2條所規定裁罰性不利處分
中之第2款所稱「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亦即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授予利
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法規准許廢止之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
失其效力。爰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具有使原發給之駕駛執照失效之關係。
(二)主管機關共作成3個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
1.二萬四千元之罰鍰: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時,適用本法。」爰罰鍰係行政罰之一種。
2.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
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
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爰吊銷駕駛執照係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一種。
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
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亦係其他種類行政罰之一種。
(三)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書中,若出現以下瑕疵,其法律效果:
1.未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受理機關:行政程序法第99條規定「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
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
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爰處分書中未表明不服行政處分
之受理機關,該瑕疵並不影響當事人聲明不服之權利。
2.無法從處分書中得知處分機關: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
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爰無法從處分書中得知處分機關,該瑕疵係行
政處分無效。同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22
實例題解題範例
一、甲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經其核准,每月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領取滿1年後,該管機關方發現甲提供偽
造資料,並不符合社會救助法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之法定要件,乃
溯及既往撤銷原先授益處分。請問該管機關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
分命甲返還所領取之補助12萬元?【97書記官三】
【試題分析】: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同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
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
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至於如何請求返還,依「反
面理論」,對以行政處分核定之給付,得以行政處分為返還之核定。
23
(一)題示甲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經其核准,每月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該核准之決定為「授益處分」。甲領取滿1年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方發現甲提供偽造資料,並不符合社會救助法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之法定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
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爰該管機關溯及既往撤銷原先
授益處分,係於法有據。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
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
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換言之,如公法上給付係依據行
政處分而作成,其依據基礎因自始無效或事後被撤銷,致喪失給付依
據,作成給付決定之機關對相對人享有公法上返還請求權。至於返還
請求權之行使,法律並無規定時,如係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返還其基
於行政處分所為之給付,德國實務上係依所謂之「反面理論」,對以
行政處分核定之給付,認為亦得以行政處分為返還之核定,無須另行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準此,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自得直接作成行
政處分命甲返還所領取之補助12萬元。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