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谢 !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谢 !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谢 !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谢 !

Slide 1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3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4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5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6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7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8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9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0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1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2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3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4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5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6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7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8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19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0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1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2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3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4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5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6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


Slide 27

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2.12
1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2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

一、总则
(四)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
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五)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七项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
工艺;

•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
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领取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
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
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
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8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9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
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10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
施的地址。
11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12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
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
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4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5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
16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
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
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
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7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8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19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
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
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四)无证经营或者不按证经营、进口或过境转移
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违反第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废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或者未按期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24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罚则: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
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
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25

五、法律责任
(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6

联系电话:010-84665572
E-mail:[email protected]



谢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