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医疗器械生产大会法规讲稿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2011年医疗器械生产大会法规讲稿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换
证注意事项及相关法规
2011年12月1日
一、变更、换证注意事项
前言

近年,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情况较多。
(企业发展,城市拆迁、人员的快速流动等)
与注册证及许可证内容不一致而继续生产
导致出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变更地址未进行产品的重新注册在新
址进行生产的问题)
所以有必要重申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强调变更注
意的事项。
注册证相关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
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
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
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
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
注册证相关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有《医疗器械
注册登记表》,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同时使
用。

 注:《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载有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商品名称、生产地址、产品标准、
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等内容。
注册证相关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
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重新注册:
(一)型号、规格;
(二)生产地址;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五)产品适用范围。
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
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
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变更重新注册。
注册证相关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
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
械注册证书变更:
(一)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二)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三)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四)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五)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六)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七)代理人改变;
(八)售后服务机构改变。
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生产的罚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
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产品注册证》或变更而生
产的罚则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
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
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
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
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变更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正本和
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
年。
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分为
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的变更。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
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证(变更)申请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涉及
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
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
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不变。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
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
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
办理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
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
期不变。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注意事项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
可证(换发)申请表》,并提交原《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核发以来或者前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
可证》换发以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
材料。
 常规行政许可,不再另行通知,请提前换证,留好时
间,过期按新开办进行。(北京市局网站)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的罚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无许可证、许可证地址及范围不符及未换证)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的罚则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依
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其他注意事项
 变更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要慎重,考虑清楚。
 其他变化要及时填写《北京市海淀区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和重要事项报告表 》
 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和重要事
项报告制度》(2008年)
二、 新的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2009年12月16日
 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
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仅是药监部门加强对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依据;最终,是企业通过
贯彻实施质量管理规范,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生产
质量管理水平,从而增强保障产品质量的能力。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配套文件—— 7个文件
 国家局5个文件,分别是:
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
药监械[2009]833号
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
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
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
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
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6号;
5.关于发布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的通知食药监办〔2009〕
131号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实施规定
 什么标准?—— 3个文件
 国家局1个规范和2个实施细则,分别是:
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
施细则(试行) 》(253项,其中重点31项,一般
222项)
3.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
实施细则(试行) 》(304项,其中重点36项,一
般268项)
重点项全部合格,一般缺陷率< 10%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主要内容
 共十三章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管理职责
资源管理
文件和记录
设计和开发
采购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主要内容






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生产管理
监视和测量
销售服务
不合格控制
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
分析和改进
附则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实施规定
 适用产品:全部医疗器械(其中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性
医疗器械在新注册及重新注册时需要强制性实施)
 实施时间:2011年1月1日
 适用范围:1.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2.生产许可证检查;
3.日常监督检查。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实施规定
 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工作是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监
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