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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6.27

江西 南昌

 一、修订必要性  二、修订过程  三、主要内容  四、问题

一、修订必要性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 下简“《办法》”总局第80号令)自2005年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全面 提高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生产许可工作的不断深化, 质检部门在贯彻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际 需要和改革的要求。在实践中现行规章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相应 修改完善。  同时有必要将多年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 做法,以及改革创新的新思路、新想法,通过法治的途径,补充到 《办法》中去,凝聚和巩固改革的成果。对实践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 通过立法修订进行完善和规范。

   一是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作了专章规定, 并赋予了上述机构、人员相应的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但 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 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 是其他组织。为减少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风险, 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 二是现行规章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 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 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 完善,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总局第 93 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使规 章更加完整。 三是现行规章的部分规定,如对申请主体的要求、委托 加工备案等规定,不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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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2011 年 4 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成立研究起草小组,并向各省级质监局征 求修订意见和建议。 2011 年 5 月至 7 月,起草修订草案初稿,并召开修订工作座谈会,进一步研究 修订重点内容。 2011 年 8 月,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根据各省局反馈意见,形成修订草案 第二稿,并对一些存在不同认识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 成草案送审稿。 2012 年 2 月至 5 月,第二次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对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系统分析,并在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草案作进一步完善。 2012 年 6 月,组织召开修订座谈会,召集有关各省级质监局就草案具体内容 进行研讨。 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3 月,组织局内有关司局,对草案中有关重点问题作进一 步研究、协商。 2013 年 4 月,再次召开修订座谈会,组织有关省级质监局、企业代表对草案 内容作深入讨论。 2013 年 5 月至 7 月,就审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多次在局内组织相关业务司进 行研究、协调,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2013 年 8 月,第三次印发各省级质监局征求意见,并同时征求直属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专门沟通, 并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 2014 年 4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4 月 21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2014 年 4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经征求监督司意见,确定过渡期至 8 月 1 日。  4 月 21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共

9

60

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 监管体制、工作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 第 2 条:修订原 80 令的表述,与条例保持一致, 更进一步明确了发证对象是企业,非产品。  第 6 条:相比 80 号令第 7 条(根据《管理条例》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本规章直接授权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审查发证工作。  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第 43 条) 第 7 、 8 条:相比 80 号令,内容、位置有所调整。  适用范围:条例 目录 食品相关产品

    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条件、受理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 10 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 执照 。 第 12 条:相比 80 号令,去掉附件,呼应 149 号令, 统一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删除了 80 号令第 16 条关 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形(理由:与行政许可 法不符,受理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实地核查不合格,不予许可决定之前,企业再次 申请的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 149 号令,主动撤回的, 6 个月内禁止。 委托代理人:许可法第 29 条、 149 号令规定,本 规章不再重复规定。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主要规定了审查主体、 内容、程序、时限、许可决定以及信息公 开等内容。 第十七条: 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法 人)。 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 1 名观察员。   第二十一条: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 告知企业。 (许可法第 45 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删除 5 年保存期限。

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 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相比 80 号令第 26 条规定,关注本条 与第 19 条的时限)  80 号令: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 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 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 证办公室。  许可法第 定。 43 条: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 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 许可证条例:第 18 条规定( 30 日完成核查)。

   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主要规定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延续、变更、证书补办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满 6 延续申请。 5 年。有效期届 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 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注:根据 149 号令第 35 条及本办法,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内,再申请延续,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承担 后果。 许可法第 50 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 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 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案例)

     A 企业(持有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在 X 市 B 企业(无许可证), A 在 B 工厂内,新设“取证 危化品生产点”,未经许可审查,供 B 下属企业 使用 。 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注:无证生产、生产条件变化 第 2 条  第 31 条补领与 149 号令第 38 条不冲突,具体执行 149 号令的规定

 第五章终止与退出主要规定了终止、撤回、 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 149 号令:第三十九条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 (受理时未 告知补正,即为受理,审查材料时再次要 求补正)  第 32 条:具体分析。(六)依法应当终止 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     第六章证书与标志主要规定了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标志、 格式、标注等方面的内容。 第 38 条。许可证标志式样 第三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可以在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 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 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 月 1 日) 修订 80 号令: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 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七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总局和县级以 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职权、产品试 生产、委托生产、自查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 第 43 条: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第 6 条)  第 45 条:试生产(终止或不予许可前生产 的试制品销售问题)  试生产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超范围生产定性问题

 第八章法律责任。  第 53 条: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 149 号令第 61 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 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条例 53 条 办法第 55 条  条例 47 条 办法第 50 条

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四、问题

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 企业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