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工作培训提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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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工作培训提纲
• 一、目前的政策
•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一、目前的政策
• (一)物业管理体制
•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包括住房
建设、配售、出租、交易以及管理等多
个环节。
• 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央国家机关也实行属地管理与归口管理
有机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
• 从目前看,关于物业服务价格及如何
收费的事项,基本实行属地管理,可
以直接适用北京市相关政策。
• 关于专业服务企业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住宅小区评审、业主自治组织管理等
事项,也基本实行属地管理,可以直
接适用北京市相关政策。
• 住房资金管理事项,实行归口管理,
需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策。
• 服务货币化及费用补贴的事项,实行
归口管理。
• 中央国家机关归口管理的事项,还应
包括物业服务、业主自治与社区建设
的指导与扶持,物业服务单位与服务
人员的评价机制,以及有关供热体制
改革等内容。
(二)适用的主要文件
• 1.收费政策方面
• (1)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与交费体制
• 1)《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
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
改[2005]2662号)
•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
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
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 3)《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
第196号)
• 虽被明确废止,但实际上仍广泛适用。
• 4)《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
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
)
• 关系到部级干部去世后其配偶的物业管
理、供暖费用负担问题。
(2)供暖收费有关政策
• 1)《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 [2009]第216号令)
• 变更合同主体。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
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
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为采暖费
“暗补”变“明补”政策出台前保留必要余地)
• 维修改造责任。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
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
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
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
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
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
关费用。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
属设备。
• 2)《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供热采暖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535号)
(3)房屋登记与物业、供暖清洁证明
• 1)《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
管房改[2003]165号)
关系到已购公房上市前交费的清结保证以及上市后物业、
供暖费用的负担问题
• 2)关于转发国管局房改办、中直管理局房改办《关于中央
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
[2012]128号)
• 自2012年4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
丰台、石景山)办理央产房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时,需收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不再收取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
证明原件。
• 3)《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2]29号)
• 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
暖费清结证明。
2.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房改资金政策方
面
• (1)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交存有关问题
• 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
• 2)《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单位资助资金标准
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49号)
• 主要增加有电梯住宅维修资金的单位资
助部分,仍然适用。
• 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
• 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机房改[2011]236
号)
• 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空置旧有住房参照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时的交存标准;已售公
有住房、职工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
时,受让人是否补交维修资金的条件;已售公
有住房、职工住宅腾退时,原业主交存部分的
处理。
(2)售房款使用问题
• 1)《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
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
房改[2006])326号)
• 主要是明确售房款的使用方向,开通
部分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资金渠道。
• 2)《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管房改[2008]292号)
贯彻326号文件,明确旧住宅区环境
整治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资金渠道
(3)住房资金管理
1)《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
2)《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0]153号)
• 屋租金按照“统一归账,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
按租金构成因素所占比例分别立账。
• “售、租并存的单位公有住房维修所需费用,按相应面
积比例分别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基金’和租金收入中分摊,由房屋产权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 (一)物业和供暖收费政策方面
• 1.关于物业服务的定价
• (1)房改房住宅区。没约定的,仍按原
指导标准执行。(经约定,也可改采市场
调节价。)
• (2)职工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经
适房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经适
房小区也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 (3)周转住房与公租房。
2.关于测算和收取费用的项目
• (1)明确可以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
常运行和维护费用中独立出来的项目。
• 一是只有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共
用设施设备,才能另行收费。
• 二是没有政策明确规定的,只能视为“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用”的应有部分,不能另行收费。
• (2)明确不能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构成的相
关费用。
• (3)明确不得重复收费的项目。
3.关于服务交费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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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公房。
(2)售后公房。
(3)上市公房。
(4)继承公房。
(5)部级干部住房。
(6)职工住宅。
下一步,拟出台补贴政策。
4.关于停车收费政策
• (1)区分车位与车位管理。
• (2)区分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与停车
管理费。
• (3)区分停车管理与保管责任。
5.关于服务范围与责任归属
• (1)与业主责任进行区分。
• (2)与结果责任进行区分。
• (3)与保险责任进行区分。
6.关于采暖收费政策
• 采暖收费和物业服务政策的主要区别:费用负担
主体的差异;有无统一补贴政策的支持;对企业的
区分处理(《企业财务通则》)
• 过去,集中供热的公房或售后公房,由职工所在
单位负担。 现在,淡化了住房的性质。
• 新的供热办法把企业是否负担、负担范围以及如
何负担等问题,基本上授权企业自定。
• 目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们在供热采暖
合同签订方面进行了分类处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和售房款政策方面
• 1.专项维修资金实体问题
(1)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 1)售后公房
• 一是业主交存的部分。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 二是售房单位资助的部分。其采用了时间和楼层的复合标准
,即按照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
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
40%的比例,从其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另外,中央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高层住宅及设有电梯的多
层住宅,在原有维修基金单位提取比例的基础上,每建筑平
方米增加50元至70元,增加的具体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售房
款余额情况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
• 2)职工住宅
• 2009年1月1日(不含)前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的职工,职工住
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和非住宅的业主,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数额按原规定执行,即售房款的2%(已
按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即售房款2%)规定的交存标
准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再进行调整;已部分交
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原规定补交;尚未交存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新办法补交)。
• 已部分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约定按原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的新
建职工住宅小区,由售房单位提出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
准的意见,报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审核后执行。
• 2009年1月1日(含)后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的职工,首期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为北京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7%,即按照多层
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14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当初,
建安造价在1800元-2200元之间,取7%,多层大约100元,高层
大约140元。)
• 3)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配售的空
置公房
• 空置旧有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
售时,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
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140元/建筑平
方米的标准交存。(《关于中央国家机
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机房改[2011]236号))
• 4)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至本单
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
开立的专户的住宅
• 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从售房款中计提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但与中央国家机关计提标准不一
致的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计提标准重新
计算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相关单
位和业主应补交原交存数额的不足部分。(《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
[2009]358号)
• 目前,除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配
售旧有住房的以外,均属首次归集范
畴。
• 下一步,有待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续交指导意见,建立切实可行的续交
机制。
(2)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
• 一是保修期满。
•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更新费用,不得
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季、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二是需要维修、更新、改造。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也就是说,日常
维修养护和小修不属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畴。
•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物〔2009〕8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
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
层房间渗漏的;(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
表面浸湿;(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四)楼房外
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
范的规定值;(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
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
或霉变;(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
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七)公共区域窗台、
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九)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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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一方面,自用部位不可。如户内门窗。
另一方面,相应市政公用等设施设备不可。
四是非人为损坏。
若是人为损坏的,应由当事人承担所需的修
复费用。例如,电梯机房空调被人为损坏,
应由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3)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8]346号)第十七条:已售公有住房
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
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
比例分摊。
• 目前,资金中心的新软件已经上线。但由于各业主
的分户账尚未完全整理出来,过渡期间有两种处理
办法:一是尚未核算到户的,仍延续老的政策,只
动用单位资助部分;二是已核算到户的,可以同比
例动用单位资助与个人交纳部分。
• (4)已购公房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关系。
• 一是上市交易时。
• 二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已售公有住
房时。
•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已售公有住
房时,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结余资金
高于应交存数额的,受让人不再交纳;分户账中的
结余资金低于应交存数额的,受让人须补交不足部
分。此外,下家与上家。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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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
(2)业主签名。
(3)申请列支。
(4)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5)拨付资金。
(6)紧急项目程序。
• (1)公告。
• 相关业主、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提出维修和更
新、改造项目的使用意见,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单
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内容、范围、费用、
时间等向涉及物业的业主公告。
• (2)业主签名。
•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可有两种方式:
• 一是签名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二是业主大会决议。
• (3)申请列支。
• 售房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4)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一是造价审核与集中采购制度。项目预算一定金额
以上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实行造价机构审核; 预算
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电梯、锅炉等成套
设备,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可视情况由售
房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投标。
• 二是现场勘查制度。项目预算由造价审查机构实施
造价审核的,造价审核机构会进行现场勘查,房改
办可视项目实际情况由2人以上进行不定期抽查。
• (5)拨付资金。
• 资金中心凭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以后或许有备案
通知书),向售房单位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 (6)紧急项目程序。
• 为了应对紧急维修情况的发生:
• 一是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提前制定应急支取预案,可
参考北京市的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第二十九条规
定,所称的紧急情况包括:(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
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
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
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明
确紧急项目范围。
• 二是应急支取预案应经双2/3以上业主同意。
• 三是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补办资金
拨付手续。(需要提醒的是,实施紧急项目时,特别是隐
蔽工程项目,应提前沟通,避免在工程量以及造价的后续
审核方面出现争议)。
3.售房款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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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治范围。
(2)整治内容。
(3)项目申报和使用程序。
(4)资金筹集渠道。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