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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工作培训提纲 • 一、目前的政策 •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一、目前的政策 • (一)物业管理体制 •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包括住房 建设、配售、出租、交易以及管理等多 个环节。 • 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央国家机关也实行属地管理与归口管理 有机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 • 从目前看,关于物业服务价格及如何 收费的事项,基本实行属地管理,可 以直接适用北京市相关政策。 • 关于专业服务企业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住宅小区评审、业主自治组织管理等 事项,也基本实行属地管理,可以直 接适用北京市相关政策。 • 住房资金管理事项,实行归口管理, 需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策。 • 服务货币化及费用补贴的事项,实行 归口管理。 • 中央国家机关归口管理的事项,还应 包括物业服务、业主自治与社区建设 的指导与扶持,物业服务单位与服务 人员的评价机制,以及有关供热体制 改革等内容。 (二)适用的主要文件 • 1.收费政策方面 • (1)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与交费体制 • 1)《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 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 改[2005]2662号) •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 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 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 3)《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 第196号) • 虽被明确废止,但实际上仍广泛适用。 • 4)《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 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 ) • 关系到部级干部去世后其配偶的物业管 理、供暖费用负担问题。 (2)供暖收费有关政策 • 1)《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 [2009]第216号令) • 变更合同主体。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 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 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为采暖费 “暗补”变“明补”政策出台前保留必要余地) • 维修改造责任。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 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 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 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 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 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 关费用。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 属设备。 • 2)《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供热采暖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535号) (3)房屋登记与物业、供暖清洁证明 • 1)《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 管房改[2003]165号) 关系到已购公房上市前交费的清结保证以及上市后物业、 供暖费用的负担问题 • 2)关于转发国管局房改办、中直管理局房改办《关于中央 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 [2012]128号) • 自2012年4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 丰台、石景山)办理央产房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时,需收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不再收取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 证明原件。 • 3)《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2]29号) • 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 暖费清结证明。 2.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房改资金政策方 面 • (1)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交存有关问题 • 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 • 2)《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单位资助资金标准 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49号) • 主要增加有电梯住宅维修资金的单位资 助部分,仍然适用。 • 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 • 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机房改[2011]236 号) • 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空置旧有住房参照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时的交存标准;已售公 有住房、职工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 时,受让人是否补交维修资金的条件;已售公 有住房、职工住宅腾退时,原业主交存部分的 处理。 (2)售房款使用问题 • 1)《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 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 房改[2006])326号) • 主要是明确售房款的使用方向,开通 部分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资金渠道。 • 2)《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管房改[2008]292号) 贯彻326号文件,明确旧住宅区环境 整治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资金渠道 (3)住房资金管理 1)《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 2)《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0]153号) • 屋租金按照“统一归账,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 按租金构成因素所占比例分别立账。 • “售、租并存的单位公有住房维修所需费用,按相应面 积比例分别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基金’和租金收入中分摊,由房屋产权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 (一)物业和供暖收费政策方面 • 1.关于物业服务的定价 • (1)房改房住宅区。没约定的,仍按原 指导标准执行。(经约定,也可改采市场 调节价。) • (2)职工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经 适房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经适 房小区也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 (3)周转住房与公租房。 2.关于测算和收取费用的项目 • (1)明确可以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 常运行和维护费用中独立出来的项目。 • 一是只有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共 用设施设备,才能另行收费。 • 二是没有政策明确规定的,只能视为“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用”的应有部分,不能另行收费。 • (2)明确不能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构成的相 关费用。 • (3)明确不得重复收费的项目。 3.关于服务交费的主体 • • • • • • • (1)承租公房。 (2)售后公房。 (3)上市公房。 (4)继承公房。 (5)部级干部住房。 (6)职工住宅。 下一步,拟出台补贴政策。 4.关于停车收费政策 • (1)区分车位与车位管理。 • (2)区分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与停车 管理费。 • (3)区分停车管理与保管责任。 5.关于服务范围与责任归属 • (1)与业主责任进行区分。 • (2)与结果责任进行区分。 • (3)与保险责任进行区分。 6.关于采暖收费政策 • 采暖收费和物业服务政策的主要区别:费用负担 主体的差异;有无统一补贴政策的支持;对企业的 区分处理(《企业财务通则》) • 过去,集中供热的公房或售后公房,由职工所在 单位负担。 现在,淡化了住房的性质。 • 新的供热办法把企业是否负担、负担范围以及如 何负担等问题,基本上授权企业自定。 • 目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们在供热采暖 合同签订方面进行了分类处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和售房款政策方面 • 1.专项维修资金实体问题 (1)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 1)售后公房 • 一是业主交存的部分。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 二是售房单位资助的部分。其采用了时间和楼层的复合标准 ,即按照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 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 40%的比例,从其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另外,中央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高层住宅及设有电梯的多 层住宅,在原有维修基金单位提取比例的基础上,每建筑平 方米增加50元至70元,增加的具体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售房 款余额情况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 • 2)职工住宅 • 2009年1月1日(不含)前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的职工,职工住 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和非住宅的业主,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数额按原规定执行,即售房款的2%(已 按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即售房款2%)规定的交存标 准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再进行调整;已部分交 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原规定补交;尚未交存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新办法补交)。 • 已部分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约定按原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的新 建职工住宅小区,由售房单位提出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 准的意见,报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审核后执行。 • 2009年1月1日(含)后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的职工,首期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为北京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7%,即按照多层 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14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当初, 建安造价在1800元-2200元之间,取7%,多层大约100元,高层 大约140元。) • 3)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配售的空 置公房 • 空置旧有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 售时,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 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140元/建筑平 方米的标准交存。(《关于中央国家机 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机房改[2011]236号)) • 4)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至本单 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 开立的专户的住宅 • 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从售房款中计提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但与中央国家机关计提标准不一 致的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计提标准重新 计算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相关单 位和业主应补交原交存数额的不足部分。(《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 [2009]358号) • 目前,除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配 售旧有住房的以外,均属首次归集范 畴。 • 下一步,有待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续交指导意见,建立切实可行的续交 机制。 (2)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 • 一是保修期满。 •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更新费用,不得 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季、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二是需要维修、更新、改造。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也就是说,日常 维修养护和小修不属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畴。 •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物〔2009〕8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 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 层房间渗漏的;(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 表面浸湿;(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四)楼房外 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 范的规定值;(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 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 或霉变;(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 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七)公共区域窗台、 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九)其它情况。 • • • • • 三是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一方面,自用部位不可。如户内门窗。 另一方面,相应市政公用等设施设备不可。 四是非人为损坏。 若是人为损坏的,应由当事人承担所需的修 复费用。例如,电梯机房空调被人为损坏, 应由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3)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8]346号)第十七条:已售公有住房 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 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 比例分摊。 • 目前,资金中心的新软件已经上线。但由于各业主 的分户账尚未完全整理出来,过渡期间有两种处理 办法:一是尚未核算到户的,仍延续老的政策,只 动用单位资助部分;二是已核算到户的,可以同比 例动用单位资助与个人交纳部分。 • (4)已购公房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关系。 • 一是上市交易时。 • 二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已售公有住 房时。 •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已售公有住 房时,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结余资金 高于应交存数额的,受让人不再交纳;分户账中的 结余资金低于应交存数额的,受让人须补交不足部 分。此外,下家与上家。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 • • • • • (1)公告。 (2)业主签名。 (3)申请列支。 (4)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5)拨付资金。 (6)紧急项目程序。 • (1)公告。 • 相关业主、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提出维修和更 新、改造项目的使用意见,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单 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内容、范围、费用、 时间等向涉及物业的业主公告。 • (2)业主签名。 •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可有两种方式: • 一是签名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二是业主大会决议。 • (3)申请列支。 • 售房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4)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一是造价审核与集中采购制度。项目预算一定金额 以上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实行造价机构审核; 预算 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电梯、锅炉等成套 设备,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可视情况由售 房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投标。 • 二是现场勘查制度。项目预算由造价审查机构实施 造价审核的,造价审核机构会进行现场勘查,房改 办可视项目实际情况由2人以上进行不定期抽查。 • (5)拨付资金。 • 资金中心凭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以后或许有备案 通知书),向售房单位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 (6)紧急项目程序。 • 为了应对紧急维修情况的发生: • 一是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提前制定应急支取预案,可 参考北京市的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第二十九条规 定,所称的紧急情况包括:(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 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 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 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明 确紧急项目范围。 • 二是应急支取预案应经双2/3以上业主同意。 • 三是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补办资金 拨付手续。(需要提醒的是,实施紧急项目时,特别是隐 蔽工程项目,应提前沟通,避免在工程量以及造价的后续 审核方面出现争议)。 3.售房款使用政策 • • • • (1)整治范围。 (2)整治内容。 (3)项目申报和使用程序。 (4)资金筹集渠道。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