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
住房交易办公室
业务讲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工作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审核工作

职工住宅(搬迁安置住房)上市审核工作

已购职工住宅产权人姓名变更审核工作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审核工作
(一) 审核依据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2〕29号)
(二) 审核对象和办理用途
1.审核对象:已购公有住房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2.办理用途:

转移登记
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
法院判决

抵押登记

变更登记
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 审核程序
单位上报职工住房档案
审核提供材料
职工填写《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
报送交易办审核
向职工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四) 审核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配偶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
5.供暖费与物业费结清证明
注明经办人及联
系电话
取消所有权
与共有权人
增加办理用途,取消与单位约定
内容及共有权人意见
修改个人
声明内容,
增加代理人
或经办人
简化交易
办公室
意见内容
取消一年有效期限限制
第二联:办理机构留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二、职工住宅(搬迁安置住房)上市审核工作
(一) 审核依据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2〕23号)
(二) 审核对象和办理用途
1.审核对象:职工住宅中用于搬迁安置的住房,包括回迁安置
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且搬迁户原住房属于房改房或商品房
(含私房)。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2.办理用途:

转移登记
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
移、法院判决

抵押登记

变更登记
已购职工住宅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 审核程序
单位上报职工住房档案
产权单位出具《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审核提供材料
职工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变更情况登记表》
报送交易办审核
向职工出具《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变更通知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四) 审核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配偶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
5.供暖费与物业费结清证明
6.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同志(身份证号
)搬迁前原住
2
房(地址:
,房屋核定面积:
M )产权性质
属于
(房改房/商品房/私房/职工住宅)
,现住房(地
2
址:
,房屋核定面积:
M )属于搬迁安置住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足额交存,同意上市交易,特此证明。
单位房产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明经办人及联系
电话
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
第二联:办理机构留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已购职工住宅产权人姓名变更审核工作
(一) 审核依据
《关于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职工住宅涉及房屋登记、房改有
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 审核对象和办理用途
1.审核对象:除搬迁安置住房以外的所有已购职工住宅。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2.审核范围:

转移登记:
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法院判决

变更登记:夫妻间房屋变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 审核程序
单位上报职工住房档案
审核提供材料
职工填写《在京中央单位已购职工住宅产权人
姓名变更登记表》
报送交易办审核
向职工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职工住宅产权人
姓名变更通知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四) 审核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配偶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
5.供暖费与物业费结清证明
第二联:办理机构留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三项工作关系:
已购公房上市
出售
原有业务
职工住宅(搬迁
安置住房)变更
新增业务
职工住宅
产权人姓名变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
注:
已购职工住宅原则上不允许上市交易,但源于职工实际
需求和具体情况,分为两部分:
一是,用于搬迁安置的住房允许上市交易。该类住房可
办理的业务范围和已购公有住房相同。
二是,除搬迁安置住房的职工住宅在不变更产权性质的
前提下,允许进行产权人姓名变更。职工对该类住房的
权限仅限于涉及产权人姓名变更的六项内容。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二)《登记表》和《通知单》
1.《审核表》的填写内容有所增减,原来是一式两份,
职工一份,交易办留存一份。自2012年4月1日起不再
向职工出具。
2.统一向办理业务的职工出具《通知单》,《通知单》
提取了《审核表》中的重点内容。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 审核要件
1.调整后的已购公房上市审核与新增加的两项审核工作,
均增加了供暖费与物业费结清证明。
2.所有提供材料要求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四) 概念解析
1.已购公房出售与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
前者是产权人姓名及房屋性质发生变化;
后者是产权人姓名不变,仅房屋性质发生变化。
2.夫妻间房屋转移与变更:
夫妻间房屋转移包括:

一方单独所有变为另一方单独所有

一方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有

双方共有变为一方单独所有
夫妻间房屋变更包括:

双方共有方式发生的变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五、职工住房档案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不宜上市住房问题:
严格按照国管房改[2003]165号、国机房改[2003]
4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确定本单位不宜上市住房,
并将符合不宜上市条件的住房及时报住房交易办公室备案。
按国管房改[2003]165号文件的规定,在产权单位职工
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可上市一套,解冻一套,需单位出具相关
纸质证明并完善住房档案。
证明中需明确注明的几项内容:"上市住房为不宜上市住房
";"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及房屋地址";"同意出售给本单位职
工XXX";"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公章")。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报送本
单位住房面积标准问题:
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不参
照公务员执行的,应将经上级单位批复的住房面积标准报住房
交易办公室备案后才能认可其标准,且本单位住房档案中的
“职务或技术职称”须按其批复标准进行录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关于建立职工住房档案问题:
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产权房,产权单位必须建档,
不论产权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包括系统内职工)。其中,本
单位职工建“普一表”,外单位职工建“普二表”。
国管房改[2003]205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建档范围:
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由其所在单位建档,产权单位住房
由外单位人员居住的,也应建档案登记。(不仅限房改房)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四)关于数据备份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规定,从2009年10月
起,各单位上传的数据,一律不得向外拷贝,请各单位在做好
数据上传的同时,务必做好数据备份,以方便使用和查询数据。
(建议分机分盘保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五)领取房屋交易反馈信息:
各单位可于每周二、四到住房交易办公室218房间领取本单
位的房屋交易反馈信息,首次领取时需持单位介绍信,登记之
后可定期通过邮件形式传送。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六)关于数据上报说明:
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后缀名为“.klf ”)
通过邮件上传至交易办
邮件主题注明"单位名称"
查收交易办回复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七)补办单位编码盘、安装盘说明:
如单位编码盘或系统安装盘丢失需要补办的,需要房管经
办人员周一或周三持单位介绍信到交易办开具补办证明方可到
软件公司办理。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八)单位更名情况说明:
如单位使用软件名称与现名称(指单位全称)不符的,或
涉及单位更名的,需要房管经办人员周一或三持单位介绍信到
交易办开具更名证明后再到软件公司将编码名称更正为准确名
称。涉及更名的,必须提供单位历次更名的红头文件复印、加
盖公章及工商局的更名通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九)介绍信要求:
介绍信抬头为“住房交易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留经
办人姓名及电话。内容依据所要办理事项写清即可。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十)关于软件操作中需注意的事项:
1、涉及住房面积超标职工,在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时,必须
由产权单位对其进行超标处理并记录在档案中。
2、产权人或配偶已故、离异等情况,必须在档案中及时更
新,确保档案真实性。
已故:证件类型改为“其他证”,在“其他证号”里输入
“XXX已故”;
离异:须在档案离异一方姓名后面录入“(离异)”,若
填表人再婚的,则需要录入再婚配偶信息。
3、填表人及配偶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只需录入一张普一表,
系统将会自动生成另一张表。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4、档案中若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内容,应录入到“特殊约定
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且尽量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
24个字以内。
5、关于核定面积问题:
因补填阳台面积导致“核定面积”可能计算错误或无法自
动计算的,应先将房屋核定面积清零,再录入阳台面积及系数
后,统一保存即可。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6、住房及职务或技术职称情况变更操作说明:
凡职工住房情况、职务或技术职称发生变化时,应在相应
的模块里完成操作(如住房情况变更模块),不能直接在普一
表中修改或删除;
档案普一表中“职务或技术职称”必须录入原房改售房时
的职务职称;如职工多次提职,应在“职务或技术职称”变更
模块中按提职时间分次做提职操作;
7、有关“地址未拆分”情况说明:
单位在录入职工住房档案“房屋地址”时,先选择“北京
市”、“XXX区”,之后在“地址”一栏,直接从具体地址
开始录入(无需再录入“北京市”和“区县名称”)。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8、有关夫妻共有的情况说明:
若房产证为夫妻共同共有,档案为普一表的,可在填表人
“姓名”一栏直接录入两人名字,中间用空格隔开,“购房人
姓名或承租人姓名”中便可以选择为两个人的名字;档案为普
二表的,可在姓名一栏直接录入两人名字,中间用空格隔开后
即可。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9、身份证号原为15位的,必须更新为18位;
房屋地址必须与房产证完全一致;
产权证号录入时可以全部与房产证一致(即文字与数字
两部分),也可以直接录入数字部分;
10、自2012年1月开始建档的职工,普一表中的填表日期
必须填写。
11、已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必须录入完善,包括发放金
额和发放日期,级差和按月补贴录入最后一次的信息,如正申
请发放没有批下来的不需要录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六、关于用售房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
1、申请的补贴基础数据表各项内容需完整填写,特别是序号、
姓名、身份证号、职务、现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金额项目等:
序号:按顺序编排且要连续,不能每页序号一样或不连续。
身份证号:按18位或15位全部显示。
现住房建筑面积:应填写房屋核定面积(即建筑面积-阳台
面积/2);大差额补贴应填写“0”;差额补贴应填写房改房
面积;无房补贴应填写“0”。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2、基础数据表每页控制在20人左右,并用A4纸打印。
3、基础数据表要留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包括传真电
话),以便交易办向单位反馈补贴审核结果。
4、如审核过程中发现基础数据表需要更改、删除或替换的,
应按原基础数据表的顺序号及位置更改、删除或替换,不能打
乱或重新排序。修改或替换的内容需要加重或用颜色填充,以
便交易办再次复审。
谢谢大家
交易办公室咨询电话
010-65993081
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