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讲义 -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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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讲义
周铭
二0一四年五月
“条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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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法规范畴;是广义法律概念中的“法
律”。
广义法律概念中的“法律”:宪法、基本
法、法、法规;法规处于“法律”最低层
级。
排在条例之后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人大颁布
的地方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医疗器械监
管的最高法律。
新旧条例比较
旧条例共四十八条;新条例有八十条。
 理念上的变化:
1、较为全面实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2、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1)减少了审批项目;
(2)加重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
3、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发生重大改变。

新旧条例的变化
关于备案的理解
1、释义:按照字面的意思,备案就是存档备
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你有
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
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2、现实中的困惑。
3、注意:备案必须按要求进行,否则,会承
担法律责任。

新旧条例比较
突出风险管理表现:
1、拟以规章形式,明确生产企业分类、分级
管理。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2、第17条:明确二、三类产品免临床条件。
3、第19条:临床试验有较高风险的,特别
明确需经国家局批准。
——放松低风险,严管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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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例比较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可以概括为“放的更放,紧的更紧”。
1、给予企业更大自主权,比如减少审批项目,
变审批为备案。
2、法律责任大大增加。与《特别规定》相衔
接。

新旧条例比较
减少了审批项目
1、第8条:一类产品由注册审批改为备案制;
2、第14条:二、三类产品,“发生非实质
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的”,采用备案制;
3、第17条:一类产品备案,不要临床试验。

新旧条例比较
确立了注册人与生产者相分离制度
1、产品注册。
2、体系考核。
3、关于责任问题。
注册人与生产人的责任。

条文解析
第一章 总则(7条)
 第四条 确立按风险程度分类管理原则
1、表述上差异;
2、明确制定、调整分类目录要充分听取行业
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 第六条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
且动态管理。
 第七条 行业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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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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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12条)
第八条 明确一类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制。
第十条 明确一类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
人的自检报告;明确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
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
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
第十一条第二款 明确进口二、三类医疗器
械进口注册实行代理人制度(机构或法
人)。
条文释义
第十一条第三款 明确:
1、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验报告;
2、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例
外:第十七条明确可以免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 明确:A免临床条件;B实行目
录管理。

条文释义
第十四条 二、三类产品,设计、原材料、
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有可能影响安全、
有效的,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注册)
——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
全、有效的,将“变更情况”备案。

条文释义
第十五条 明确:
1、注册有效期延长到5年;
2、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
提出延续申请——两个结果:A期限内,必
须作出延续的决定,否则也视为准予延续。
B超出期限的,不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

条文释义
第十六条 关于“未列入分类目录医疗器械”
的申请
——按第三类医疗器械要求,直接向国家级
申请注册;
——向国家局申请类别确认。国家局自受理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告知判定结果。

条文释义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要求:
1、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并按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
2、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3、接受备案的省级药监部门,通报同级卫生
计生部门。

条文释义
第十九条
1、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国家局
审批;
2、需审批临床的较高风险医疗器械,实行目
录管理。
3、第二款,规定了较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审
批要求等。

条文释义
第三章
 第二十一条 一类产品生产企业,由设区市
药监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二三类产品企业开办。
 注:1、我省已将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开办许可部分权限,委托设区市完成。
2、关于“一类产品生产条件”应注意问题。
3、关于体系考核与开办检查。(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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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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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由消费者个人使用的
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
明。”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明确委托方承担医疗器
械质量责任。
第二款 明确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
托生产(目录制管理)。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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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采
用备案管理制;管理权限在设区市局。
注:条件与备案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提出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
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
求。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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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三十八条 分别规定了医疗器
械使用单位职责要求。
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使用单位对需要
定期检查、检验、校验、保养、维护的医
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验、校验、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对
长期使用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
使用档案。
条文释义

第三十七条 要求1、使用单位保存购入的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确保信息具
有可追溯性。2、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
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
产品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
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
病例等相关记录中。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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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明确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
疗器械的,由转让方确保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
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 明确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
说明书、中文标签。
第四十三条 明确: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负责进口医疗器械检验;2、向设区市药
监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通关情况。
条文释义


第四十四条 明确出口医疗器械,应当符合
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关于医疗器械广告规定。其中
第二三款首次提到省级局责令暂停生产、
销售、进口和使用医疗器械权;暂停期间
不得发布涉及产品广告。(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提到,针对的是不良事件评估结果。)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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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实际上是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上位法的不足。
配合使用。
第五十一条 授权省级局和国家局对已注册
产品再评价权,并设置三种情形。第二款
规定,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医疗器械不
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表明注销
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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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
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药
监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
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明确省级药监部门有权发布质
量公告。
第五十八条 明确采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
方法的条件。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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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关于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
平台,以及信息发布、建立信用档案的规
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以法规形式规定有奖举
报。
第六十二条 明确《目录》与相关规范,应
当公开征求意见。
条文释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1、关于法则。
2、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注册证医疗器械
(二、三类产品);
3、第三项:无证生产(二、三类产品);
4、第四项:无证经营(三类产品);

条文释义

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其他欺骗手
段取得:1、医疗器械注册证;2、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广告批准文件的。
第六十五条 关于未备案的处罚。
条文释义
第六十六条
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
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医疗器械。
2、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
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注册医疗器
械。

条文释义
4、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而未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的。
5、委托不具备条件企业生产,或者不对委托
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条文释义
第六十七条
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未整改、停止生产和报告的。
2、第二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3、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要求运输、贮存的;
4、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在用医疗器械的。
条文释义
第六十八条 共9种情形,其中:
1、第一项 增加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自
查报告的责任。
2、第二项 明确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未执行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责任。
3、第三项 第二类产品批发及经营第三类产
品的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销售登记制度
的。
4、第九项 不报不良事件及不良事件调查不
配合的。
条文释义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针对广告发布商的处理。
第二款 针对生产、经营企业篡改广告内容行
为。
第三款 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虚假
广告,省级以上局有权暂停销售该医疗器
械,并公告。以及违反暂停销售决定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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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
第七十二——七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监
管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其中第七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既是
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人员,
又是针对监管相关人员的。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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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
第七十八条 规定了非营利避孕医疗器械、医疗机
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研制医疗器械的管理
办法,中医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康复辅助器具
医疗器械范围及其管理办法制定,应当会同相关
单位共同制定。
第七十九条 明确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由军队内部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