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讲座——北京大成(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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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讲座

北京大成(南宁)律 师事务所 李祖科律 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1.

商品房销售广告与合同不一致,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 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 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2.

开发商能否没收买受人认购定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 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3.

买受人行使双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 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 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 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4.

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 维保责任,业主如何维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 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 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 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 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 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5.

房屋面积误差,应当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 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 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 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 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 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 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 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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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 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 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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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 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 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必要的证明文件。 90 日内,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 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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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应否退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 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 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 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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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备案是否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 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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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 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 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 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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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是否认定为已交房?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 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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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命名权应归随享有? 目前,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楼宇命名权及小区命名权没有明 确规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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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房价下跌幅度较大引起房子贬值,业主是否 可以退房? 退房无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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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交房如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三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 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 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 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 消灭。”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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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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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 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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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亲笔签字要求解除合 同,法院如何认定? 看具体情况而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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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业主对业主的维修事宜以及公共部位的维修有哪 些义务?如不配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物权法》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 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 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 有约束力。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1.

小区会所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 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 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 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 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2.

地下室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 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3.

开发商将小区绿地划为部分业主的“私家花园”是否合法?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 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 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4.

小区车库、停车位能否对外出售、出租?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5.

住宅改为商用的条件及后果?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 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 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 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 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6.

怎样理解业主对外墙、屋顶的合理利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 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 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 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7.

屋顶露台的所有权是否归楼顶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 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 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8.

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是否归 业主所有?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 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有关法律问题

9

、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配套建设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车 位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谢 谢 李祖科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国家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D座(530028 ) 电话: 南宁86-771-2366929 传真: 南宁86-771-5511887 手机: 86-13597005895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