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社會福利資源 - 社團法人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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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資源說明
為恭紀念醫院東興管理課 專員
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 總幹事
劉 鴻 翠
一、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或換發、補發手冊
申請條件:
1、凡設籍本縣且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予社會及從
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者。
2、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範圍,經鑑定醫院
鑑定後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構所定等級者。
3、範圍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
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
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
精神病、多重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罕見疾病
及其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二、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票
應備文件:
1、初次申請者,請持身心障礙手冊、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1吋相片
2張、印章、逕向戶籍所在地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
2、申請人每人每月最多限制申請兩張票。
3、身心障礙者為分段搭乘公車或至鄰近縣市就學、就業或職業訓練等,
得檢附證件並切結,經核准後,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請4張票。
備註:
*換發:乘車票使用完畢後,請檢查附相片1張及票根,以憑辦理換發。
*補發:凡乘車票遺失或損毀至不堪使用者,應自最近換發車票之日起
滿1個月後,始得檢附相片1張,申請補發。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卷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
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投資金融併入存款本金)。
5、未經政府收容安置者。
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
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00元。
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
4,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
四、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縣政府轉介
至立案並簽訂合約之社會福利機構。
備註:
1、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
辦理。
2、依縣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審核作業規定。
五、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受理單位:購置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1、補助項目每人每年以2項輔助器具為限,補助金額除低收
入戶及人工電子耳項目外,最高以新台幣3萬元為限。
2、依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六、身心障礙癱瘓者消耗性醫療用品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轄內之身心障礙者並持有縣府核發手冊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
3、全家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4、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衛生所最近3個月內診斷書,證明其
「確實大、小便失禁,需用紙尿片、紙尿褲、看護墊、尿袋者」。
5、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新台幣650萬元整。
6、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受理時間:每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費補助
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縣並持有本府該換補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且有參加社會保險者。
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部分為限。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2分之1。
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4分之1。
八、苗栗縣身心障礙者通報
暨成人個案管理中心
申請條件:
1、設籍且實際居住苗栗縣7-64歲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
2、有問題多重缺乏社會資源且需協助身心障礙者。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苗栗私立幼安教養院。
服務項目:
(一)諮詢服務
(二)個案管理服務:
1、需求評估。 2、資源連結。
4、生涯諮詢。 5、追蹤輔導。
3、家庭服務。
九、苗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
生涯轉銜通報中心
服務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苗栗縣7-64歲身心障礙者。
服務方式:
(一)通報服務
1、經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單位診察疑似或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2、經教育、勞工主管機關、一般民眾或民間社團機構通報疑似
身心障礙者。
(二)通報轉介
1、以單一窗口通報制度連結社政、衛生、教育、勞政以及相關
福利機構等建立通報轉介管道,接受上述單位通報並提供相關
個別化生涯轉銜服務。
2、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訊息和轉銜服務。
十、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計畫
申請資格:
籍設本縣有實際居住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以未獲安置
於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並未申請居家服務者。
福助標準:
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非低收入戶者補助70%。
服務項目:
協助膳食、身心障礙者個人清潔工作;看護照顧、陪同
就醫、生活自理能力訓練,陪同從事休閒活動、其他。
十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申請資格:
就讀私立學校(國中部)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就讀私立
學校(國中部)子女。
減免標準:
1、極重度、重度者減免全部學、雜費或學分費。
2、中度者減免10分之7學、雜費或學分費。
3、輕度者減免10分之4學、雜費或學分費。
十二、身心障礙者教育代金補助
申請條件:
1、年滿6歲至15歲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或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者,且為本縣列冊之
在家教育學生。
2、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教育班就讀者。
3、未享有公費待遇者。
補助標準:1年補助11個月(每學期發給1次)
1、就讀社會福利機構者每月4,500元。
2、在家自行教育每月3,500元。
申請期間:每年4月、10月,分2次請領。
十三、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
實施方式及補助
服務項目:
1、創業貸款利息補助。 2、創業諮詢。 3、創業指導。
4、創業知能研習。
5、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補助方式:
1、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方式:
每人最高新台幣50萬元為上限,利息補貼期限最高為
7年, 補助金額以年利率3%為上限。
2、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補助設施設備費:一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輔導
紀錄,得補助設備費,補助金額以每年最高新台幣5萬元
十四、僱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獎助對象:設籍或實際工作於本縣之民營單位、人民團體及私立學校。
獎助方式:
1、獎助金額已實際工資2分之1計算,最高為每人每月10,000元,
最長以12個月為限。
2、雇主、身心障礙者應先向縣政府所設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
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3、僱用時間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即可申請,超過6個月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4、僱用開始期間以身心障礙者參加勞保日期為準,滿20日而未滿
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十五、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諮詢補助暨研發服務計畫
申請資格:
1、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2、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3、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4、下列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1)個人計程車業
(2)鐘錶、鎖匠、刻印業者
(3)公益彩卷甲類販售業者 (4)其他經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服務項目:
1、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2、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3、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
4、改善工作條件:如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等。
5、調整工作方法。
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十六、申請核發變更按摩技術士
執業許可證
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
2、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3、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
十七、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
期間生活津貼補助
申請條件:
1、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其訓練
期間滿3個月以上之身障礙者。
2、參加縣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辦理之職訓,符合養成訓練時數,
則視其生活需求發與職訓生活津貼。
受理單位:各辦理該項職業訓練機構。
補助標準:
1、參加縣府職訓學員補助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惟已申請身心障礙者
生活津貼育補助費者,不得重複發給。
2、前項訓練按各類實際訓練起迄時程按月計算。
備註:
1、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每月申請政府其他各項補助金額總數已不超過
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2、已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縣府的職訓生活津貼。
十八、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
服務窗口
服務內容:
1、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資源整合服務。
2、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暨就業諮詢相關服務。
十九、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
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15足歲至未滿65歲。
3、具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者。
服務內容:
1、求才、求職服務。
2、就業諮詢與追蹤輔導。
3、職業媒合推介、轉介。
4、職業訓練、庇護性就業諮詢。
5、工作適應與追蹤輔導。
6、職務再設計補助暨諮詢服務。
二十、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服務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並經縣政府府勞動及社會資
源處、身心障礙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就業服務機構或學校評估轉
介者。
一、職業輔導評量實施項目:
(一)身心障礙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職業輔導評量方式: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評量方式。
二十一、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及職業汽車
駕駛訓練補助執行要點
申請條件:
1、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年滿18歲以上,60歲以下者。
3、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輔助標準:
1、申請人得考公職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照2項中
擇一申請,每人補助1次為限。
2、申請補助金額參加公職考試補習2萬元、職業汽車
駕照以7,000元為上限,未達補助上限者,補助其
實際交付金額之1/2。
二十二、身心障礙者建構自有住宅
貸款利息補助
申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且領有縣府核發之身心
障礙手冊。
2、需在本縣縣境3年內建購自用住宅者,以7月1日為基準。
3、每人以申請1次為限。
補助標準:
1、截至當年度6月1日止之行庫貸款餘額在100萬元以上,補助新台幣10萬。
2、100萬以下者,補助10分之1(以萬元為單位),最低補助新台幣1萬元。
3、接受縣府補助者3年內房屋不得過戶,若過戶則須繳回原補助款。
備註:每年7月1日至30日備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二十三、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障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
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
進用、就業、居住、遷徒、醫療等
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二十四、其他福利項目
1、所得稅法所訂定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扣除額應
於辦理綜何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列於申報書內。
2、專供身心障礙者用以代步之汽車得向稅捐主管機關申
請免繳使用牌照稅。
3、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1人搭乘國內公、
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憑身心障礙手冊,應
予半價優待。
4、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1人進入收費公
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
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
二十五、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明
受理單位:
1、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請洽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2、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請洽苗栗監理站。
註:以上僅能擇一申請。
二十六、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1、生活輔助類:
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殊電腦
輔助器材…等。
2、復健輔助類:
義肢(單支)、助聽器…等。
二十七、身心障礙者交通接送服務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以重度失能65歲以上老人,或55歲以上
山地原住民,或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服務內容:就醫服務、社區保健服務、社區醫療服務、社區復健
服務或輔具服務等社區式服務。
補助狀況:
(一)每月每人最高補助8趟(即來回4次)。
(二)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
(三)中低收入戶,每小時政府補助171元,民眾自付19元。
(四)一般戶,每小時政府補助114元,民眾自付76元。
二十八、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
居家照顧服務
補助對象:
1、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
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未滿50歲失能者。
3、50至64歲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失能需他人協助之失智症、
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四類身障者。
服務項目:
1、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案主生活
起居之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
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
服務。
2、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
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
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二十九、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機構、社團
機構:10家
幼安教養院、華嚴啟能中心、廣愛教養院、新苗發展中
心、聖家啟智中心、親民啟能教養院、創世清寒植物人安
養院、明德教養院、德芳教養院、日間照顧中心。
社團:15家
肢體傷殘自強協會、脊髓損傷者協會、智障福利協進會、
聾啞福利協進會、聲暉協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協進會、
康復之友協會、同心身心障礙服務協進會、視覺障礙者福
利協進會、盲友愛心協進會、燭光技能發展協會、腎友協
會、心福協會、自閉症協進會、聽障協會。
( ICF )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

民國101年全面施行。
全面施行之後,必須進行重新鑑定與評
估,屆時原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者即必須
配合各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及方式,
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視鑑定結
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
Q & A
講完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