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特考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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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身心障礙特考應考須知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
障礙人員考試簡介
應考須知
應考資格
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18歲以上者,得應考五等考試;
高中職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資格者,得應考四
等考試;
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得應考三等考試。
考試資訊
對於視覺障礙及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均依以往之照護措施辦理外;另應考人如為矯
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含全盲)之應考人,經
繳驗醫師證明,且經審查合格者,其筆試之作
答方式,得以點字或盲用電腦方式行之。
考試資訊
對於聽覺障礙者
安排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服務人員擔
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考試資訊
對於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不佳致書寫
試卷有困難者
提供電腦及磁片協助應考人作答等依個別情況
提供特別照護措施。
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上肢肢體障礙
下肢肢體障礙
聽覺機能障礙
視覺障礙
腦麻身體協調不佳或雙上肢障礙肌肉萎縮。
重度肢體障礙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多重障礙
成績計算(一)
三等考試
 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
比計算之。(專1+專2+..+專6)/(6科)*(0.8)=專科成績
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成績計算(二)
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 分者,均不予
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實地考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
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原來這樣會違規
扣考(應考人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不予計分
扣20分
扣5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扣3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
扣考
編號
發生情形
1
把小抄藏在身上或在附發之參考法條中夾帶標註法條條次
或其他相關文字之紙張。
2
考試試題註明不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時,使用電子計算器(不
論是否為合格型號)。
3
在桌子上、椅子、墊板、原子筆、橡皮擦、修正帶、尺 、
手上、腿上、或入場證背面等刻寫小抄。
4
電腦化測驗時,因為題目不會寫,憤而破壞電腦設備。
不予計分
編號
發生情形
1
混合式試題考試結束時誤將試卷或試卡夾在試題上攜出試
場。
2
非外國文科目,使用外國文作答。(外國文科目、專有名
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扣20分
編號
發生情形
1
考試開始45分鐘內或規定不得離場時間內,就繳交試卷或
試卡,未經監場人員同意,強行離開試場。
2
使用只有加減乘除、沒有記憶功能的陽春型計算器,但不
是考選部公告核定的電子計算器品牌及型號。
3
電腦化測驗僅能用滑鼠作答,自行使用鍵盤作答。
扣5分
編號
發生情形
1
坐錯座位因而誤用別人的試卷或試卡作答。
2
裁割或污損試卷(卡)。
3
在試卷或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文字。
4
在應試國文時在作文或公文內容中書寫姓名(例如國文公
文的承辦人欄位內或機關長官署名)。
5
考試時用自己準備的紙張打草稿。
扣5分
6
考試前沒有把書籍、筆記、資料等文件收好,並放在抽屜
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7
考試時,行動電話放在衣服口袋中隨身攜帶,或放在抽屜
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8
考試開始鈴響前在試卷或稿紙或「建築設計」繪圖試卷上
書寫文字或用鉛筆劃格線。
9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還繼續劃記試卡或書寫試卷,而未停
筆。
扣3分
編號
1
發生情形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經監場人員制止而
再犯。
2 考試時間結束前,把試題、答案寫在入場證上,經監場人
員制止,仍強行帶離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