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身心障礙特考應考須知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 障礙人員考試簡介 應考須知 應考資格 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18歲以上者,得應考五等考試; 高中職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資格者,得應考四 等考試; 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得應考三等考試。 考試資訊 對於視覺障礙及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均依以往之照護措施辦理外;另應考人如為矯 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含全盲)之應考人,經 繳驗醫師證明,且經審查合格者,其筆試之作 答方式,得以點字或盲用電腦方式行之。 考試資訊 對於聽覺障礙者 安排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服務人員擔 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考試資訊 對於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不佳致書寫 試卷有困難者 提供電腦及磁片協助應考人作答等依個別情況 提供特別照護措施。 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上肢肢體障礙 下肢肢體障礙 聽覺機能障礙 視覺障礙 腦麻身體協調不佳或雙上肢障礙肌肉萎縮。 重度肢體障礙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多重障礙 成績計算(一) 三等考試 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 比計算之。(專1+專2+..+專6)/(6科)*(0.8)=專科成績 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成績計算(二) 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 分者,均不予 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實地考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 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原來這樣會違規 扣考(應考人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不予計分 扣20分 扣5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扣3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 扣考 編號 發生情形 1 把小抄藏在身上或在附發之參考法條中夾帶標註法條條次 或其他相關文字之紙張。 2 考試試題註明不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時,使用電子計算器(不 論是否為合格型號)。 3 在桌子上、椅子、墊板、原子筆、橡皮擦、修正帶、尺 、 手上、腿上、或入場證背面等刻寫小抄。 4 電腦化測驗時,因為題目不會寫,憤而破壞電腦設備。 不予計分 編號 發生情形 1 混合式試題考試結束時誤將試卷或試卡夾在試題上攜出試 場。 2 非外國文科目,使用外國文作答。(外國文科目、專有名 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扣20分 編號 發生情形 1 考試開始45分鐘內或規定不得離場時間內,就繳交試卷或 試卡,未經監場人員同意,強行離開試場。 2 使用只有加減乘除、沒有記憶功能的陽春型計算器,但不 是考選部公告核定的電子計算器品牌及型號。 3 電腦化測驗僅能用滑鼠作答,自行使用鍵盤作答。 扣5分 編號 發生情形 1 坐錯座位因而誤用別人的試卷或試卡作答。 2 裁割或污損試卷(卡)。 3 在試卷或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文字。 4 在應試國文時在作文或公文內容中書寫姓名(例如國文公 文的承辦人欄位內或機關長官署名)。 5 考試時用自己準備的紙張打草稿。 扣5分 6 考試前沒有把書籍、筆記、資料等文件收好,並放在抽屜 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7 考試時,行動電話放在衣服口袋中隨身攜帶,或放在抽屜 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8 考試開始鈴響前在試卷或稿紙或「建築設計」繪圖試卷上 書寫文字或用鉛筆劃格線。 9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還繼續劃記試卡或書寫試卷,而未停 筆。 扣3分 編號 1 發生情形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經監場人員制止而 再犯。 2 考試時間結束前,把試題、答案寫在入場證上,經監場人 員制止,仍強行帶離試場。